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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水與利用

發布時間:2023-02-07 01:16:12

1. 日常生活污水如何處理排放到何處

日常生活污水經過污水廠的處理加工後二次利用,可以作為水體的補給水,灌溉田地或排放水回用

1.生活污水定義:
指城市機關、學校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水,包括廁所糞尿、洗衣洗澡水、廚房等家庭排水以及商業、醫院和游樂場所的排水等。

2.生活污水中的有害物質:
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有機物,如纖維素、澱粉、糖類和脂肪蛋白質等;也常含有病原菌、病毒和寄生蟲卵;無機鹽類的氯化物、硫酸鹽、磷酸鹽、碳酸氫鹽和鈉、鉀、鈣、鎂等。總的特點是含氮、含硫和含磷高,在厭氧細菌作用下,易生惡臭物質。

3、生活污水活性污泥法處理工藝有:
(1)普通活性污泥法
(2)階段曝氣活性污泥法
(3)延時曝氣活性污泥法
(4)吸附-再生活性污泥法
(5)完全混合活性污泥法
(6)吸附-生物降解活性污泥法
(7)氧化溝
(8)間歇式活性污泥法

4、城市污水經過處理後,有下面幾條排放途徑:
(1)放納水體,作為水體的補給水。如下游的河道、湖泊、海邊等。排放收納水中是城市污水處理後最常採用的出路,但排出的處理後的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相關的排放標准,否早可能造成收納水體遭受污染。
(2)灌溉田地。灌溉田地可使處理後的水得到充分利用,但必須符合GB5084-1992《農田灌溉水質標准》使土壤與農作物免遭污染。
(3)排放水回用。排放水回用是最合理的出路,既可以有效地節約和利用有限的寶貴淡水資源,又可減少污水的排放量,減輕其對水環境的污染。城市污水經二級處理和深度處理後回用的范圍很廣,可以提供給企業工廠作冷卻水用,也可以回用於生活雜用,如景觀用水、園林綠化用水、澆灑道路、沖廁所等。

2. 城市污水處理的合理化建議

法律分析:1、污水處理要形成產業化, 並且加大宣傳使各級管理機構能夠充分認清污水處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使各級政府明確城市污水的處理水平和環境承載能力對各地城市的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能提供主要保證和強大推動作用。各級政府和管理機構要把污水處理工作的好壞作為年終績效考核的主要指標, 幹部的提升、任免也要考核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情況。只有這樣, 才能使環境保護工作不至於被污水處理拖住後腿, 才能使我國的天更藍, 水更綠, 經濟發展更健康, 人民生活更幸福。

2、 加大科技、人才和資金投入。目前, 影響我國城市污水回用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資金投入短缺、技術落後。為了有效發展城市污水回用, 在借鑒、汲取和總結國內外城市污水經驗和成果的基礎上, 因地制宜, 加大科技投入、人才投入和資金投入的力度,緊緊圍繞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和利用率, 建立專門的研究和開發機構, 提高技術水平, 加快城市污水回用技術和設備的改造, 積極開發、研製和應用城市污水回用新技術和新設備, 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回用的能力。

3、城市污水回收利用應納入節能減排計劃中。城市污水是可利用的水資源, 增加一些技術使城市污水就近處理就近回收利用, 不僅可回收水資源, 而且還可節省管道投資和運輸消耗, 因此污水的再生回收利用應作為節能減排的組成部分納入總體規劃。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3. 污水處理後是如何利用的

污水來處理後再利用是很多企源業或是公共需要,多數是回用,這就是所謂的中水回用,一是將其用上,節約水資源,二是解決當前我國很多地方缺水的矛盾。城市污水回用的比較多,如用來綠化用水,也就是澆地、澆草、澆花、沖地等,也用來洗車等,其實用量最大的還是用來作工業循環冷卻水,如北京市、河北石家莊市都有這方面的先例了,且應用效果不錯,一方面解決了這些水白白浪費掉可惜,另一方面又解決了工業企業缺水的局面,增效節能。當然在各個工業企業回用的也非常普通,如焦化廠將焦化廢水處理後再回用去熄焦等,鋼鐵廠將濁循環的水處理後連續回用,幾乎不排水,節約;石化企業將處理後的水再迴流至油田等舉不勝舉。目前還有部分城市想將城市污水處理後再回用到每個家庭用作廁所用水,這是個好想法,不過投資不少,對於新建小區可以試點。

4.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第十一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5. 城市污水處理後應怎樣排放與利用

城市污水的排放和回收利用,污水處理設備要根據城鎮污水的採用或排出去向與此回同時思考水體的自然凈答化以及污水在採用過程中的凈化功能.確定廢水的處理程度及相應的處理工藝。處理後的污水,無論用於工業、農業或外排,均應符合國家規定規范。污水怎麼處理,污水處理方法 污水處理方法,污水處理方法代碼簡表1000物理處理法 2000化學處理法 3000物理化學處理法 4000生物處理法 反應器工藝。
城鎮污水處理分為三個級別,即一級處理(機械處理)、二級處理(生物處理)、三級處理(高級處理)。 城鎮污水包含生活污水、工業污水和醫療污水等,由城鎮排水網管匯集並輸送到污水處理廠開展處理。城鎮污水處理工藝,應因地制宜採用多種形式。
1.整個污水處理設備普遍不需要專人料理。
2.地埋式污水處理設備埋於地面下,上面可以開展綠色化,環境美觀。
3.地埋污水處理設備可以減少耗地面積,設備上方可修建停車場等,不需建廠房等設備。
地埋式污水處理設備既達到污水處理所需,又可以實現地面以下設備,污水處理設備地上景觀,實用並且美觀。

