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城市排水設施功能,適應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三條重慶市城市建設局是全市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處負責市管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並對其他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實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
區市縣城鄉建委(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規劃、環保、房管、公用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涉及城市排水設施的基本規劃、計劃和設計方案及產業政策、行業標准由市城鄉建委組織協調、制定或審批。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網(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溝渠、進水口、出水口、窨進、泵站、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附屬設施等。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二章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第六條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規劃的總體要求,擬定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報市或區市縣城鄉建委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七條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參與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中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方案的審定。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提供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的有關資料並按批準的方案進行配套建設。第八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執行排水設施建設的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由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並接受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驗收合格並辦理《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交付使用。第九條需要建設室外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准施工。第十條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遷移、改建城市排水設施的,其設計和施工方案,須經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准施工。遷移、改建或增大排水設施容量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一條城市其它地下管線的鋪設應與城市排水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保證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暢通,不受損壞。第三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個人都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堵塞、損毀、盜竊城市排水設施;
(二)不準擅自移動和占(跨)壓城市排水設施;
(三)不準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或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四)不準向城市排水設施出口、溝渠、調節池、雨水井、檢查並直接排放或傾倒垃圾、糞便、廢渣及其他雜物;
(五)不準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修建妨礙城市排水設施正常使用和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六)不準在城市排水設施上從事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作業活動。第十三條因城市建設、設施維護、建築施工確需臨時占壓、跨越城市排水設施的,必須經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批准,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因生產、生活需要,向城市排水設施接溝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接溝許可證》後,方可接入。第十五條凡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向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對符合排放標準的排水戶發給《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後,方准排放。第十六條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自管轄的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工作。
建設小區、公(私)房住宅及單位自建的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由設施產權單位負責。
集貿市場、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開辦的攤區市場的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由市場主辦單位負責。第十七條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應對其他排水設施產權單位的養護維修進行技術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⑵ 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但單位排放污水已獨立處理、經排水監測部門測量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除外。第三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排水收費辦公室負責。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企業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計量標准按自來水水表標示量核定;沒有裝水表的,按實測排水量核定。第六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自來水公司(廠、站)受主管部門委託代徵收集中公共供水區域內的城市污水處理費。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轄區內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第七條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統一使用市財政部門印製的收費票據。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是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維護、運行管理的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所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區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繳市排水收費辦公室後上繳市財政,集中用於主城區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運行和管理;其他區縣(自治縣、市)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上繳同級財政,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集中後全額上繳市財政,其中20%由市集中統一使用,其餘8O%由區縣(自治縣、市)編制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予以返還,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組織予以行政處罰;
(一)拒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除按規定補繳應征費額外,處應繳費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二)拒報、謊報排水量的,除按規定補繳拒報、謊報排水量應繳費額外,處應繳費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第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一條征費單位和征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⑶ 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生產和生活需要,根據《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管理、使用和保護,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網(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溝渠、涵洞、出水口、進水口、窨井、泵站、調節池、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附屬設施等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公共排水設施是指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社會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城市排水設施。第四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管理。市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管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並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全市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進行行業指導、監督檢查。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土地房屋、公用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排放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城市排水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及雨污分流的原則。
原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六條鼓勵對城市排水設施的科學研究以及採用和推廣城市排水設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設施的現代化水平;同時鼓勵城市污水處理後的再利用。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勸阻和舉報。第八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城市經濟發展需要,負責編制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經市建設委員會審查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查,對其中城市排水設施工程提出意見,對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竣工進行驗收。
新建、改建和擴建及片區開發建設項目應經環保、規劃、建設、市政、土地房屋、公用等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建設。其中,污水處理設施應按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條需要建設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委託設計和施工。
承擔城市排水設施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規范和技術標准,並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第十一條新自建的排水設施確因生產、生活需要須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備齊有關資料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接溝手續後,方可接入,並保證排水設施完好。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需連接或通過自建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經自建排水設施產權單位或個人同意。第十二條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設施的,其設計和施工方案應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動工。其遷移、改建、擴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竣工後,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返修或重建。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排水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毀、填埋、盜竊城市排水設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壓城市排水設施;
