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廠除臭系統如何驗收
1)預處理系統土建可分為進水閘門井、溢流井、粗格柵土建、曝氣沉砂池、進水泵房、細格柵土建、沉澱池等。一些強化工藝還有加葯、攪拌池及斜板(斜管)沉澱池。其驗收方法應對照竣工圖進行外觀尺寸實測實量是否與圖紙一致,設備安裝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最後通水試壓、試漏。如無問題,做好記錄方可投入使用。如有問題,應返工重來。
(2)預處理系統的設備安裝工程驗收及單體試車主要檢查的設備有:進水閘門、溢流閘門、粗格柵、皮帶運輸機、柵渣壓實機、砂水分離機、沉砂池吸砂泵、橋或刮浮渣機、沉砂機、污水泵、細格柵、加葯絮凝機、攪拌機等。驗收的方法應由電氣人員檢查設備的供電線路是否正常,供電開關是否正常,有無漏電現象。機械人員檢查設備底座安裝是否牢固,按設備說明准確地向潤滑部分加油或油脂,對於電機帶動的設備應點動試車,觀察轉向是否與標識一致。當確認准備工作完畢後可通電試車,並觀察電壓、電流是否符合要求,如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檢查維修。還應觀察設備的振動,雜訊是否符合標准。如有異常,也應立即檢查維修,正常後再試車並做好記錄。
應注意事項:
· (1)外觀檢查主要檢查設備的外表有無生銹、破漆。有無劃痕、碰傷和擦傷痕跡等,檢查內里有無漏油、密封失效,機器是否過熱或異常聲音等。
· (2)實測實量應主要檢查設備安裝位置和施工圖說明書是否一致;安裝的公差尺寸是否符合標准。
· (3)資料檢查應注意各項隱蔽工程及資料是否齊全,各類管道的規格型號,材料材質是否有記錄,防腐工程驗收記錄和主體設備驗收的表格、記錄等。
· (4)閘門應做手動及電動開關試驗。檢查安裝閘板與滑道之間行走是否平穩,有無障礙相剋,關閉時密封是否嚴密,電動機轉動方向是否正確,電動部分指示的開關位置與閘門是否相符。
Ⅱ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管理,確保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保障市民、管理人員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系指:
(一)合流污水的截流總管(包括檢查井、高位井、透氣井、壓力井、預留閘門井);
(二)合流污水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預處理廠、緊急排放管、長江排放管、上升管噴頭,以及長江延伸管中心線兩側各一百米的防護堤。
(三)合流污水的截流泵站、截流井及截流排水系統,截流支線水口、閘門井、專用檢測井;
(四)合流污水治理設施控制系統的信道。第三條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設施排放污廢水或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城市排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排水處)具體負責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條本市規劃、環保、水利、土地、環衛、衛生、航道、港(航)監等有關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配合市市政局實施本辦法。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秉公執法。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標志,攜帶證件,忠於職守,文明服務。第七條合流污水治理設施實行持證有償使用。第八條合流污水治理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侵佔和破壞。第二章設施使用管理第九條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設施排放污廢水的單位,應在污廢水排放口設置具有監測儀器、間隙不大於十公分的格柵和閘門等設施的專用檢測井。未經預處理直接向合流污水治理設施排放污廢水的,其污廢水排放口設置的專用檢測井的格柵間隙不大於一點五公分。
專用檢測井、專用管道由排放單位自行保養、維修,並確保其完好無損。專用檢測井不準擅自拆除、廢棄。第十條為確保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在特殊情況下,市排水處對排放單位可採取限制排放時間或排放量的措施。排放單必須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放。
市排水處採取限制排放時間或排放量的措施,必須事先通知排放單位。第十一條為保護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船舶在長江出口防護堤警告牌至合流一號燈樁之間,以及長江延伸管中心線兩側各一百米的水域范圍內停航或拋錨。
(二)在長江延伸管中心線兩側各一百米的防護堤沿岸,以及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用地范圍內新建碼頭或從事有損於延伸管的其他活動。
(三)在合流污水截流總管外緣十米內或污水連接管外緣六米內新建、擴建建築物,堆置物件或從事有損於截流總管和污水連接管的活動。
(四)向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檢查井、進水口、透氣井、閘門井傾倒垃圾、糞便、易堵塞物,或排放易沉固體物、易燃易爆物及有害氣體。第十二條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管理部門應在穿越江、河的截流總管兩端,設置警告牌或明顯標志。第十三條市排水處對合流污水治理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養護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四條凡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線兩側進行施工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規定事先向市排水處提供有關方案,經同意後方可施工:
