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脫硫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脫硫廢水主要是鍋爐煙氣濕法脫硫(石灰石/石膏法)過程中吸收塔的排放水。為了維持脫硫裝置漿液循環系統物質的平衡,防止煙氣中可溶部分即氯濃度超過規定值和保證石膏質量,必須從系統中排放一定量的廢水,廢水主要來自石膏脫水和清洗系統。廢水中含有的雜質主要包括懸浮物、過飽和的亞硫酸鹽、硫酸鹽以及重金屬,其中很多是國家環保標准中要求嚴格控制的第一類污染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② 電廠脫硫廢水處理有什麼標准
對於石灰石-石膏濕法脫硫,電廠脫硫廢水排放是有標準的。
可參考DLT/997-2006《火電廠石灰石-石膏濕法脫硫廢水水質控制指標標准》。
③ 脫硫廢水處理中cod指標受哪些因素的影響
1、影響COD的原因:1、COD通過化學氧化劑處理水體中的有機和無機可氧化物質。COD是用氧化劑的氧化能力來代替水中生物分解有機物的能力,我們知道在不同地區,不同水質中,有著不同的生物群落,對有機物的降解能力也不一樣。因此可能造成等量的COD值引起的污染程度不同。2、所使用氧化劑的種類、濃度和氧化能力,以及水體中是否存在難氧化物質等也會是測量結果,與實際結果不同。如:水中還原性物質通常有Cl-、NO2-、Fe2+、S2-、NH3或NH4+等,這些離子的存在會影響COD測定結果的准確性。3、水體檢測的地域性、工藝性差異。比如說溫度、氣壓、曝氧時間等等。4、空白試驗值對COD的准確度影響較大,特別是對低COD值的水質分析影響更大。大量試驗證明,影響空白值的主要因素有硫酸的質量、試驗用水及試劑濃度。5、水質的保存和均化,即盛水容器和廢水中的懸浮物和固體大顆粒。6、其他的例如,COD值較高時,稀釋後取樣量不小於5毫升,以及操作流程,使用試劑的規范和同一性
2、化學需氧量又稱化學耗氧量(chemicaloxygendemand),簡稱COD。是利用化學氧化劑(如高錳酸鉀)將徘水中可氧化物質(如有機物、亞硝酸鹽、亞鐵鹽、硫化物等)氧化分解,然後根據殘留的氮化劑的量計算出氧的消耗量,用於檢測水體中污染物含量,是表示水質污染度的重要指標。COD的單位為ppm或毫克/升,其值越小,說明水質污染程度越輕。
3、上述資料總結於網路文庫資料
④ 石灰石石膏濕法脫硫,要求開始投廢水處理的指標有哪些,一般范圍為多少
脫硫排放廢水,主要目的是排放氯離子。當測得脫硫塔內漿液中氯離子濃度接近設計氯離子濃度時,就要開廢水處理系統了。
⑤ 廢水對脫硫系統的影響
廢水裡富含氯離子,如果不定期排放廢水,氯離子會和漿液中溶解的鈣離子反應生成氯化鈣(CaCl2),阻礙亞硫酸氫根離子,亞硫酸根離子與鈣離子的中和反應,一方面降低了脫硫效率,一方面浪費了脫硫劑。一方面降低了石膏的品質。所以必須定期排放廢水。
一般說來,脫硫廢水的超標項目主要為:
(1)pH值,pH值一般低於6.0,呈現弱酸性;
(2)顆粒細小的懸浮物:主要為粉塵及脫硫產物等。懸浮物含量很高,大部分可直接沉澱。
(3)重金屬離子:來源於脫硫劑和煤。電廠的電除塵器對小於0.5μm的細顆粒脫除率很低,而這些細顆粒富集重金屬的能力遠高於粗顆粒,因此FGD系統入口煙氣中含有相當多的汞、銅、鉛、鎳、鋅等重金屬元素以及砷、氟等非金屬元素重金屬元素,在吸收塔洗滌的過程中進入FGD漿液內富集。石灰石中也存在重金屬,如Hg、Cd等。
(4) Cl-、 Ca2+、Mg2+、SO42-、SO32-、CO32-、鋁、鐵等含量也較高。
(1)控制CL對FGD的不利影響。
(2)排除雜質,有利脫硫率和石膏品質。
(3)降低某些金屬離子濃度( Ca2+、Mg2+、Na+ 、鋁、鐵)等。
CL的影響
1)CL降低脫硫率或石灰石利用率。
2)腐蝕
3) 石膏品質(雜、離子)
★ 煤中的CL ★ 工藝水★石
燃燒生成HCL 和HF,決定於煤種,變化范圍大,幾個廠實測HCl含量0.4~56.7mg/m3,HF含量0.69~26mg/m3。
前煤炭工業部MT/5597-1996對CL含量等級劃分:
特低Cl煤: CL≤0.050%; 89.92%(1998年統計)
低Cl煤: CL > 0.050% —0.150%; 10.08%
中Cl煤: CL > 0.150% —0.300%;
高Cl煤: CL > 0.300%。
2001年統計,大多在0.005% —0.050%,平均0.022%,個別煤0.47%
1)CL對脫硫率影響
1 CaCl2對CaCO3產生同離子效應,抑制石灰石溶解。
2 離子強度和粘度增大,降低氣相SO2至液膜的擴散。
3 形成配位絡合物:
2Cl-+Al3+→(AlCl2)+
4Cl-+Fe3+→(FeCl4)-
4Cl-+Zn2+→(ZnCl4)2-
