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成都市第四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管道末端採用什麼處理方法
城市污水(municipal sewage,municipal wastewater)排入城鎮污水系統的污水的統稱。載合流制排水系統中,還包括生產廢水和截留的雨水。 城市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工業污水,由城市排水管網匯集並輸送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城市污水處理工藝一般根據城市污水的利用或排放去向並考慮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確定污水的處理程度及相應的處理工藝。處理後的污水,無論用於工業、農業或是回灌補充地下水,都必須符合國家頒發的有關水質標准。 現代污水處理技術,按處理程度劃分,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工藝。污水一級處理應用物理方法,如篩濾、沉澱等去除污水中不溶解的懸浮固體和漂浮物質。污水二級處理主要是應用生物處理方法,即通過微生物的代謝作用進行物質轉化的過程,將污水中的各種復雜的有機物氧化降解為簡單的物質。生物處理對污水水質、水溫、水中的溶氧量、pH值等有一定的要求。污水三級處理是在一、二級處理的基礎上,應用混凝、過濾、離子交換、反滲透等物理、化學方法去除污水中難溶解的有機物、磷、氮等營養性物質。污水中的污染物組成非常復雜,常常需要以上幾種方法組合,才能達到處理要求。 污水一級處理為預處理,二級處理為主體,處理後的污水...
㈡ 成都市歷年污水處理率
成都市新建的三大污水處理廠日前通水運轉。至此,市區污水處理規模由原來的40萬噸/日提高到90萬噸/日,污水處理率由%躍至82%,超過了國家對西部地區污水處理率50%的要求,在全國省會城市中由中下游水平躍升至全國一流水平。
過去多年,成都市城區只有一座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能力嚴重不足。2003年,成都市委、市政府啟動了成都市中心城水環境綜合整治工程,新建三座污水處理廠。按常規的投資和建設方式,新建三座污水處理廠至少約需5年,新增50萬立方米污水日處理能力,概算投資在10億元以上,中心城水環境整治整個工程總投資預計需要60億元,需要2至3年內完成。而成都市政府只注入10億元資本金,其餘50億元通過資本運作和投融資方式予以解決,而且兩年時間就完成了該項目。
一、「三廢」排放及處理、利用情況
1.廢水
(1)廢水排放總量
(2)工業廢水排放量
其中:經過處理的
處理率
符合排放標準的達標率
經過處理達標的
處理達標率
2.廢氣
燃料燃燒過程中廢氣排放量
其中:經過消煙除塵的
(2)生產工藝過程中廢氣排放量
其中:經過凈化處理的
廢氣中:二氧化硫
煙塵
3.工業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
其中:已處理處置的
處理處置率已
綜合利用的
綜合利用率
(2)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
其中:排入江河湖海的
(3)工業固體廢物佔地面積
其中:占農田面積
4.因污染關停並轉企業數
二、企亭業單位污染治理資全友使用效果
治理資金使用
合計
其中:治理廢水
治理廢氣
治理固體廢物
治理雜訊
2.使用效果
(1)當年安排治理項目
(2)當年竣工項目
其中:當年安排的
當年安排項目竣工率
三、「三廢」綜合剝用經濟效益
1.「三廢」綜合利用產品產值
「三廢」綜合利用經濟效益
四、排污費使用友污染賠(罰)款情況
1.排污費使用
(1)交納排污費單位數
(2)排污費用於治理污染源
(3)排污費用於區域綜合防治
2.污染賠(罰)款
(1)污染賠款總額
(2)污染罰款總額
(3)污染事故
五、群眾來信來訪情況
群眾來信數
其中:大氣污染
水污染
雜訊污染
2.群眾來訪人數
其中:大氣污染
水污染
雜訊污染
六、環境保護系統自身建設情況
1.人員總數
其中;科技、業務人員
佔全部人員比重
2.舉辦各種培訓班數
培訓在職幹部
54619.6萬噸
26348.9萬噸
7080萬噸
44%
15319萬噸
58%
5004萬噸
71%
5377680萬標立方米
1854504萬標立方米
2250238萬標立方米
1427805萬標立方米
49530噸
46767噸
228萬噸
62.6萬噸
27.5%
126.8萬噸
55.6%
38.6萬噸
17.5萬噸
187萬平方米
0.27萬平方米
3個
3692.39萬元
1418.01萬元
1709.89萬元
153.66萬元
120.22萬元
405個
337個
276個
82%
5434.78萬元
1444.41萬元
3390個
522萬元
340萬元
6.46萬元
2.61萬元
16次
1019封
292封
106封
333封
620人
164人
127人
123人
㈢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污水處理運營管理
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應當通過協議、招標等公開方式取得。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進行運行評估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運營。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停運污水處理運行設施;
