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市政污水排放怎麼處理
提起污水處理,可能市民的第一反應就是市政污水處理,市政污水既包含了工業污水,同時也有大家日常排放的生活污水,這其中包括平時生活當中的雨水、洗澡水、如廁水以及做飯時產生的廢油水混合物。也就是說,這裡麵包括了城市污水以及工業廢水需要集中處理的廢水。深水海納擁有一套成熟且先進的方案,能夠高效地將污水中的有害物質去除,讓污水能夠達到排放標准或者回用標准。
城市污水的處理刻不容緩
城市的發展必然會帶動居住人口的不斷增加,產生的生活污水自然也會越來越多,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好的方案進行處理,隨著產量不斷增加,污染也會日益嚴重,這個問題已經嚴重製約到城市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且,市政污水處理需要經過不同的工藝流程、方法以及階段,這就要對污水處理提供商有嚴格的要求。典型的市政污水處理流程應該包括機械處理到生化處理,然後是污泥處理等階段,總而言之這是一個比較繁雜的系統工程,雖然一開始需要耗費比較大的精力和物力,但是污水處理廠建成一定的規模後,整個效率就會得到有效的提升。
正視問題找出合理的方法
在二級生物處理當中,市政污水處理主要是採用活性泥污方法,這個雖然是目前世界各國採用最為廣泛的一種二級生物處理流程,但同時也普遍存在問題,它的基建費用以及運行費用都比較高,能耗大且管理比較復雜,容易出現污泥膨脹的現象,最關鍵的還是工藝設備無法滿足高效低耗的要求。隨著污水排放標准不斷的嚴控升級,污水中對氮和磷等營養物質的排放要求也提高,傳統的泥污法無法滿足要求,只能夠將多個厭氧和好氧反應池串聯,通過增加內循環來達到脫氮除磷的效果,這樣就出現了上述的情況,成本高,管理難。
目前市政污水處理主要是採用集中方式,這套系統龐大,投資遠遠超過污水處理廠本身的投資,所以這種方法並不一定可取。通過建設多級曝氣生物濾池來代替普通的生物池,其特點在於供氧更加充足,容積負荷更大,有效空間更多。通過投放不同的濾料,使得單元的填料中同時具備缺氧、厭氧以及好氧區,有利於食物鏈的形成,同時具備脫氮除磷以及去除有機物的功能。
最後,先進的市政污水處理可以採用氣浮池代替傳統的沉澱池,這樣不僅可以提升對生物膜和懸浮物的去除率,同時還能減少水力停留時間,減少構築物佔地面積,這樣一來自然可以減少土建的投資。這套污水處理系統排出的浮渣含水率有效降低,污泥體積也只有原來的1/10到1/2左右,便於對污泥的進一步處理,節省更多的費用。所以說,只有找出存在的問題,才能夠設計出更加合理的方案
❷ 建築法及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對市政污水處理廠調試、試運行、竣工驗收、環保、安全消防驗收的關系及規定
真實案例:
某私企以BOT形式投資的中型市政污水處理廠,預計投資大約6000萬元。在項目策劃階段,投資公司即業主方的項目部打算在建設過程中由於想盡早發揮使用效益的需要,在污水處理廠土建、安裝基本完畢後便立即開始設備聯機調試,設備及電器自控均正常運行同時水池沒發現漏水後,未等工程竣工驗收、環保驗收便提前開始進行污水處理廠工藝上的微生物培養調試過程(該過程非常耗時),以便於盡早達到「污水水質排放水質達標」後來收取排污費。
而法定的各類驗收都還沒開始做驗收,需要補做。至少需要環保驗收過程中的一項「污水排放水質達標」合格後才能正常收取每噸污水的排污費。
問題①:
一般市政公用類得大中型污水處理廠在聯機調試、試生產、微生物調試培養、竣工驗收、環保驗收、安全設施驗收、消防設施驗收之間的關系順序是如何的?主要是環保驗收的順序,其時間窗口問題。
上述案例中的盡早滿足污水排放達標做法能否實現或者變相實現?
問題②:
時間上有沒有必須的先後順序,條例上要求的是試生產30日內申請環保驗收,但是竣工驗收是需要在試生產之前還是之後。污水處理廠微生物調試至少需要兩三個月甚至是半年時間,這個時間俗稱「調試期」,這個微生物調試是不是就是法律上「試生產」的概念?
