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化糞池需要多長時間一清理
一般情況是一年來清理兩次源,也看用的人數和覆蓋面積,不能等到堆積的不通了再去清理,麻煩還影響使用。定期去檢查清理,能夠延長設備的使用時間,也會節約經濟費用。或者和專業的清理公司簽訂合同,定期來檢查清理,也比較省事,就不用每次都去找人,找不到合適的還耽誤時間,費用也不低。
㈡ 求施工現場應急預案和措施
為了防止施工現場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完善應急工作機制,在工程項目發生事故狀態下,迅速有序地開展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搶救傷員,減少事故損失,制定本預案。
2 危險性分析
2.1 項目概況
2.2 危險源情況
根據從事工程的項目特點,所承接的項目主要有機械設備、電氣焊、高空作業等工程施工。可發生和重大危險因素的生產安全事故有高空墜落事故、觸電事故、坍塌事故、電焊傷害事故、車輛火災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火災爆炸事故、機械傷害事故等。
3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3.1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與職責
(1)項目經理是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第一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緊急情況處理的指揮工作。成員分別由商務經理、生產經理、項目書記、總工程師、機電經理組成。安監部長是應急救援第一執行人,擔任副組長,負責緊急情況處理的具體實施和組織工作。
(2)生產經理是坍塌事故應急小組第二負責人,機電經理是觸電事故應急小組第二負責人,現場經理是大型腳手架及高處墜落事故、電焊傷害事故、車輛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火災及爆炸事故、機械傷害事故應急第二負責人,分別負責相應事故救援組織工作的配合工作和事故調查的配合工作。
3.2 應急小組下設機構及職責
(1)搶險組:組長由項目經理擔任,成員由安全總監、現場經理、機電經理、項目工程師和項目班子及分包單位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搶險行動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的搶險行動;及時向指揮部報告搶險進展情況。
(2)安全保衛組:組長由項目書記擔任,成員由項目行政部、經警組成。
主要職責是負責事故現場的警戒,阻止非搶險救援人員進入現場,負責現場車輛疏通,維持治安秩序,負責保護搶險人員的人身安全。
(3)後勤保障部:組長由項目書記擔任,成員由項目物資部、行政部、合約部、食堂組成。
主要職責是:負責調集搶險器材、設備;負責解決全體參加搶險救援工作人員的食宿問題。
(4)醫療救護組:組長由項目衛生所醫生組成,成員由衛生所護士、救護車隊組成。
主要職責是:負責現場傷員的救護等工作。
(5)善後處理組:組長由項目經理擔任,成員由項目領導班子組成。
主要職責是:負責做好對遇難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協調落實遇難者家屬撫恤金和受傷人員住院費問題;做好其他善後事宜。
(6)事故調查組:組長由項目經理、公司責任部門領導擔任,成員有項目安全部長,公司相關部門,公司有關技術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是:負責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和圖紙的測繪,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件的性質,提出應對措施,如確定為事故,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4 預防與預警
4.1 預防
4.1.1 預防高處墜落的預防措施
(1)加強安全自我保護意識教育,強化管理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
(2)重點部位項目,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專業人員旁站監督制度。
(3)隨施工進度,及時完善各項安全防護設施,各類豎井安全門欄必須設制警示牌。
(4)各類腳手架及垂直運輸設備搭設、安裝完畢後,未經驗收禁止使用。
(5)安全專業人員,加強安全防護設施巡查,發現隱患及時落實解決。
4.1.2 火災、爆炸事故預防措施
各施工現場應根據各自進行的施工工程的具體的情況制定方案,建立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施工的各項操作規程。
(1)根據施工的具體情況制定消防保衛方案,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
(2)在工程場地內不得存放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3)施工單位不得在工程內設置調料間,不得在工程內進行油漆的調配。
(4)工程場地內嚴禁吸煙,使用各種明火作業應開具動火證並設專人監護。
(5)作業現場要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
(6)施工期間工程內使用各種明火作業應得到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部消防保衛部門的批准,並且要配備充足滅火材料和消防器材。
(7)嚴禁在施工工程現場內存放氧氣瓶、乙炔瓶。
(8)施工作業時氧氣瓶、乙炔瓶要與動火點保持10米的距離,氧氣瓶與乙炔瓶的距離應保持5米以上。
(9)進行電、氣焊作業要取得動火證,並設專人看管,施工現場要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
(10)作業人員必須持上崗證,到項目經理部有關人員處辦理動火證,並按要求對作業區域易燃易爆物進行清理,對有可能飛濺下落火花的孔洞採取措施進行封堵。
4.1.3 觸電事故預防措施
(1)堅持電氣專業人員持證上崗,非電氣專業人員不準進行任何電氣部件的更換或維修。
(2)建立臨時用電檢查制度,按臨時用電管理規定對現場的各種線路和設施進行檢查和不定期抽查,並將檢查、抽查記錄存檔。
(3)檢查和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膠鞋、絕緣手套;必須使用電工專用絕緣工具。
(4)臨時配電線路必須按規范架設,架空線必須從採用絕緣導線,不得採用塑膠軟線,不得成束架空敷設,不得沿地面明敷。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架設和使用必須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的規定。
(6)施工機具、車輛及人員,應與線路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規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採用可靠的防護措施。
(7)配電系統必須實行分級配電。現場內所有電閘箱的內部設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箱內電器必須可靠、完好,其選型、定值要符合有關規定,開關電器應標明用途。電閘箱內電器系統需統一樣式,統一配置,箱體統一刷塗桔黃色,並按規定設置圍欄和防護棚,流動箱與上一級電閘箱的連接,採用外搽連接方式(所有電箱必須使用定點廠家的認定產品)。
(8)工地所有配電箱都要標明箱的名稱、控制的各線路稱謂、編號、用途等。
