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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廢氣廢水排放報告

發布時間:2022-08-03 18:27:05

Ⅰ 成都餐飲污水排放管理法規

《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洪林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體健康,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屬於生活垃圾范疇,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廚余垃圾,是指食物殘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殘渣、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和中心城區以外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以及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的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的監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屬的市生活固體廢棄物管理機構負責。各區(市)縣(含成都高新區)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市)縣城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並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製作食品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餐廚垃圾產生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環保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廚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處理單位的違法排污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食品加工企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用油或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經營銷售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負責禽畜養殖場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禽畜的違法行為;加強對除生豬以外其他畜禽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應當做好餐飲服務提供者誠信經營的引導工作,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收運、處理許可的企業收運和處理;並將餐廚垃圾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鉤;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收運、處理餐廚垃圾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發展改革(價格)、財政、水務、教育、旅遊、衛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和區(市)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五條(管理原則)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實行「誰產生、誰負責」、「屬地管理、統一收運、集中處置」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第六條(倡導規定)

本市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膳食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本市鼓勵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理一體化,支持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創新,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行業自律)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准,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八條(產生單位責任)

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城管部門的要求分類收集餐廚垃圾,並將其交給經城管部門許可的單位收運、處理。

第九條(處理費用)

本市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不再新增收費項目。

餐廚垃圾處理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予以適當補貼。

第十條(服務許可)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

未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活動。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通過特許經營權出讓的方式授予。

市和區(市)縣城管部門應當編制已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名單目錄,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收運單位條件)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有規定數額的注冊資金。

(二)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技術規范的餐廚垃圾專用密閉運輸車輛,並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具有餐廚垃圾專用運輸車標識,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貨運汽車城區道路行駛證》等許可證件。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處理單位條件)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有規定數額的注冊資金。

(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三)餐廚垃圾處理工藝和技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垃圾處理過程中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並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停業歇業)

未經批准,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不得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報告並徵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運營的情況除外。

城管部門在批准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前,應當落實保障及時收運、處理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十四條(應急管理)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報區(市)縣城管部門備案。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制定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建立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區(市)縣城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制定當地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產生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餐廚垃圾貯存間等收集設施設備;使用符合標准、有醒目標識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避免廢棄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存放設施設備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凈整潔。

(三)按規定分類收集、密閉存放餐廚垃圾。

(四)與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書面收運協議,並在餐廚垃圾產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交其收運。

第十六條(收運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免費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准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餐廚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一次餐廚垃圾。

(三)在收運餐廚垃圾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餐廚垃圾清運至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四)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並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第十七條(處理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環境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准處理餐廚垃圾,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所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垃圾的,應當符合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相關規定,並採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

(五)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採取措施防止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雜訊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對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准要求,並依法報質監部門或農業部門備案。

(七)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城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台賬制度)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產生、交運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產量和去向等情況。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初次建立台賬時,應當分別向區(市)縣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報告登記,並提交其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的收運協議復印件。簽訂協議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相關部門變更登記。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理台賬,真實、完整記錄收運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去向、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並每月向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報告登記。

台賬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核查。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城管等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單位建立台賬和報告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聯單管理)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實行聯單制管理:

(一)聯單由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向區(市)縣城管部門申請領取。

(二)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交運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有關內容,經收運單位驗收簽章後,留存聯單第一聯。

(三)收運單位應當按規定將餐廚垃圾隨同餘下的四張聯單運抵處理單位。

(四)處理單位應當驗收運來的餐廚垃圾,核實聯單填寫的內容,加蓋公章後,將聯單第二聯交收運單位留存;將第三聯自留存檔;將第四聯、第五聯分別按規定報送區(市)縣城管部門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禁止行為)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運。

(三)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

(四)收運途中滴漏、撒落餐廚垃圾。

(五)未經許可擅自收運、處理餐廚垃圾。

(六)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理。

(七)餐廚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飼喂畜禽。

(八)將餐廚垃圾或者其加工產品用於食品加工或食品銷售。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聯動執法)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按照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施聯動執法。