(一)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十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應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打樁工藝程序及控制打樁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
(二)在合流污水管道兩側實施基坑工程,且基坑邊緣與管道中心線之距離小於四倍開挖深度的,應事先提供基坑設計方案。
(三)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二十米以內建造建築物或堆載物品,使地面載荷大於或等於每平方米兩噸的,應事先提供作業方案。第十五條各類施工作業需臨時排放污廢水進入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應由排放單位負責進行簡易沉澱;因排放沉澱物造成合流污水管道堵塞或不暢的,排放單位應按養護要求,負責疏通。第十六條排放單位因管理不當,造成污廢水冒溢引起突發性事故,對管理人員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害或對合流污水治理設施有損害的,排放單位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向市排水處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三章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七條市排水處行使下列職責:
(一)受理新建、擴建、遷建單位的污廢水排放接管的申請,進行審批。
(二)核發《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設施使用證》(以下簡稱《使用證》)。
(三)對排放單位的污廢水排放量和水質,進行檢查、監測和控制。
(四)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
Ⅲ 如何對污水處理廠的預處理系統進行初步檢查和測試應該注意什麼
(1)預處理系統土建施工可分為閘門井、溢流井、粗格柵土建施工、曝氣沉砂池、進水泵房、細格柵土建施工、沉澱池等,加葯、攪拌池、傾斜等強化工藝。板式(斜管)沉澱池。驗收方法應以竣工圖為依據,確定實測的外觀尺寸是否與圖紙相符,設備安裝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最後進行了水壓試驗和泄漏試驗。如果沒有問題,可以使用良好的記錄。如果你有什麼問題,你應該回去工作。
(二)預處理系統的設備安裝和單次試驗檢驗的主要設備有:進氣門、溢流門、厚格柵、帶式運輸機、格柵壓實機、砂水分離器、沉沙池、橋或刮刀的吸沙泵。、砂機、污水泵、細格柵、加絮凝器、攪拌機等。驗收方法應由電氣人員檢查設備的供電線路是否正常,供電開關是否正常,無泄漏現象。機修人員檢查安裝底座的設備,根據設備規格准確潤滑或潤滑潤滑部位,對電機驅動的設備應進行點檢,觀察轉向線是否與標志一致。在確認准備工作後可以通電試驗車,並觀察電壓、電流是否符合要求,如果出現異常現象,應及時檢查維護。同時還應注意設備的振動和雜訊是否符合標准。如出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檢查修理,並在正常測試後做好記錄。
應注意事項:
(1)外觀檢查主要檢查設備外觀是否生銹或破損。是否有劃痕,劃痕或劃痕等,檢查漏油,密封失效,機器是否過熱或聲音異常。
(2)測量數據主要檢查設備的安裝位置是否符合施工圖紙的指示,安裝的公差尺寸是否符合標准。
(3)資料檢查應注意隱蔽工程和資料的完整性,各種管道的規格型號、材料和材料,防腐工程的驗收記錄,主要設備的驗收形式和記錄等。
(4)門應手動和電動測試。檢查安裝柱塞和滑塊之間的行走是否穩定,沒有擋板,關閉時密封是否緊密,電機的旋轉方向是否正確,電氣部件指示的開關位置是否一致大門。
(5)粗格柵試運轉前,應仔細檢查格柵底部是否有異物,以接住格柵下的鏈輪。認真清理格柵前、格柵通道內各種建築垃圾雜物。通電前,檢查電機轉向,耙齒是否與機架匹配,是否有其它齒。配套帶式輸送機或螺旋輸送機運行是否平穩。以及能否實現柵渣壓路機的功能。
(六)曝氣式吸砂池應檢查吸砂橋是否平穩運行,引導輪是否能夠平穩糾正偏差,頭的長度是否可以調整,礦渣擋板是否能根據要求發揮作用,吸砂泵是否在曝氣池中。水可以被測試。
(7)潛水泵只能在沒有水的情況下短時間內進行測試。它通常被稱為汽車(約20S)。它只能用於判斷葉輪的轉向是否正確。在水通電之前,必須手動轉動葉輪以檢查葉輪和泵體是否被摩擦。
(8)細格柵的單次試運轉與粗格柵基本相同,但應注意格柵與耙齒的配合更緊密,要求更高。
(9)所有機械設備應檢查螺母是否松動、松動、墊圈和彈簧環。
Ⅳ 污水處理安全操作規程
1、雨污分流時,將污水輸送至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
2、雨污合流時,將合流污水輸送至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在污水處理站前,宜設置截流井,排除雨季的合流污水;
3、污水處理站可採用人工濕地,生物濾池或穩定塘等生化處理技術,也可根據當地條件,採用其他有工程實例或成熟經驗的處理技術。
人工濕地適合處理純生活污水或雨污合流污水,佔地面積較大,宜採用二級串聯;生物濾池的平面形狀宜採用圓形或矩形。填料應質堅、耐腐蝕、高強度、比表面積大、孔隙率高,宜採用碎石、卵石、爐渣、焦炭等無機濾料。
