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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廢水排放管理

發布時間:2022-09-20 05:44:52

⑴ 養殖污水怎麼處理

。。減少污水產出

養殖場污水處理成本昂貴,處理的污水越多投入資金就越多,這讓很多養殖場疲於應對。其實很多養殖場在處理污水的時候忽視一個問題,減少污水的產出。很多養殖場出於成本控制、管理疏忽或養殖習慣,導致大量本該可以遏制的污水產生。

1.改善維護飲水設備:有些養殖場飲水設備老舊、年久失修,飲水設備存在跑水、漏水、冒水、滴水等情況,飲水設備漏水問題是造成雞場污水較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控制污水問題老養殖場飲水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是要走的程序。平時要做好飲水設備的巡查、維護,如有發現漏水、跑水情況,應及時修護。

2.改變沖洗雞舍習慣:有些養殖場清掃雞舍內糞污時會用清水沖洗,雖說這樣清洗的很乾凈,卻產生了大量污水。盡量減少用水沖洗雞舍的頻次,雞場預算不足時,可在雞舍地面鋪上墊料(含有發酵菌種),這樣既能減少清洗雞舍的麻煩,減少污水產生,也能使雞糞便發酵,便於後續的處理。如果雞場資金預算充足的話,可安裝自動清糞設備—刮糞機,同樣可以減少污水的產生。

3.改善排水系統:雞場要做好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和排污管道要分開建設,互不影響,可有效減少污水的產生。

二、解決養殖場污水處理問題第二步:多管齊下,層層凈化

養殖場污水需要凈化處理到國家制定的標准才能排放到外部環境,需要處理的物質包含有機質、含氮化合物、重金屬離子、葯殘等,處理以上物質不是一道兩道工序就能完成的,需要多種處理工藝層層凈化,才能解決污水處理問題。

1.物理處理法:利用格柵、濾網或化糞池進行前期的物理處理,去除懸浮物和沉澱,這到工序可有效過濾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體物質。

2.化學處理法:利用化學反應原理,通過加入一些制劑,例如三氯化鐵、硫酸鋁、硫酸亞鐵等混凝劑使污水中的懸浮物、膠體物質沉澱而達到處理污水的目的。

3.微生物在污水中加入含有細菌、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同時往污水中加入空氣,活性泥通過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來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也可使用生物膜法來處理污水,由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池及生物流化床等組成,工作原因是使污水通過一層表面充滿生物膜的濾料,通過大量微生物的降解氧化,來處理污水。

⑵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促進水產養殖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發展健康養殖,減少水產養殖病害發生;控制養殖用葯,保證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推廣生態養殖,保護養殖環境。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

第二章 養殖用水

第五條 水產養殖用水應當符合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海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2-2001)或《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1-2001)等標准,禁止將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水源用於水產養殖。

第六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監測養殖用水水質。

養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確需使用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達到養殖用水水質標准。

養殖水體水質不符合養殖用水水質標准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經處理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停止養殖活動,並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其養殖水產品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處理。

第七條 養殖場或池塘的進排水系統應當分開。水產養殖廢水排放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三章 養殖生產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產養殖規劃要求,合理確定用於水產養殖的水域和灘塗,同時根據水域灘塗環境狀況劃分養殖功能區,合理安排養殖生產布局,科學確定養殖規模、養殖方式。

第九條 使用水域、灘塗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申領養殖證,並按核準的區域、規模從事養殖生產。

第十條 水產養殖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養殖技術規范操作要求。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配置與養殖水體和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水處理設施和相應的水質、水生生物檢測等基礎性儀器設備。

水產養殖使用的苗種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質量標准。

第十一條 水產養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逐步按國家有關就業准入要求,經過職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

第十二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格式見附件1),記載養殖種類、苗種來源及生長情況、飼料來源及投喂情況、水質變化等內容。《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2年以上。

第十三條 銷售的養殖水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的有關標准。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應當進行凈化處理,凈化處理後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禁止銷售。

第十四條 水產養殖單位銷售自養水產品應當附具《產品標簽》(格式見附件2),註明單位名稱、地址,產品種類、規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漁用飼料和水產養殖用葯

