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廠私自直排污水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您好:
企業為了節約生產成本,降低環保支出,往往會偷排污水、廢棄等污染物,既危害了周邊居民的身體健康,也損害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因此,當企業偷拍污水、廢棄風污染物時,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企業偷排污水,要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企業偷排污水造成第三人損失的,應該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如企業違法偷排污水,造成江河下游養殖魚死亡的,養殖戶可以要求企業賠償損失。如果是多企業違法排污,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相關企業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時,受害人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索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2、行政責任:企業偷排污水的,由環保部門等採取責令停業整頓、限制生產、罰款,並對企業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處於行政拘留。
一般情況下,居民發現企業偷排污水的,可以向當地的環保局舉報投訴,及時制止企業的違法行為,維護自身利益及當地環境不受損壞。這也是受害人要求企業賠償的重要談判籌碼,運用好了,往往非常利於索取賠償。
3、刑事責任:偷排污水,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按環境污染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也就是說,企業違法偷排污水,嚴重污染環境的,構成環境污染罪,需要被判刑坐牢。要是你發現有企業偷排污水,嚴重污染了環境,向環保局舉報投訴,准能讓企業及企業負責人受到相應的處罰。
2. 私人自來水公司被查處有偷取國家水行為怎麼處罰
私自接單獨水源應該不會處罰,農民接水灌溉農田、自接飲用水等沒有法律規定違法吧?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違法就是不違法。
3. 工廠私設暗管超3倍排放污染水都沒被發現嗎
北京某鋁製品加工公司及其法人胡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含鉻的污染物,超過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
2017年1月4日,被告單位繳納行政罰款20萬元。現該企業已關停。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北京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含鉻的污染物,超過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行為觸犯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承認:每個星期排放一次 廢水黃綠色
「我
認罪」。胡某在法庭上稱,他的廠子是生產鋁製品的,2014年因為加了一條噴塗的生產線後,於是就找人鋪設了一條1.5公里長的管道,將廢水直接從管道里
排泄掉了。而水裡有重金屬,水發黃發綠,沒有味道,村子東面是馬路,西面是農地,排泄口外是一條防洪的排泄溝,「管子周圍沒有人,也沒有居民」。
胡
某承認,當初建項目時,沒有經過環保部門的批准。「以前不需要排放,所以也就沒有到環保部門申報,後來增加了生產線才開始排放,在2014年8月到
2015年4月被停產期間,大概排放了7、8個月,每個星期排放了一次,開始我不知道污染,後來被檢查後發現有污染,我們在環保部門的監督下,將污染的項
目都拆除、遷走了,沒再生產」。
據悉,被告單位一牆之隔就有居民區,排污口的附近有一家種植生態園和一家養殖場,泄洪溝的兩頭是兩個村子。
據了解,相關部門後來對被污染的土地進行了處理,共計處理了21.1噸有毒土壤。
公訴人建議對被告人胡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1年6個月的刑罰,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
該案未當庭宣判。
朝陽群眾在哪裡?怎麼不舉報。
4. 企業私自往地下注污水如何處罰
企業私自往地下注污水也就是通過一些手段使未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污水直接或間接地往地下排水,極易使地下水污染,導致不可恢復。
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同時,第六十三條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是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為嚴厲的制裁。行政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六十三條又進一步作了區分,符合法定情形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由於涉及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行政拘留權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行使,對本條規定的4種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無權直接拘留,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以拘留。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說明的是,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對4種行為實施行政拘留,並不排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予以處罰,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之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責任,加重了對這些行為的處罰。同時,本條規定也與《刑法》的規定做了較好的銜接。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本條是對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行政拘留的規定。
5. 私自打井取水會怎麼處罰
違反《水法》,會被責令停止不法行為,依據情節嚴重罰款二萬到版十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權國水法》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6. 私自開采地下水違反什麼規定
私自開采地下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條凡需開采地下水、新打機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取水許可。取水許可未經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開采、取用地下水。
(6)私排污水的處罰擴展閱讀:
私自采水處罰措施:
根據《中華民族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准圍墾河道的。
第六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佔、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的。
7. 私自使用消防栓的水什麼處罰
根據抄規定是屬於佔用,按照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8. 水法對企業私自用地下水應如何處罰'
企業用水,須經水利部門批准,並取得《取消許可證》方可以取水。
如果未經批准就私自取水,其行為違反了《水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依法應由水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法律鏈接:《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徵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9. 治安管理處罰法私自排放污水
《環境保護法復》
第二十七條制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六條 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0. 因私自倒電瓶硫酸水導致環境污染會受到什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