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水務廳(局)、市政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內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第四條 考核採取日常監管、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考核指標主要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減效率以及監督管理指標。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每年5月前,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自查報告並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查內容除考核指標外,還應包括城鎮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和執行、城鎮污水處理監管制度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污水處理水質監測、重大安全事故等情況。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考核評分細則,具體評分細則參見附件。考核結果採用百分制記分,分為優(≥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個等級。對考核結果為優的將給予表彰,對考核結果為差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並給予通報。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30天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做出書面報告,並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和造假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考核評分細則 2、36個大中城市污水處理考核評分細則
一、考核總分計算
考核指標包括:設施覆蓋率、城鎮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和監督管理指標。考核採用百分制,考核總分為各項考核指標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標分值計算
(一)設施覆蓋率(25分)
設施覆蓋率分值按所轄設市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設施建成率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所轄市縣設施建設情況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二)城鎮污水處理率(20分)
城鎮污水處理率分值計算公式如下:(略)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本年度數據;其它
設施污水處理量和污水排放總量依據《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上一年度數據。考慮到污水處理率統計的復雜性,可根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率的實際情況,對污水處理率最高得分作適當調整。
(三)處理設施利用效率(20分)
處理設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運行負荷率對應的實際處理水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運行負荷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四)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20分)
污染物削減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減效率的削減總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主要污染物削減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五)監督管理指標(15分)
監督管理指標分值按「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上報分值和水質化驗管理分值加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監督管理分值=數據上報管理分值+水質化驗管理分值
1、數據上報管理分值(9分)
數據上報管理分值=在建項目分值+運行項目分值(略)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2、水質化驗管理分值(6分)
水質化驗管理分值計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取各指標項實報期數與應報期數之比。
3、在專項檢查、抽查中,發現上報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每一項扣3分,直至將總分15分全部扣凈。
請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❷ 污水處理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
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
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
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
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
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法律依據:《消毒隔離管理總則》 一、無菌技術原則 1、無菌操作環境應清潔、寬闊。操作前半小時須停止掃地,更換床單等工作,減少走動,防止塵埃飛揚。2、無菌操作前,工作人員要穿戴整潔,帽子須遮全頭發,口罩須蓋住口
鼻。最好用一次性口罩,一般情況下,口罩應每4-8小時更換,一旦潮濕微生物易於穿透,應及時更換。3、無菌物品必須與非無菌物品分開放置,且有明顯標志。無菌物品不可暴露於空氣中,應存放於無菌包或無菌容器中。無菌包外需標明物品名稱、滅菌日期、有效期,按有效期先後順序擺放。無菌包的有效期一般為7天,梅季5天,過期或受潮、污染應重新滅菌。4、進行無菌操作時,應首先明確無菌區和非無菌區。凡經過滅菌而未被污染的區域稱無菌區,如已鋪的無菌盤內面,已消毒的手術區和穿刺部位等。5、進行無菌操作時操作者身體應與無菌區保持一定距離。取放無菌物品時,應面向無菌區。取無菌物時應使用無菌持物鉗。手臂應保持在腰部或治療檯面以上,不可跨越無菌區,手不可接觸無菌物。避免面對無菌區談笑、咳嗽、打噴嚏。用物疑有或已被污染和沾有水液時應予更換並重新滅菌。6、一套無菌物品只供一位病人使用,以防交叉感染。
❸ 十四五污水處理規劃
法律分析: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區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全國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爭達到70%以上;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能力基本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水環境敏感地區污水處理基本達到一級A排放標准;全國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5%以上,京津冀地區達到35%以上,黃河流域中下游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力爭達到30%;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