第十五條 使用漁用飼料應當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用飼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勵使用配合飼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鮮(凍)餌料,防止殘餌污染水質。

禁止使用無產品質量標准、無質量檢驗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變質和過期飼料。

第十六條 使用水產養殖用葯應當符合《獸葯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葯使用准則》(NY5071-2002)。使用葯物的養殖水產品在休葯期內不得用於人類食品消費。

禁止使用假、劣獸葯及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劑。原料葯不得直接用於水產養殖。

第十七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產養殖用葯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的指導下科學用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應當按照有關就業准入的要求,經過職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

第十八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用葯記錄》(格式見附件3),記載病害發生情況,主要症狀,用葯名稱、時間、用量等內容。《水產養殖用葯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2年以上。

第十九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水產養殖用葯安全使用的宣傳、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

第二十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全國養殖水產品葯物殘留監控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殖水產品葯物殘留的監控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養殖水產品葯物殘留抽樣檢測。

⑶ 水產養殖廢水怎麼處理,水產養殖廢水處理工藝

水產養殖的廢水現在都是直排進河湖海的,沒有凈化措施。
今年海南省最先開始關注水產養殖廢水問題,要求應先凈化廢水後再排出,也許以後全國都會這樣要求的。

⑷ 水產養殖廢水怎麼處理,水產養殖廢水處理工藝

水產養殖廢水處理方法主要有物理處理法、化學處理法、物理化學處理法、生物處理法。
1物理處理法
1)過濾法
由於養殖廢水中的剩餘殘餌和養殖生物排泄物等大部分以懸浮態大顆粒形式存在,因此採用物理過濾法去除是最為快捷、經濟的方法。常用的過濾設備有機械過濾器、壓力過濾器、沙濾器等。在實際處理工程中,機械過濾器(微濾機)是應用較多、過濾效果較好的方式。沸石過濾器兼有過濾與吸附功能,不僅可以去除懸浮物,同時又可以通過吸附作用有效去除重金屬、氨氮等溶解態污染物。
12)泡沫分離法
泡沫分離根據表面吸附的原理,利用通氣鼓泡在液相中形成的氣泡為載體對液相中的溶質或顆粒進行分離,因此又稱泡沫吸附分離。其原理是向被處理水體中通入空氣,使水中的表面活性物質被微小氣泡吸著,並隨氣泡一起上浮到水面形成泡沫,然後分離水面泡沫,從而達到去除廢水中溶解態和懸浮態污染物的目的。由於泡沫分離技術不僅可以將蛋白質等有機物在未被礦化成氨化物和其他有毒物質前就已被去除,避免了有毒物質在水體中積累,而且可向養殖水體提供所必需的溶解氧,對維護養殖水體生態環境有良好作用。
泡沫分離是根據吸附的原理,向含表面活性物質的液體中鼓泡,使液體內的表面活性物質聚集在氣液界面(氣泡的表面)上,在液體主體上方形成泡沫層,將泡沫層和液相主體分開,就可以達到濃縮表面活性物質(在泡沫層)和凈化液相主體的目的。被濃縮的物質可以是表面活性物質,也可以是能與表面活性物質相絡合的物質,但它們必須具備和某一類型的表面活性物質能夠絡合或鰲合的能力。
2化學處理法
