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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污水管私自接

發布時間:2022-09-25 18:52:56

㈠ 市政污水管能接嗎

不能擅自接入。要污水管理公司審批同意後方可接入。

㈡ 雨水管接入污水管違反了什麼條例

法律分析:該做法違反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㈢ 私自改裝污水管,又不讓人人接通是屬於犯法嗎

一般來說,不會有法律責任,但是因更改下水管而對他人造成損失的,對該損失負完全責任(賠償,恢復原狀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另外根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國家相關強制性標准、管理規約,或者違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稱的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損害房屋承重結構,損害或者違章使用電力、燃氣、消防設施,在建築物內放置危險、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妨礙建築物正常使用;

(二)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築物外牆面的形狀、顏色等損害建築物外觀;

(三)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

(四)違章加建、改建,侵佔、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場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居民私改下水管道屬於違章改造的情形,其他居民均可按照法律規定要求行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出妨礙、賠償損失。

㈣ 齊齊哈爾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規范排水行為,保護城市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及其使用、維修、保護等活動,均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污水、雨水泵站,排水管網(含並網的用戶支線)、溝渠、檢查並、收水井及其附件、閘門、起調蓄作用的滯水池和天然水泡、氧化塘、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 城市排水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有償服務,污、廢水點(源)分別治理和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排水工作的主管部門,下設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排水設施日常管理工作。並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依法行使對用戶支線和區排水設施的檢查監督和指導協調職能。
區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排水明渠、滯水池及道路側溝等排水設施的清障、清淤和養護的管理工作,確保排水暢通和設施完好。
縣(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排水設施管理工作。
規劃、環保、水利、衛生防疫、土地、房產、公安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配合做好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和制止、舉報損壞城市排水設施行為的權利。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江河流域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及污、廢水治理規劃並將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及污、廢水治理項目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需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工程項目,應到市排水管理機構辦理排水審批手續,經其同意後方可入網排水。所接分支管道的管徑、坡度、接設位置等,均應符合有關技術要求。第九條 城市排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第十條 使用城市市政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排水設施,應經排水管理機構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的排水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第十一條 城市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建設資金,可採取國家投資、地方自籌、利用國內外資金、向受益單位開征污水處理費等方式籌措。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和個人在本市投資興辦城市排水設施,並在有關政策上給予優惠。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自建的排水設施,在綜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流量允許的前提下,應准許其他單位有償入網。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工程竣工後,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方可向城市排水管網排水。建設者應同時將竣工資料移交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存檔。第三章 設施管理第十四條 排水設施管理責任劃分:
(一)市政排水設施和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由市排水設施管理機構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所有者負責;屬聯建單位的,由聯建單位共同負責;委託他人代管的,由被委託者負責。
(三)封閉式集貿市場、攤區內占壓的公共排水設施由占壓者或市場、攤區主辦者負責。
(四)滯水池及其連接管和附屬設施、道路側溝、排水明渠,由其所在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十五條 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對所分管的排水設施進行清掏養護、維修和管理,確保各類排水設施完好暢通。因管理不善,致使排水設施損害、堵塞、污水漫溢,造成損失的,其責任者應視損失程度,予以賠償。
未經市排水管理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動、私自接裝分支管道或改變排水流向;不得擅自拆卸排水設施、穿越排水管網檢查井(污、雨水井);以及不按排水管理機構指定地點排放污、廢水。第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安全保護區:
(一)重力流排水管道外緣兩側各3米;壓力流管道外緣兩側各5米。
(二)排水泵站圍牆外緣15米。
(三)滯水池柵欄外緣3米。
(四)檢查井、收吐水口外緣2米。
(五)區轄雨水乾渠自壩腳起背水面外延各5米。第十七條 在排水設施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圈佔、堵塞、覆蓋、拆除、損壞排水設施。
(二)傾倒垃圾、殘土等廢棄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三)爆破、放牧、養魚、抽水、截流或挖坑取土、濫墾濫種、亂堆亂放、明火作業、修建建築物及構築物。
(四)植樹、埋設各種線桿。

㈤ 雨水私自接入污水中什麼後果

法律分析:如果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雨水私自接入污水會收到處罰。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㈥ 私自把污水管接到雨水管處理

法律分析:私自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直接責任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處以責任單位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第二條 下列市政工程設施均屬本條例管理范圍,包括:(一)城市道路:機動車、非機動車道、廣場、街頭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橋涵:橋梁、涵洞、立體交叉橋、過街人行橋、城市道路與鐵路兩用橋等。(三)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等。(四)城市防洪設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壩、防洪牆、排澇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屬設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橋梁、廣場,不售票的公共綠地等處的照明設施。