第二十二條(計分管理)

本市對違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規定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並納入城市管理信用評價監管系統管理。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處理協議;被解除協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服務許可投標。

具體的記分辦法,由市城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投訴舉報)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產生單位責任)

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設置使用餐廚垃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環境整潔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將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密閉存放或者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建立台賬、對台賬弄虛作假或未按規定報告登記的,分別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理的,分別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隨意傾倒、堆放、排放餐廚垃圾的,由城管、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責令立即清除污染,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實行聯單管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收運處理單位責任)

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未向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免費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的;未使用餐廚垃圾專用運輸車或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的;未密閉化運輸或轉運過程中裸露存放餐廚垃圾的;運輸過程中滴漏、撒落餐廚垃圾或車容不整潔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運或隨意傾倒、堆放,排放餐廚垃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立即清除污染,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未按規定標准和規范每天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給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處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台賬、對台賬弄虛作假或未按規定申報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實行聯單管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其他責任)

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的,由農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Ⅱ 求工廠的廢氣、廢水檢測報告

這個每個公司的模板不一樣,要看你是什麼煙囪,工藝中涉及什麼污染物,等。不同工藝一般檢測的污染物不一樣。

Ⅲ 廚房油煙廢氣檢測報告到哪裡去辦理

企業要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需要找相應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中健檢測作為第三方職業衛生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省衛生廳頒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證書的服務項目根據上面分的種類有三項,其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又分為甲級、乙級兩種。甲級可在全國范圍內為用人單位做檢測評價,乙級可在所在省范圍內開展工作。
為什麼要做油煙檢測?首先是保護環境的需要,其次是餐飲企業社會責任感的需要,同時也是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

一、首先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來看,目前餐飲油煙廢氣、工業廢氣和機動車尾氣被視為城市的三大「污染殺手」。研究發現,在常溫下,整個炒菜過程產生的油煙污染物大致可以分為3類。第一類為可沉降顆粒,其粒徑在10微米以上,受地球重力的影響,它們不會對大氣造成持久性污染。第二類為可吸入顆粒,其粒徑在0.01~10微米之間,其中大多數為餐飲源排放的細顆粒PM2.5。第三類主要為有機氣態污染物,是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重要來源,揮發性有機物是大氣區域性復合型污染的重要前體物。在餐飲油煙中,可檢測出的VOCs300多種。餐飲油煙廢氣的排放會給大氣造成嚴重的污染,所以必須要加強對餐飲油煙排放的監管。
二、其次從企業社會責任感角度出發,企業不僅僅是謀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體,企業作為社會的細胞體,是社會整體財富積累、社會文明進步、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推動者。簡單說,企業的社會責任可以表現為關心員工成長、對消費者權益負責、關注環境保護、救助社會中需要關心的群體等等。
三、最後從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角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 規定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違者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明確了油煙排放的具體標准。無論大小餐館、酒店,還是食堂,都要求檢測油煙污染程度,並要安裝油煙過濾設備,安裝後還要檢測是否達到排放標准。

Ⅳ 廢水廢氣噪音檢測報告包括哪些內容,找誰做

檢測服務范圍:①垃圾填埋場惡臭污染氣體檢測,②污水處理廠惡臭污染氣體回檢測,③石油答化工企業惡臭污染氣體檢測,④惡臭污染處理設施驗收監測,⑤其他污染企業惡臭氣體檢測。

檢測標准:《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554-93),檢測參數9項

檢測方法:

氨:GB/T 14679
三甲胺:GB/T 14676
硫化氫:GB/T 14678
甲硫醇:GB/T 14678
甲硫醚:GB/T 14678
二甲二硫醚:GB/T 14678
二硫化碳:GB/T 14680
苯乙烯:GB/T 14677

