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污水處理廠衛生安全距離規定是多少
1、每天處理污水≤5萬立方米的衛生防護距離為150米
2、每天處理污水5萬~10萬立方米的衛內生防護距離容為200米
3、每天處理污水≥10萬立方米的衛生防護距離為300米。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是指污水處理廠廠界至防護區外緣的最小距離。衛生防護距離內宜種植高大喬木,不得安排住宅、學校、醫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設用地。
污水處理廠應設置衛生防護用地,新建污水處理廠衛生防護距離,在沒有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前,根據污水處理廠的規模設置衛生防護用地。
(1)污水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城市污水處理廠選址,宜根據下列因素綜合確定:
1、便於污水再生利用,並符合供水水源防護要求。
2、城市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與城市居住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保持必要的衛生防護距離。
4、工程地質及防洪排澇條件良好的地區。
5、有擴建的可能。
②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嗎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限值。
(2)污水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關規定: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4、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5、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③ 排水工程的規劃設計,應考慮哪些問題
築訊中國排水工程規劃一般考慮:
1、排水工程的規劃應符合區域規劃以及城市和工業企業的總體規劃,並應與城市和工業企業中其他單項工程建設密切配合,互相協調。
2、排水工程的規劃與設計,要與鄰近區域內的污水和污泥的處理和處置協調。
3、排水工程規劃與設計,應處理好污染源治理與集中處理的關系。
④ 污水處理池設計方案有什麼規范和依據
太多了。
一、環境手冊類有:
1.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5冊)-城鎮排水》(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3年。
2.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6冊)-工業排水》(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2年。
3.上海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9冊)-專用機械》(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0年。
4.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11冊)-常用設備》(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2年。
5.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12冊)-器材與裝置》(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1年。
6.北京水環境技術與設備研究中心等主編:《三廢處理工程技術手冊(廢水卷)》。化學工業出版社,2000年。
7.張自傑主編:《環境工程手冊—水污染防治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
二、基本環境標准與規范類
1.《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1993)
3.《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4.《土壤環境質量標准》(GB15618–1995)
5.《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6.《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544-2008)
7.《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471-2009)
8.《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GB18486–2001)
9.《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1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02)
11.《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
12.《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1994)
三、其它供參考的規范和標准:
1. 雜環類農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523-2008)
2. 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9-2008)
3. 發酵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3-2008)
4. 化學合成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4-2008)
5. 提取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5-2008)
6. 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1-2008)
7. 中葯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6-2008)
8. 混裝制劑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8-2008)
9. 生物工程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7-2008)
10. 澱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1-2010)
11. 酵母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2-2010)
12. 油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3-2010)
13.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准 (CJ3025-1993)
14.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
1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類(GB/T18919-2002)
16.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
1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
18.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05)
1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20922-2007)
20.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554-1993)
2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2007)
2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CJ/T290-2008)
23.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O-2008)
24.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2-2008)
25.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5-2010)
26.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4-2010)
27. 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6-2010)
28. 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8-2010)
29. 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7-2010)
30. 含油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8O-2010)
31. 氧化溝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8-2010)
32. 膜分離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9-2010)
33.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7-2010)
34. 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6-2010)
35. 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5-2010)
36. 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37. 製革及毛皮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3-2010)
38. 屠宰與肉類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4-2010)
39. 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5-2010)
40. 污水混凝與絮凝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6-2010)
41. 污水氣浮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7-2010)
42. 污水過濾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8-2010)
⑤ 排水管道的布置原則是什麼
排水管道的布置原則有以下:
1、按管線短、埋深小、盡量自流排出的原則確定。排水管道盡量採用重力流形式,避免提升。由於污水在管道中靠重力流動,因此管道必須有坡度。
2、排水管道一般沿道路、建築物平行敷設。污水干管一般沿管路布置,不宜設在狹窄的道路下,也不宜設在無道路的空地上,而通常設在污水量較大或地下管線較少一側的人行道、綠化帶或慢車道下。
3、當管道埋深淺於基礎時,應不小於1.5m;當管道埋深深於基礎時應不小於2.5m。
4、排水管線盡量避免穿越地上和地下構築物。
5、管線應布置在建築物排出管多並且排水量較大的一側。
6、排水管道轉彎和交接處,水流轉角應不小於90°,當管徑小於300,且跌水水頭大於0.3m時,可不受限制。
(5)污水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1、在進行給水排水工程規劃時,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政府頒布的《城市規劃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法》等國家標准與設計規范,它是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指導方針。
2、給水排水工程規劃應以批準的當地城鎮(地區)總體規劃為主要依據。給水排水工程規劃包括給水水源規劃、給水處理廠規劃、給水管網規劃、排水管道規劃、污水處理廠規劃和廢水排放與利用規劃等內容。
3、為了保證給水管網的正常運行以及消防和管網的維修管理工作,管網上必須安裝各種必要的附件,如閥門、消防栓、排氣閥和泄水閥等。閥門是控制水流、調節流量和水壓的重要設備,閥門的布置應能滿足故障管段的切斷需要。