(9)應保持配電線路及配電箱和開關箱內電纜、導線對地絕緣良好,不得有破損、硬傷、帶電梯裸露、電線受擠壓、腐蝕、漏電等隱患,以防突然出事。
(10)獨立的配電系統必須採用三相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非獨立系統可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接零或接地保護方式。各種電氣設備和電力施工機械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必須按規定採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11)在採取接地和接零保護方式的同時,必須設兩級漏電保護裝置,實行分級保護,形成完整的保護系統。漏電保護裝置的選擇應符合規定。
(12)為了在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時能確保現場的照明不中斷,配電箱內的動力開關與照明開關必須分開使用。
(13)開關箱應由分配電箱配電。注意一個開關控制兩台以上的用電設備不可一閘多用,每台設備應由各自開關箱,嚴禁一個開關控制兩台以上的用電設備(含插座),以保證安全。
(14)配電箱及開關箱的周圍應有兩人同時工作的足夠空間和通道,不要在箱旁堆放建築材料和雜物。
(15)各種高大設施必須按規定裝設避雷裝置。
(16)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米;開關箱與它所控制的電氣設備相聚不得超過3米。
(17)電動工具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工具的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完好,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和調換,工具的外絕緣應完好無損,維修和保管有專人負責。
(18)施工現場的照明一般採用220V電源照明,結構施工時,應在頂板施工中預埋管,臨時照明和動力電源應穿管布線,必須按規定裝設燈具,並在電源一側加裝漏電保護器。
(19)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電焊機外殼應做接零或接地保護。施工現場內使用的所有電焊機必須加裝電焊機觸電保護器。接線應壓接牢固,並安裝可靠防護罩。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金屬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做迴路地線。焊把線無破損,絕緣良好。電焊機設置點應防潮、防雨、防砸。
4.2 信息報告
(1)事故發現人員,應立即向組長(副組長)報告。如果是火災事故,必須同時打119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急救撥打120、999。
(2)組長接到報警後,通知副組長、組員,立即啟動應急救援系統。
(3)根據事故類別向事故發生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4)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 事故發生時間、類別、地點和相關設施;
-- 聯系人姓名和電話等;
5 應急響應
5.1 大型腳手架及高處墜落事故應急處置
5.1.1 大型腳手架出現變形事故徵兆時的應急措施
(1)因地基沉降引起的腳手架局部變形。在雙排架橫向截面上架設八字戧或剪刀撐,隔一排立桿架設一組,直到變形區外排。八字戧或剪刀撐下腳必須設在堅實、可靠的地基上。
(2)腳手架賴以生根的懸挑鋼梁撓度變形超過規定值,應對懸挑鋼梁後錨固點進行加固,鋼樑上面用鋼支撐加U形托旋緊後頂住屋頂。預埋鋼筋環與鋼梁之間有空隙,須用馬楔備緊。吊掛鋼梁外端的鋼絲繩逐根檢查,全部緊固,保證均勻受力。
(3)腳手架卸荷、拉接體系局部產生破壞,要立即按原方案制定的卸荷拉接方法將其恢復,並對已經產生變形的部位及桿件進行糾正。如糾正腳手架向外張的變形,先按每個開間設一個5t倒鏈,與結構綳緊,松開剛性拉接點,各點同時向內收緊倒鏈,至變形被糾正,做好剛性拉接,並將各卸荷點鋼絲繩收緊,使其受力均勻,最後放開倒鏈。
5.1.2 大型腳手架失穩引起倒塌及造成人員傷亡時的應急措施
(1)迅速確定事故發生的准確位置、可能波及的范圍、腳手架損壞的程度、人員傷亡情況等,以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置。
(2)劃出事故特定區域,非救援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特定區域。迅速核實腳手架上作業人數,如有人員被坍塌的腳手架壓在下面,要立即採取可靠措施加固四周,然後拆除或切割壓住傷者的桿件,將傷員移出。如腳手架太重可用吊車將架體緩緩抬起,以便救人。如無人員傷亡,立即實施腳手架加固或拆除等處理措施。以上行動須由有經驗的安全員和架子工長統一安排。
5.1.3 發生高處墜落事故的搶救措施
(1)救援人員首先根據傷者受傷部位立即組織搶救,促使傷者快速脫離危險環境,送往醫院救治,並保護現場。察看事故現場周圍有無其它危險源存在。
(2)在搶救傷員的同時迅速向上級報告事故現場情況。
(3)搶救受傷人員時幾種情況的處理:
-- 如確認人員已死亡,立即保護現場。
-- 如發生人員昏迷、傷及內臟、骨折及大量失血:①立即聯系120、999急救車或距現場最近的醫院,並說明傷情。為取得最佳搶救效果,還可根據傷情送往專科醫院。②外傷大出血:急救車未到前,現場採取止血措施。③骨折:注意搬運時的保護,對昏迷、可能傷及脊椎、內臟或傷情不詳者一律用擔架或平板,禁止用摟、抱、背等方式運輸傷員。
-- 一般性傷情送往醫院檢查,防止破傷風。
5.2 觸電事故應急處置
(1)截斷電源,關上插座上的開關或拔除插頭。如果夠不著插座開關,就關上總開關。切勿試圖關上那件電器用具的開關,因為可能正是該開關漏電。
(2)若無法關上開關,可站在絕緣物上,如一疊厚報紙、塑料布、木板之類,用掃帚或木椅等將傷者撥離電源,或用繩子、褲子或任何干布條繞過傷者腋下或腿部,把傷者拖離電源。切勿用手觸及傷者,也不要用潮濕的工具或金屬物質把傷者撥開,也不要使用潮濕的物件拖動傷者。
(3)如果患者呼吸心跳停止,開始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按壓。切記不能給觸電的人注射強心針。若傷者昏迷,則將其身體放置成卧式。
(4)若傷者曾經昏迷、身體遭燒傷,或感到不適,必須打電話叫救護車,或立即送傷者到醫院急救。
(5)高空出現觸電事故時,應立即截斷電源,把傷人抬到附近平坦的地方,立即對傷人進行急救。
(6)現場搶救觸電者的原則:現場搶救觸電者的經驗原則是:迅速、就地、准確、堅持。迅速--爭分奪秒時觸電者脫離電源;就地--必須在現場附近就地搶救,病人有意識後在就近送醫院搶救。從觸電時算起,5分鍾以內及時搶救,救生率90%左右。10分鍾以內搶救,救生率6.15%希望甚微;准確--人工呼吸發的動作必須准確;堅持--只要有百萬分之一希望就要近百分之百努力搶救。
5.3 坍塌事故應急處置
(1)坍塌事故發生時,安排專人及時切斷有關閘門,並對現場進行聲像資料的收集。發生後立即組織搶險人員再半小時內到達現場。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人工和機械相結合的方法,對坍塌現場進行處理。搶救中如遇到坍塌巨物,人工搬運有困難時,可調集大型的吊車進行調運。在接近邊坡處時,必須停止機械作業,全部改用人工扒物,防止誤傷被埋人員。現場搶救中,還要安排專人對邊坡、架料進行監護和清理,防止事故擴大。
(2)事故現場周圍應設警戒線。
(3)統一指揮、密切協同的原則。坍塌事故發生後,參戰力量多,現場情況復雜,各種力量需在現場總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積極配合、密切協同,共同完成。
(4)以快制快、行動果斷的原則。鑒於坍塌事故有突發性,在短時間內不易處理,處置行動必須做到接警調度快、到達快、准備快、疏散救人快、達到以快制快的目的。