臭氣濃度:GB/T 14675

Ⅳ 昆明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治餐飲業造成的環境污染和對滇池水體的污染,保護和改善昆明市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促進本市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業是指從事飲食服務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和水源保護區內的餐飲業,適用本辦法。
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依照本辦法執行。第四條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按規定的審批和管理許可權,對轄區內餐飲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工商、城管、滇管、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從事餐飲業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餐飲業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六條 新辦餐飲業經營場所的選址(點),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嚴禁在下列地點新辦餐飲業:
(一)居民住宅樓內;
(二)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業項目,建築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其餘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餐飲業項目方能建設。
在居民小區內新辦餐飲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徵求居民小區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八條 餐飲業項目,應當配置下列防治污染的環保設施:
(一)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配置規范化的隔油設施。日排廢水30立方米以上的需建設規范化排污口;
(二)配置廢氣(油煙)凈化裝置和專門的油煙排氣筒,油煙排氣筒的設置應高於自身建築物1.5米以上,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築物,排氣筒周圍半徑10米以內有建築物的,排氣筒的設置應高於附近最高建築物1.5米以上;
(三)對產生雜訊的設施,應採取隔聲、降噪措施。
新建、改建、擴建的餐飲業項目,防治污染的環保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項目竣工後,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經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領取《排污許可證》和其他相關證(照)後,才能正式營業。
現有的餐飲企業未配置本條規定的環保設施的,應按照本條規定進行治理,20平方米以下的煮品店可以不執行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第九條 計劃、規劃、土地、建設、滇管、衛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的審批意見作為辦理項目審批或者備案審查事項的前置條件。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許可證》年檢不合格的餐飲企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在《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年檢時不予年檢。第十條 餐飲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產生的外排廢水必須經處理後達到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的規定;
(二)產生的廢氣(油煙)必須經處理後達到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8483-2001《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的規定,油煙需通過專門的排氣筒排放;
(三)雜訊排放標准,參照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執行;
(四)產生的廢棄物要做到分類收集,定點存放,日產日清;產生的廢油必須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嚴禁向下水道、河道及街面傾倒廢棄物;
(五)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飲具和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在禁煤區范圍內嚴禁使用非清潔燃料;在滇池、陽宗海流域嚴禁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六)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的年檢。因經營范圍、規模發生變更導致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變化的,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辦理報批手續;
(七)依法繳納排污費。第十一條 現有的餐飲業,達不到本辦法第八條(一)、(二)、(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達標的,責令停業。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停止建設或者使用,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治理或改正,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完成的,責令停業;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其清除,並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繳納排污費;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停業。

Ⅵ 餐飲公司需要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嗎

需要的。

《排污許可證》是《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簡稱。在《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雜訊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

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在條例第一章第二條中: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雜訊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6)餐飲業廢氣廢水排放報告擴展閱讀:

《排污許可證》

第十三條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保護部確定的期限等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具體的申請時限、核發機關、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具有排污許可證核發許可權的核發機關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並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依法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提交排污許可申請,申報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等,測算並申報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前,應當將主要申請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

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於5日。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Ⅶ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1.餐飲服務單位應在廢氣排放口設置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台及排污口標志。2.油煙與非甲烷總烴采樣位置相同,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遊方向不小於3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遊方向不小於1.5 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 d=2ab/(a+b),式中 a、b為邊長3.當排氣管截面積小於 0.5m2時,采樣點取動壓中位值處;超過上述截面積時,則按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規定確定采樣點數。4.對餐飲服務單位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時,應在其烹飪作業(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產生油煙的操作)高峰時段進行采樣。采樣次數為連續采樣3次,每次采樣10分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Ⅷ 不是餐飲行業,環評批了,現在要自主驗收,沒有廢氣廢水,只有廚房油煙