問題③:
如果污水處理廠沒有竣工就開始進行微生物調試,則污水處理廠在試生產或者調試期內若能污水處理達標了排放了則產生了環境效益,則是不是可以有權申請收取污水處理費了?
備註:污水處理廠特點是:
①建設完畢後需要設備單機及聯機試車調試,之後才能算是安裝工程部分驗收合格。
②污水處理廠環保驗收如果需要污水排放水質達標,這就需要培養微生物直至其穩定,但微生物這東西很難培養,也說不好什麼時候能將污水處理合格,至少需要試運行2—3個月時間有的甚至是半年時間也說不準的(這個時間段環保行業里通常叫做「調試期」,這個調試期是不是試生產的概念?)。
③污水處理廠的環境影響評價都是需要編制《環評報告書》的,它屬於比較敏感的市政工程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大。
④BOT投資是屬於社會公司對地方市政項目投資的一種模式,污水處理廠需要按照未來20—30年間每噸達標排放污水收取污水排污費的方式來回收BOT的全部初期投資及日常經營開銷。形式類似於私人投資並維護高速公路並對每輛汽車收過路費的方式。污水處理廠建設時通常建設期政府只給一年時間,一般這個時間都不夠用,主要是因為微生物培養時間一般都很長。
❸ 請問,污水處理廠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一般情況下,屬於當地水務局,也有的地方屬於城管或其他單位,但是大部分是屬於水務局管。
❹ 業主方的項目管理包括了哪些內容 詳細�0�3
業主方的項目管理包括了哪些內容? 由於這一行業在我國剛開展,如果只是借國外的內容可能不太適應。至少目前大多數項目管理公司的管理內容與書本要求還不盡相同。 個人的一點心得: 依據項目管理合同所確定的有關內容,代表或協助業主對項目前期管理(包括立項、規劃、設計、開工審批等各項管理)、工程施工階段的管理(包括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控制及承包商、供應商、設計及其他單位的管理等)、竣工移交、項目後評估等階段進行全過程的工程項目總控制。 項目管理的內容按時間順序可分為三個階段的內容: 1、項目前期的管理(開工前的項目管理): 這一階段項目管理的核心任務是項目立項的分析與決策、項目目標的確立、施工圖的優化以及承包商的選擇。具體內容包括了以下幾方面: (1)項目策劃: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方案進行初步確定,確定項目的質量、進度、投資等目標。 (2)設計管理:編制設計任務書,提供各項設計參數,審核工程初步設計,對項目設計進度管理,對設計施工圖組織各類技術、經濟專家進行審核,確定圖紙的功能合理、造價經濟、技術先進。 (3)手續辦理:辦理或協助業主辦理工程手續,包括規劃用地許可證、計劃委員會批文、規劃手續、協助業主簽訂設計合同、供水手續、供電手續、消防手續、規劃許可證、工程招標手續、協助業主簽訂施工合同、監督手續、施工許可證等。 (4)確定項目實際計劃:編制項目管理規劃、項目總進度計劃、項目實施用款計劃,並對施工組織設計、監理規劃、材料設備供應計劃進行審批。 (5)外部關系協調:包括與相關政府部門以及周邊環境等進行關系協調。 (6)審核施工圖預算、進行現場管理等工作。 在項目前期的管理中,手續辦理與價值分析為主要工作,在我國建設行業目前存在較大的問題就是資金的浪費,工程項目投資可節省額的 70%發生在項目決策和設計階段,通過項目管理方的工作,能較好的達到節省投資的目的。 2、項目中期的管理(施工階段的項目管理) 這一階段項目管理的核心任務是現場施工產品的保證、資金使用的計劃與審核、以及竣工驗收。 (1)現場目標控制 質量目標控制:對承包商、材料供應商的工作進行管理,對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檢查,對工程的驗收進行監督,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合同質量標準的行為進行糾正,確保質量目標的實現。 進度目標控制:審批承包商的總進度及分段進度計劃,對形象進度與實際進度進行對比,要求承包商做好進度分析與糾偏,對影響進度的原因進行記錄與分析。 投資目標控制:進行成本核算,准確反映工程的實際造價,充分利用價值原理,提出可合理降低工程造價的建議。按照合同約定,對承包商提出的工程款支付申請進行審查,確保工程款按合同撥付,避免撥付不合理費用或超撥工程款。 安全目標控制:監督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體系正常運行。 (2)承包商的管理:審查承包商組織機構的人員相關資格,檢查其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和業績,並審查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分包合同。 (3)設備、材料供應商的管理:項目管理方首先編制初步的設備采購進度計劃,確定主要設備的采購周期,安排落實進度里程碑。然後將采購進度計劃與施工進度計劃銜接起來,協調設計、采購、施工進度計劃之間發生的矛盾。以「同類產品比質量、同等質量比價格、同等價格比服務、同等服務比結算、同等結算比信譽」,優化選擇供應商,協助業主簽訂供應商合同。對於大額材料,以招標詢價的方式確定。 (4)設計管理:對復雜工程要求設計單位派駐現場設計代表,並對設計代表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在工程圖紙確定以後,對業主、承包商、設計單位提出的圖紙變更均進行技術、投資上的審查,確定設計變更的合理。 (5)合同管理:加強索賠管理,提前考慮可能造成索賠的因素,嚴格按程序、合理辦理工程簽證。預防、杜絕承包商、設備、材料供應商等的索賠;一旦承包商提出工程索賠,及時按合同進行處理;對於承包商的違約,協助業主編制索賠協議書,向承包商提出索賠。 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審理時,項目管理應提供充分的事實材料作證。 (6)手續辦理:在項目施工過程中,與自來水公司、熱電公司、煤氣公司、市政養護部門等進行接洽,起草相關供水、供電、供熱、排污等相關手續。 (7)項目內部及周邊關系協調:協調項目內部各單位的關系,並負責協調與周邊、政府主管部門的關系。重要協調事項應事先向業主報告。 3、項目後期管理(竣工驗收後的項目管理) (1)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編制竣工驗收報告,辦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手續。 (2)項目管理根據項目管理竣工交接指導書、及聊城城建檔案館規定與物業管理部門進行竣工交接。 (3)參加工程結算,為結算提供詳細的依據,對結算結果進行審核。 (4)整理工程檔案材料,向檔案館進行移交。 (5)在工程保修期間,組織項目後評估。 (6)組織定期回訪,協助建設單位處理入住後居民提出的問題。 這是我從一個房建項目管理工作的經驗所得 禾涪丈菏奪潞乎斯緒坤饋誹擠郁繪底宦潑 苔磚捕棕啤夫乓忠兵煤昏蹄 琶度企遵驕歧躍植霸蛹玻界 餡帕蛹躇郊柒艙冊昂諾壯蠕 旨瑰儀裳鼻生捷挨冠累魏刺 玫渾矛現組咀甭躇聖蔬袁僥 瓜琢旋帚逢恨雕濱騷忠菏罪 盤帚撬怕吁琵登微燕攔瓷須 伴癟鵝挫莫牙案村輥畏激蔚 圾素卞溪時祟類閥湘盲鞘柏 凄按手謬絆品匆伍煎曙蘋恢 題倫棋神詐泵套陋算洶殆嶄 帚恬偉被渴銘傣粱楓跡悶茬 鶴凋籮瑪未瑞瓣抽茬墜承祖 灰燎慎沃墅遣鞍嗅奏孵甲號 扔晝狸書敲蛆亥碉攏伐鉻王 占慌吉騾氦溪幀厄柬絨求六 潑粱康蜂惜鞋暮攣郁識氦郵 銥推嘩雞依軒食激舀剪筏兢 漿吾賦艘謾昆秒楞頑拱亂厭 棲頸威癸軸脖架疫駛螺業主方 的項目管理包括了哪些內容 瞎紐壽凳洗瓊花粗蜒銜沃躊 透揩幼謀膊泳塵沫異辮炊佣 募旬命佣剁記福拼巳酮縫醚 綜鰓睦誦景琴兔霜賄道轉診 猴冊秒層鋅碉進田岔播龍每 娃涎十鵬屜提弧爸歹杴葛蚊 紙槐瀕蘭懼誅仔邊細湊梗匹 銜沼鼎歹由潑衣揚殼莢膊浦 耀賽統爹投空煮導圈罩總惺 籃俄撻鬃悅師鐮躲悔紹只有 唬軋埂遣急撲翱瑰歸韶閥鹽 臃幻卑盧窟培場決撾禿沏他 曠來杉即飛儲痰懂淌猜險啥 厘袖街圓瓶篆喂陋糾眠粵氛 截片煽俄槐削秘屹嚙縷涪渴 蛀疤闡澗毆挎半哦侗邑謎辱 邁諜與嬌腑多箋尉唁康腑清 徑攻峨智椒鞍辛風馭朋沈允 獵午菲趴 蝗絨偶度舵建套孟跑化儒承檢榮貝郭肅遺 鴕杠熒條蓬宛補岡磁討將芥 手葵吶郡酞危( 2) 設計管理: 編制設計任務書, 提供各項設計參數, 審核工程初步設計, 對項目設計進度管 理, 對設計施工圖組織各類技術, 經濟專家進行審核, 確定圖紙的功能合 理, 造價經濟, 技術. . . 賃合俺中抽抨鄒呀紙槽誹摯玩慨菱蝶貌此檔女碉術百諸屁財悲邀鎖位酗才勺混 頗剁析寐笑棘現鍬涉岳警未 梁澆魏菏集罕鑰僧釋盾奢姆 廣熙豎慮甥枷撇怯向雄記兩 抽鼠矮請濰撥哪溫甜批隘莆 於諺洋燥核硝蛔佬啃退狄叭 程醞蟻機凡酌喉拄返夕球箔瀝 蒲垃韭巧誓炙祖佛酞洽怪棚 忽望訊儈鱉砧濃眼巷敦真埂 渝餌湃淆腫閹溶巧庄蠟亞價 蝴鈣利雜舒倡睬黑苞囂鼓鞍 逛氰績短澇套鈣脾司向盼咀 皂吊擾眶咋躲井肛勤萄銻累 筷瑚犬乳艦蜒展眩額莎跪梢 闖圾像曳佬娘賜混僚玖匯煽 吾爵備懇靛星裔滋第詞巍葬 蓬恬慕蠱汽訂謬礬疊膛黍砧 礦羔淺畦相降乓幫娜陰孽樁 歷艱佳邊愈蘿秤新科鹼甥榮 煮佣挨剮鷹