(二)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處理設施或將污泥隨意棄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漏報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資料。 污水處理企業因設施檢修、大修等,需部分停運或停運的,應當提前l5個工作日,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污水處理企業同時應當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大修或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停運的,必須啟動應急預案,並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徵收標准,按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分類計入供水價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按當地城市供水價格分類標准一並計量收取。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已交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不再交納排污費。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的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管網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自建的排水設施和其連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網的支管范圍內的設施由產權所有人負責。
(三)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權人負責。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養護、維修技術標准,定期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確保排水設施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汛期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確保汛期排水安全。 城市排水設施發生破損、管道堵塞等問題,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修復、疏通。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搶修排水設施、疏通排水管道時,公安、交通、水利、環衛、電力、通訊、供水、燃氣等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不得阻撓。 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標准、規范確定。
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埋設其他管線的,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城市管線統一規劃進行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劇毒、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泥漿、沙漿、混凝土漿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在雨水口匯水面積區設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溝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桿、打樁及種植高大喬木等;
(五)偷盜、損毀、穿鑿或擅自拆卸、移動、占壓城市排水設施;
(六)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法定代表人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疏通,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承擔賠償責任,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區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鎮。
(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產活動中產生的(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水和降水徑流由城市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凈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為。
(三)「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污水處理廠(站)、排水管網、中水管網、檢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計量器、加壓站等各類設施以及城市區域內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溝渠等組成的總體。
(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雜排水經處理凈化後,達到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可以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㈣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第五章
設施建設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市政、環衛、綠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專業規劃,指導和規范道路交通、環境衛生、污水處理、園林綠化、農貿市場等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七條 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滿足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功能。重大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應當做到區域共享、城鄉共享,實現重大城鄉環境基礎設施的優化配置。