驗收不是做環抄評的時候做襲的,而是試營業以後才做,基本上是要求在開始營業三個月以內。餐飲行業的驗收比較簡單,一般是找一家監測單位,檢測一下你的油煙和廢水的排放是否達標,他們會給你出一個監測報告,然後你還要去環保局要幾分表格,填上就行了,這些表格一般也可以在當地環保局的網站上下載。如果你不會填的話,也可以找一家包驗收的監測單位,多給點兒錢就行了,一般都下來,少的話三四千就夠了,當然還要根據你們當地情況跟你餐廳的規模確定,但是基本上不會超過五千,除非你的餐廳特別大,有好幾個廚房,好幾個排放口,因為每個排放口都需要監測的。另外,有些地方環保局有下屬監測站的,你也可以直接委託監測站做監測,一般情況下他們不會給你填表,但是他們是比較明白,你可以多問問他們就行了,費用的話,肯定會比你自己在外邊找的監測單位貴一點兒。

Ⅸ 廚房油煙廢氣檢測報告到哪裡去辦理

摘要 您好,可以委託具有油煙檢測CMA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如廣東華科檢測)開展油煙檢測,出具權威的油煙檢測報告(CMA),滿足環保局和城管等監管部門對於餐飲個體戶和企業油煙排放監督管理

Ⅹ 蘇州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治餐飲業污染環境,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餐飲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製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和提供餐飲服務的賓館、浴場、歌舞廳等單位。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業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級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涉及餐飲業污水排放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規劃、建設、房產、城管、衛生、工商、國土、質監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城市規劃應當合理布局餐飲業。城市改造和開發應當按照環境功能區的要求,規劃和建設餐飲業相對集中的商業經營區域。

用於餐飲業的建築物在設計時應當設計餐飲業專用煙道、污水排放設施,安排廢氣、雜訊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第六條新建餐飲業經營場所的選址,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下列地點禁止新建、擴建餐飲業(以下簡稱新辦餐飲業):

(一)居民住宅樓(包括商住混合建築中與居住層相鄰接的樓層);

(二)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未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

(三)湖泊、江河水面;

(四)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嚴格控制在距離居住區或居住小區、醫院、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等建築物集中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邊界30米范圍內新辦餐飲業。確需新辦的,其油煙排放口、機械通風口應當與相鄰的居民住宅、醫院、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等主要功能建築物邊界最近點的水平距離不小於20米。第七條新辦餐飲業項目選址位於非環境敏感區的,應當申報環境影響登記表;選址位於環境敏感區的,應當申報環境影響報告表,其中經營項目注冊資金或者投資金額在5萬元以下並對環境影響較小的餐飲業項目可以申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餐飲業項目的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告表應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建設或者營業。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逐步推行餐飲業經營者環境污染防治承諾制,具體項目和范圍另行規定。

可以實行餐飲業經營者環境污染防治承諾制的新辦餐飲業項目,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新辦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的條件、標准、要求及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認為自己申辦的餐飲業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規范中的規定並願意承擔告知書中的責任和義務的,應當作出書面承諾。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的書面承諾書後,對需申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新辦餐飲業項目應當在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新辦餐飲業項目應當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申請人對承諾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對環境影響登記表、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第九條下列餐飲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登記表或者報告表之前,應當通過公告或者聽證會等形式徵求經營者、項目所在地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一)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格控制區域范圍內的新辦餐飲業項目;

(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徵求意見的其他項目。第十條新辦餐飲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餐廚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建成後,應當及時申請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竣工驗收,出具驗收意見。

新辦餐飲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污染防治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不得營業。第十一條新辦餐飲業項目,應當配備下列污染防治設施:

(一)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廢氣凈化裝置和專門的油煙排氣筒,設置油煙排氣筒應當符合有關標准。餐飲業項目所在建築物高度在24米及以下且無專用煙道的,油煙排氣通道出口應當高於該建築物的最高點1.5米以上;排氣筒出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並應當避開居民樓及其他易受影響的建築物;

(二)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水的,應當配置污水處理設施;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餐飲污水的,應當配置隔油、格柵、殘渣過濾等預處理設施;

(三)產生雜訊的設備,應當安裝隔聲、降噪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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