1)臭氧處理法
海水工廠化養殖廢水存在養殖生物排泄物等懸浮物,以及氨氮、可生物降解有機物等物質,而且也存在難生物降解有機物。因此,利用臭氧、過氧化氫、二氧化氯、漂白液等化學氧化劑的氧化作用,氧化分解難生物降解溶解態有機物是養殖廢水深度處理的主要手段。因此採用O3/UV工藝,既能提高處理效率又可減少臭氧的用量。用O3/UV技術凈化湖水可達到水質凈化及水體增氧的目的。
臭氧的凈化原理在於它在水中的氧化還原電位為2.07 V,高於氯(1.36 V)和二氧化氯(1.5 V)。它能夠破壞和分解細胞的細胞壁(膜),迅速擴散滲入細胞內,從而殺死病原菌。臭氧在水中分解的中間物質羥基自由基(•OH),具有很強的氧化性,可以分解一般氧化劑難分解的有機物。因此,用臭氧處理廢水,既能夠迅速滅除細菌、病毒和氨等有害物質,又能增加水中溶解氧,從而達到凈化養殖廢水的目的。
2)電化學法
電化學是研究電和化學反應相互關系的科學。電和化學反應相互作用可通過電池來完成,也可利用高壓靜電放電來實現,二者統稱電化學,後者為電化學的一個分支,稱放電化學。在水產養殖廢水的處理中,用電化學法去除水中溶解的亞硝酸鹽和氨氮的研究結果表明,亞硝酸鹽完全去除的時間和能耗隨著傳導率的增加而降低,輸入電流最大為2A時,耗能最少,pH相對於輸入電流和電導率來說幾乎沒有影響;在酸性條件下有利於亞硝酸鹽的去除,鹼性條件有利於氨的去除,氨的去除速度低於亞硝酸鹽的去除速度。
3生物處理法
1)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是以活性污泥為主體的廢水生物處理的主要方法。活性污泥法是向廢水中連續通入空氣,經一定時間後因好氧性微生物繁殖而形成的污泥狀絮凝物。其上棲息著以菌膠團為主的微生物群,具有很強的吸附與氧化有機物的能力。
典型的活性污泥法是由曝氣池、沉澱池、污泥迴流系統和剩餘污泥排除系統組成。
污水和迴流的活性污泥一起進入曝氣池形成混合液。從空氣壓縮機站送來的壓縮空氣,通過鋪設在曝氣池底部的空氣擴散裝置,以細小氣泡的形式進入污水中,目的是增加污水中的溶解氧含量,還使混合液處於劇烈攪動的狀態,形懸浮狀態。溶解氧、活性污泥與污水互相混合、充分接觸,使活性污泥反應得以正常進行。
第一階段,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被活性污泥顆粒吸附在菌膠團的表面上,這是由於其巨大的比表面積和多糖類黏性物質。同時一些大分子有機物在細菌胞外酶作用下分解為小分子有機物。
第二階段,微生物在氧氣充足的條件下,吸收這些有機物,並氧化分解,形成二氧化碳和水,一部分供給自身的增殖繁衍。活性污泥反應進行的結果,污水中有機污染物得到降解而去除,活性污泥本身得以繁衍增長,污水則得以凈化處理。
經過活性污泥凈化作用後的混合液進入二次沉澱池,混合液中懸浮的活性污泥和其他固體物質在這里沉澱下來與水分離,澄清後的污水作為處理水排出系統。經過沉澱濃縮的污泥從沉澱池底部排出,其中大部分作為接種污泥迴流至曝氣池,以保證曝氣池內的懸浮固體濃度和微生物濃度;增殖的微生物從系統中排出,稱為「剩餘污泥」。事實上,污染物很大程度上從污水中轉移到了這些剩餘污泥中。
2)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是與活性污泥法並列的一類廢水好氧生物處理技術,是一種固定膜法,是土壤自凈過程的人工化和強化;主要去除廢水中溶解性的和膠體狀的有機污染物。具體參見http://www.dowater.com更多相關技術文檔。
生物膜法是利用附著生長於某些固體物表面的微生物(即生物膜)進行有機污水處理的方法。生物膜是由高度密集的好氧菌、厭氧菌、兼性菌、真菌、原生動物以及藻類等組成的生態系統,其附著的固體介質稱為濾料或載體。生物膜自濾料向外可分為慶氣層、好氣層、附著水層、運動水層。生物膜法的原理是,生物膜首先吸附附著水層有機物,由好氣層的好氣菌將其分解,再進入厭氣層進行厭氣分解,流動水層則將老化的生物膜沖掉以生長新的生物膜,如此往復以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生物膜法具有以下特點:(1)對水量、水質、水溫變動適應性強;(2)處理效果好並具良好硝化功能;(3)污泥量小(約為活性污泥法的3/4)且易於固液分離;(4)動力費用省。

⑸ 養殖場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1)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下列水域,執行一級標准。