(5)講究科學、穩妥可靠的原則。解決坍塌事故要講科學,避免急躁行動引發連續坍塌事故發生。
(6)救人第一的原則。當現場遇有人員受到威脅時,首要任務是搶救人員。
(7)傷員搶救立即與急救中心和醫院聯系,請求出動急救車輛並做好急救准備,確保傷員得到及時醫治。
(8)事故現場取證救助行動中,安排人員同時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工作,以利於事故處理,防止證據遺失。
(9)自我保護,在救助行動中,搶救機械設備和救助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配齊安全設施和防護工具,加強自我保護,確保搶救行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5.4 電焊傷害事故應急處置
(1)未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不準進行焊接工作。焊接鍋爐承壓部件、管道及承壓容器等設備的焊工,必須按照鍋爐監察規程(焊工考試部分)的要求,經過基本考試和補充考試合格,並持有合格證,方可允許工作。
(2)焊工應穿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準扎在褲子里。口袋須有遮蓋,腳下穿絕緣橡膠鞋,以免焊接時被燒傷。
(3)焊工應帶絕緣手套,不得濕手作業操作,以免焊接時觸電。
(4)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設備。
(5)高空電焊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安全帶,作業面設水平網兜並鋪彩條布,周圍用密目網維護,以防焊渣四濺。
(6)不準在帶有壓力(液體壓力或氣體壓力)的設備上或帶電的設備上進行焊接。
(7)現場上固定的電源線必須加塑料套管埋地保護,以防止被加工件壓迫發生觸電。
(8)電焊施工前,項目要統一辦理動火證。
5.5 車輛火災事故應急處置
(1)車輛火災事故發生後,項目應立即組織人員滅火,有可能的情況下卸下車上貨物。
(2)疏通事發現場道路,保證救援工作順利進行,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帶。
(3)在急救過程中,遇有威脅人身安全權情況時,應首先確保人身安全,迅速組織脫離危險區域或場所後,再採取急救措施。
(4)為防止車輛爆炸,項目人員除自救外,還應向社會專業救援隊伍求援,盡快撲滅火情。
(5)定期檢查維修車輛,檢查車輛山滅火器的配備,保證良好的車況是防止車輛發生火災的最好措施。
(6)夏季天氣炎熱,車內溫度高,為防止車輛自燃現象的發生,應盡量將車停在陰涼處或定時對車倆灑水降溫。
5.6 重大交通事故應急處置
(1)事故發生後,迅速撥打急救電話,並通知交警。
(2)項目在接到報警後,應立即組織自救隊伍,迅速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並派人保護現場。
(3)協助交警疏通事發現場道路,保證救援工作順利進行,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帶。
(4)做好事後人員的安撫、善後工作。
5.7 火災、爆炸事故事故應急處置
5.7.1 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流程應遵循的原則
(1)緊急事故發生後,發現人應立即報警。一旦啟動本預案,相關責任人要以處置重大緊急情況為壓倒一切的首要任務,絕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各部門之間、各單位之間必須服從指揮、協調配和,共同做好工作。因工作不到位或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求有關人員的責任。
(2)項目在接到報警後,應立即組織自救隊伍,按事先制定的應急方案立即進行自救;若事態情況嚴重,難以控制和處理,應立即在自救的同時向專業隊伍救援,並密切配合救援隊伍。
(3)疏通事發現場道路,保證救援工作順利進行;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帶。
(4)在急救過程中,遇有威脅人身安全情況時,應首先確保人身安全,迅速組織脫離危險區域或場所後,再採取急救措施。
(5)切斷電源、可燃氣體(液體)的輸送,防止事態擴大。
(6)安全總監為緊急事務聯絡員,負責緊急事物的聯絡工作。
(7)緊急事故處理結束後,安全總監應填寫記錄,並召集相關人員研究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對策。
5.7.2 火災、爆炸事故的應急措施
(1)對施工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
目的是幫助施工人員學習防火、滅火、避難、危險品轉移等各種安全疏散知識和應對方法,提高施工人員對火災、爆炸發生時的心理承受能和應變力。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施工人員不僅可以沉穩自救,還可以冷靜地配合外界消防員做好滅火工作,把火災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2)早期警告。事件發生時,在安全地帶的施工人員可通過手機、對講機向樓上施工人員傳遞火災發生信息和位置。
(3)緊急情況下電梯、樓梯、馬道的使用
高層建築在發生火災時,不能使用室內電梯和外用電梯逃生。因為室內電梯井會產生"煙囪效應",外用電梯會發生電源短路情況。最好通過室內樓梯或室外腳手架馬道逃生(本工程建築高度不高,最好採取這種方法逃生)。如果下行樓梯受阻,施工人員可以在某樓層或樓頂部耐心等待救援,打開窗戶或劃破安全網保持通風,同時用濕布捂住口鼻,揮舞彩色安全帽表明你所處的位置。切忌逃生時在馬道上擁擠。
5.7.3 火災、爆炸發生時人員疏散應避免的行為因素
(1)人員聚集
災難發生時,由於人的生理反應和心理反應決定受災人員的行為具明顯向光性,盲從性。向光性是指在黑暗中,尤其是辨不清方向,走投無路時,只要有一絲光亮,人們就會迫不及待的向光亮處走去。盲從性是指事件突變,生命受到威脅時,人們由於過分緊張、恐慌,而失去正確的理解和判斷能力,只要有人一聲招呼,就會導致不少人跟隨、擁擠逃生,這會影響疏散甚至造成人員傷亡。
(2)恐慌行為
是一種過分和不明智的逃離行為,它極易導致各種傷害性情感行動。如:絕望、歇斯底里等。這種行為若導致"競爭性"擁擠,再進入火場,穿越煙氣空間及跳樓等行動,時常帶來災難性後果。
(3)再進火場行為
受災人已經撤離或將要撤離火場時,由於某些特殊原因驅使他們再度進入火場,這也屬於一種危險行為,在實際火災案例中,由於再進火場而導致災難性後果的佔有相當大的比例。
5.8 機械傷害事故應急處置
應急指揮立即召集應急小組成員,分析現場事故情況,明確救援步驟、所需設備、設施及人員,按照策劃、分工,實施救援。需要救援車輛時,應急指揮應安排專人接車,引領救援車輛迅速施救。
5.8.1 塔式起重機出現事故徵兆時的應急措施
(1)塔吊基礎下沉、傾斜:①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將回轉機構鎖住,限制其轉動。②根據情況設置地錨,控制塔吊的傾斜。
(2)塔吊平衡臂、起重臂折臂:①塔吊不能做任何動作。②按照搶險方案,根據情況採用焊接等手段,將塔吊結構加固,或用連接方法將塔吊結構與其它物體聯接,防止塔吊傾翻和在拆除過程中發生意外。③用2-3台適量噸位起重機,一台鎖起重臂,一台鎖平衡臂。其中一台在拆臂時起平衡力矩作用,防止因力的突然變化而造成傾翻。④按搶險方案規定的順序,將起重臂或平衡臂連接件中變形的連接件取下,用氣焊割開,用起重機將臂桿取下;⑤按正常的拆塔程序將塔吊拆除,遇變形結構用汽焊割開。
(3)塔吊傾翻:①採取焊接、連接方法,在不破壞失穩受力情況下增加平衡力矩,控制險情發展。②選用適量噸位起重機按照搶險方案將塔吊拆除,變形部件用氣焊割開或調整。
(4)錨固系統險情:①將塔式平衡臂對應到建築物,轉臂過程要平穩並鎖住。②將塔吊錨固系統加固。③如需更換錨固系統部件,先將塔機降至規定高度後,再行更換部件。