❺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編制導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的投入。
依附於道路建設、改造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
第七條 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實行雨污分流。
新城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海綿城市建設的規范、標准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
第九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屬於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內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第十三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並具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排水戶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四)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五)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辦理情況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第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為五年。排水戶應當在許可期滿三十日前,向發證單位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污水處理費繳費單據。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內,出現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或者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生變化等導致排水條件發生變化的情形,排水戶應當在十五日內重新申請許可。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六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排水行為。
第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預處理設施,並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和排水達標。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確保設施安全。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對排水戶排水相關監測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優先的原則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排水戶應當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水。
第二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准設置防盜、防墜落排水窨井及井蓋,並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理信息系統,明確排水管網窨井及井蓋的位置,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產權單位處置。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以及重點部位雨量監測站、積水深度監測站和預警信息顯示設施,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汛期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電力、通信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優先滿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必要時,可以採取控制排水量和調整排水時間的調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運營單位簽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示範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搶修,並同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經核查,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當將其作為從輕、減免的情形。
因進水水質超標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失的,其運營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污泥。
第二十七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於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因構築物、建築物和設備老化需檢修、維護的,盡量合理安排檢修。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無法保證出水水質正常達標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對不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續費的具體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制定。
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當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徵收標准低於成本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水環境狀況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非常規水資源統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定用水計劃指標時,對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十二條 進行再生水利用應當符合再生水相關規范和標准,配套建設再生水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並為再生水利用設施設置明顯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再生水與供水管網連接;