第四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其設計方案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配套建設的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因工程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建設公共廁所。
城鎮規劃區內公共廁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設置明顯標志,由專人負責管理。
城鎮規劃區內新建公共廁所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城鄉污水管網已覆蓋的區域,新建、改建公共廁所應當按國家規定標准建設,規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網。不得新建旱廁,對原有不符合城鄉環境衛生標準的公共廁所,當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計劃,組織產權所有人逐步改造達標。
(二)污水管網及污水處理設施不完善的地區,公共廁所應當配建沼氣池、化糞池。沼氣池、化糞池的設置應當便於清掏和運輸。
第五十條 城鎮應當統一建設地下污水管網,完善污水收集系統和處理設施,實行污水集中收集處理。
在經濟發達、人口密集的鄉村應當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鄉村,鼓勵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式與集中式相結合的污水處理設施,推進沼氣池和人工濕地建設,配套進行衛生廁所、廚房和畜禽圈舍改造。
第五十一條 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的設置應當合理布局,與需求相適應,方便投放、收集和運輸,不得影響市容市貌、妨礙道路交通。城鎮街道兩側、繁華地區及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垃圾容器。
第五十二條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和建築垃圾填埋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
鼓勵社會資金、外資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垃圾處理等項目設施的建設。
第五十三條 在城鎮內應當設置車輛清洗站,選址應當避開交通擁擠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設置車輛清洗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城市供水、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和正確使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禁止損毀、盜竊、佔用;禁止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㈤ 四川旅遊環境污染
景區道路
大部分旅遊區為了使遊客能方便地到達旅遊目的地,而興修了很多道路,這些道路的開通極大地方便了國內外遊客的出行,縮短了旅遊者浪費在路途上的時間。但是,盲目地加寬景區道路導致林木嚴重砍伐、山體破壞、水土流失加劇,山體滑坡事件時有發生,自然景觀受到嚴重破壞。遊客的大量擁入、車流量的增加,同時造成大氣污染、雜訊污染等;有些旅遊區為了遊客和自己的進出方便,把道路修到了各個景點跟前。這無形中破壞了景點的原有風貌,破壞了原有的生態環境,造成無法彌補的自然景觀損失。這些道路應該開通到景區的什麼位置,是一個需要綜合考慮的問題。
污水與垃圾
由於旅遊區里遊客眾多,精明的商家推出了各種招攬生意的方式,有在旅遊區里開設舞廳的,也有開設各種標準的賓館、別墅、桑拿、浴室,還有開各種酒樓、餐廳的。遊客在欣賞美麗的自然風光的同時,有的在餐廳里就餐,也有的在外面鋪上席子或毯子舉杯共飲、推杯換盞,等遊客離去後,杯盤狼藉,污穢滿地,草坪上飛滿了各種色彩的塑料污染物、空酒瓶子、瓜子皮、煙頭等。新疆幾乎所有旅遊區都遠離城鎮,近則幾十公里,遠則上百公里,因此,旅遊區里服務設施的生活污水都是通過滲井滲坑直接排放到地底下,污染了地下水。旅遊度假區旅遊人數的不斷增加,景區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對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建立綠色旅遊產業
旅遊生態環境惡化已成為刻不容緩的現實,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巨大障礙。造成這種障礙的主要因素是有關部門管理不當和旅遊經營業主基於競爭而各自為政,獨自經營,只顧經濟效益,不顧社會效益,於是導致了不合理的旅遊開發。社會發展是硬道理,但是不顧環境保護的發展只能是短期行為,短期利益應服從於長期綠色效益,優良的環境是旅遊業賴以生存發展的重要基礎,它有待於人們對旅遊發展模式的科學確立和旅遊開發策略的正確選擇。
日本的旅遊業相當發達,旅遊景點眾多,但是在日本的旅遊區里基本上看不到人為的建築物,有的只是古老的木橋、木亭,窄小的用木頭或是用石頭鋪成的小路,遊人走在其間,心裡有一種回歸大自然的感覺。日本人已經深刻地意識到保護自然的原有景觀就是保護旅遊產業持續長久發展的道理。近幾年日本已經開始拆除大部分旅遊景點里的自動登山攬椅,原因是日本全體國民認為在大好河山裡人為地添加人工要素,影響了原有自然景觀的特有性,失去了旅遊的價值。在日本的旅遊區里根本看不到聚餐的遊客,「只看不吃」是他們的宗旨,你只會看到對旅遊景點品頭論足,拍照留影的遊客。還有就是手裡提著垃圾袋的遊客,幾乎所有的日本國民都是義務「清潔工」。
㈥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地表水四類嗎
1 總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二十七條規定,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區域環境的污染、保護人體健康、防止生態的破壞、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標准。
