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廣州市人民政府防空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維護和使用的管理,依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發布的《人民防空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人防工程是戰時掩蔽人員、儲備物資,以及進行防空襲斗爭的戰備設施,人防工程平時必須保持良好狀態,以確保戰時的使用。第三條 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的要求,做到平戰結合,充分發揮其平時的作用,為經濟建設服務。第四條 人防工程建設、維護和使用的管理,實行統一指導、分工負責。公共人防工程(含中小學的人防工程,以下同)由各級人防部門負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單位負責。
廣州市人民政府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廣州市人防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門。第二章 防空地下室建設第五條 凡在市區新建十層以上房屋,或基礎開挖埋置深度達三米(含三米)以上九層以下的民用建築,應建設與首層建築面積相等的防空地下室。第六條 由城市規劃確定的新建居住區、小區、統建住宅區和不在此范圍的單位新建九層以下建築面積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築,均按地面新建總建築面積(不含十層以上樓房面積)的百分之二統一規劃修建防空地下室。第七條 凡在市區的主要幹道、人口稠密區、戰時重點保護目標范圍內,新建九層以下民用建築,人防規劃已確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須按設計規范修建,其經費由市人防辦負責,產權歸人防辦所有。第八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人防辦審查批准,可以把人防工程應建面積轉移建設位置或將建築經費、材料交市人防辦另行安排建設。
(一)經監測可能會危及鄰近建築物安全的;
(二)因地質不良,基礎開挖困難或因地處內街小巷,余泥運輸有困難的;
(三)建築面積太小的;
(四)難以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特別情形的。第九條 十層以下的建築,如加層建設超過十層以上的,應在申報加層建設時,補建防空地下室或向市人防辦交納防空地下室建築款,否則不予審批加建。第十條 分期施工已列為第一期工程建設的防空地下室,因特殊情況,經市人防辦批准推遲補建的,應將防空地下室建築款二分之一交市人防辦作保證金,待補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動工後退回。如超過五年仍不補建的,該保證金由人防辦用作其它人防工程建設,不再退還。第十一條 凡已經市規劃部門批准新建、加層的建設項目,該項目地下室建設應經市人防辦審核;應建地下室而無列入規劃建設的項目,不能進行設計、施工。凡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有人防部門參加驗收並批准後,方可辦理整個建築工程的竣工交付使用手續。如防空地下室不符合人防工程要求的,整個建築工程不能評為優秀設計和優秀工程。第三章 人防工程維護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要經常維護、保養,保持結構完好,內部整潔,通風、通水、通電設備良好,運行正常。第十三條 不得向人防工程內排放污水;不得在工程內堆置廢物、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第十四條 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圍內採石、取土、埋設各種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確因城市建設需要的,必須經市人防辦批准。凡無法避免需拆除某部份人防工程的,應由拆除單位給予補建或賠償。第十五條 公共人防工程的維護費用由人防費支付,單位人防工程的維護費用列入單位的維修基金。第四章 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要有計劃,有組織,為生產、生活服務。第十七條 公共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必須報經人防部門審批;單位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由單位自行決定;凡長期不用的人防工程,由市人防辦統一安排使用。第十八條 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個人,負責對工程的維護管理和設備維修、更新,以及防止環境污染。第十九條 使用人防工程(不含單位自建自用的人防工程),應按有關規定向市人防辦交納人防工程使用費。第五章 處罰和獎勵第二十條 凡擅自拆除人防工程或未按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的,人防辦除追繳應建防地下室所需材料經費外,並可按該經費的百分之一處罰,同時對直接責任人罰款一百元至五百元,對責任人的罰款不得在單位報銷。
B. 地下室是人防人防以上的排水能穿人防的頂板和板牆嗎
不可以 最好可以從非人防區走或是直接走室外。如果改不了就要用鋼管在穿頂板和板牆時做止水片二頭做法蘭,一端加銅心閘伐
C. 排水管允許進入人防地下室嗎
規范中有規定,與防空地下室無關的管道不宜穿過人防維護結構,實際上只有人防上面是汽車庫時,其車庫地面的排水管可以通過防爆地漏排到人防層,但也有的城市民防房局不允許排入人防地下室。
D. 污水管道能不能走人防
跟人防沒關系管道一律不能穿越人防!!
E. 人防地下室簡易洗消間廢水可以排入口部集水坑嗎
集水坑是雨水抽排用,你那是污水不能用。
F. 人防區嚴禁使用PVC管嗎,那到底應該用什麼管包括預埋在混凝土裡和走明管的雨污水管在人防區均不可以使用
防空地下室的給水復管管材應制符合以下要求:
1 穿過人防圍護結構的給水管道應採用鋼塑復合管或熱鍍鋅鋼管;
2 防護閥門以後的管道可採用其它符合現行規范及產品標准要求的管材。
防空地下室的排水管管材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穿過人防圍護結構的排水管道應採用鋼塑復合管或其它經過可靠防腐處理的鋼管; 2 人防圍護結構以內的重力排水管道應採用機制排水鑄鐵管或建築排水塑料管及管件;3 在結構底板中及以下敷設的管道應採用機制排水鑄鐵管或熱鍍鋅鋼管。
綜上,和外界有聯系的或埋設的管道應採用鋼塑或鑄鐵管,內部的管道可以用UPVC等常規管材。
G. 負一層地下室污水能排入負=層人防集水坑嗎
H. 密閉閥門安裝時箭頭方向人防建築主樓雨水管道是否可以穿越地下室內
不能。
人防工程哪些管道不永許進入到人防地下室內,那些管道不能進地下室的這個答案不能進的那就很多了,答案一首先是排污管道絕對不能進入人防工程地下室。
I. 人防地下室交底+時地勘注意什麼
摘要 1.與人防地下室無關的管道不宜穿過人防圍護結構。其餘建築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氣管不得進入防空地下室。允許穿過人防地下室頂板,臨空牆和門框牆的管道,其公稱直徑不宜大於150mm,在穿越牆板處應設剛性防水套管,大於150mm的管道,在穿越牆板處應設外側加防護擋板的剛性防水套管,並做好防護密閉措施及防水處理。對單建式人防工程,允許穿越的管道,其公稱直徑不得大於100mm.單側加防護擋板剛性防水套管使用一側受沖擊破侵害圍護結構牆的穿牆套管保護,兩側加防護擋板剛性防水套管使用任何一側受沖擊破侵害的防護單元隔牆穿牆套管保護。對於防空地下室平戰結合使用功能防水要求嚴密的部位和地震設防要求較高的地區,防不均勻沉降的部位,採用柔性密閉套管,柔性套管穿牆處混凝土厚度應不小於300mm,否則應使一側或兩側加厚。
J. 給排水管道怎麼穿越人防
一、《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
50038—2005的相關條款;
3.1.6
專供上部建築使用的設備房間宜設置在防護密閉區之外。穿過人防圍護結構的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防空地下室無關的管道不宜穿過人防圍護結構;上部建築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氣管不得進入防空地下室;
2
穿過防空地下室頂板、臨空牆和門框牆的管道,其公稱直徑不宜大於150mm;
3
凡進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過的人防圍護結構,均應採取防護密閉措施。
二、及特殊情況給排水管道需要穿越人防工程時,穿越處應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第3.1.6.3條之規定採取密閉措施,加裝防水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