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黑龍江省百邦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公司成立於2006年1月,注冊資金300萬元,是一家專業從事給水處理、空氣凈化設備,並開發研製相關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的高新技術企業,承擔過大量水處理工程設計、科研及施工任務,可針對不同地域或不同行業污水狀況及處理後所要達到的水質要求,代為客戶進行必要的水質分析,並針對其水質特點,迅速提出行之有效的處理方案,工程項目遍及國內二十多個省、市、自治區,產品的應用領域也由最初的單一純凈水領域擴展到食品、電子、制葯、污水及生活飲用水等諸多領域。公司專業從事水處理工程用膜的銷售以及相關工程設備加工製造。黑龍江省百邦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擁有高新科技和專業服務的企業。公司致力於保護和美化生活環境事業,從事環保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專業提供凈水處理、空氣凈化、污水處理等各類環保工程和服務,是集工程設計、工程承包、設備成套、工程安裝和調試運營維護於一體的專業化環保公司。百邦公司自成立以來,堅持以高科技為先導,立足自身、開拓進取,積極與哈爾濱工業大學等國內著名院校、科研院所和國內外眾多知名企業進行廣泛的技術合作與交流,引進國內外優秀的管理方法和營銷思路,吸收當今最先進的技術和優秀產品。公司充分利用科技優勢,不斷挖掘自身潛力,並通過多年的實踐操作,積累出豐富的工程經驗,發展有自己特色的環保技術,為客戶提供高品質的設備。百邦公司自成立以來,凈水處理及空氣凈化工程項目遍及國內二十多個省、市、自治區,產品的應用領域也由最初單一的純凈水領域擴展到食品、電子、制葯、熱電廠、生活飲用水及污水等諸多領域。近年來,百邦公司依託先進科技優勢又致力於污水工程的治理。採用工藝流程短、處理效率高、耐沖擊附和強、管理維護方便、基建投資省、運行費用相對較低的一體化池污水處理工藝,由中央控制室採用PC+PLC控制系統對各工況點實施時序自動監控。處理污水主要指標達到GB8978-7996《城鎮污水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標准要求。百邦公司在發展中培養和造就了一批高素質的技術隊伍,並設立了技術部、設計部、工程部、售後服務部、環境影響評價室等相關部門,同時長期聘請一批經驗豐富的專家組成本企業的技術顧問中心。公司可代為客戶進行必要的水質分析,並針對不同地域、不同行業的水質要求,為客戶量身定做最佳的水處理設備,並提供完善的工程設計、技術咨詢、設備安裝、調試等多項技術服務,同時為客戶提供一流的售後服務和必要的設備操作、維修培訓。
法定代表人:李宗元
成立時間:2006-01-18
注冊資本:1001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230199100057872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哈爾濱開發區南崗集中區嵩山路-36號2層
② 黑龍江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2016修正)
第一條根據國家《城市供水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供水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能源、材料、價格、科研等方面實行有利於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水利、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和衛生計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六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在城市供水管網范圍內,不得鑿井取水。第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
(二)建造與水利、供水工程無關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三)挖沙、取土、採掘、挖窯、墓葬;
(四)設置碼頭、停靠船隻、清洗車船、堆放物品;
(五)游泳、垂釣、捕魚、炸魚、養殖、狩獵、放牧;
(六)其他污染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行為。第八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應當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告示牌。第九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資金可以採取國家補助、銀行貸款、地方自籌、利用外資和單位、企業投資等方式解決。第十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及省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第十一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對水質進行檢測,企業不能檢測的,應當委託經省級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合格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第十三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證供水管網的壓力,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用泵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需加壓或者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應當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後,設置中間水池,實行間接抽水加壓。第十四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
從事直接供水的人員應當定期體檢。第十五條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供水合同後,方可用水。臨時用水的,期滿後需要繼續用水,應當續簽供水合同。
建設工程工地用水,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城市供水企業簽訂供水合同。
生活用水和生產、經營用水,應當分裝水表。使用同一水表的,按照生產、經營用水價格計收水費。第十六條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未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用水性質變更手續的,不準將生活用水用於生產和經營。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盜用、轉供、轉售城市供水。第十八條城市供水按總水表計量收費。暫無水表的,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水量收費。
環衛、綠化、市政等用水,應當裝表計量收費。第十九條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城市供水企業繳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付。第二十條城市供水價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高於生活用水的原則制定。
城市供水價格由省物價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地情況制定。
城市供水增容費由省財政、物價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地情況制定。第二十一條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節約用水和保護城市供水設施。第二十二條城市街路供水管網的干線、支線及附屬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修、檢查;從街路干線、支線接出的入戶管線至室內的全部供水設施,由房產產權單位負責維修、檢查;專用管線,由產權單位負責維修、檢查。第二十三條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自行建設的與城市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包括總表)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城市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後使用,並由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城市供水企業在保證投資單位用水需要的前提下,可以根據供水規劃和供水能力,發展新用戶。
③ 目前哈爾濱的民用水費和商業用水各是多少錢一噸
至2020年6月,居民(含兩種水價)。
1、普通居民:水費1.80元/噸、污水費0.80元/噸、綜合水價2.60元/噸。
2、持民政機關頒發特困證的居民:水費1.30元/噸、污水費0.25元/噸、綜合水價1.55元/噸。
3、企事業機關:水費2.40元/噸、附加費0.20元/噸、污水費1.20元/噸(超標排放的,污水費1.40元/噸)、綜合水價3.80元/噸(污水超標的4.00元/噸)。
4、商服:水費2.50元/噸、附加費0.20元/噸、污水費1.20元/噸(超標排放的,污水費1.40元/噸)、綜合水價3.90元/噸(污水超標的4.10元/噸)。
5、賓館餐飲 水費4.00元/噸、附加費0.35元/噸、污水費1.20元/噸(超標排放的,污水費1.40元/噸)、綜合水價5.55元/噸(污水超標的 5.75元/噸)。
(3)黑龍江省企業污水排放指標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隔夜自來水,由於傳統運輸自來水的管道還是鋁制的,加上水龍頭大部分也是鋁製品,因此長期飲用隔夜自來水就會導致鋁中毒,另外劣質的水龍頭還會含有鉛超標,因此也要注意鉛中毒的危害行為,選擇合格產品非常重要。
凈化水,除了市場上的純凈水之外,家用的凈化裝置也可以達到凈化自來水的作用,但是凈化水由於太純凈了,反而缺少了人體所必須的礦物質元素,反而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因此這類凈化水不宜多飲用,偶爾飲用還是可以的。