4、污水管道與建築物應有一定間距,與生活給水管道交叉時,應敷設在生活給水管的下面。管線綜合規劃時,所有地下管線都應盡量設置在人行道、非機動車輛和綠化帶下,只有在不得已時,才考慮將埋深大,維修次數較小的污水、雨水管道布置在機動車道下。
5、若各種管線布置時發生沖突,處理的原則是:未建讓已建的,臨時性管讓永久性管,小管讓大管,有壓管讓無壓管,可彎管讓不可彎管。
⑥ 污水管鋪設墊層規范
法律分析:管道基礎均採用砂墊層,基礎厚度:一般土質: 100毫米。較差土質:200毫米,當地基承載力小於設計要求時,須對地基先進行補強處理再鋪設砂礫基層。砂墊層是採用級配良好、質地堅硬的中粗砂和碎石、卵石等,經分層夯實,作為基礎的持力層。可提高基礎底面以下地基淺層的承載力。地基中的剪切破壞是從基礎底面下邊角處開始,隨基底壓力的增大而逐漸向縱深發展的,因此當基底面以下淺層范圍內可能被剪切破壞的軟弱土為強度較大的墊層材料置換後,可以提高承載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 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 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⑦ 污水處理設計原則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原則
1.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政策,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規范及標准。
2. 從城市的實際情況出發,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使工程建設與城市的發展相協調,既保護環境,又最大程度地發揮工程效益。
3. 根據設計進水水質和出廠水質要求,所選污水處理工藝力求技術先進、成熟、處理效果好、運行穩妥可靠、高效節能、經濟合理、確保污水處理效果,減少工程投資及日常運行費用。
4. 妥善處理和處置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砂和污泥,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5. 為確保工程的可靠性及有效性,提高自動化水平,降低運行費用,減少日常維護檢修工作量,改善工人操作條件,本工程中的關鍵設備擬從國外引進。其它設備和器材則採用合資企業或國內名牌產品。
6. 採用現代化技術手段,實現自動化控制和管理,做到技術可靠、經濟合理。
7. 為保證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轉,供電系統需有較高的可靠性,採用雙迴路電源,且污水廠運行設備有足夠的備用率。
8. 在污水廠征地范圍內,廠區總平面布置力求在便於施工、便於安裝和便於維修的前提下,使各處理構築物盡量集中,節約用地,擴大綠化面積,並留有發展餘地。使廠區環境和周圍環境協調一致。
9. 豎向設計力求減少廠區挖、填土方量和節省污水提升費用。
10. 廠區建築風格力求統一,簡潔明快,美觀大方,並與廠區周圍景觀相協調。
11. 積極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和生活環境,把污水處理廠設計成為現代化的園林式工廠。
⑧ 福州市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保證排水設施正常運行,加速城市排水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環境,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福州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使用和保護。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用於接納、輸送、處理雨水、污水的管網、泵站、溝渠、出水口、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第四條城市排水設施必須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和污水集中處理的原則。第五條各級政府應將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採取以政府投資為主,社會集資、單位自籌為輔的方式籌集建設資金。第六條福州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福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受福州市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城市排水設施的日常管理與養護。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編制年度排水設施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重視城市排水設施和建設,對舊的城市排水管網要分期分批進行更新、改造。第九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排放污水的,必須配套建設排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設施必須實行污水和雨水分流。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設施涉及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交付施工。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工程規劃會審時,應有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和地方技術標准和規范。第十二條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工程竣工後,應有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將竣工圖紙、資料交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存檔。第三章使用和管護第十三條直接或間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產業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應徵得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排水戶的排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同意申請或不予同意的書面答復。第十四條因房屋使用功能改變,需要排放污水的,應同時建設有排水出戶管。
自建的排水出戶管、專用管與城市公共排水管網連接的,應符合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自建的起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設施,應當允許相鄰排水戶接入使用,接入的排水戶應承擔相應的建設費用。第十五條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的產業污水,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不符合標準的應進行預處理。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進行預處理;達不到標準的,不得排放。第十六條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污水水質進行監測,並建立監測檔案;被監測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污水預處理後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單位,應將污水處理運轉狀況和排放水質化驗資料定期報送污水監測機構。第十七條因變革生產工藝等原因,需要改變排放產業污水的水質、水量的,應事先報告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因緊急原因需要臨時改變排放水質、水量的,應當及時向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做好相應的防範工作。第十八條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影響公共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或可能發生其他事故的,排水戶和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應急措施。
⑨ 污水處理設計需要查閱那些規范
一、環境手冊類有:
1、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5冊)-城鎮排水》(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3年。
2、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6冊)-工業排水》(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2年。
3、上海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9冊)-專用機械》(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0年。
4、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11冊)-常用設備》(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2年。
5、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主編:《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12冊)-器材與裝置》(第二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1年。
6、北京水環境技術與設備研究中心等主編:《三廢處理工程技術手冊(廢水卷)》。化學工業出版社,2000年。
7、張自傑主編:《環境工程手冊—水污染防治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
二、基本環境標准與規范類
1、《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1993)
3、《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4、《土壤環境質量標准》(GB15618–1995)
5、《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6、《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544-2008)
7、《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471-2009)
8、《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GB18486–2001)
9、《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1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02)
11、《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
12、《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1994)
三、其它供參考的規范和標准:
1、雜環類農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523-2008)
2、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9-2008)
3、發酵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3-2008)
4、化學合成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4-2008)
5、提取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5-2008)
6、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1-2008)
