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污水檢測多久做一次
法律分析:根據生產同期確定采樣頻率,生產周期在8小時以內的每兩小時取樣一次,生產周期在8小時以上的,4小時取樣一次。其它污水采樣24小時不少於兩次,最高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對於采樣時段取最具代表運行情況的穩定狀態進行取樣。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②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內容中廢水、廢氣、雜訊和固廢監測頻次分別是幾天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7. 驗收監測
7.3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頻次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和真實地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效果,采樣頻次應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7.3.1 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排放穩定的建設項目,對污染物的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5次(不應少於執行標准中規定的次數);
7.3.2 對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采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4次,廠界雜訊測試一般不少於連續2晝夜(無連續監測條件的,需2天,晝夜各2次),固體廢物(液)采樣和測試一般不少於6次(堆場采樣和分析樣品數都不應少於6個);
7.3.3 對污染物確實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廢水和廢氣的監測頻次可適當減少,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得少於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少於2天,每天3次;
7.3.4 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必須適當增加的采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7.3.5 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保護設施效率測試和達標排放檢測,可採用隨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於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
7.3.6 若需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天、每天1-2次;空氣質量測試一般不少於3天、采樣時間按GB3095-1996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執行;環境雜訊測試一般不少於2天,測試頻次按相關標准執行;
7.3.7 對考核處理效率的測試,可選擇主要因子並適當減少監測頻次;
7.3.8 若需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工作內容、采樣和測試頻次按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