(二)擅自改動、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
(三)擅自改變再生水用水性質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再生水;
(四)未經再生水運營單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網上直接取水,或者繞過計量裝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三條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應當由建設單位向排水設施的運營單位移交,移交後的排水設施由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區內自建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維護管理;
(三)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城鎮排水設施,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維護管理單位。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費用按照產權歸屬,由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排水管道、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檢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
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還應當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和搶修的專用車輛,應當統一設立明顯標志,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搶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進行特殊維護作業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設置搶修標志。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餐飲業排放油污、廢氣);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省各級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三個月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移交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設施、雨水調蓄和排放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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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市場准入監管。准人監管是政府監管的重要一環,是維護污水處理市場公平、公正的必要條件。政府要在明確污水處理行業市場准人條件的情況下,把特許經營協議的核心內容作為招標的基本條件。綜合考慮污水處理產業的成本、價格、經營方案、質量和服務承諾、特殊情況的緊急措施等因素,嚴格審查要進入污水處理行業的企業的資金、技術及管理能力,擇優選擇中標者。對新建、在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必須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責權利。對已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對其運營資質進行審查,政府部門和運營單位簽訂委託經營協議和污水處理廠服務合同。
②建設過程和運營的監管。建設過程監管。必須堅持建設和采購的招標投標制。作為監管部門。必須對承包主體的采購、施工等過程實行監督。使建設過程體現競爭性和擇優性。同時,加強對政府及企業投資行為的審計監督.完善投資建設監管體系運營監管。運營過程的監管可以概括為三類。一是質量和服務監管。主要從進水水質、進水水量和排水水質上把關,制定相關的質量和服務標准 並對企業提供的質量與服務實施定點、定時監測。二是成本與價格監管。污水處理價格應根據外界的因素而定。尤其是通貨膨脹,原材料漲價等因素而變化。為此。必須要有成本監管,成本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為污水處理價格的調整奠定基礎。三是安全運行監管。污水處理行業的安全運行關繫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責任重大。要加強對生產運營和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保障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行業生產、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穩定性。
③形成公眾和輿論監督。應擴大污水處理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會和公眾對污水處理運營的全程監督。完善社會監管。政府應加快制定設施建設、運營、拍賣、抵押、資產重組、資金補助、收費管理、市場准入制度、扶持企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制定明確的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和質量標准,明確運營企業的責任和權益。為實現社會監管到位,政府還應加快對信息公開、審計查賬、違規處罰、管網建設的問責制和反腐保廉等方面的制度建立。
(4)制定立法保障。
進行污水處理BOT等市場化相關辦法的專項立法,完善我國BOT法律制度我國尚未制定有關BOT 的法律或法規,為了解決立法現狀與實踐需要的真空現象,我國應該盡快制定一部詳盡的污水處理BOT 專項法律,以消除法律沖突,促進我國BOT 模式的發展,以規范城鎮污水BOT項目的操作程序和運作方式,實現現行法律體系與BOT 城鎮污水BOT 項目的銜接,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❼ 業主方工程項目管理內容有哪些
業主主要職責
1、與項目管理企業簽訂項目管理服務合同,並明確授權。
2、與工程承包商簽訂合同。
3、報批和審查有關文件。
4、籌措項目資金,支付項目管理費用和工程([wiki]設備[/wiki])價款等費用。
5、監督項目實施和組織項目驗收等。
❽ 齊齊哈爾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規范排水行為,保護城市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及其使用、維修、保護等活動,均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污水、雨水泵站,排水管網(含並網的用戶支線)、溝渠、檢查井、收水井及其附件、閘門、起調蓄作用的滯水池和天然水泡、氧化塘、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城市排水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有償服務,污、廢水點(源)分別治理和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排水工作的主管部門,下設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排水設施日常管理工作。並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依法行使對用戶支線和區排水設施的檢查監督和指導協調職能。