這些絡合物會將Ca2+或CaCO3顆粒包裹起來,使其化學活性嚴重降低。
試驗顯示,Cl從0到60g/L ,脫硫率95%最低可下降到83.5%。
廢水排放量確定:
根據雜質含量;
根據水平衡,過剩水pH、溫度等有影響
⑥ 火電廠脫硫廢水不外排還需要自行監測嗎
脫硫廢水不外排時,因其含總砷、總鉛、總汞、總鎘等重金屬,屬《污水綜合排放回標准》(GB8978-1996)中規定的有答毒污染物(也稱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廢水排放口采樣監測,監測頻次為每季度監測一次(註:外排時按每月監測一次執行),並執行統一的濃度限值《火電廠石灰石-石膏濕法脫硫廢水水質控制指標》。
脫硫廢水進入脫硫廢水處理裝置,通過中和、除重金屬、絮凝、沉澱等反應處理到水質滿足DL/T 997-2006。脫硫廢水處理系統的沉降箱 pH 值、出水箱
pH 值、濁度、COD 控制范圍等應當符合操作規范,pH 計、濁度儀要定期校驗和比對,並保存手工監測比對記錄。
⑦ 濕法脫硫怎麼降低PH值
對於石灰石/石膏濕法脫硫,為了保證脫硫效率,PH值控制范圍每個電廠都不盡相專同,一般認為屬應控制在5--6之間,控制到6.5不能直接得出結論是否合理,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和考慮:
1)化驗脫水石膏中石灰石的含量,如果比較低,簡單說在2-3%左右,或以下,說明系統運行是正常的。因為投入的石灰石基本進行了脫硫(一般該硫比控制在1.03以下),也就說你們的操作是正常的,如果石灰石含量比較高,就必須進一步分析原因,減少石灰石量。
2)石膏漿液中氯離子含量,含量太高,抑制反應;
3)煙氣含塵含量是否太高,如太高影響反應,不得不靠多加石灰石來維持效率
4)液氣比是否合理,簡單地說,循環泵是否全開?循環泵的流量是否正常?噴淋層的噴嘴是否堵塞,
5)煙氣含硫量是否超過設計值
6)吸收塔液位是否正常(如果偏低,相當於減小了反應池的體積,不利於反應)
7)人工測量PH值,最好在就地測量,將漿液拿到試驗室,喝杯茶水,聊會閑天再測量,會不準的,老嚴笑顏經常發現誤差0.2--0.3,甚至更多.
⑧ 脫硫廢水處理問題
脫硫廢水包括廢水處理、加葯、污泥處理3個分系統。廢水通過管路流入中和箱,同時版按比例加入權制備合格的石灰漿液,將中和箱pH調整到9.2+0.3,此pH范圍適合大多數重金屬離子的沉澱。並非所有重金屬可通過與石灰漿作用形成很好的沉澱,其中主要是鎘和汞。因此,需要在沉降箱中按比例加入重金屬沉澱劑有機硫化物(TMTl5)。為了提高沉降效果,需向絮凝箱中按比例加入絮凝劑硫酸氯化鐵(FeC1SO),使氫氧化物、化合物及其它固形物從廢水中沉澱出來。為了讓絮凝後的廢水中產生的細小礬花積聚成大顆粒,以便於廢水進入澄清池後更快的沉降,在絮凝箱出口管路上添加助凝劑聚丙烯醯胺(PAM)。加葯混合反應後的廢水在重力作用下流入澄清池,進行固液分離。澄清池出水在出水箱中通過添加HC1將pH調整為標准要求的范圍(6~9)內排放。為了促進反應和後續反應箱中絮凝粒子的形成,在中和箱中加入澄清池中迴流的少量恆定量的接觸泥漿。剩餘污泥周期性地利用高壓偏心螺桿給料泵輸送至板框壓濾機進行脫水處理,泥餅外運。
⑨ 脫硫廢水排放標准
脫硫廢水主要是鍋爐煙氣濕法脫硫(石灰石/石膏法)過程中吸收塔的排放水。為了維持脫硫裝置漿液循環系統物質的平衡,防止煙氣中可溶部分即氯濃度超過規定值和保證石膏質量,必須從系統中排放一定量的廢水,廢水主要來自石膏脫水和清洗系統。廢水中含有的雜質主要包括懸浮物、過飽和的亞硫酸鹽、硫酸鹽以及重金屬,其中很多是國家環保標准中要求嚴格控制的第一類污染物。
發電廠脫硫廢水處理的必要性是什麼?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日益增長,對電力的需求增長加快,作為主要電源供應的燃煤發電機組逐年增加,燃煤量也大大增加,燃煤的區域性和全球性的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因此各火力發電廠均投入煙氣脫硫系統,通過煙氣脫硫技術控制硫氧化物的排放。由於脫硫工藝採用的是濕法脫硫,產生出大量的廢水,這些廢水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離子,直接外排會造成新的污染,因此必須對廢水處理,以達到合格的排放標准。
鍋爐煙氣濕法脫硫過程產生的廢水來源於吸收塔排放水,為了維持脫硫裝置漿液循環系統物質的平衡,防止煙氣中可溶部分即氯濃度超過規定值和保證石膏質量,必須從系統中排放一定量的廢水,廢水主要來自石膏脫水和清洗系統。廢水中含有的雜質主要包括懸浮物、過飽和的亞硫酸鹽、硫酸鹽以及重金屬,其中很多是國家環保標准中要求嚴格控制的第一類污染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