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鎮居民污水直排河道,套哪個法律法規
城鎮居民污水直排河道,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 64 ] 號《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法律依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2.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通過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和適當的財政補貼,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管理。
財政、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城鎮污水再生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第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運行申請。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城鎮污水處理廠已經具備運行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運行。第七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得低於設計能力的60%。第八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及流量計量裝置,並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施聯網。
在線監測裝置投入使用前,應當經過依法檢定,使用中的在線監測裝置,應當依法定期檢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維護在線監測裝置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出水口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設計能力大於2萬噸/日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並正常運行。第十條工業企業等排污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在工業企業內部先行處理,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後,方可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納污水水質濃度不得高於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標准。第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進行提標改造。第十二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准導致出水超過標准時,城鎮污水處理廠有舉證的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並且應當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處理。第十三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安全處置,並對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對污泥暫存池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建設要求。第十四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臭氣外溢並達到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第十五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建立污水處理廠運行記錄和台帳管理制度。第十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保持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等確需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實施,並按照規定時間恢復正常運營。第十七條因突發事件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進行檢修,並在2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恢復正常運行後,污水處理廠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八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需要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置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建設。
城鎮污水處理廠試運行期間或者停運期間,廢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應當向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3.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規范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提高水環境治理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維護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小區,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築、綜合性樓宇和為小區配建的公共設施、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新建小區規劃用地紅線范圍內建築主體外的污水管道、檢查井、收集管網、集中式污水池、粗細格柵、機泵、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一體化的污水處理設備和達標後的中水回用系統等附屬設施。第四條新建小區污水的排放和處理應當遵循就地處理、就地利用,達標排放的原則。第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環境保護工程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管網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和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相關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六條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項目規劃設計總圖及建築單體方案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范明確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第七條為保證工程質量,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具體實施。第八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其施工圖應當經法定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後方可組織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合同中應載明污水處理設施用房、用地、通道、電源接入點等內容。第九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的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雨污管線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建設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污水進入該區處理系統,水質達標後就地使用。第十一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依法取得污水處理資格的企業進行統一運營管理,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排放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排放。
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竣工檔案資料。第十二條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污水處理企業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運營維護費的資金渠道,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正常運營。第十三條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小區污水設施定期進行巡查、維護,並建立檢查檔案,保障各項設施完好、暢通,安全運行。
污水設施缺損或者發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暢等情況,污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組織維修、疏通。第十四條污水應當達標排放,若未達標即進行排放或者偷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處罰。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毀、填埋污水處理設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壓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污水處理設施進口、出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及其他雜物;
(六)在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修建妨礙污水處理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七)其他有損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第十六條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後,鼓勵使用中水對環境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以及生態景觀、居民衛生間等方面的使用,使用中水的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
4. 工廠有污水溢出怎麼處罰
由於工業廢水成分復雜、毒性大、波動性大,給城市污水處理廠帶來較大沖擊。同時,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混合後對處理技術和成本也有著更高要求。一些人問:工業廢水直排處罰標準是什麼?下面和佰佰安全網給大家解答下吧。
工業廢水直排處罰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相關規定處罰,具體處罰多少錢根據情節嚴重性規定。
一些人問:哪些方法對凈化污水有作用?