1.2 本標准適用於我省轄區內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單位。重慶市按《重慶市環境污染物排放標准》執行。
1.3 一切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包括挖潛、革新、技術改造項目,下同)在驗收和檢查防治污染設施時,應以本標准為依據。
1.4 本標準的規定,如與國家排放標准有不一致之處,應按本標准執行。
本標准未作規定的其它氣、水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放射性污染物、醫院污水、環境雜訊、汽車尾氣等的排放,按國家有關標准執行。
固體廢棄物一律不得任意棄置,應妥善處置和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2 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2.1 標準的分類、分級
2.1.1 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狀況,將我省地域分為三類。
第一類地區:成都市城區及其近郊區;
第二類地區:自貢市和渡口市的城區及其近郊區:城鎮人口在二萬以上和年工業總產值在五千萬以上的居民集中地。
2.1.2 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分為三級,第一級分為甲、乙兩項,並規定:經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風景游覽區和名勝古跡等重點保護區域內,現有排污單位執行一級甲項標准,新建、擴建、改建單位,不得向區域內排放氣污染物。
第一類地區凡規劃確定的居住區、文化區、風景游覽區、名勝古跡、療養地內、現有排污單位執行一級甲項標准,現有排污單位執行一級乙項標准。
第二類地區的新建、擴建、改建單位,執行一級乙項標准,現有排污單位執行二級標准。
第三類地區的新建、擴建、改建單位,按三級標准削減30%執行。現有排污單位執行三級標准。
2.2 凡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表1.表2所列的排放標准(單支排氣筒)。監測采樣點為排入大氣的排口或處理裝置排口,也可在排氣筒下部采樣監測,換算求得實際的排放量或濃度。
2.3 表1、表2所列的排氣筒高度,系指從車間零地面起至排氣口處的垂直距離。在表列兩種高度之間的排氣筒,用高度平方內插法確定其排放標准。高於表列最高高度的排氣筒,以表列最高高度為基準,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確定其排放標准(電站二氧化硫除外)。
排氣筒高度應高於表列有相應標准值的最低高度。
2.4 低於表列最低高度的排氣筒,視為無組織排放。新建、擴建、改建單位,嚴禁無組織排放污染物,現有排污單位無組織排放的氣污染物,按其排口高度,以表列最低高度為基準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確定其排放標准。
2.5 凡散發惡臭氣體的生產裝置,應採取防護或治理措施,不得污染環境。
3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3.1 標準的分類、分級
3.1.1 根據水質狀況,將全省水域劃分為三類。
第一類水域:
成都南河、府河、沙河,毗河中支,綿遠河,釜溪河,小安溪,賴溪河,沱江富順縣李家灣及其上游,風咀江,巴河,州河,近十月最枯月平均流量小於4m3/s的其它河流,以及湖泊和政府主管部門規定作飲用、養魚的水域。
第二類水域:
渝江,石亭江,浦陽河,沱江富順李家灣及其上游,岷江樂山市段及其上游,岷江西河,渠江,*江,通河,嘉陵江合川及其上游,金沙江。
第三類水域:
大渡河、青衣河、安寧河、岷江樂山市段以下,雅礱江,鬱江,烏江,嘉陵江合川段以下,長江,以及一、二類水域以外的其它河流。
3.1.2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按功能將各類水域分為甲、乙兩極,並規定:
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明確規定的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區(指取水點上游1km,下游100m范圍內)和明確規定的漁業養殖場(包括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等)水域內,現有排污單位按所屬水域類別的甲級標准執行,新建、擴建、改建單位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飲用水源和漁業養殖場以外的水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單位按所屬水域類別的甲級標准執行,現有排污單位按乙級標准執行。
經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風景游覽區和名勝古跡重點保護單位的水域內,嚴禁排放水污染物。
3.2 根據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將水污染物分為三種。
3.2.1 第一種:能在環境和機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影響的有害物質。
監測采樣點在生產裝置或工藝排出口或治理設施排出口。不得加水稀釋,也不得混入該生產工藝以外的任何廢水進行稀釋,代替必要的治理。
排放標准見表。
表 第一種污染物排放標准 mg/L
序號 項目 一類水域 二類水域 三類水域
甲級 乙級 甲級 乙級 甲級 乙級
30
31
32
33
34
35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以汞計)
鎘及其無機化合物(以鎘計)
六價鉻化合物(以鉻計)
砷及其無機化合物(以砷計)
鉛及其無機化合物(以鉛計)
鈹及其無機化合物(以鈹計) 0.01
0.02
0.10
0.30
0.50
6×10-3 0.02
0.05
0.20
0.50
0.70
8×10-3 0.02
0.05
0.20
0.50
0.70
8×10-3 0.03
0.08
0.30
0.70
1.00
10×10-3 0.03
0.07