地理環境適合且技術條件允許時,村莊污水可考慮採用荒地、廢地以及坑塘、窪地等穩定塘處理系統。用作二級處理的穩定塘系統,處理規模不宜大於5000m3/d。
污水處理站出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相關規定;污水處理站出水用於農田灌溉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農田灌溉水質標准》的有關規定。污水處理與利用的方法很多,選擇方案應考慮以下因素:
1、環境保護對污水的處理程度要求;
2、污水的水量和水質;
3、投資能力。污水處理技術,就是採用各種方法將污水中所含有的污染物分離出來,或將污染物轉化成無害物質,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
(4)污水格柵井閘門擴展閱讀:
污水處理工程試運行的內容:
(1)通過試運行檢驗土建、設備和安裝工程的質量,建立相關設備的檔案材料,對相關機械、設備及儀表的設計合理性、運行操作注意事項等提出建議。
(2)對某些通用或專用設備進行帶負荷運轉,並測試其能力。如水泵的提升流量與揚程、鼓風機的出風風量、壓力、溫度、噪音與振動等,曝氣設備充氧能力或氧利用率,刮(排)泥機械的運行穩定性、保護裝置的效果、刮(排)泥效果等。
污水處理工程試運行的要求:
(1)單項處理構築物的試運行,要求達到設計的處理效果,尤其是採用生物處理法的工程,要培養(馴化)出微生物污泥,並在達到處理效果的基礎上,找出最佳運行工藝參數。
(2)在單項設施試運行的基礎上,進行整個工程的聯合運行和驗收。確保污水處理能夠達標排放。
Ⅳ 污水處理廠格柵間一般都包括哪些設備
答:污水處理廠格柵間的主要設備有:粗、細格柵,皮帶運輸機,柵渣壓實機,浮渣脫水機等。
Ⅵ 地埋式污水處理設備的操作步驟
地埋式污水處理設備的操作流程 1、首先檢查進水井及調節池的格柵是否通暢 2、在設備機房內把電控箱合閘通電 3、啟動進水泵,根據流量計調節水量,觀察水位 4、待缺氧池、MBR池滿水位時啟動風機 5、根據MBR池設置的曝氣時間進行曝氣 6、待MBR池曝氣的時間達到後,開啟抽吸泵 7、開啟消毒裝置,排放出水 設備控制有手動控制和自動控制兩種形式。進水泵在PLC控制下,根據各反應池水位情況,自動運行。抽吸泵運行按預設時間周期間歇控制,當MBR反應池低水位時,抽吸泵自動停止,以保護膜組件。 附:地埋式污水處理設備系統的工藝 1.進水井:進水井裡設置溢流口和進水閘門,在來水量超過系統負荷或者處理系統發生事故的情況 下,關閉進水閘門,污水直接通過溢流口就近排入河道或者市政管網。 2.格柵:污水中經常含有大量雜物,為了保證MBR系統的正常運行,必須將各種纖維、渣物、廢紙等雜物攔截在系統之外,因此在系統前設置格柵,定期將柵渣清理干凈。 3.調節池:收集的污水水量和水質都是隨著時間變化的,為了保證後續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降低 運行負荷,需要對污水的水量和水質進行調解,因此在進入生物處理系統前設計調節池。調節池內需要定期清理沉澱物。調節池一般設置溢流,在負荷過大的情況下,保證系統 的運行正常。 4.缺氧池:其作用是讓大分子的物質分解成小分子的易分解的物質,提高廢水的B/C比。另外還能通過反硝化來達到脫氮效果。 5.MBR反應池:採用獨特結構的浸入平板式膜生物反應器,它設置於曝氣池內,經過好氧曝氣和生物處理後的水經過濾膜(孔徑0.1um)過濾由泵抽出後可直接排放或回用。由於它的出水不受污泥沉降條件的影響,可使池內保持高容積負荷、長泥齡的條件下運行,這樣大大提高生物氧化的工藝條件,提高了有機物降解效率,同時省去了二沉池,達到出水優良,穩定的效果。 6.消毒裝置:根據出水的要求,系統設計有消毒裝置,一般採用清潔簡便的紫外線殺菌方式,亦可選用消毒劑投加方式。 7.計量裝置:為了能夠保證系統運行良好,需要採用一定的計量裝置進行系統的參數控制。計量控制儀器包括流量計和壓力表等。 8.電控裝置:電控箱安裝於設備機房內。主要控制進水泵、風機和抽吸泵。控制有手動控制和自動控制兩種形式。進水泵在PLC控制下,根據各反應池水位情況,自動運行。抽吸泵運行按預設時間周期間歇控制,當MBR反應池低水位時,抽吸泵自動停止,以保護膜組件。
Ⅶ 武漢市城市排水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充分利用城市排水設施功能,防治漬澇災害,保護城市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大氣降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網、泵站、閘門、污水集中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功能上主要用於接納和輸送城市排水的明溝、明渠等,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排水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但農業生產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排水工作的領導,將城市排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所屬的排水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排水日常管理工作。