(5)塔身結構變形、斷裂、開焊:①將塔式平衡臂對應到變形部位,轉臂過程要平穩並鎖住。②根據情況採用焊接等手段,將塔吊結構變形或斷裂、開焊部位加固。③落塔更換損壞結構。
5.8.2 小型機械設備事故應急措施
(1)發生各種機械傷害時,應先切斷電源,再根據傷害部位和傷害性質進行處理。
(2)根據現場人員被傷害的程度,一邊通知急救醫院,一邊對輕傷人員進行現場救護。
(3)對重傷者不明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度的,不要盲目進行搶救,以免引起更嚴重的傷害。
5.8.3 機械傷害事故引起人員傷亡的處置:
(1)迅速確定事故發生的准確位置、可能波及的范圍、設備損壞的程度、人員傷亡等情況,以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置。
(2)劃出事故特定區域,非救援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特定區域。迅速核實塔式起重機上作業人數,如有人員被壓在倒塌的設備下面,要立即採取可靠措施加固四周,然後拆除或切割壓住傷者的桿件,將傷員移出。
(3)搶救受傷人員時幾種情況的處理:
-- 如確認人員已死亡,立即保護現場;
-- 如發生人員昏迷、傷及內臟、骨折及大量失血:①立即聯系120、999急救車或距現場最近的醫院,並說明傷情。為取得最佳搶救效果,還可根據傷情聯系專科醫院。②外傷大出血:急救車未到前,現場採取止血措施。③骨折:注意搬動時的保護,對昏迷、可能傷及脊椎、內臟或傷情不詳者一律用擔架或平板,不得一人抬肩、一人抬腿。
-- 一般性外傷:①視傷情送往醫院,防止破傷風。②輕微內傷,送醫院檢查。
-- 制定救援措施時一定要考慮所採取措施的安全性和風險,經評價確認安全無誤後再實施救援,避免因採取措施不當而引發新的傷害或損失。
6 應急物資及裝備
(1)救護人員的裝備:頭盔、防護服、防護靴、防護手套、安全帶、呼吸保護器具等;
(2)滅火劑:水、泡沫、CO2、鹵代烷、乾粉、惰性氣體等;
(3)滅火器:乾粉、泡沫、1211、氣體滅火器等;
(4)簡易滅火工具:掃帚、鐵鍬、水桶、臉盆、沙箱、石棉被、濕布、乾粉袋等;
(5)消防救護器材:救生網、救生梯、救生袋、救生墊、救生滑桿、緩降器等;
(6)自動蘇生器:適用於搶救因中毒窒息、胸外傷、溺水、觸電等原因造成的呼吸抑制或窒息處於假死狀態的傷員。
(7)通訊器材:固定電話一個,行動電話:原則上每個管理人員一人一個,對講機若干。
7 預案管理
7.1 培訓
(1)根據受訓人員和工作崗位的不同,選擇培訓內容,制定培訓計劃。
(2)培訓內容:鑒別異常情況並及時上報的能力與意識;如何正確處理各種事故;自救與互救能力;各種救援器材和工具使用知識;與上下級聯系的方法和各種信號的含義;工作崗位存在哪些危險隱患;防護用具的使用和自製簡單防護用具;緊急狀態下如何行動。
7.2 演練
項目部按照假設的事故情景,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現場實際演練,將演練方案及經過記錄在案。
8 預案修訂與完善
(1)為了能把新技術和新方法運用到應急救援中去,以及對不斷變化的具體情況保持一致,預案應進行及時更新,必要時重新編寫。
(2)對危險源和新增裝置、人員變化進行定期檢查,對預案及時更新。
(3)在實踐和演習中提高水平,對預案進一步合理化。
㈢ 危險廢物應急預案
危險廢物事故防範措施及應急預案(附事故應急預案)
為確保在發生危險廢物流失、泄漏、擴散等意外事故時能夠及時、迅速、有序地處理由此造成的環境污染及人員傷害,保障公司群眾和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於全廠危險廢物。
一. 危險廢物意外事故的確認
危險廢物意外事故是指危險廢物在產生、收集、貯存、處理等環節上出現了擴散、流失、泄漏、人員受傷等情況。啟動本公司事故應急預案處置。
二. 危險廢物意外事故分級
根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發生後導致的人員傷亡情況及環境污染程度分為三級:
一級:發生危險廢物流失、擴散、泄漏時,需緊急處理的。
二級: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廢液、廢油)意外事故導致廠區環境污染(50—200㎡)或人員(2-5人),須對區域污染緊急處理或對受傷人員緊急救護的。
三級: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廢液、廢油)意外事故導致人員死亡或5人以上受傷,須對受傷人員提供危險救護和現場救援的;導致廠區200㎡以上污染,需緊急處理的。
三. 指揮系統與職責
成立以(副)總經理為主要負責人,人事部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危險廢物意外事故處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環保課負責對上級部門報告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情況,協調市專家組的鑒定工作,保障信息通暢。
人事部負責組織專家及相應的醫務人員,做好受損害人員診斷、治療、搶救和醫務人員的個人防護工作;負責緊急處理時家屬的安撫工作。
環保課負責協調事故現場的監測,以及控制措施效果的評估;負責組織協調現場人員分流、調查采樣的安全。
人事部負責保障意外事故緊急處理時所需危險防護用品的供應。
環保課負責危險廢物的集中、收集、轉貯、防止損失加重。
四、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
1.不同品種危險廢物分別存放在不同容器中,不得混合。
2.危險廢物貯藏間外貼有「危險廢物」字樣標識
3.固體危險廢物:包裝完整,不滲漏。
4.液體危險廢物:容器密封、有蓋;
5.氣體危險廢物:容器密封、安全閥良好。
6.危險廢液暫時存放應採取防滲漏、防外溢措施。
7.各部門及承包商在設備維修中產生的廢油、設備漏油和汽車維修廢油應全部倒入指定區域的廢油桶中。不得倒入廠內、外空地、草地及地下管網的檢查井中。灑漏在地面的廢油由責任部門(相關方由相關負責部門監督)用棉紗或報紙清除。
8.擦機器、設備及擦油手的廢油棉紗,需放置在各部門指定的廢油棉紗容器內。集中送到廢棄庫按危廢處置。
9.廢棄或暫時不用的空油桶應送交廢棄庫集中存放,避免油污污染地面及雨水沖刷後污染地下水。
五. 意外事故的應急響應
意外事故發生後,廠危險廢物意外事故指揮小組,根據意外事故的不同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措施:
一級響應:
1意外事故現場立即進行處理,包括灑散危險廢物的再收集,必要時采樣監測,由環保課 生產車間負責。
1.1.1若屬危險化學廢液少量灑漏,立即用水清洗。
1.1.2若屬廢油少量灑漏,立即用廢紙或棉紗擦乾凈,帶油廢紙或棉紗集中送到廢棄庫按危險廢物處置。
1.2意外事故報告:48小時內向衛生局、環保局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搶救工作情況,由總務課負責。
二級響應:
1意外事故現場立即進行處理,包括灑散危險廢物的再收集,必要時采樣監測,由總務課負責。
2. 1.1若屬危險化學廢液多量灑漏,(導致廠區環境污染50—200㎡),立即用木粉或棉紗吸收廢液,產生的廢木粉或廢棉紗送到廢棄物指定地點按危險廢物處置。
2. 1.2若屬廢油多量灑漏,(導致廠區環境污染50—200㎡),立即用棉紗吸收廢油,然後用木粉擦乾凈帶油地面,產生的廢木粉或廢棉紗送到廢棄物指定地點按危險廢物處置。注意現場禁帶火種。
2.2意外事故受傷者就地隔離治療,密切觀察接觸者,必要時請醫院醫生協助救治,由辦公室負責。
2.3 意外事故實施現場管制,由總務課負責。
2.4意外事故報告:24小時內向衛生局、環保局主管部門報告查結果,採取相應緊急措施,由生技科負責。
三級響應:
3.1意外事故立即進行相應處理,包括灑漏危險廢物的再收集,由總務課 生產車間負責。
3. 1.1若屬危險化學廢液大量灑漏,(導致廠區環境污染200㎡以上),立即用大量沙土吸收廢液,產生沙土送到廢棄物指定地點按危險廢物處置。
