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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第二時段一級排放標准

發布時間:2023-01-18 23:57:24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一二三級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分級: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指的是水污染物的排放標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具體可以分成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以及行業標准。此標準是依照受納水體的水質的要求,同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技術及經濟的條件,對水污染物或者是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者限值,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已經違反法規的依據。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法律依據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
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 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⑵ 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


1、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單位:mg/L):
pH值(無量綱):6-9;化學需氧量(CODCr):50;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懸浮物(SS):10;氨氮:5(8);總氮:15;總磷:0.5;色度(稀釋倍數):30;動植物油:1.0;石油類:1.0;陰離子表面活性劑:0.5;糞大腸菌群數(個/L):1000;總汞:0.001;烷基汞:1×10^-5;總鎘:0.01;總鉻:0.1;六價鉻:0.05;總砷:0.1;總鉛:0.1;總鎳:0.05;苯並(a)芘:3×10^-5。
2、GB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標准共要求指標12項,其中化學需氧量(COD)與懸浮物(SS)以及氨氮和總磷是常規重點控制的污染物指標。

⑶ 污水排放標準的一級標准、二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具體如下:

根據《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4.1標准分級

4.1.1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1.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1.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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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4.2 標准值

4.2.1 本標准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4.2.1.1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4.2.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4.2.2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4.2.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

⑷ 污水排放標准一級二級三級劃分標准

法律分析:1、排入GB3838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排入GB3838中、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來執行規定。

5、GB3838中、類水域和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⑸ 城市污水排放1級A標准

GB 18918-20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標准共要求指標12項,其中化學專需氧量(COD)與懸浮物(SS)以及氨屬氮和總磷是常規重點控制的污染物指標,具體詳見下表內容:

(5)污水第二時段一級排放標准擴展閱讀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

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參考資料

網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⑹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排放標準是怎樣分級的

1,執行一級標準的: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

2,執行二級標準的: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

3,執行三級標準的: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



(6)污水第二時段一級排放標准擴展閱讀

現行狀態:現行(查國家標准改革委員會官網,國家標准文獻服務平台,工標網等是現行)

替代標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5年 第35號(摘)

GB18466-2005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有關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部分,並取代《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標准為強制性標准,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⑺ 污水一級二級三級排放標准

污水一級二級三級排放標准如下:
1、排入GB3838三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排入GB3838中五、六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六條
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污水處理的流程是什麼
1、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懸浮狀態的固體污染物質,物理處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級處理的要求。經過一級處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達不到排放標准。一級處理屬於二級處理的預處理;
2、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質,去除率可達90%以上,使有機污染物達到排放標准,懸浮物去除率達95%出水效果好;
3、進一步處理難降解的有機物、氮和磷等能夠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的可溶性無機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等。

⑻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排放標準是怎樣分級的

1,執行一級標準的: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

2,執行二級標準的: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

3,執行三級標準的: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



(8)污水第二時段一級排放標准擴展閱讀

現行狀態:現行(查國家標准改革委員會官網,國家標准文獻服務平台,工標網等是現行)

替代標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5年 第35號(摘)

GB18466-2005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有關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部分,並取代《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標准為強制性標准,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⑼ 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一級a排放標准,具體包括:
1、化學需氧量(CODcr)50 mg/l;
2、生化需氧量(BOD5)10mg/l;
3、懸浮物(SS)10 mg/l;
4、動植物油1 mg/l;
5、石油類1 mg/l;
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0.5 mg/l;
7、總氮(以N計)15 mg/l;
8、氨氮(以N計)5(8)mg/l。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一、生活污水排放標准:
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43 項。
二、標准分級: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 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1.一級標準的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 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2.一級標準的B 標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 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3.二級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三級標准: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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