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的管理機構根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開發區內有關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的原則。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防洪規劃、水環境功能區劃組織編制城市排水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並監督建設單位組織實施。第八條 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九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設。在未實行雨、污水分流地區,應當實行污水截流,並逐步向雨、污水分流過渡。第十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規劃配套建設城市排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排水設施初步設計提出審查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設計和建設。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其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並依法實行招標投標。
承接城市排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竣工資料交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存檔。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十四條 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第十五條 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網上連接管道排水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設項目平面布置圖及排水管道、出水口平面圖;
(二)排水的水質、水量;
(三)污水處理工藝;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提出的申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網上擅自連接管道排水。第十六條 接通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以下簡稱排水戶),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並且在排放口按照規劃和水量排放要求設置具有格柵和閘門等設施的專用檢測井。第十七條 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設施的水質標准,其中排放的產業廢水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第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排水許可證》。排放前應當先行沉澱。未經批准以及排放前未先行沉澱的,不得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改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水流向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批准期限屆滿後,應當恢復原狀。
Ⅷ 污水處理工藝流程的施工圖
施工圖設計在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批准之後進行,其任務是以初步設計的說明書和圖紙為依據,根據土建施工、設備安裝、組(構)件加工及管道(線)安裝所需要的程度,將初步設計精確具體化,除污水處理廠總平面布置與高程布置、各處理構築物的平面和豎向設計之外,所有構築物的各個節點構造、尺寸都用圖紙表達出來,每張圖均應按一定比例與標准圖例精確繪制。施工圖設計的深度,應滿足土建施工、設備與管道安裝、構件加工,施工預算編制的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圖紙為主,還包括說明書、主要設備材料表。
1. 施工圖設計說明書
①設計依據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批准文件,設計進出水水質。②設計方案扼要說明污水處理、污泥處理及氣體利用的設計方案,與原初步設計比較有何變更,並說明理由,設計處理效果。③圖紙目錄、引用標准圖目錄。④主要設備材料表。⑤施工安裝注意事項及質量、驗收要求。必要時另外編制主要工程施工方法設計
2.設計圖紙
(1)總體設計①污水處理廠總平面圖比例尺(1:100)~(1:500),包括風玫瑰圖、坐標軸線、構築物與建築物、圍牆、道路、連接綠地等的平面位置,註明廠界四角坐標及構(建)築物對角坐標或相對距離,並附構(建)築物一覽表、總平面設計用地指標表、圖例。②工藝流程圖又稱污水污泥處理系統高程布置圖,反映出工藝處理過程及構(建)築物間的高程關系,應反映出各處理單元的構造及各種管線方向,應反映出各構(建)築物的水面、池底或地面標高、池頂或屋面標高,應較准確地表達構(建)築物進出管渠的連接形式及標高。繪制高程圖應有準確的橫向比例,豎向比例可不統一。高程圖應反映原地形、設計地坪、設計路面、建築物室內地面之間的關系③污水處理廠綜合管線平面布置圖應標示出管線的平面布置和高程布置,即各種管線的平面位置、長度及相互關系尺寸、管線埋深及管徑(斷面)、坡度、管材、節點布置(必要時做詳圖)、管件及附屬構築物(閘門井、檢查井)。必要時可分別繪制管線平面布置和縱斷面圖。圖中應附管道(渠)、管件及附屬構築物一覽表。