㈦ 沈陽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城市排水設施效能,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系指城市規劃區內國家投資興建、城建部門主管的市政公共排水設施及城市防洪設施(以下簡稱排水設施)包括:
(一)城市污水處理廠;
(二)污水、雨水泵站;
(三)污水、雨水管道、暗渠(以下簡稱管渠)、檢查井、雨水井及其附屬設施;
(四)防洪堤壩、運河、明渠、涵洞、閘門、蓄水庫及其附屬設施等;
(五)排水設施維修養護作業用地。其范圍是:管渠和鄰近鋪設的其它專業設施之間的規劃允許間距及批準的已有管線實際間距的二分之一米;明渠護坡腳外5米以內;蓄水庫、閘門、涵洞、檢查井、邊緣外5米以內;雨水井邊緣外1米以內。第三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為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排水設施實施統一管理。排水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管理,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委託市政排水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第四條 排水設施是城市公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並有權對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二章 排水設施管理第五條 排水戶管接設管理實行排水管理部門審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批原則。接設戶管須交納接設費,接設費交至所接排水設施的管理部門。第六條 排水設施及其用地禁止下列行為:
(一)圈、壓、占、構築、開溝、挖洞、取土、采砂、埋屍、建窖、打井、開荒栽種植物、放牧、堆放物料、設置廣告等及其它使用佔地;
(二)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立桿架線、敷設管道、纜線等;
(三)設閘、立壩截水,安泵抽升,加壓排水;
(四)傾倒垃圾、殘土、糞便、冰雪、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廢棄雜物等;
(五)私自接設管道排放污水;
(六)漂洗物品、生產作業等;
(七)私自拆動、取用、損壞或堵塞排水設施;
(八)排放含有弱化排水功能的物質和對排水設施具有腐蝕作用的污水;
(九)其它危害排水設施的各種行為。第七條 由於規劃、建設等原因,確需佔用、改建現有排水設施時,須經排水管理部門同意,並由排水管理部門負責統一設計、改線、移建,按國家《室外排水設計規范》和建設規范標准施工。佔用、改建排水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八條 經規劃審批的工程,因施工涉及排水設施及其用地時,須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在施工中須服從排水管理人員為確保排水設施完整的監理指導。因施工損壞排水設施,應按規定繳納設施補償費。第九條 由於建設等原因,需臨時向排水管渠排放廢水或地下水時,須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准排手續,繳納排放費後方可排放。第十條 因故確需臨時壓占排水設施或用地時,須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臨時壓占手續,繳納臨時壓占設施費、補償費後方可壓占。壓占時不得使砂石、垃圾、殘土、灰漿等雜物進入排水設施。第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確需向排水設施接設專用排污戶管,須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接設手續,並繳納接設費。
接設戶管者在辦理接設手續時須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報排水量、水質成分和廢水處理設施設計等資料。第十二條 經批准接設戶管者必須嚴格按照排水設施的規范和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工程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按規定時間排放污水,並接受排水管理部門對現場施工及日常使用的監理、指導。第十三條 排放單位如擴建、改建或改變生產工藝、轉產等使水質水量發生變化時,須事前向排水管理部門申報。凡因排放超標准污水造成排水設施腐蝕、堵塞、坍塌等後果的,排放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標准交納被損壞設施補償費。第十四條 排水管理部門在審批接設手續時,須嚴格遵守污水、雨水分流制原則。雨水井中嚴禁接設戶管。第十五條 批准接設的戶管需遵循管道坡度自流原則,不得採取加壓措施。第十六條 批准接設的戶管與排水干線的接設井之間,必須設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沉澱或化糞、過濾等設施。第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所接戶管與市政管道連接點以上設施產權歸承擔建設費用者所有。產權單位或個人負責對其所有的排水戶管設施及時清掏維護管理,因使用維護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責任由產權單位或個人承擔。

㈧ 私自將生活污水排到雨排管,國家有哪條法律法規管理嗎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㈨ 在城市排水設施及其安全區范圍內禁止什麼行為

(一)堵塞、損壞、盜竊排水設施;
(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壓排水設施;
(三)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傾倒垃圾、廢渣、餐飲油污及其他雜物;
(五)修建妨礙排水設施正常使用和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七)其他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

㈩ 物業私自將樓上污水管接入雨水管,可以起訴嗎

  1. 當然可以起訴。

  2. 還可以報告環保局,讓環保局調查後恢復原狀,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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