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萬噸污水廠佔地面積多少
首先應根據國家城市污水處理級別看你是幾級污水處理廠,根據不同級別內的污水廠容來確定你的建設規模及生產設施、配套設施等,然後根據你們採用的不同污水處理工藝及污泥處置方法。
一般污水廠建設用地指標為每天每立方米佔地0.3—2.0平方米,根據你這日處理2萬噸的污水廠來計算一般佔地為1.5—2萬平方米左右。
❷ 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確保城市污水排放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的排放管理。
本辦法所稱污水排放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檢查井、涵閘、排放口等接納、輸送、處理污水的設施。第三條 合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污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排放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定編制本市的排水專業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 編制排水專業規劃和建設污水排放設施應當遵循「舊城區(環城公園路以內5.2平方公里區域)污水截流、舊城區以外地區雨污分流」的原則。
舊城區以外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實行雨污分流,污水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已建成的排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進行管網改造,限期實行雨污分流。第六條 城市污水排放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點源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排水專業規劃統一制定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管網、收入區域內的提升泵站等公共污水排放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單位和個人自行投資建設污水排放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經市排水管理部門審查,並符合本市排水專業規劃。開發區、住宅區自行投資建設污水排放設施,應當納入其綜合開發計劃,進行配套建設。第七條 污水排放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當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設施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符合保護毗鄰建築物、構築物等相關設施的技術要求。第八條 污水排放設施施工應當接受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污水排放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第九條 接通城市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污水排放戶)應按規定設置隔油池、沉澱池等預處理設施,並到市排水管理部門辦理准接手續,按指定位置接入城市污水管網。
接通城市污水管網應當由污水專業施工單位施工,所需費用由污水排放戶按國家規定的標准承擔。第十條 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污水排放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三章 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一條 城市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污水排放戶必須將污水排放污水輸送管網,其他地區的污水排放戶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對所排污水進行處理,達標排放。第十二條 污水排放戶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前應當向市排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領排水許可證:
(一)本單位1/500地形圖和標明污水排放口的排水平面圖;
(二)生產產品或經營服務的類型和用水量;
(三)放污水的水質、水量;
(四)污水的處理工藝;
(五)其他應提交的有關資料。第十三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排水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污水情況進行監測,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的申請人,發給《排水許可證》;對排水設施不致謝造成嚴懲損害、經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標準的申請人,核發《臨時排水許可證》,並且限期治理。《排水許可證》有郊期3年,期滿前3個月可申請續發。
因建設工程施工向城市污水管網臨時排放污水的,應向市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 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污水排放戶,必須按許可證許可的內容排放污水。
污水排放戶需要變更污水排放狀況時,應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批准後方可排放。
污水排放戶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污水排放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市排水管理部門,並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第十五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應對污水排放戶排放的污水進行監測,被檢測者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第十六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有權對污水排放量超過城市污水管網接納能力的區域採取限制排放量和調整排放時間等應急措施,污水排放戶應服從市排水管理部門的調度。
❸ 污水泵站用地指標為什麼提升能力越高,指標越低
不完全是的。
1、一般情況下,流動比率越高,說明短期償債能力越強。
2、一般情況下,速動比率越高,說明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越強。
3、現金流動負債比率越大,表明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越多,越能保障按期償還到期債務。但是,該指標也不是越大越好,指標過大表明流動資金利用不充分,獲利能力不強。
4、一般情況下,資產負債率越小,說明長期償債能力越強。
5、一般情況下,產權比率越低,說明長期償債能力越強。
6、一般情況下,已獲利息倍數越高,說明長期償債能力越強。
❹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第十一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❺ "新建污水處理廠的容積率、建築密度沒有指標要求"依據那條法規
可根據新建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規模類別和污水處理級別,查閱《城市專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屬設標准》(建標【2001】77號)第五十五條 污水處理廠建設用地表2所列指標。或《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准》第三十七條 污水處理廠的建設用地表3所列指標。