(2)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下列水域,執行二級標准。(3)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時,水質必須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質量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⑹ 水產養殖廢水怎樣處理

養殖廢水一級處理就是將廢水中的毛、皮以及各種浮渣還有大顆粒懸浮物專,最終屬進入到隔油池,這個步驟主要目的就是將其中的油脂與廢水中的泥砂去除,然後進入調節池,調節池的作用就是為了為保證後續處理能夠正常運行得到穩定出水水質,不僅如此還能起到調節水量和均化水質的作用。
養殖廢水經過調節池的水會被壓力泵提升到浮沉澱一體機。去除率能達到百分之九十,得到的水質會進入到廢水處理設備,一體化廢水處理設備主要包括水解酸化池以及二級接觸氧化池還有沉澱池組成,屠宰廢水在水解酸化池進行酸化處理,全部的大分子有機物會被轉化為低分子有機物,經過廢水生物處理新技術水解的廢水進行到最終的沉澱池,池出水經過濾消毒達標排放。

⑺ 水產養殖中的廢水該如何處理

水產養殖廢水處理相對於普通的工業污水處理而言,污染物種類和含量變化相對較小、生化過程耗氧量低,除了要滿足排放標准外,還要滿足循環利用節約水資源以及改善水產養殖環境的要求。雖說漁業廢水可生化性較高,但其中含有的動物油脂、大量懸浮物、有機物等令廢水經過生物處理後仍達不到行業排放標准。所以建議在生化前端加入破乳劑去除廢水中的動物油脂、懸浮物和部分有機物,使廢水經過生化後能達標排放。

⑻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提高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促進水產養殖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發展健康養殖,減少水產養殖病害發生;控制養殖用葯,保證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推廣生態養殖,保護養殖環境。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第二章 養殖用水第五條 水產養殖用水應當符合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海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2-2001)或《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1-2001)等標准,禁止將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水源用於水產養殖。第六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監測養殖用水水質。
養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確需使用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達到養殖用水水質標准。
養殖水體水質不符合養殖用水水質標准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經處理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停止養殖活動,並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其養殖水產品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處理。第七條 養殖場或池塘的進排水系統應當分開。水產養殖廢水排放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第三章 養殖生產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產養殖規劃要求,合理確定用於水產養殖的水域和灘塗,同時根據水域灘塗環境狀況劃分養殖功能區,合理安排養殖生產布局,科學確定養殖規模、養殖方式。第九條 使用水域、灘塗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申領養殖證,並按核準的區域、規模從事養殖生產。第十條 水產養殖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養殖技術規范操作要求。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配置與養殖水體和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水處理設施和相應的水質、水生生物檢測等基礎性儀器設備。
水產養殖使用的苗種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質量標准。第十一條 水產養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逐步按國家有關就業准入要求,經過職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第十二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格式見附件1),記載養殖種類、苗種來源及生長情況、飼料來源及投喂情況、水質變化等內容。《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2年以上。第十三條 銷售的養殖水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的有關標准。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應當進行凈化處理,凈化處理後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禁止銷售。第十四條 水產養殖單位銷售自養水產品應當附具《產品標簽》(格式見附件2),註明單位名稱、地址,產品種類、規格,出池日期等。第四章 漁用飼料和水產養殖用葯第十五條 使用漁用飼料應當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用飼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勵使用配合飼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鮮(凍)餌料,防止殘餌污染水質。
禁止使用無產品質量標准、無質量檢驗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變質和過期飼料。第十六條 使用水產養殖用葯應當符合《獸葯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葯使用准則》(NY5071-2002)。使用葯物的養殖水產品在休葯期內不得用於人類食品消費。
禁止使用假、劣獸葯及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劑。原料葯不得直接用於水產養殖。第十七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產養殖用葯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的指導下科學用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應當按照有關就業准入的要求,經過職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第十八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用葯記錄》(格式見附件3),記載病害發生情況,主要症狀,用葯名稱、時間、用量等內容。《水產養殖用葯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2年以上。第十九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水產養殖用葯安全使用的宣傳、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第二十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全國養殖水產品葯物殘留監控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殖水產品葯物殘留的監控工作。