(2)單體構(建)築物設計圖各專業(工藝、建築、電氣)總體設計之外,單體構(建)築物設計圖也應由工藝、建築、結構(土建與鋼)、電氣與自控、非標准機械設備、公用工程(供水、排水、採暖)等施工詳圖組成。①工藝圖比例尺(1:50)~(1:100),表示出工藝構造與尺寸、設備與管道安裝位置與尺寸、高程。通過平面圖、剖面圖、局部詳圖或節點構造詳圖、構件大樣圖等表達,應附設備、管道及附件一覽表,必要時對主要技術參數、尺寸標准、施工要求、標准圖引用等做說明。②建築圖比例尺(1:50)~(1:100),表示出水平面、立面、剖面的尺寸、相對高程,表明內、外裝修材料,並有各部分構造詳圖、節點大樣、門窗表及必要的設計說明。③結構圖比例尺(1:50)~(1:100),表達構(建)築物整體及構件的結構構造、地基處理、基礎尺寸及節點構造等,結構單元和匯總工程量表,主要材料表,鋼筋表及必要的設計說明,要有綜合埋件及預留洞詳圖。鋼結構設計圖應有整體裝配、構件構造與尺寸、節點詳圖,應表達設備性能,加工及安裝技術要求,應有設備及材料表。④主要建築物給水排水、採暖通風、照明及配電安裝圖。
(3)電氣與白控設計圖①廠(站)區高、低壓變配電系統圖和一、二次迴路接線原理圖包括變電、配電、用電、啟動和保護等設備型號、規格和編號。附材料設備表,說明工作原理,主要技術數據和要求。②各種控制和保護原理圖與接線圖包括系統布置原理圖。引出或列入的接線端子板編號、符號和設備一覽表以及運行原理說明。③各構築物平、剖面圖包括變電所、配電間、操作控制間電氣設備位置、供電控制線路鋪設、接地裝置、設備材料明細表和施工說明及注意事項。④電氣設備安裝圖包括材料明細表、製作或安裝說明。⑤廠(站)區室外線路照明平面圖包括各構築物的布置、架空和電纜配電線路、控制線路和照明布置。⑥儀表自動化控制安裝圖料明細表,以及安裝調試說明⑦非標准配件加工詳圖
(4)輔助設施設計圖輔助與附屬建築物建築、結構、設備安裝及公用工程,如辦公、倉庫、機修、食堂、宿舍、車庫等施工設計圖。
(5)非標准設備設計圖某些簡單金屬構件的設計詳圖可附於工藝設計圖中。但由幾種不同形式的零配件、構件組成的成套設備,又沒有現成的設備可使用,其功能較獨立,構造較復雜,加工不簡單的設備或大型鋼結構處理裝置,應視為非標准設備,專門進行施工(製作、安裝)圖設計。①總裝圖表明構件零配件相互之間組裝位置、製作加工與安裝的技術要求、設備性能、使用須知及其他注意事項,必要時應有節點詳圖,附構件、零配件一覽表。②部件圖表明構件加工製作詳圖、組裝圖、製作和裝配精度要求。③零件圖零件的加工製作詳圖,須說明加工精度、技術指標、材料、數量等。
①工程設計項目立項後,設計單位根據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施工圖設計,其任務是將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設計方案的具體化,要將污水處理廠(站)區、各處理構(建)築物、輔助構(建)築物等的平面和豎向布置,精確地表達在圖紙上,其設計深度應能滿足施工、安裝、加工及施工預算編制要求。在施工圖設計之前,可能還需進行擴大初步設計,進一步論證技術的可靠性、經濟合理性和投資的准確性。
②工程設備招投標是經過比較投標方的能力、技術水平、工程經驗、報價等,來選定工程施工單位和設備供應單位的過程,該過程是保證工程質量和節省工程投資的基礎
③工程施工是項目建設的實現階段,包括土建施工、設備加工製造及安裝的全過程。本階段設計人員應向施工單位和設備供應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施工單位要按設計圖紙施工,施工人員發現問題或提出合理化建議,應經過一定手續才能變動,施工時,為了總結設計經驗,應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技術問題,或根據具體情況對設計作必要的修改和調整,設計人員要有計劃地配合參加施工。對一般設計項目,指派主要設計人員到施工現場,解釋設計圖紙,說明工程目的、設計原則、設計標准和依據,提出新技術的特殊要求和施工注意事項;對重大或新技術項目,必要時應派現場設計代表,隨時解決施工中存在的設計問題。
④竣工驗收是全面檢查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過程,其核心是質量,不合格工程必須返工或加固。第三階段項目驗收階段,包括聯動試車、運行調試、達標驗收等過程。聯動試車由施工單位、設備供應單位、建設單位共同完成,檢查設備及其安裝的質量,以確保能正常投入使用。試運行的目的是要確保處理系統達到設計的處理規模和處理效果,並確定最佳的運行條件,對於生物處理系統,往往要用較長時間來完成「培菌」任務。達標驗收是由環境保護部門檢驗處理系統出水是否達到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工程的設計內容設計工作按建設項目所處理的對象不同可劃分為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設計和工業企業廢水處理站工程設計,由於污水來源、性質、水量及處理工藝方面差別較大,使其設計工作亦有所不同。設計工作按建設項目技術的復雜程度可劃分為兩個階段(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或一個階段(施工圖設計);同樣可按污水處理規模大小或重要性劃分為兩階段設計或一階段設計。技術復雜、處理規模大、重要的項目一般按兩階段設計,技術復雜程度、處理規模、重要性均小的按一階段設計。兩階段設計時,必須在上階段設計文件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允許進行下階段的設計工作。