❻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改良用泥質要求標准有哪些
標准編號: GB/T 24600-2009
中文標准名稱: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改良用泥質
代替標准號: ,
標准簡介:
本標准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土地改良利用的泥質指標及限制、取樣和監測等。
本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置和污泥土地改良利用。排水管道通挖污泥用於土地改良的泥質可參照本標准。
國際標准分類號: 93.030
中國標准分類號: P41
標准狀態: 現行
標准前言: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
本標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給水排水產品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准負責起草單位:天津水工業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本標准參加起草單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天津艾傑環保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創業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節水水處理技術研究會、天津機電進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城環水務運營有限公司、江蘇天雨環保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張大群、趙麗君、王洪雲、張述超、趙樂軍、顧其峰、劉瑤、王津利、周建芝、李玉慶、王秀朵、許洲、朱雁伯、姜亦增、孫菁、王立彤、張蓁、於洪江、李光新、周丕仁、汪喜生、曹井國、王大華、方躍飛、邱娜、張蕾。
引用標准: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7959 糞便無害化衛生標准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13015 含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准
GB/T14848地下水質量標准
GB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准
GB/T15959 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微庫倫法
GB/T17134 土壤質量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17135 土壤質量 總砷的測定 硼氫化鉀硝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17136 土壤質量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7 土壤質量 總鉻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8 土壤質量 銅、鋅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9 土壤質量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 土壤質量 鉛、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GB/T23484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分類
CJ/T221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檢驗方法
CJ308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標准關注次數: 1次
標准上傳日期: 2009-8-4
發布日期: 2009-11-15
實施日期: 2010-06-01
首次發布日期: 2009-11-15
英文標准名稱: Disposal of sludge from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Quality of sludge used in land improvement
採用國際標准: 無
標准類別: 國家標准
標准頁數: 12頁
主管部門: 333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歸口單位: 333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起草人: 張大群、趙麗君、王洪雲、張述超、趙樂軍、顧其峰等
起草單位: 天津水工業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天津艾傑環保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創業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等
文件格式: PDF格式(文件解壓後用Acrobat Reader打開)
❼ 污水處理廠用地指標怎麼計算
土地管理自法規定:
1、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❽ U2類用地(新建污水處理廠)容積率、建築密度一般為多少有沒有規范要求
新建污水處理廠的容積率、建築密度沒有指標要求。
污水處理廠是從污染回源排出的污(答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適應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一般分為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入水體或城市管道。有時為了回收循環利用廢水資源,需要提高處理後出水水質時則需建設污水回用或循環利用污水處理廠。
處理廠的處理工藝流程是有各種常用的或特殊的水處理方法優化組合而成的,包括各種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法,要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費用最省。設計時必須貫徹當前國家的各項建設方針和政策。因此,從處理深度上,污水處理廠可能是一級、二級、三級或深度處理。污水處理廠設計包括各種不同處理的構築物,附屬建築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設計並進行道路、綠化、管道綜合、廠區給排水、污泥處置及處理系統管理自動化等設計,以保證污水處理廠達到處理效果穩定,滿足設計要求,運行管理方便,技術先進,投資運行費用省等各種要求。
❾ 污水土地處理法
法律分析:污水土地處理有五種主要類型:
1、慢速滲濾系統:慢速滲濾系統的污水投配負荷一般較低,滲流速度慢,故污水凈化效率高,出水水質優良。通過過濾、沉澱、吸附和生物降解作用等過程使污水得到凈化。適用於滲水性良好的土壤及蒸發量小、氣候潤濕的地區。
2、快速滲濾系統:快速滲濾土地處理系統是一種高效、低耗、經濟的污水處理與再生方法。適用於滲透性能良好的土壤,如砂土、礫石性砂土、砂質壚坶等。污水灌至快速濾滲田表面後很快下滲進入地下並最終進入地下水層。灌水與休灌反復循環進行,使濾田表面土壤處於厭氧-好氧交替運行狀態,依靠土壤微生物將被土壤截留的溶解性和懸浮有機物進行分解,使污水得以凈化。
3、地表漫流系統:地表漫流系統適用於滲透性的黏土或亞黏土,地面的最佳坡度為 2%-8%。廢水以噴灌法或漫灌法有控制地在地面上均勻地漫流,流向設在坡腳的集水渠,在流動過程中少量廢水被植物攝取、蒸發和滲入地下。地面上種牧草或其他作物供微生物棲息並防止土壤流失,尾水收集後可回用或排放水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條 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