6. 污水處理怎麼實現水資源再生利用

城市污水是城市中各種污水和廢水的統稱,它由各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入滲地下水三部分組成。城市污水處理系統是指收集、輸送、處理、再生和利用城市污水的設施以一定方式組合成的總體。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加快,城市污水排放量越來越大,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處理,將嚴重污染環境,影響人居環境質量和城市可持續發展。資料顯示,整個水體污染中,農業畜牧養殖業排放量約佔40%,工業約佔30%,城市污水約佔30%~40%。因此,城市污水處理事業的發展好壞十分重要。

在對城市污水的認識上,人們經歷過一個由低級到高級的過程。相當長的一個時期,由於技術手段和認識的限制,人們曾經把城市污水看做「廢水」。既然是廢水,自然就是簡單處理完後向下游排掉就可以了。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水資源短缺的壓力越來越大,追究城市水危機的根本原因,人們越來越認識到,是水的社會循環超出了水的自然循環可承載的范圍。因此,只有充分尊重水的自然運動規律,合理科學地使用水資源,使上游地區的用水循環不影響下游水域的水體功能、社會循環不損害自然循環的客觀規律,從而維系或恢復城市乃至流域的良好水環境,才是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有效途徑。

這就要求我們從「取水—輸水—用戶—排放」的單向開放型的用水模式轉變為「節制地取水—輸水—用戶—再生水」的反饋式循環流程,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實現這一重大用水模式的轉變,加強污水再生利用是關鍵。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城市污水已不再是廢水,而是一種寶貴的資源。既然是一種資源,就要最大限度地利用。提高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率,一是可以減少污染物排放,二是節約了有限的水資源。華東理工大學教授陸柱建議,城市應當大力推廣循環用水、一水多用、污水回收利用等節水措施,統計數據顯示,中國廢水排放量由2001年的432.9億噸增長到2006年的536.8億噸,年復合增長率達到4.39%,其中,工業廢水排放量與生活污水排放量分別增長19.5%與30.1%。另據建設部普查,到2006年年底,全國656個城市共有城市污水處理廠814座,日處理污水能力為6310萬立方米,排水管道長度26.1萬千米,城市污水年處理總量201億立方米,城市污水處理率57.01%,其中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率為44.1%。此外,按照《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到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污水處理仍存有較大差距。就污水處理率而言,歐美發達國家都在80%以上,美國、荷蘭等國家的污水處理率近些年甚至超過90%。

7.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2005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確保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完好及正常運行,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經營。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雨水的接納、輸送、排放,以及污水的處理。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經二級處理或者深度處理後,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相關水質標準的非飲用水。第四條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
城市污水處理實行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市屬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區、縣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區、縣屬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排水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六條本市鼓勵以多種投資方式建設、經營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產業化。第七條本市鼓勵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現代化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九條對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排水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規劃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編制城市排水規劃和建設城市排水設施,應當遵循污水、雨水分流和收集、處理、再生利用並重的原則。
對原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要求,加快進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能力。第十二條在進行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控制和預留泵站、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養護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最終處置設施等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規劃用地。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規劃確定的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度汛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第十四條需要建設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排水規劃出路手續後,方可設計排水工程施工圖。排水工程施工圖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規劃要求,並在施工前向排水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五條承擔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規范及標准。第十六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和污水、雨水分流的要求,同時建設排水設施。需要建設產業廢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七條新建的排水管道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前,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資料到公共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協商辦理連接事宜。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的排水管道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設置卧泥井;餐飲業的排水口應當設置隔油池;廁所應當設置化糞井。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第十八條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應當接受排水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納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管理范圍的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第三章排水水質和水量第十九條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質標准。
醫療衛生、生物製品、肉類加工等單位排放的污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嚴格消毒處理,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設施。

8. 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實現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污水處理,是指通過一定的系統和設備,採用相應的技術方法,對生活污水、生產經營廢水、入流雨水等進行凈化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經收集處理後,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凈化處理水。第四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環保、市政公用、規劃、國土、建設、房屋、價格、市容園林、林業、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原則,與城市道路、排水等規劃相銜接,做到廠網配套、管網優先,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網的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第七條鼓勵、支持城市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行為。第九條對在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調整和變更,規劃確定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十一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各區縣和開發區應當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編制區域規劃。

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

各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編制,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三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城市排水規劃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計劃。第十四條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達到規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

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生產企業,醫院、實驗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單位,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達標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廢水不得作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條新建城市供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再生水管網。第十六條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及各開發區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等;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館等;

(三)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於150立方米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築區等;

(四)優質雜排水的日排放量超過200立方米的企業或者工業小區。

9. 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和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排污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利用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輸送、排放產業廢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污水採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進行凈化處理後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用於排水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泵站、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備。第四條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水務部門是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工作。其所屬的上海市水務局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區水務部門按照其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建設、規劃資源、綠化市容、財政、交通、農業農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本市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支持海綿城市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源頭減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七條市、區水務部門應當加強源頭減排、排水與污水處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保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雨水和污水的源頭減排、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作為重要內容。

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雨水和污水源頭減排、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第九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明確雨水源頭減排的空間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標,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分解落實全市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將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納入。區人民政府、市規劃資源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生態空間、道路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落實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第十條市、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同級規劃資源部門分別組織編制市、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組織編制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經市水務部門審核,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以下統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和產業發展趨勢、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和設施連通需求、水環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確定規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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