7、中葯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6-2008)
8、混裝制劑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8-2008)
9、生物工程類制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7-2008)
10、澱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1-2010)
11、酵母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2-2010)
12、油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3-2010)
13、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准(CJ3025-1993)
14、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
1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GB/T18919-2002)
1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
1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
1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05)
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20922-2007)
20、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554-1993)
2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2007)
2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單獨焚燒用泥質(CJ/T290-2008)
23、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O-2008)
24、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1902-2008)
25、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5-2010)
26、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4-2010)
27、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6-2010)
28、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8-2010)
29、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7-2010)
30、含油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8O-2010)
31、氧化溝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8-2010)
32、膜分離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9-2010)
33、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7-2010)
34、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6-2010)
35、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575-2010)
36、電鍍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2-2010)
37、製革及毛皮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3-2010)
38、屠宰與肉類加工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4-2010)
39、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5-2010)
40、污水混凝與絮凝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6-2010)
41、污水氣浮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7-2010)
42、污水過濾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08-2010)
(9)污水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規范擴展閱讀
處理技術
現代污水處理技術,按處理程度劃分,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一般根據水質狀況和處理後的水的去向來確定污水處理程度。
一級處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懸浮狀態的固體污染物質,物理處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級處理的要求。經過一級處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達不到排放標准。一級處理屬於二級處理的預處理。
二級處理
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質(BOD,COD物質),去除率可達90%以上,使有機污染物達到排放標准,懸浮物去除率達95%出水效果好。
三級處理
進一步處理難降解的有機物、氮和磷等能夠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的可溶性無機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等。
整個過程為通過粗格柵的原污水經過污水提升泵提升後,經過格柵或者篩率器,之後進入沉砂池,經過砂水分離的污水進入初次沉澱池,以上為一級處理(即物理處理),初沉池的出水進入生物處理設備,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
(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應器有曝氣池,氧化溝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處理設備的出水進入二次沉澱池,二沉池的出水經過消毒排放或者進入三級處理,一級處理結束到此為二級處理,三級處理包括生物脫氮除磷法,混凝沉澱法,砂濾法,活性炭吸附法,離子交換法和電滲析法。
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迴流至初次沉澱池或者生物處理設備,一部分進入污泥濃縮池,之後進入污泥消化池,經過脫水和乾燥設備後,污泥被最後利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污水處理
⑩ 徐州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排水與污水處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向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農業生產排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資金投入,協調、處理排水與污水處理活動重大事項。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第四條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統籌城鄉的原則。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五條制定或修訂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和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時,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與城鄉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綜合管廊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制定實施計劃,加強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提升排水與污水處理水平。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利用建築、道路、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吸納、蓄滲和緩釋雨水。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建設項目客觀條件,採取建設人工濕地、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植草溝、屋頂綠化等方式,採用透水鋪裝材料和可下滲結構,吸納、蓄滯、緩釋雨水。
規劃用地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和海綿城市建設等專項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預留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空間,配套設計、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環保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許可、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編制排水設計方案,規劃部門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污水處理、雨污分流規劃和相關設計規范提出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確認的排水設計方案進行建設。
排水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區域排水系統、項目匯水分區、管網布置等內容。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排水設施隱蔽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項驗收,並提前三日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員參加。第九條本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污分流規劃建設分流排放設施。
在未實施雨污分流區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雨污分流規劃編制分流改造計劃,結合舊城區改建、道路建設等城市建設工程同步實施。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區域未實行雨污分流的,應當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計劃並予以實施。
居民小區未實行雨污分流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改造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一條城市建成區河網密度應當與城市主次幹道密度相匹配。
禁止擅自從事填溝造地和非因防洪需要的河道硬化、截彎取直等影響排水功能的行為。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和管理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障建設資金。
毗鄰城鎮排水管網的村莊,排放污水應當就近接入城鎮排水管網;其他村莊應當相對集中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
市、縣(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建設予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