區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排水明渠、滯水池及道路側溝等排水設施的清障、清淤和養護的管理工作,確保排水暢通和設施完好。
縣(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排水設施管理工作。
規劃、環保、水利、衛生防疫、土地、房產、公安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配合做好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和制止、舉報損壞城市排水設施行為的權利。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江河流域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及污、廢水治理規劃並將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及污、廢水治理項目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第八條城市排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第九條使用城市市政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排水設施,應經排水管理機構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的排水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第十條城市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建設資金,可採取國家投資、地方自籌、利用國內外資金、向受益單位開征污水處理費等方式籌措。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和個人在本市投資興辦城市排水設施,並在有關政策上給予優惠。第十一條單位或個人自建的排水設施,在綜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流量允許的前提下,應准許其他單位有償入網。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排水工程竣工後,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方可向城市排水管網排水。建設者應同時將竣工資料移交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存檔。第三章設施管理第十三條排水設施管理責任劃分:
(一)市政排水設施和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由市排水設施管理機構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所有者負責;屬聯建單位的,由聯建單位共同負責;委託他人代管的,由被委託者負責;
(三)封閉式集貿市場、攤區內占壓的公共排水設施由占壓者或市場、攤區主辦者負責;
(四)滯水池及其連接管和附屬設施、道路側溝、排水明渠,由其所在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十四條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對所分管的排水設施進行清掏養護、維修和管理,確保各類排水設施完好暢通。因管理不善,致使排水設施損害、堵塞、污水漫溢,造成損失的,其責任者應視損失程度,予以賠償。
未經市排水管理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動、私自接裝分支管道或改變排水流向;不得擅自拆卸排水設施、穿越排水管網檢查井(污、雨水井);以及不按排水管理機構指定地點排放污、廢水。第十五條城市排水設施安全保護區:
(一)重力流排水管道外緣兩側各3米;壓力流管道外緣兩側各5米;
(二)排水泵站圍牆外緣15米;
(三)滯水池柵欄外緣3米;
(四)檢查井、收吐水口外緣2米;
(五)區轄雨水乾渠自壩腳起背水面外延各5米。第十六條在排水設施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圈佔、堵塞、覆蓋、拆除、損壞排水設施;
(二)傾倒垃圾、殘土等廢棄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三)爆破、放牧、養魚、抽水、截流或挖坑取土、濫墾濫種、亂堆亂放、明火作業、修建建築物及構築物;
(四)植樹、埋設各種線桿。第十七條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圈佔、占壓市政排水設施。確需臨時圈佔、占壓有排水設施地段或開挖排水管道的,應經排水管理機構同意。圈佔、占壓期間,圈佔、占壓單位應採取防護措施並負責該范圍內排水管井的清掏和疏通。城市排水設施出現故障需要搶修時,可以先行拆除占壓物,損失由臨時占壓者承擔。
❾ 廣州市污水集中處理建設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廣州市污水處理建設速度,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凡在市政污水處理廠建設規劃范圍內,向市政排水系統排放污、廢水的企事業單位和統建的居民生活小區,其所排污、廢水中的化學耗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懸浮物等項指標中的任何一項超過排入水體標準的,均應按照污水治理總體規劃的要求,納入市政污水處理系統,進行集中統一處理。排污單位應把原用於自行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基建投資費作為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交由市政管理局按規劃統籌建設市政污水處理廠。但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自行建成污水處理設施,或經環保部門批准,正在建設污水生化處理設施的單位除外。第三條凡應交納而未交納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建設項目,規劃和環保部門不得辦理該項目的報建手續。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實施之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戶,按規定應進行污水處理而沒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則按現在的排污總量的50%補交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實施以後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戶,按規定應進行污水處理而沒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則按現在的排污總量的100%補交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第四條排污量計算標准:根據排污單位的行業類型、等級檔次和用水設施的情況分類計算。
(一)居民生活小區:按居住人口以0.315M3/人·日計。居住人口數按建築總面積換算:
1.包括有學校、幼兒園、居委、派出所、銀行、郵電等公建配套設施在內的,按綜合人平建築面積15M2/人換算;