3. 1.2若屬廢油大量灑漏,(導致廠區環境污染200㎡以上),立即用棉紗吸收廢油,然後用大量沙土吸收廢油,然後用木粉擦乾凈帶油地面,產生的帶油木粉或沙土送到廢棄物指定地點按危險廢物處置。事故現場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注意現場禁帶火種。
3.2 意外事故報告:1小時內向衛生局、環保局主管部門報告,由人事部總務課負責。
3.3 立即組織醫護人員開展救治,由人事部負責。
3.4做好監測,觀察其發展動態,隨時向指揮領導小組匯報,由人事部總務課負責。
3.5立即組織保障搶救、搶險物資供應,由人事總務課負責。
3.6 作好相關人員的個人防護工作,由生產車間、總務課負責。
3.7意外事故實施現場管制,由環保課負責。
六、結束響應:受污染的環境已緊急處理;受傷人員已得到救治,由本次意外事故再次引發事 故的因素已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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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06 月01 日
㈣ 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總則 折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折疊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折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折疊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折疊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折疊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折疊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㈤ 危險廢物事故應急預案
(二)應急搶救預案
1、目的
為了在突發安全事故或事件發生時,能迅速、有序、有效地應急救援,減少和杜絕重大安全事故或緊急事件發生而造成的人員傷亡、疾病和工程破壞、財產損失,特製定本預案。
2、應急辦法
2.1施工現場出現員工人體傷害時,根據傷害的程度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進行現場治療、醫院治療和搶救。平時,項目部應備有醫葯箱,配有常用的醫葯用品。
2.2觸電傷害,現場搶救的原則:迅速、就地、准確、堅持。
(1)迅速脫離電源:
A、脫離電源就是要把觸電者觸電線路的開關、刀閥或其它斷路設備斷開,或設法將觸電者與帶電設備脫離。
B、觸電者脫離電源前,救護人員不準用手直接接觸觸電者身體,用乾燥的木棒、竹子等不導電的東西解救觸電者時,要防止電線反彈向自己身體。
(2)脫離電源後的處理:
A、觸電傷員如神志清醒,應使其就地躺平,嚴密觀察,暫時不要站立或走動。
B、如觸電傷員神志不清,應使其就地仰面躺平,且確保氣道通暢,並用5秒鍾時間,呼叫傷員或輕拍其肩部,以判定傷員是否意識喪失,禁止搖動傷員頭部呼叫傷員。
C、立即呼叫醫護人員到現場急救。
(3)搶救方法:
A、暢通氣道——可採用仰頭抬額法。
B、口對口(鼻)人工呼吸。
C、胸外按壓。
D、胸外按壓與口對口(鼻)人工呼吸同時進行,其節奏為:單人搶救時,每按壓15次後吹氣2次(15:2)反復進行;雙人搶救時,每按壓5次後由另一人吹氣1次(5:1),反復進行。
(4)觸電搶救誤解:
不要認為觸電者沒有呼吸就判斷已死亡,要堅持用觸電急救法搶救,直至醫務人員接手搶救並宣布死亡方可放棄。
2.3施工現場被釘子傷害人員,應送醫院除傷口醫治外,還需要打破傷風葯針。
2.4高空摔傷,可分內傷和外傷二種,外傷應在現場急救包紮處理,送醫院治療;外傷較重的除現場包紮外和特別是內傷較重的,應立即通知120急救外,並在現場採用臨時擔架抬送,嚴禁採取人體背送醫院,以免加重傷情。
(1)鎖骨骨折後的處理方法如下:
A、當受傷時僅感到鎖骨處有疼痛,哪怕是極輕微的疼痛,應警惕鎖骨骨折,不要作過多的盲目檢查,以防加重損傷或造成移位。
B、無移位或以為較輕的骨折,以U形綳帶固定,固定時雙肩應向後過伸,兩側腋窩處墊棉墊,用寬綳帶或布從患者肩前部經上背部及對側腋下,饒過健側肩前部,從背後返回患側腋下,再饒過患側肩前部,如此反復5~7層,然後用寬膠布拉緊粘貼。
C、如有位移,患者應盡量挺胸提肩、盡快去醫院,在麻醉下進行手法復位,並外固定。
D、經外固定後,應密切觀察手指的顏色及有無麻木等感覺異常,以便及時調整松緊。外固定一般為3~4周,此間,應主動鍛煉握拳、伸屈肘關節、活動手指和腕部,2周後開始作兩肩後伸,卧床時應取仰卧位,在肩腫區墊一小枕,使兩肩後伸。
(2)肋骨應採取以下方法緊急處理:
A、對疑有肋骨骨折的患者、應囑咐其靜卧休息,不要運動,嚴密觀察病情變化,必要時送醫院檢查治療。
B、對確診為單純性肋骨骨折者,症狀不重時,可用大號膏葯如狗皮膏或留香傷濕膏貼於患處,具有止痛、固定的作用,或用膠布固定胸壁,其方法是:先用酒精擦凈皮膚上的油脂,取6厘米寬的長膠布,讓患者深呼氣後屏氣,貼在折斷的肋骨平面的胸壁上,其前後兩端應超過中線。若為數根肋骨骨折,應由下向上用幾條膠布作疊瓦式粘貼,相互重疊2~3厘米,膠布固定時間約2~3周。
C、多根多處肋骨骨折造成胸壁反常呼吸運動時,胸壁軟化的范圍較小,可使用厚敷料或平整的衣服折疊數層,加壓蓋於胸壁軟化區,再粘膠布固定。
D、對傷勢過重如雙側肋骨骨折或開放性肋骨骨折,應在保持呼吸道通暢、吸氧及必要時立即送醫院搶救。
(3)外傷性氣胸的處理,外傷性氣胸來勢兇猛,如不能及時處理則病情進展很快,嚴重時發生休克、窒息而死亡。因此,一旦確診後,立即進行必要的現場搶救,有條件者應盡快送醫院。現場急救方法如下:
A、胸部受到打擊後,除感覺劇烈疼痛外,無呼吸困難、胸悶時,也不能完全排除閉合性氣胸(肺壓縮30%以下,可以無症狀),應卧床休息,限制活動,觀察病情變化。
B、胸部有外傷,呼吸時傷口有響聲,即為開放性氣胸,一時找不到覆蓋物,可立即用手捂住患部,並向下側卧。若能找到鋁片或塑料墊板,可用紗布或干凈的布包裹後密封傷口,膠布固定。經以上處理後應迅速送醫院,途中如發現傷口敷料浸潤,不要打開更換;如包紮有松動,應在原固定基礎上再加固包紮即可。切記不能揭開。
(4)外傷性血胸的處理,外傷性血胸如不及時處理,尤其在出血量多而急時,往往於短時間內導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因此,在發生胸部外傷,判斷為血胸時,應果斷按以下方法處理:
A、當胸部外傷有傷口時,立即按開放性氣胸處理,密封傷口是關鍵。
B、讓患者安靜,密切觀察病情變化。如患者可以平卧,腳應抬高約30度,以促使下肢血液迴流到心臟,維持重要器官的循環。
C、取冰袋放置於傷口處,有利於止血,還可減輕疼痛。
D、外傷性血胸多呈進行性加重,一旦出現氣急、發紺、呼吸困難時,往往出血量也很大,在現場一方面處理很困難,另一方面就是有條件也不能盲目穿刺放血,以防止胸腔壓力銳減加劇出血。因此,在做上述處理後應送醫院搶救。
2.5在夏季,由於環境溫度過高,空氣濕度大,體內余熱難以散發,熱量越積越多,導致體溫調節中樞失控而發生中暑。項目部應給員工配發必要防中暑葯外,還應調整施工作業及休息時間,特別是室外作業人員,需避開高溫期作業,項目部應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發現中暑者時,牢記以下五字決,可及時救治:
(1)移。迅速將病人移至陰涼、通風的地方,同時墊高頭部,解開衣褲,以利呼吸和散熱。
(2)敷。可用冷水毛巾敷頭部,或冰袋、冰塊置於病人頭部、腋窩、大腿根部等處。
(3)促。將病人置於4℃水中,並按摩四肢皮膚,使皮膚血管擴張,加速血液循環,促進散熱,待肛門溫度降至38℃,可停止降溫。
(4)浸。將患者軀體呈45度浸在18℃左右井水中,以浸沒乳頭為度。老年人、體弱者和心血管病患者,水溫過低不能耐受。
(5)擦。四個人同時用毛巾擦浸在水中的患者身體四周,把皮膚擦紅,一般擦15-30分鍾左右,即可把體溫降至37-38℃,大腦未受嚴重損害者多能迅速清醒。