0.30
0.70
1.00
10×10-3 0.05
0.10
0.50
1.00
1.50
40×10-3
3.2.2 第二種:長遠影響小於第一種的有害物質。
監測采樣點在車間排出口或廠區治理設施排出口。
3.3 直接排入水庫、灌溉渠道的污染物,必須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利用廢水灌溉農田,須符合《污水灌溉農田水質標准》,並經縣以上環保部門會同農業、衛生等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
3.4 嚴禁採用滲坑、滲井、漫流等方式排放廢水。有毒有害廢水的輸送管道或明渠乙級濃縮池、貯存池等均應有防止滲漏的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凡經過城鎮下水管網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按該水域相應的標准執行。
3.5 嚴禁向一切水域傾倒固體廢棄物,固體廢棄物應有堆放場,其堆放場應與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保持一定距離,防止堵塞河道、污染水體。
3.6 不得將能在水中形成明顯泡沫的廢水排入水體。
4 標準的實施和檢查監督
4.1 各排污單位應在規定的監測點設置采樣口,排放工業廢水的單位一般還應在廠排口處設置計量裝置,以便檢查和監督。
各主管部門,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和污染嚴重的小型企業,應設立專門機構,一般小型企業設專人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排污監測。例行監測情況應按期報告當地環保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發生嚴重違犯本標準的行為和污染事故應及時報告。
4.2 本標准由各級環保部門負責檢查和監督,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檢查和監測核實排污情況,必要時會同或委託有關監測機構進行監測。遇有爭議由上級環境監測機構裁決。
4.3 本標准所列項目的分析方法,暫用省環保科技情報網編的《工業廢水廢氣分析方法》。不足項目由省環境監測展組織選定。全國統一的分析方法公布後,即以統一方法為准,不足項目仍由省環境監測站組織選定。
附加說明:
本標准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李鳴平、孟孚、全清華、許繼成。
本標准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本標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定期組織修訂,修訂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負責。
㈦ 四川省 煉鋅廢水排放標準是多少
1 總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二十七條規定,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區域環境的污染、保護人體健康、防止生態的破壞、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標准。
1.2 本標准適用於我省轄區內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單位。重慶市按《重慶市環境污染物排放標准》執行。
1.3 一切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包括挖潛、革新、技術改造項目,下同)在驗收和檢查防治污染設施時,應以本標准為依據。
1.4 本標準的規定,如與國家排放標准有不一致之處,應按本標准執行。
本標准未作規定的其它氣、水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放射性污染物、醫院污水、環境雜訊、汽車尾氣等的排放,按國家有關標准執行。
固體廢棄物一律不得任意棄置,應妥善處置和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2 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2.1 標準的分類、分級
2.1.1 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狀況,將我省地域分為三類。
第一類地區:成都市城區及其近郊區;
第二類地區:自貢市和渡口市的城區及其近郊區:城鎮人口在二萬以上和年工業總產值在五千萬以上的居民集中地。
2.1.2 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分為三級,第一級分為甲、乙兩項,並規定:經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風景游覽區和名勝古跡等重點保護區域內,現有排污單位執行一級甲項標准,新建、擴建、改建單位,不得向區域內排放氣污染物。
第一類地區凡規劃確定的居住區、文化區、風景游覽區、名勝古跡、療養地內、現有排污單位執行一級甲項標准,現有排污單位執行一級乙項標准。
第二類地區的新建、擴建、改建單位,執行一級乙項標准,現有排污單位執行二級標准。
第三類地區的新建、擴建、改建單位,按三級標准削減30%執行。現有排污單位執行三級標准。
2.2 凡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表1.表2所列的排放標准(單支排氣筒)。監測采樣點為排入大氣的排口或處理裝置排口,也可在排氣筒下部采樣監測,換算求得實際的排放量或濃度。
2.3 表1、表2所列的排氣筒高度,系指從車間零地面起至排氣口處的垂直距離。在表列兩種高度之間的排氣筒,用高度平方內插法確定其排放標准。高於表列最高高度的排氣筒,以表列最高高度為基準,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確定其排放標准(電站二氧化硫除外)。
排氣筒高度應高於表列有相應標准值的最低高度。
2.4 低於表列最低高度的排氣筒,視為無組織排放。新建、擴建、改建單位,嚴禁無組織排放污染物,現有排污單位無組織排放的氣污染物,按其排口高度,以表列最低高度為基準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確定其排放標准。