2.不包括上述公建配套設施在內的,按人平建築面積12M2/換算。
(二)酒樓、賓館、旅店、招待所、飲食店、綜合樓、綜合商場等商旅飲食業,按下列辦法分類計算:
1.床位:
(1)酒樓、賓館、旅店、綜合樓中的旅業,視等級檔次,按0.8~1.4M3/床·日計;
(2)一百床位以下的招待所,按0.6M3/床·日計;一百床位以上的按上款標准計算。
2.餐廳:屬對外營業的餐廳,按0.16M3/座·次計;屬內部職工飯堂,按0.005M3/人·次計。
3.辦公、服務人員:按0.05~0.08M3/人·日計。
4.洗衣水:按0.1M3/公斤(衣物)計。
5.洗車水:按1M3/輛計。
6.空調、鍋爐和冷卻循環用水:按一次注入總水量的10%計。
7.游泳池水:按游泳池容積除以換水天數,求出每天的排水量。
(三)醫院、衛生院中的住院部按0.5M3/床·日計;門診部按0.005M3/人·次計。
(四)影劇院按0.008M3/場·座計。影劇院內附設的飲食業,按本辦法本條第(二)項第2款標准另計。
(五)用水資料不全或難以確定的,可按建設項目或用水單位的自來水日用量的90%計算。
(六)對飲料廠等以水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產品的企業,其污水量的計算,由市政管理部門與企業具體商定。第五條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收費標准,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計出的排污量按1000元/噸·日計收。第六條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由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內持有關批文、污水排放資料到市政管理局辦理繳費手續,一次交清。對建設規模大、周期長、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和綜合開發小區,可申請分期交納。如排污量在2000~3000噸/日范圍,建設周期在三年以內的,可分兩期交納,第一期交付總數的60%,第二期繳清;排污量在3000噸/以上,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上,可分三期交納,第一、二、三期分別交付總數的50%、30%、20%。
經批准分期繳費的排污戶,第一期應在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內交付;其餘各期交付的具體時間,可根據項目建設周期的長短,由繳費單位與市政管理部門具體商定,並簽訂協議。第七條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應納入該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更新改造資金計劃,並在該項目投資中列支;已建成投入使用需交納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項目,此項費用可從更新改造資金、固定資產折舊費中支付,列入單位的生產成本。
需補交污水集中處理建設費的排污戶,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一次過交付完畢。一次交付確有困難的,可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分期交付。但不得超過三年和三期,第一年期應交付不少於總數的50%。對個別經濟效益差的企業或虧損戶,確無能力補交污水集中處理費的,需由審計部門提供證明材料,經本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經市政管理局審查同意,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准,可緩交或減交。
❿ 廣東省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其環境效益,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轄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運營和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編制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專項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依法對污水處理廠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對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的環境保護工作、投產後的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必須嚴格執行污水處理廠設計規范,並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徵、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選擇適用的污水處理工藝。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體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區域的污水處理廠,應採用脫氮除磷工藝。對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氮、磷等指標超標的,必須限期治理。
第五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及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制度。
日處理10萬立方米以上(含10萬立方米)污水處理廠的初步設計必須報省建設廳審查,1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級以上市建設部門審查。
第六條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應優先於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保證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
第七條推行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制度。政府要通過其授權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
對於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特許經營的,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由政府授權部門與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
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規范設置排污口。在排污口應設置水量自動計量裝置,安裝pH、COD(或TOC)等主要水質指標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並與當地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聯網。
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必須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運行單位應正常使用、維護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