④ 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2015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體污染,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匯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區域(以下簡稱流域)的水體污染防治。第三條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明確責任、依法監管、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並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和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推廣清潔生產和有利於水污染防治的生產方式,鼓勵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等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第六條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應當將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跨行政區界斷面水質狀況和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第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經批准在省內有關社會經濟區域設立環境保護派出機構,負責該區域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水行政、工業、建設、交通、衛生計生、農業、畜牧、林業、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傳和教育。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污染流域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的權利,並負有保護流域水環境的義務。
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人民群眾擔任環保監督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有審批許可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生產或者試生產;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十條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單位應當保證該設施正常運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設施;水污染防治設施因故不能正常運行或者無法運行的,設施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措施停止或者減少排污,並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分解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對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的地區或者單位,暫停審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十三條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符合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選址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征地、施工等審批手續。第十四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不得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第十五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排污申報的規定,進行申報登記。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較大變化時,能夠事先預知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能事先預知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二日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⑤ 求松花江水污染相關資料
因為使用地下水!
而苯和硝基苯是懸浮在水面下30-50厘米處!
污染現在還在中國境內而且才到樺川
因為日本的挑撥!俄羅斯不讓污染流到他們境內
中國已經決定在撫遠築壩攔截污染!不讓污染流到俄羅斯!
⑥ 黑龍江省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2016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排污費徵收、使用的管理,促進污染防治,改善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費的徵收,其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排污費的核定和收繳。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裝機容量三十萬千瓦以上電力企業二氧化硫排污費的徵收。
農墾墾區內的排污費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第四條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五條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排污費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第六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按照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上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等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排污者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試生產或者營業前三個月內辦理排污申報手續。城市市區范圍建築施工企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辦理排污申報手續。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等情況需要作重大改變或者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應當分別在改變前或者改變後的三日內履行變更申報手續。第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排污申報和變更申報及時進行審核。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結後十日內,根據審核後的排污申報數據並結合實際情況,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具有規律性、穩定性的,可以按照前次申報核定的數據進行核定。
排污者拒報排污申報有關事項或者不按照規定進行變更申報的,根據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直接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第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數據的優先順序,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
(一)排污者正常使用國家強制檢定並經依法定期校驗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取得的監測數據;
(二)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性監測取得的監測數據;
(三)環境監察機構委託監測取得的監測數據,以及對煙塵黑度及雜訊等現場監測取得的監測數據;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補充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所得的數據。第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的小型排污者採用抽樣測算方法核定排污量。抽樣測算核定排污量的方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經核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核定通知書。
排污者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可以向發出通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排污者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二條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
(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超標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及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二)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廢氣排污費。
(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對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固體廢物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依照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雜訊超過國家或者省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雜訊的超標分貝數繳納雜訊超標准排污費。