EWP高效污水凈化器 對凈化污水有作用。EWP 高效污水凈化器不會用任何的濾料或者填料當作濾床,所以不會出現堵塞的問題,有效的避免了砂濾池或其他過濾裝置不可避免的反沖洗的過程和多餘的環節支出。除此之外,它還輕而易舉的解決了處理裝置在偶然停用後出現的濾料乾涸板結引起的堵塞現象。這一技術的突出特點是藉助先進生產方式的污水中的懸浮與絮凝劑反應後生成的絮凝沉澱物形成吸附過濾對連續進入的污水完成凈化任務。關鍵是EWP 高效污水凈化器可以使污水中的絮凝沉澱物形成穩定的流化,污染物會發揮活性碳的吸附作用,同時能藉助新鮮進入的絮凝沉澱物推動老的絮凝沉澱物排出,這樣就可以保持凈化器的長期治理效果。盡管它只是一級物化處理工藝,但是它比氣浮、沉澱等同類工藝多了9.8~19.7%的效率。總而言之,這一技術的工藝簡單、設備可靠,同時易於管理,成本低,對所需的有效空間要求低,最重要的優點就是高效與低運行費用,經它處理的廢水能達標排放並可回用。
污水在經過了有效的凈化處理後再利用是合理的,同時也是可行的。污水凈化再利用是一種有效緩解水資源缺乏的方法,並且它也滿足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研究資料顯示,凈化污水的成本會隨著廢水處理規模的變大而逐漸減少,同時其利潤還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增加,因此它的競爭能力很強。污水凈化再利用所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非常明顯的,同時,它能夠有效節約大量的有限水資源,緩和城市水的供需矛盾,減少城市排水系統的負擔。除此之外,污水凈化再利用還可以控制水污染,改善生態與社會經濟環境。經濟發展的腳步逐漸加快,水資源的需求也將越來越大,污水凈化再利用技術將會在未來的時間里發揮其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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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鎮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鎮排水設施的使用、運營、維護及其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鎮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鎮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城鎮排水和城鎮污水處理規劃,規劃內容應當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處置綜合利用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易發生內澇的城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第七條新建城鎮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鎮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或者雨水收集設施改造。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混接。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准並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與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執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排污口的設置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第九條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納入招標文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行業注冊執業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依法在評審文件上簽章,並對評審意見負責。建設單位對評審報告結論負責,實施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的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更改中標後的建設規模和設計工藝,局部工藝優化調整的,應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鼓勵類和淘汰類污水處理工藝指導目錄,並定期更新。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排放標准、工藝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建設規模應當根據常住人口、實際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科學論證確定;排放標准根據當地污水水質、水量、收納水體的環境容量確定;工藝設計應優先選用成熟先進、低成本、低能耗的技術方案,政府投資類項目應當優先在鼓勵類指導目錄中選擇。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工藝專項驗收應當納入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第十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化糞池及相關活性污泥截污池、塘,原有已失去功能作用的化糞池,應當在老舊小區改造中拆除。
未被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的居民聚居區、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度假區、機場、鐵路車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區域和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標准建立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准。
6. 下水道堵塞污水外溢責任誰負
這種主下水管堵塞的抄情況,一般來說,你家和樓上的都有可能造成。責任都有可能有。如果自己很注意的話 一樓可以進行改造單獨下水道 如果協商不成,只能走法律途徑,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誰能出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就可以不承擔責任,誰有責任你可以起訴誰, 但你要足夠的證據。 下面這個地址有個相關的法律:樓房公用下水道堵塞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探討地址 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art&Gid=335569963 你可以參考。
7.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第十一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8. 工廠向河裡排污水觸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法的哪條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沒有通過環評報告,環保局會上門。
9. 天津市市區污水外溢治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提高本市環境質量,保障市容整潔,有效地控制市區污水外溢,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各類產權住房和其他建築物的污水外溢治理工作,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市排水管理處負責本市市政排水干管設施的養護管理。第四條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是各區人民政府治理本區污水外溢的職能部門,負責編制本區污水外溢治理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本區市政排水支管設施的養護管理。第五條由於市政排水設施干管、支管堵塞、塌陷或排水泵站故障引起污水外溢的,主管部門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第六條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和區房管局及代管公產住房的市房產信託公司,對公產住房排水設施分工養護管理的界線是:新式樓房以牆體為界,老式樓房和平房以院牆為界,牆體外、院牆外由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負責養護管理;牆體內、院牆內由區房管局或代管公產住房的市房產信託公司負責養護管理。
前款養護管理分工的規定,不改變排水設施的產權。第七條公產住房外的其它各類產權住房的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及企業、事業、機關、部隊等單位所有的其它建築物的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由產權所有者負責養護管理;公產公共建築物的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由使用者負責養護管理。
前款規定中的產權所有者和使用者,也可將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委託給排水管理部門代為養護管理,受委託的部門按市政養護定額收取養護費用。
凡共同使用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的,其養護費用由共同使用者按房屋的使用面積均攤。第八條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負責對各類排水設施的巡視檢查,發現污水外溢,應責令負責排水設施養護管理的單位或個人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治理,並負責清除地面污物。第九條凡新建排水工程的,建設單位應按排水設施市、區分工管理范圍將排水設計分別送市排水管理處、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審查同意後,城市規劃部門方可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條市區新建住宅房屋牆體外的排水工程(含化糞井、檢查井)原則上由市或區排水專業部門組織施工。由建築施工承包單位自行施工的,由排水管理部門依分工范圍分別實施質量監督工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接入市政排水管網;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應予返工,直至合格為止。