2.6凡需進入有毒有害場所施工的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項目部應增加監測作業場所的氧含量和某種有毒物的濃度,經檢測合格後方能進行施工作業。並按作業時限及監護要求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中毒現象時,對中毒者應採取以下醫療措施:
(1)將中毒者移至通風處,如有污染的毒物中毒,脫去受污染的衣服、鞋、襪等,徹底清洗眼、耳殼、皮膚等受污染處,防止毒物侵入體內。
(2)除中毒症狀外,還應檢查有無外傷、骨折、內出血等症狀;搬運患者時,要使患者側卧或仰卧,保持頭低位,並注意保溫。
(3)患者意識喪失時,應除去口中異物。
(4)患者呼吸停止時,應進行人工呼吸或使用蘇醒器。
(5)施用解毒劑。
(6)對症治療,預防並發症。
除現場應急救護外,還應立即與醫院聯系救治;項目部應查清發生中毒的原因,並制訂出糾正措施報工程部備案。
2.7現場燒傷急救的基本要求是終止熱源致傷和應急處理,針對不同燒傷原因,採取相應的急救措施。
(1)熱力燒傷
A、迅速脫離熱源,脫去燃燒的衣服,就地打滾,靠身體壓滅火苗,或跳進附近的水池與河溝內。
B、他人幫助滅火,可用身體不易燃的材料撲打,或用被子、毯子、大衣等覆蓋,靠隔絕空氣滅火。
C、冷水沖洗是處理熱力燒傷最有效的手段,在病人耐受的前提下溫度愈低愈好,常可用15℃左右的自來水、井水或加入冰塊的冷水沖洗或浸泡,能堅持20min左右更好。
D、切忌燒傷後奔跑呼喊,且在跑動時風助火勢、火借風威,愈燃愈旺,跑動中的喊叫和深呼吸將燃燒向上的火焰與煙霧吸入呼吸道,加重了吸入性損傷。
E、燒傷創面忌塗有顏色的葯物,如甲紫、紅汞等,以免影響對燒傷深度的觀察,增加入院後清創的困難。保留水泡皮,也不要撕去腐皮,避免轉送醫院途中的污染。
F、盡量減少鎮靜止痛葯物的應用。
(2)化學燒傷
A、與熱力燒傷急救原則相同之處,立即脫去被致傷因素浸質的衣服,並迅速用大量清水長時間沖洗。忌塗油膏和甲紫、紅汞等有色葯物。若現場有條件創面可用中和劑,強酸燒傷可用5%碳酸氫鈉或食用鹼水沖洗;強鹼燒傷可選弱酸或食醋沖洗。值得注意的是,酸鹼中和反應時亦會產熱,仍需冷水沖洗,中和不能取代冷水沖洗,切勿為尋找中和劑而耽誤沖洗時間。
B、若面部化學燒傷應注意眼睛是否有燒傷:拌有眼睛燒傷時應首先沖洗眼睛,面部沖洗時要保護好眼睛,勿使沖洗液流入眼內。
C、生石灰燒傷應首先移去體表石灰末再沖洗,以防石灰末與水反應生成氫氧化鈣過程產熱加重燒傷。
D、磷燒傷亦該先用干布擦撣磷顆粒,如有條件可在暗室內根據「磷光」判斷去除是否徹底。大量冷水沖洗後,用1%硫酸銅溶液擦洗,再以5%碳酸氫鈉溶液沖洗濕敷以中和磷酸。也可用濕敷料包裹,禁用油紗,防止磷溶解在油脂中被吸收中毒。
(3)電燒傷
電接觸燒傷急救的關鍵是切斷電源。拉閘是最重要的措施,一時不能切斷電源時,用絕緣性能好的物品(如木棍、竹竿、塑料製品等)撥開電源。切記在未切斷電源前,急救者接觸傷員,以免自身觸電。斷電滅火後,注意檢查傷員心跳呼吸,若發現心跳呼吸停止,當即做心外按摩和口對口人工呼吸,待心跳呼吸恢復後即刻轉送醫院處理。
(4)復合傷
在燒傷時可能伴有其他的外傷,例如爆炸傷、擠壓傷或高處墜落等機械性操作,因此救治燒傷的同時,需檢查有無合並傷,特別應注意伴有顱腦損傷、內臟損傷、窒息、急性中毒等表現者,應優先送至鄰近醫療單位處理;合並大出血者,應立即加壓包紮;伴有骨折者應簡易固定,脊柱損傷者應先制動,搬運時要小心,勿讓病人坐起,保持身體平移。
(5)傷員轉送
A、危重燒傷病人經現場急救後,應迅速送至附近的醫療單位。選擇一所有燒傷專科的醫院最好,若當地確無救治危重燒傷的經驗,也需先抗休克後轉院。
B、轉送病人的最好時機,要依燒傷的嚴重程度、病人機體狀況、轉送距離和運輸工具而定。如果病人沒有休克表現,又能在傷後4H以內到達者,可以立即輸著液體轉送,否則就需要在當地復甦補液抗休克,待傷後24-48h休克被糾正、病情穩定後再轉。
(6)轉送前注意事項
A、首先要建立靜脈通道,保證按計劃輸液,減少發生休克的可能性。
B、保持呼吸道暢通,伴有吸入性損傷者,輕度需保持頭抬高位,中度需氣管插管,重度則需行氣管切開,避免轉送途中發生窒息。
C、、留置尿管,定時觀察尿量,希望尿量能達到80ml/H左右。
D、創面簡單包紮,以防途中污染。
E、具有復合的病人,必須經初期處理。
F、整理好醫療文件,以利收容醫院了解病情及治療經過。
(7)轉送途中注意事項
A、運輸工具的選擇:遠程運輸以飛機最為理想,在飛機上體位宜橫放,以防起落時對腦部血運造成不利影響;其次為火車和輪船,比較平穩。如果汽車運輸,要求車速不宜過快,道路平坦,以減輕顛簸,減少發生休克的可能性。
B、輸液管道固定好,保持通暢。
C、寒季注意保暖。
E、口渴的病人可少量多次口服燒傷飲料或含鹽液體,一次不宜超過50ml,謹防嘔吐。
F、對於疼痛難忍的病人可少量給以鎮靜止痛葯,若過量易掩蓋病情變化。
G、密切觀察病情,記錄尿量,根據臨床表現給予對症處理。
㈥ 物業管理服務方案 及應急措施
物業維修和管理的應急措施
一、業主、使用人自用部位突然斷水、斷電、無煤氣的應急措施接報修後,工程維修人員即刻趕到現場,查證確定斷水、斷電、無煤氣(非取用能源開關、設備設施損壞所致)。以此向上查,是否前一節開關、設施故障,有故障排除,無故障再向上一級檢查,直至解決,如都無故障,是屬市政故障,即向市政相關部門報告等候急修人員趕到,配合處理;同時告知業主關閉使用開關,防止突然供應產生意外。
二、物業管理范圍突然斷水、斷電、無煤氣的應急措施
1、當發生一路供電電源斷電時,操作另一路切入並向相關區域供電、其范圍有原確定的一些重要區域等,並檢查其供電系統均是正常。
2、如屬市政故障,總煤氣管道有外泄的,要疏散人員。設立警告牌,防止火種在泄漏周邊出現,用封帶臨時作封堵;總水管有爆裂情況時,要用封帶臨時封堵,設立警告牌,防止人員滑倒。
3、電告政府相關責任部門,同時了解是何原因、何時可恢復供應,並告知業主(廣播或書面張貼)情況,提示關閉家中電源、水源、煤氣開關,防止突然供應造成其他事故。4、斷電、斷水、無煤氣時間過長的,如超過6小時要向需要的業主提供應適量飲用水;晚間發生斷電時間過長的要向業主提供蠟燭或電池等照明用具。
5、當恢復供電後,要在電源總開關操作恢復原供電狀態時,檢查其是否正常。當水、電、煤恢復供應後,要察看相關表房開關儀表,及時處理報修及不正常的地方,在24小時內做好上報意外報告,10天內作出糾正預防措施方案。
三、業主與使用人自用部位排水設施阻塞的應急措施
1、接到業主報修或管理處人員的通知後,應立即到場維修。
2、帶齊工具,對被堵塞的管道進行疏通,如進水管道出現問題,應設法先解決業主的生活需求。
3、若自身無力解決的,立即通知承建商進行緊急搶修。
4、管道疏通後,調查清楚堵塞的原因,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提醒、教育甚至處罰。5、維修結束,將維修過程整理並登記,由報修方簽字認可。
四、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網阻塞的應急措施根據質量體系文件要求所制定對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網巡檢、保養疏通操作規程和檢查監督制度,可確保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網的安全暢通。在暴雨季節及使用中的非常現場等均會對管網造成意外堵塞情況的發生,為此,對其制定的應急措施將有效緩解其產生的不良後果,具體應急措施如下:
1、雨水管阻塞的應急處理
(1)暴雨前檢查清除雨水落管天斗、窨井溝等處的垃圾,確保其暢通,暴雨中巡視雨水引瀉口、對產生囤積雨水處立即清除大風、暴雨沖落的樹葉、塑料袋、垃圾等物質堵塞的落水口,促其通暢。
(2)利用防汛防颱的專用工具設備如潛水泵、污水泵、排水管等對水位超高的雨水集水井進行引排處理。防止水位過高的溢流產生的水侵入室內、機房等水侵事故的發生。(3)利用疏通機、疏通條對堵塞管道進行疏通、直至完成。恢復後驗證雨水暢通不滲漏為竣工。
2、污水管及排水管網應急處理
(1)對報修及巡查中發現的污水管及排水管網堵塞情況,立即安排維修人員檢查查清堵塞點。
(2)告知堵塞點以上業主暫緩使用、並利用疏通機、疏通條,通過專用維修孔進行疏通引排。
(3)備足相關的工具材料,應對疏通工作中可能產生損壞處的及時更換、修理。
(4)疏通完畢恢復管線試驗證實暢通且無滲漏點才予竣工,並告知以上業主可恢復使用管線。
五、發生火警時的應急措施