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廢氣排污費和雜訊超標准排污費。
⑦ 黑龍江省鶴崗市農村生活每戶日生活污水排放數量是多少
三十升污水。黑龍江省鶴崗市農村生活每戶日生活污水排放數量是三十升污水,一住戶大部分是三人,每天的污水包括洗菜的污水,洗鍋碗的污水,洗衣服的污水,洗臉的污水,洗腳的污水,洗澡的污水,沖廁所的污水等,一家三囗人,每人每天排放污水十升,一住戶每天排放污水就是三十升。
⑧ 黑龍江省大慶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水量
大慶南區污水處理廠佔地面積6.6公頃,服務區域人口16萬人,日處理能力6萬立方米,主體處理工藝採用國際上先進的曝氣生物濾池和反硝化生物濾池工藝,前處理採用隔板反應池及斜板沉澱池的混凝沉澱工藝,處理後水質可達到GB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要求,其中3萬立方米污水達到一級B標准後直接排入西乾渠,另3萬立方米污水經深度處理達到一級A標准後,排入碧綠湖做為景觀用水。由於南區污水處理廠實際處理水量小於設計水量,導致混凝反應池水力停留時間過長,再加上池內網格板設置不合理,運行過程中網格板堵塞嚴重,反應池絮凝效果不佳,進入曝氣生物濾池的SS濃度過高,尤其是在每年5月末至6月份,原水水量會增加50-60%,同時水質開始惡化,此時COD、 BOD值波動較大,對反應沉澱池負荷沖擊,造成出水水質不達標。 論文在分析南區污水處理廠的工藝流程和設計及運行參數的基礎上,分析了南區污水處理廠混凝沉澱池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篩選新型混凝劑、改造反應池網格板位置及結構、評估混凝反應池內部混凝效果及摸索優化排泥的技術改造方案。 對比研究了三氯化鐵和聚合鋁鐵對南區污水廠污水SS、COD及TP的去除效果,在葯劑投加量為40~140mg/L的范圍內,聚合鋁鐵的SS及COD混凝去除率遠高於三氯化鐵,SS的去除率達到84.7%~91.7%,COD的去除率達到77.2%~86.8%,兩種葯劑的TP去除效果相差不大,TP的去除率與葯劑投加量有較大的關聯度。確定聚合鋁鐵的最佳投葯量為80~120mg/L。 結合污水廠運行狀況,改造了3#混凝反應池結構,並對網格板規格及其放置的位置及數量進行了調整,大幅度地改善了網格板堵塞的情況。 對比研究了3#混凝反應池不同投葯方式的技改方案效果,當混凝劑單耗為80-100mg/l時,宜採用混合間加葯。當混凝劑單耗為120mg/l時,可採用反應池20min水力停留時間點處加葯的混凝方法來達到較高SS去除率。 以4#反應沉澱池作為對照,研究分析了3#反應沉澱池在不同水力負荷條件下,反應池內部不同取樣參考點的混凝沉澱效果及規律,為水廠自動化運行積累了較為充分的數據基礎。 摸索並優化了3#混凝反應沉澱池排泥方式方法及其具體數據。 優化後的3#反應沉澱池,出水SS顯著降低,出水SS從優化前的181mg/L降低到優化後的100mg/L,去除率由51.6%上升至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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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簡介: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准並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准、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國家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准,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第四十四條 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第五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徵求公眾意見。
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徵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法院受理
「北京大學法學院汪勁、甘培忠、賀衛方等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內第一起以自然物(鱘鰉魚、松花江、太陽島)作為共同原告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100億元人民幣用於設立並管理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 以恢復松花江流域的生態平衡。」的善意願望可能因為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不予受理。但是他們可以以聯名的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向有關部門進行實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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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哈爾濱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的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管理,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堅持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建設、維護和管理並重的原則。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並承擔道里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和平房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呼蘭區、松北區、阿城區、雙城區及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門指導監督。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特徵,依據有關總體規劃並銜接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呼蘭區、松北區、阿城區、雙城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編制本轄區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排水主管部門統籌調整,納入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編制本轄區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調整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六條市排水主管部門,呼蘭區、松北區、阿城區、雙城區排水主管部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編制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雨水滯滲、調蓄、抽排設施及排放通道。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呼蘭區、松北區、阿城區、雙城區人民政府,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並安排專項資金,保障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第八條新城區建設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舊城區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有計劃地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在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區域,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或者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第九條建設城市道路、橋涵等項目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公共排水設施。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強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已建成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徵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十二條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管交接,將排水設施移交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移交協議,移交竣工資料。建管交接應當通知排水主管部門參加。
排水設施不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整改,具備正常運行功能後方可移交。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設施維護運營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
(二)封閉區域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封閉區域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對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並簽訂排水設施安全保護協議;
(三)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工程及城市道路、橋涵工程配套建設的公共排水設施在完成建管交接前,由建設單位負責;
(四)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