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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污水廢水

發布時間:2022-09-03 05:12:33

1. 生活污水排放是否含在排污許可證內

生活污水排放含在排污許可證內。

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

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雜訊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一)向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 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廢水以及含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污水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者;

(三)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

(四)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的。依法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除外。

向海洋傾倒廢物、種植業、非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以及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源排放污染物,不適用本條例。




(1)排污許可證污水廢水擴展閱讀: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八條(新項目排污申請條件)

新建項目的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重新審核同意;

(二)有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措施;

(三)有維持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能力;設施委託運行的,運行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四)有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設施、裝備;

(五)排放污染物滿足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建項目的排污者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並提交工商營業執照以及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證明材料。

2. 公司污水排放到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怎麼辦理排污許可證

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應當如實提交下列資料清單:

1、排水許可申請表。

2、有關專用檢測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排水(雨水、污水)竣工圖]

3、產業類(工廠企業、賓館、醫院等)提供主要生產工藝及污染物產生流程圖紙、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圖紙。

4、申報排水量的相關依據材料。(提供上水用水量申請材料依據或近3個月水費單)

5、排水管理單位接管證明。

6、
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7、地名使用批准文件。

8、
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9、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

10、環評批復中指出有液體類危險廢棄物需外送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的,應提供與相關單位簽訂的處置合同。

11、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1、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2、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3、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4、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5、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6、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7、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8、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3. 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區別

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排污許可證屬於環境保護許可證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被廣泛使用。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指有關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核、頒發、中止、吊銷、監督管理和罰則等方面規定的總稱。
1、依據不同:城市排水許可證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排污許可證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廣東這邊是依據《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2、發放范圍不同:城市排水許可證發放對象是向城市排水光武及其附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排污許可證原則上包括所有向環境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污水和廢氣污染物的點源排污單位。
3、排放要求不同:僅對於城市納管排水戶來說,城市排水許可證對其水量、入網水質做了規定;排污許可證還增加了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
4、發證單位不同:城市排水許可證由城建部門負責發放;排污許可證由環保部門負責發放,
他們之間的聯系是:
1、城市納管排水戶應同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和排水許可證。
2、城市納管排水戶排放污水必須同時滿足排污許可證和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即兩種許可證中最嚴格的規定。

4. 排污許可證如何辦理

排污許可證辦理流程如下:
1、向環保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2、提交申請報告、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材料、排放口規范化整治驗收材料、環境管理規章制度等文件;
3、主管部門依法審核,發給排污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5. 福建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控制和減少排污總量,規范排污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污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一)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
(三)排放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水的;
(四)運營城鄉污水和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行為。
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法律、法規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核發的排污許可證,由有關人民政府委託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指導。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督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污許可證管理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五條排污許可控制指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遵循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予以核定。第六條排污許可證作為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登記確認的有效憑證。
鼓勵排污單位採用先進的技術、管理手段,持續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後,可以儲存以供自身發展使用,也可以有償轉讓。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申請與受理第七條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放污染物前申請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第八條申請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有權審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二)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具備試生產條件;
(三)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
(四)按照規定製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五)按照標准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排污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意見;
(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材料(試生產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提交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意見的自查報告);
(五)規范設置的排污口照片;
(六)對通過交易獲得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項目,提交有效的交易憑證;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第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提出的排污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職責范圍的,應當予以受理,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第三章審核與發證第十一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0日內不能完成審核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十二條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持證單位名稱、行業代碼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營業執照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限值、總量控制指標;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副本除載明正本規定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污口的數量,各排污口的編號(名稱)、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限值、總量控制指標、方式、去向以及其他排放的特殊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的執行標准;
(三)污染物的處理方式;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及交易情況。

6. 污水處理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
1、書面申請(說明排水地點、水質情況)。
2、規劃部門審批文件。(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總平面圖)
3、廠區或小區排水平面布置圖,雨、污管線的縱斷圖或者斷面圖。排水出口與市政管網連接圖,註明比鄰道路及周圍環境名稱。廠區牆外與市政檢查井之間設置已備取樣和安裝流量計檢查井。註明管道(渠)管徑(尺寸)及管底標高。
4、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圖及平面布置圖。
5、生產產品種類、主要原材料(僅限於工業項目)。
6、環境評價或者環境評價批復。
7、申請人身份證及法人委託書。
8、環保局頒發的試生產許可或者水質驗收報告。
9、《城市排水許可許可申請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衍生問題:
排污水證到哪個部門辦理
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審批部門應當受理。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決定:1、依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2、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排污單位向有核發許可權的部門申請;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更正;4、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作出受理決定;5、未在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從收件之日起視為受理。

7. 企業排污許可證排污節點生活污水只填寫排污去向嗎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是的。因為排污節點生活污水在填表格的時候只有廢水排污去向:納污河道的名稱。如某一企業廢水排入協興河,則排放去向欄中即填「協興河」。如納污河道沒有名稱,即以企業廠區為參照點,如所排污的河道所在位置位於東側,則填「廠東河(溝)。

8. 無排污許可證排污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無排污許可證排污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廢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9. 廢水排污口設置的規定

法律分析:廢水排污口設置要依據排污口污水排放標准,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限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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