對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質量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工。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施工單位自負。第十一條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不符合排水管理要求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改造。建設單位已經解散的,由產權所有者負責投資改造。其中公產住房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的改造,由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會同區房管部門協商解決。第十二條各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應建立健全本區排水工程資料檔案。
各類房屋的產權所有者均須向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提供入戶支管竣工圖或現狀圖。第十三條各區治理污水外溢所需資金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籌集,具體資金渠道如下:
(一)區人民政府負責籌集部分專項治理資金;
(二)房管部門(含市房產信託公司)每年從公產房屋全部修繕資金中提取2%作為治理資金;
(三)城市維護費中安排的專項資金;
(四)排水管理部門代為養護管理入戶支管(含化糞井、檢查井)收取的費用。第十四條市市政工程局負責污水外溢治理工作的業務指導,並要每年組織一至二次污水外溢治理工作的檢查、評比,對做出成績的,給予表彰。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污水外溢的,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應責令負有養護管理責任的單位或個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除由區城建局(或區市政局)組織治理並收取治理費用外,還視情節輕重,對負有養護管理責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十元至二百元罰款。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入戶支管」是指產權屬於單位或個人的排水設施。
對不能確定產權的排水設施,化糞井以里(含化糞井)屬於入戶支管的范圍;沒有化糞井的,樓房和平房院牆以里屬於入戶支管的范圍。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0. 洛陽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05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市政設施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充分發揮市政設施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市政設施管理。
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是指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排水設施和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第三條市政設施管理實行管養並重、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政設施的相關管理部門(含產權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政設施的日常養護和管理,保障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第四條新建、改(擴)建、大修城市道路時,其他市政設施應當與其配套,統籌規劃,同步建設,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進行施工,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和監督。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市政設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使用先進設備和新型材料,提高市政設施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維護市政設施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養護與維修第七條市政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辦理交接手續,轉入正常養護維修。
市政設施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第八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市政設施臨時占(利)用和挖掘審批制度,加強市政設施的養護管理,保持設施完好,維護城市道路景觀。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的市政設施,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養護和管理。
其他市政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養護和管理。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的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費用,應當按標准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第十一條城市道路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道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規定,對城市道路的車行道、人行道、道牙、路肩、邊坡、邊溝、路名牌等設施進行養護,保持設施完好。第十二條城市橋涵設施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要求,對橋涵進行養護、維修和管理,保持整潔、完好。經常觀測和定期檢查其內部結構變化情況,防止發生意外事故,保證橋涵安全。
附設於橋梁的各種管線設施,由其產權單位負責養護、維修。第十三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行業技術標準的規定,加強對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保持設施完好,保證城市道路照明。第十四條城市道路綠化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道路綠化景觀設計和綠化行業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綠化種植和養護,保持道路綠化設施完好。對延伸至城市道路影響交通的樹枝應及時修剪,對朽木、枯枝、危樹應及時清除,保障車輛、行人安全。第十五條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管理單位,應當保持設施完好,排水通暢。
排水戶負責自建排水設施的養護和管理,保持排水通暢,並接受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管理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第十六條城市排水設施發生故障或遇到險情時,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正常排水功能。
戶管設施發生故障污水外溢時,產權(或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恢復正常排水功能。第十七條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城市防洪溝渠、坑塘的清淤、清障和維修工作,保證溝渠排水通暢;對水毀工程,要及時組織修復。第十八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按其技術規范和安全標準的要求,加強對其所屬管線、桿(塔)線、地面設備、建(構)築物等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和管理,保持設施完好和城市道路景觀。第十九條設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排水、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等管線設施的井(箱)蓋,應當符合城市道路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並保持完好無缺。對丟失、損壞或影響安全的井(箱)蓋,其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其他井(箱)蓋設施,其養護管理單位應按前款要求養護、維修。第二十條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應當有計劃地實施。繁華地段主幹道及交通幹道的養護、維修,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期;影響交通的,由施工單位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維持交通秩序;臨時不能通行的,應事先發布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