⑼ 水產養殖中水質怎麼管理

中國是世界上淡水養魚發展最早的國家之一,其歷史可追溯到3000多年前的殷代。在長期的生產實踐中,人們積累並創造了豐富的養魚經驗和完整的養魚技術。在淡水養魚過程中,對於池塘內水質的把握是至關重要好的,如果不是活水養魚,很多都會出現水質上的問題,因為水不流通,有些廢料或者雜菌會不斷堆積,容易起來水質方面的變化。

水是魚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較好的水質能減少魚類疾病的發生,更有利於魚類的生長和生存。在實際生產中,往往可以通過水體顏色、氨氮含量、底泥顏色等的變化來判斷水質的好壞。

1.紅水 池塘水色變紅主要是由於硅甲藻或金藻成為優勢種群而引起,通常情況下無大礙,但一旦天氣突變,造成藻類大量死亡,便會產生毒素而致水體惡化,甚至直接導致魚中毒死亡。因此,池水一旦變紅,必須及時改良。在天氣晴好時,先用四季安或季胺鹽碘等潑灑消毒,第2天再用雙氧氯、強氯精等潑灑1遍,3天後再視情況追肥1次。

2.黑水 當池水呈黑色,表明池中較多有機質未得到及時轉化,如殘餌、動物殘體、排泄物、池底腐殖物等,這些物質腐敗後,消耗大量溶氧,極易產生硫化氫、氨氮、亞硝酸鹽等有害物質,危害水生動物健康,使其免疫力下降,導致病原微生物侵染,甚至發生魚泛塘現象。一旦發現此種黑水時,第1天~第2天分別施用1次雙氧氯等含氯葯物,氧化過多有機質,待3天後,用好旺農水產em菌液全池潑灑1次。
3.白濁水 當池水呈白濁色時,表明池塘有機耗氧物質過多,相對而言,將大型有機質分解成營養鹽類的微生物較少,致使浮游植物得不到營養鹽類而大量死亡,從而使池中物質循環被破壞,池水接近老化,且嚴重缺氧,這種池塘內的魚一般在凌晨至天亮太陽升起前易出現浮頭。發現池水為白濁色時,第1天施用「水寶加氧包」,使有機質在絮凝後得到及時氧化,第2天全池施用好旺農水產em菌液1次,以增加池中活性微生物,促進水體物質循環。

4.氨氮含量過高的水 投喂高蛋白質飼料、冰鮮肉類或以活魚為食的精養魚塘,如螃蟹池、對蝦池、烏鱧池、鱖魚池等,如果在平時養殖管理中投入較多高蛋白的餌料後,新陳代謝產物中氨氮含量過高,影響水產動物攝食生長,使其免疫力降低,極易造成寄生蟲或病原微生物感染。因此,以高蛋白質飼料、冰鮮肉類或以活魚為食的精養塘,每隔10天~15天施用好旺農水產em菌1次,及時降解氨氮。如果通過水質檢測,發現池水氨氮含量嚴重超標時,應及時向池中施用好旺農水產em菌,第3天再用好旺農水產em菌液潑灑1次,以增加池中活性微生物,促進浮游生物的繁殖生長,增強水體的物質循環能力。

5.臭水 由於池水腐殖質沉積,動物殘體、殘餌、糞便沉入池底後進行腐敗分解,致使池塘底泥發黑、發臭,從而極易產生甲烷、硫化氫、亞硝酸鹽等有害物質,極易對生活於中下層的水產動物造成威脅,如鯽魚、草魚、青魚、螃蟹、蝦類、鱖魚等品種。情況嚴重時池塘中下層的水產動物常浮於中上層,不願到正常生活水層。如出現上述情況,每隔10天~15天要施用1次好旺農水產em菌,以增加有益微生物,加速沉入池底的有機質或腐殖質的轉化,避免底泥發黑、發臭及產生甲烷、硫化氫、亞硝酸鹽等有害物質。發現池塘出現底泥發黑、水發臭,應立即採取換水措施,在換水後,用好旺農水產em菌潑灑池塘調節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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