(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城市排水設施進口、出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及其他雜物;
(六)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修建妨礙城市排水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七)直接向城市排水設施加壓排水;
(八)其他有損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⑷ 重慶市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設施和法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的通知》和《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城鎮(含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直接或間接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建設和管理的城市排水設施排入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應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設施使用許可證》,並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大中小學校(不含校辦工廠、職業學校)、幼兒園等非生產經營性用水,消防、環衛、園林等公共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和民政福利單位用水暫不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第三條重慶市城市建設局是城市排水設施的主管部門,重慶市排水收費辦公室負責全市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的日常徵收管理工作。
區市縣城鄉委(局)負責轄區內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市和區市縣自來水公司(廠、站)受重慶市排水收費辦公室委託代收集中公共供水單位的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第四條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費標准仍按核定排水量每立方米0.08元徵收;電力、礦山企業仍按核定排水量每立方米0.02元徵收。
征費標準的調整,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城建局報市政府批准。
排水城市排水設施的水質不符合建設部《關於排水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的,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按前款收費標準的2-5倍徵收。造成城市排水設施損壞的,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第五條排水量按下列規定標准核定;
(一)有上水表的,按用水量的80%核定;
(二)以水為主要生產原料的,按用水量扣除產品含水量後的80%核定;
(三)使用自務水源且無上水表的,按同類企業排水標准或實測排水量扣除生活用水後核定。第六條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企業列入生產成本,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第七條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應當統一使用市財政局監章的收據。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按月徵收,月繳額不足100元的可按季徵收。
使用自務水源且無上水表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於當月25日彰向所在地城鄉委(局)申報排水量,經核定後,按核定排水量繳納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第八條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是城市建設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由市城鄉建委統一安排用於城市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第九條對逾期未繳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的,除補足應繳費額外,並按日加收應繳費額3‰的滯納金。第十條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未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設施使用許可證》,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的,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依據《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收費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和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十二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城市建設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徵收城鎮排水費暫行辦法》(重府行政規章〔1989〕17號)同時廢止。
⑸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管理的通告
一、盤溪排水工程設施是城市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重要市政工程設施。凡直接、間接向該設施排放雨、污水和在其保護區范圍內進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通告。二、盤溪排水工程設施及其保護區范圍:
盤溪排水工程設施,起自渝北區人和,終至嘉陵江入口處(不含五一水庫和紅岩水庫)。
保護區范圍:盤溪雨水溝牆兩側向外各20米內。三、重慶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的管理工作。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處具體負責該設施及其保護區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
盤溪排水工程設施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四、盤溪排水工程設施保護區范圍內的土地除修建管理用房外,主要用於綠化建設。五、在盤溪排水工程設施及其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壞、盜竊市政排水設施;
(二)擅自占(跨)壓、挖掘市政排水設施;
(三)擅自進行建築施工、堆物作業、擺攤設點等活動;
(四)擅自排放污水和接(改)排水管道;
(五)傾倒垃圾、渣土及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六)亂丟果皮、紙屑及各種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七)踐踏、損壞防護綠地的草地、花卉、樹木和損壞、盜竊市政公共設施的行為;
(八)其他有損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等市政公共設施和城市容貌的行為。六、因城市建設確需在盤溪排水工程設施及其保護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在辦理有關規劃、建設手續時,應徵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施工中和建成後的建(構)築物不得影響該設施的結構安全和正常運行,並在工程完工後,恢復有關市政公共設施和綠地。七、凡向盤溪排水工程設施接溝排放雨、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則,備齊有關資料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和接溝許可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和接溝許可證後,方可接入、排放,並保證接溝處設施的完好。
排入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八、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根據《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擅自擺攤設點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對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通告第六條規定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通告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通告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通告第五條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的,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受到行政處罰的當事人,不免除其依法應承擔的其他責任。九、本通告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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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重慶西彭城市污水處理費每家每月多少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0.05元/立方米。根據《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在重慶西彭城市規劃區內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徵收標准為0.05/立方米。
⑺ 重慶市生活污水排放標准
城市中工業單位排污與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分別執行下列標准:
工業單位排污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造紙、船舶、海洋石油、紡織、肉類、合成氨、鋼鐵、航天、兵器、磷肥、燒鹼行業除外。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准中A標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二級標准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時執行;
三級標准為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業時執行。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註:GB3838是《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內容比較煩瑣,如果樓主還有不明白的問題,可以添加問題補充,以便詳細為你解答。
回答補充:城市污水當然必須由城市管網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中規定的限值要求排放,排放區域也就是上面所說到的那幾類區域了。
收費沒有嚴格的標准,要根據各地各廠實際的電費、葯劑費、大修費、維護費、工資福利費、管理費、處理效率以及其他費用來衡定,一般1~10萬m3/d規模的二級處理廠收費標准為0.3~0.8元每立方米污水。不過一般在引用和計算中可以估算為0.5元每立方米。
濾池的主要作用是過濾懸浮物,但是在濾池也有脫氮除磷作用時,也能夠起到脫氮和除磷的作用
⑻ 長江重慶段水排放標准
五日生化需氧量20、化學需氧量80、氨氮10、總磷0.5、總氮20、石油類3mg/L。
1,現有非園區化工企業廢水排入水域功能達標的水體或排入設置二級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城市下水道,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43-2010及相關行業的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並從嚴執行。
2,本標准中未規定的指標執行現行行業標準的直接排放標准或GB8978—1996的一級標准。
⑼ 重慶市民稱多地聞到刺鼻臭味,環保局:已接到群眾反映!到底是啥情況
對於這種情況的出現的話,那麼很明顯導致這么多的這個刺鼻的臭味的逐漸,肯定是有一些企業在生產的過程當中那麼出現的那些污水,就會發出這種刺鼻的臭味,正是因為他們將這種污水排出來,排放到這些居民居住的附近那麼,才會有這種刺鼻的臭味的出現的,所以說進行調查這個附近的一些企業,那麼就可以知道究竟是哪一個企業將這種污水給排出來了
怎麼說那麼這件事情的發生呢,就是因為有一些企業,那麼在將生產過程當中的沸水還放到了這些居民的居住的地方,所以才會出現這么臭的氣味的出現,像這種污水的話,那麼是要進行特殊的處理,那麼才能夠排放出來的,那麼他們沒有經歷過處理就排放出來的,對於環境對於人民群眾的影響都是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