2.5 凡散發惡臭氣體的生產裝置,應採取防護或治理措施,不得污染環境。
3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3.1 標準的分類、分級
3.1.1 根據水質狀況,將全省水域劃分為三類。
第一類水域:
成都南河、府河、沙河,毗河中支,綿遠河,釜溪河,小安溪,賴溪河,沱江富順縣李家灣及其上游,風咀江,巴河,州河,近十月最枯月平均流量小於4m3/s的其它河流,以及湖泊和政府主管部門規定作飲用、養魚的水域。
第二類水域:
渝江,石亭江,浦陽河,沱江富順李家灣及其上游,岷江樂山市段及其上游,岷江西河,渠江,*江,通河,嘉陵江合川及其上游,金沙江。
第三類水域:
大渡河、青衣河、安寧河、岷江樂山市段以下,雅礱江,鬱江,烏江,嘉陵江合川段以下,長江,以及一、二類水域以外的其它河流。
3.1.2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按功能將各類水域分為甲、乙兩極,並規定:
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明確規定的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區(指取水點上游1km,下游100m范圍內)和明確規定的漁業養殖場(包括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等)水域內,現有排污單位按所屬水域類別的甲級標准執行,新建、擴建、改建單位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飲用水源和漁業養殖場以外的水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單位按所屬水域類別的甲級標准執行,現有排污單位按乙級標准執行。
經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風景游覽區和名勝古跡重點保護單位的水域內,嚴禁排放水污染物。
3.2 根據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將水污染物分為三種。
3.2.1 第一種:能在環境和機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影響的有害物質。
監測采樣點在生產裝置或工藝排出口或治理設施排出口。不得加水稀釋,也不得混入該生產工藝以外的任何廢水進行稀釋,代替必要的治理。
排放標准見表。
表 第一種污染物排放標准 mg/L
序號 項目 一類水域 二類水域 三類水域
甲級 乙級 甲級 乙級 甲級 乙級
30
31
32
33
34
35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以汞計)
鎘及其無機化合物(以鎘計)
六價鉻化合物(以鉻計)
砷及其無機化合物(以砷計)
鉛及其無機化合物(以鉛計)
鈹及其無機化合物(以鈹計) 0.01
0.02
0.10
0.30
0.50
6×10-3 0.02
0.05
0.20
0.50
0.70
8×10-3 0.02
0.05
0.20
0.50
0.70
8×10-3 0.03
0.08
0.30
0.70
1.00
10×10-3 0.03
0.07
0.30
0.70
1.00
10×10-3 0.05
0.10
0.50
1.00
1.50
40×10-3
3.2.2 第二種:長遠影響小於第一種的有害物質。
監測采樣點在車間排出口或廠區治理設施排出口。
3.3 直接排入水庫、灌溉渠道的污染物,必須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利用廢水灌溉農田,須符合《污水灌溉農田水質標准》,並經縣以上環保部門會同農業、衛生等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
3.4 嚴禁採用滲坑、滲井、漫流等方式排放廢水。有毒有害廢水的輸送管道或明渠乙級濃縮池、貯存池等均應有防止滲漏的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凡經過城鎮下水管網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按該水域相應的標准執行。
3.5 嚴禁向一切水域傾倒固體廢棄物,固體廢棄物應有堆放場,其堆放場應與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保持一定距離,防止堵塞河道、污染水體。
3.6 不得將能在水中形成明顯泡沫的廢水排入水體。
4 標準的實施和檢查監督
4.1 各排污單位應在規定的監測點設置采樣口,排放工業廢水的單位一般還應在廠排口處設置計量裝置,以便檢查和監督。
各主管部門,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和污染嚴重的小型企業,應設立專門機構,一般小型企業設專人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排污監測。例行監測情況應按期報告當地環保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發生嚴重違犯本標準的行為和污染事故應及時報告。
4.2 本標准由各級環保部門負責檢查和監督,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檢查和監測核實排污情況,必要時會同或委託有關監測機構進行監測。遇有爭議由上級環境監測機構裁決。
4.3 本標准所列項目的分析方法,暫用省環保科技情報網編的《工業廢水廢氣分析方法》。不足項目由省環境監測展組織選定。全國統一的分析方法公布後,即以統一方法為准,不足項目仍由省環境監測站組織選定。
附加說明:
本標准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李鳴平、孟孚、全清華、許繼成。
本標准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本標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定期組織修訂,修訂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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