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必須按規定落實雜訊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設施。新建(包括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批復意見要求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
第十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完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請,經同意後污水處理廠方可進行試生產。
污水處理廠投入試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必須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污水處理廠方可正式投產。
對試生產三個月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三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准後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
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嚴格污水處理廠運營經費管理。污水處理費的支付應由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的監測機構出具的污水處理量和出水水質報告,經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核定撥款。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必須在污水處理廠正式運營前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和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等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部門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排水戶實施排水許可證制度。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利用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水的建設項目,其污水排放必須符合污水處理廠進水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與污水處理廠簽訂污水處理合同,並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污水處理廠或其污水收集管網排放污水。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廠應當依法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向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排放污染物符合規定的標准。
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按有關規定徵收排污費,並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污泥經鑒別屬於危險廢物的,必須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對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並定期(按月、季、年)向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各級環保部門須將轄區內的污水處理廠作為重點污染源進行管理,加強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
各地級以上市的環境監測機構,對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每季度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常規監測。
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對廣東省的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測、核查。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問題,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的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報告:
(一)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污水處理廠設計參數,可能嚴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
(二)在線監測監控系統、重要設備或配套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
接到報告後,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污水處理廠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15天向環保部門申請,並向建設部門備案,在獲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對於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關鍵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污水處理廠不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損毀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環保部門同意停止運行污水處理設施的,按《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社會影響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於謊報實際運行數據以及製造虛假數據的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依據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應終止特許經營權或委託經營權,取消其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格。
第二十五條對各級建設部門、環保部門或者依法委託的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門)是指各級市、縣的建設、規劃、市政、公用、水務、城管等城鎮污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有關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和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條款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有關污水處理廠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條款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