㈠ 養殖場排放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控制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廢水、廢渣和惡臭對環境的污染,促進養殖業生產工藝和技術進步,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准。本標准適用於集約化、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不適用於畜禽散養戶。根據養殖規模,分階段逐步控制,鼓勵種養結合和生態養殖,逐步實現全國養殖業的合理布局。根據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的特點,本標准規定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生化指標、衛生學指標和感觀指標等。為推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本標准規定了廢水、惡臭排放標准和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本標准按集約化畜禽養殖業的不同規模分別規定了水污染物、惡臭氣體的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水量,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㈡ 養殖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1.行業標準是《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2.如果排水點用於農業灌溉,應該遵守農田用水標准,即《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2005,這個標准更嚴格一些
3.如果要排入地表水系,就得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 GB3838-2002 的標准,分五類
4.如果有處於飲用水源地附近,可能要執行《城鎮污水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的一級A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條 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㈢ 畜禽養殖廢水標准
畜禽養殖廢水標准執行GB18596-2001標准,全稱為《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從20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為控制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廢水、廢渣和惡臭對環境的污染,促進養殖業生產工藝和技術進步,維護生態平衡而制定,上述標准適用於集約化、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不適用於畜禽散養戶。
㈣ 漁業廢水排放標准
水產養殖廢水排放標准DB33/453-2006
本標准規定了水產養殖廢水排放要求、測定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准適用於封閉性水體水產養殖、育苗廢水的排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㈤ 農業部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准》(DB43/ 1752-2020)是2021年2月27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地方標准,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准》(DB43/ 1752-2020) 規定了湖南省淡水養殖尾水的控制要求、檢測方法、結果判定和實施與監督。該標准適用於湖南省池塘養殖、工廠化養殖等非天然水域投餌投肥養殖尾水的排放管理。
㈥ 養殖場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1)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下列水域,執行一級標准。
(2)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下列水域,執行二級標准。(3)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時,水質必須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質量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㈦ 養殖污水採用什麼樣的排放標准
1.行業標準是《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
2.如果排水點用於農業灌溉,應該遵守農田用水標准,即《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2005,這個標准更嚴格一些。
3.如果要排入地表水系,就得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的標准,分五類。
4.如果有處於飲用水源地附近,可能要執行《城鎮污水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的一級A標准。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廢水、廢渣和惡臭對環境的污染,促進養殖業生產工藝和技術進步,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集約化、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不適用於畜禽散養戶。根據養殖規模,分階段逐步控制,鼓勵種養結合和生態養殖,逐步實現全國養殖業的合理布局。根據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的特點,本標准規定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生化指標、衛生學指標和感觀指標等。
為推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本標准規定了廢水、惡臭排放標准和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本標准按集約化畜禽養殖業的不同規模分別規定了水污染物、惡臭氣體的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水量,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
(7)福建省養殖廢水排放標准擴展閱讀:
養殖場污水的主要特徵是:
養殖污水具有典型的「三高」特徵即有機物濃度高COD高達3000-12000mg/l,氨氮高達800-2200mg/l,懸浮物多SS超標數十倍,色度深,並含有大量的細菌,氨氮、有機磷含量高。可生化性好,沖洗排放時間集中,沖擊負荷大。
根據水質特點,先去除懸浮物與色度,採用混凝沉澱工藝,有機物、氨氮、有機磷採用生化處理,因污染物濃度高,從成本及處理效果考慮,採用厭氧+好氧處理工藝。
1污水處理
污水首先經過收集進入格柵,去除大顆粒的懸浮物,然後進入物化反應沉澱池,去除懸浮物、色度及部分COD。初沉池出水進入厭氧池,主要是將大分子有機污染物降解成小分子污染物,小分子污染物在接觸氧化池內徹底降解。二沉池出水進入清水消毒池,通過消毒達到殺菌效果。
2污泥處理與處置
系統的污泥產生於初沉池、二沉池,主要為有機污泥,通過板框壓濾機壓榨後可作為肥料。
㈧ 水產養殖廢水排放的國家標准哪裡有
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我國先後發布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設計規范》(NY/T1222 - 2006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9 號)等文件。
國家頒布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文件中 針對養殖廢水排放標准要求如下:
1 、畜禽養殖廢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2 、標准適用規模範圍內的畜禽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別執行下表 1 、表 2 和表 3 的規定。
㈨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附排放標准
1、物理處理方法:利用格柵、濾網或化糞池進行前期的物理處理,去除懸浮物和沉澱,可有效過濾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體物質。2、化學處理方法:利用化學反應原理,根據污水中污染物的組成來溶解物質或固化污染物。3、生物處理方法: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通過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來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4、其他處理方法:如活性污泥處理、生物過濾、生物分層、普通過濾、普通冷凝、溝壑等。
一、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
1、物理處理方法
利用格柵、濾網或化糞池進行前期的物理處理,去除懸浮物和沉澱,可有效過濾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體物質。物理處理方法的缺點是仍然有大量污染物殘留,之後還需要進一步處理。
2、化學處理方法
化學處理方法主要是利用化學反應原理,根據污水中污染物的組成來溶解物質或固化污染物,其中最常見的是利用氯化物進行水消毒,如將氯化鐵倒入污水中濃縮雜質,從而達到凈化水質的目的。
3、生物處理方法
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微生物在污水中加入含有細菌、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同時往污水中加入空氣,活性泥通過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來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這一方法是最環保、最徹底、最昂貴的方式,唯一的缺點是需要很長的時間來凈化,因此需要購買能促進微生物活性的活性物質和營養液,從而加速微生物的分解。
4、其他處理方法
處理污水的方法還有很多,如活性污泥處理、生物過濾、生物分層、普通過濾、普通冷凝、溝壑等。譬如可用生物膜法來處理污水,由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池和生物流化床等組成,工作原因是使污水通過一層表面充滿生物膜的濾料,通過大量微生物的降解氧化,來達到處理污水的目的。
二、養殖場污水的排放標准
根據我國頒布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針對養殖廢水排放標准要求一般如下:
1 、畜禽養殖廢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應該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2 、標准適用規模範圍內的畜禽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別執行表一、表二、表三的相關規定:
(1)表一
(2)表二
(3)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