㈦ 建築行業衛生應急預案紅頭文件怎麼寫
十八大期間建築工地安全應急預案
為提高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的快速反應能力,科學、高效、有序地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黨的「十八大」期間安全生產形勢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北省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及市政府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訂本預案。
一、應急救援范圍
建築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拆除活動中發生建築工程三人及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有可能造成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事故的重大險情。
二、工作機制
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原則。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和建築施工企業、施工現場,均應建立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
市建設局負責市區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工作,並對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預案以及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擬定本區域內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救援預案,並負責應急救援預案的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制訂本單位的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三、應急組織體系和職責
(一)市建設局的應急組織和職責
根據省建設廳、市政府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建立市區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組織體系,並成立事故應急領導小組:
組 長:某某某
副組長:某某某
成 員: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及安監站全體人員
主要職責:①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規定和要求;②制定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網路;③指導和監督全市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調動全市建築系統應急救援資源,必要時請求市政府及有關部門;④及時向市政府和省建設廳報告事故的動態信息;⑤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技術研究、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市建設局應急救援組織體系下設一個應急辦公室、一個專家組、一個安全搶險組、一個後勤保障小組、一個應急救援大隊。
1、應急辦公室。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應急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辦公室;成員包括:局辦公室、工程科、城建科、科技科、市安監站、市建管處、市質監站、市建設檔案館、市燃氣熱力、供水公司等單位。
主要職責:①按分工分別負責應急救援預案的日常協調工作,指導協調有關科室和相關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力爭把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②對事故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和問題提出緊急處理意見和建議,並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和問題,及時對預案提出調整、修訂、補充。③幫助有關科室和相關單位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和人員。④根據災害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指導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⑤指導有關單位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後及安撫工作。⑥傳達應急組織體系的各項指令;匯總報告事故情況;對事故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和問題提出緊急處理意見和建議。
2、重大危險源專家小組
組 長:某某某
組 員: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主要職責是預測重大建設安全事故隱患,在處理事故現場時針對技術問題提出應急處置對策,為領導小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安全搶險組
組 長:某某某(兼)
組 員:市安監站、質監站全體人員
負責現場的安全搶險救援調度和治安。
4、後勤保障組
組 長:辦公室主任
組 員:辦公室、車隊。
負責現場搶險車輛的調度、資料收集記載以及搶險人員飲水就餐保障。
(二)施工單位的應急組織和職責
1、施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本單位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組織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及時向市安監站報告事故情況。
2、建築施工企業工程項目部應根據本應急救援預案和本企業的應急救援預案,結合工程特點制定本工程項目部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組織開展應急知識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及時向市安監站報告事故情況。
四、應急准備
(一)市安監站應定期研究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本區域內應急救援組織及應急救援隊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強建築工程安全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工作力度,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二)施工單位應定期檢查本單位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和應急救援組織定期演練情況,以及器材、設備的維護情況。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由總承包單位統一成立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總承包單位和分承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和分工,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救援器材、設備。