Ⅸ 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2006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排水管理,確保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洪澇災害,改善水環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對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大氣降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排水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但農業、畜牧業生產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條本市實行排水許可和排水設施使用收費制度。第五條上海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水務局所屬的上海市水務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排水的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排水的監督和管理,業務上受市水務局的領導。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市屬公共排水系統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排水公司)負責經營;區(縣)屬公共排水系統由所在區(縣)的排水經營單位負責經營。
公共排水系統內排水設施的運行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管理第七條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分散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八條本市排水系統規劃由市水務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經市城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全市總體規劃。
區(縣)屬排水系統規劃由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水務局審核後,納入區(縣)域規劃。第九條編制排水系統規劃應當按照地形、地質、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環境等要求進行;新建地區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第十條市水務局和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系統規劃,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並且組織實施。第十一條自建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符合所在地詳細規劃和排水系統規劃。其中開發區、工業區等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納入其綜合開發計劃;住宅區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應當納入本市或者區(縣)住宅配套建設計劃。
接入市屬公共排水系統和中心城區內的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報市水務局審核批准後實施。
接入區(縣)屬公共排水系統和區(縣)內的自建排水設施建設計劃,報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第十二條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批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時,涉及市屬或者區(縣)屬公共排水系統的,應當徵求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排水設施的建設資金,採取政府投資、貸款、受益者集資、單位自籌等多種方式籌措。第十四條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第十五條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准,並且符合保護周圍建築物、構築物等相關設施的技術要求。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區,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因施工確需臨時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水務局或者區(縣)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施工期間,應當採取臨時排水措施。施工結束後,應當按照要求予以恢復。第十六條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排水設施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第十七條接通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並且在排放口設置具有格柵和閘門等設施的專用檢測井。第十八條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檔案,並且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送交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或者區(縣)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第三章運行管理第十九條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設施水質標准(以下簡稱排水標准)。
經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處理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