(三)應急救援組織應注意發揮施工單位的優勢和長處,隨時處理和排除險情。
五、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一)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將發生事故的情況報告市建設局值班室(電話2675051)和其他有關部門,並且在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市建設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的六項工作制度》的要求,及時向市政府值班室報告,在與市應急辦溝通情況後,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發生事故時,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
(二)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別、人員傷亡情況;
2、事故單位的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情況,施工單位負責人、工程項目部經理、監理單位有關人員的姓名及執業資格等情況;
3、險情基本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緊急搶險救援情況,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分析;
5、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需要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項;
6、事故的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三)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隨意挪動和破壞。因搶救人員為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體的,應當通過拍照、繪制事故現場圖等方式對事故現場做出標記和詳細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書證、物證等證據。
六、應急響應
有關科、室、站辦和相關單位應遵循「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原則,共同做好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一)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後,市建設局立即上報市政府值班室,並根據事故情況決定是否啟動市建設局應急救援預案,同時由各相關小組負責人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實地督察,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研究處置對策,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及時組織專家協助事故調查並向市政府和省建設廳續報有關情況。
對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同時向擔負應急救援任務的應急救援大隊下達指令,應急救援大隊接到指令後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施救。同時,施工單位要按照應急指揮命令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分工,積極協助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做好專業搶險、警戒保衛、通訊聯絡、醫療救護、維護交通秩序、供水、供電等後勤保障及事故善後處理等工作,會同安全監管、工會等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建設局。
(二)施工單位,在公安、消防、衛生專業搶險隊伍力量到達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同時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妥善保管有關證物,配合有關部門搜集證據。
(三)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發布,由市政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信息正確。
七、應急終止
(一)市建設局根據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進展和結束情況,及時向市建設局、市政府和省建設廳報告。
(二)應急狀態終止後,市安監站、施工企業應及時作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基本內容是:事故發生及搶險救援經過;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後果,包括傷亡人員情況及經濟損失等;預防事故採取的措施;應急預案效果及評估情況;應吸取的教訓以及對事故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
八、保障工作
(一)宣傳教育
市安監站、建管處要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及有關知識的宣傳,增加預防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常識和防範意識,提高防範能力和防範技能。
(二)人員力量保障
1、工程設施搶險力量:主要是施工單位,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調動力量,主要是市安監站組織的搶險救援隊伍。
2、專家咨詢力量:主要由從事勘察、設計、審圖、施工、質監、安監等部門的技術專家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安全性鑒定、研究處置和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的任務。
在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各有關單位負責人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擅自脫崗和玩忽職守。對於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而瞞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的,應追究事故單位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責任;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於在應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給予獎勵。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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