「十四五」時期著力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補齊短板弱項。一是補齊城鎮污水管網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網8萬公里。二是強化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弱項,提升處理能力。新增污水處理能力2000萬立方米/日。三是加強再生利用設施建設,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擴建再生水生產能力不少於1500萬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處置難點,實現無害化推進資源化。新增污泥無害化處理設施規模不少於2萬噸/日。
健全污水收集處理考核激勵機制,推行專業化運維,推進信息系統建設,強化設施運行維護,推動形成可持續的運營模式,提升設施運行維護水平。
落實目標責任,按照省級部署、市縣負責的要求,系統推進「十四五」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工作。拓寬投融資渠道,建立多元化的財政資金投入保障機制,中央預算內投資給予適當支持,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完善費價稅機制,合理制定污水處理費標准,放開再生水政府定價,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節水即治污」理念,深入實施國家節水行動。強化監督管理,加強管材質量監管,嚴把工程質量關。
法律依據:《「十四五」城鎮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發展規劃》 「十四五」時期著力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補齊短板弱項。一是補齊城鎮污水管網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網8萬公里。二是強化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弱項,提升處理能力。新增污水處理能力2000萬立方米/日。三是加強再生利用設施建設,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擴建再生水生產能力不少於1500萬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處置難點,實現無害化推進資源化。新增污泥無害化處理設施規模不少於2萬噸/日。
❹ 對污水處理行業的政策有哪些
水資源治理與檢測——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以水定產、以水定城,建設節水型社會。合理制定水價,編制節水規劃,實施雨洪資源利用、再生水利用、海水淡化工程,建設國家地下水監測系統,開展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加強農村環境治理——堅持城鄉環境治理並重,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統籌農村飲水安全、改水改廁、垃圾處理,推進種養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
生態環境修復——築牢生態安全屏障。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實施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路,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濕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態系統穩定性和生態服務功能。自九五規劃,我國就相繼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等發展戰略。自「十二五」規劃之後,環保行業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機遇。
「十三五」規劃是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後的第一個五年規劃。面對經濟發展的新趨勢、新挑戰,「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為我國未來發展的發展思路和發展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將綠色發展作為發展理念之一,體現了國家層面對環保問題的重視;對能源、水資源、土壤等細分領域的具體規劃也給環保行業帶來了新增長點。
《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 《環境保護法》歷經三年多全面修訂,終於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9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5個配套辦法也於2015年1月1日起一並實施。
新環保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創新設計了「按日計罰」,並賦予環保執法人員查封、扣押的權力,環保部門可對超標或超總量的行為直接限產或停產。除強化環保處罰外,對未批先建、無證排污等四類行為,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治安拘留。
水十條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專項整治造紙、印染、化工等重點行業;加快水價改革,完善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和水資源費等收費政策;健全稅收政策;加大政府和社會投入;促進多元投資等。
「水十條」工作目標:到2020 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 2030 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在環保行業各細分領域中,水務最先得到發展。「十一五」、「十二五」期間是水務領域發展壯大的時期,十年間,我國城市污水處理處理能力顯著增加。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數量顯著增加,從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座,尤其是在「十一五」期間,保持年均30%以上的增長率。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也穩步提升,2014 年,污水處理率達到90%以上。
展望當前,水務領域已趨於成熟,供水總量超過 6000 億立方米;城鎮污水處理廠數量從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億座;城鎮供水接近飽和,城市污水處理率已達90%以上。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間水務行業的發展已取得成績的基礎上,「水十條」政策的出台,給水務行業在「十三五」期間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據測算,實施」水十條「預計可拉動GDP增長約5.7萬億元,將直接帶動環保產業新增產值約1.9萬億元,其中,直接購買環保產業產品和服務約1.4萬億元。
❺ 怎麼寫好污水處理廠託管運營工作簡報
污水垃圾處理工作簡報
(2010年 第6期)
省污水處理工作專班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垃圾處理工作專班 201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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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 全省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建設運營情況
◆ 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建設運營情況
◆ 省廳開展全省部分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專項檢查
全省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建設運營情況
截止2010年5月底,全省已建成污水處理項目102個(含調試運行項目24個,其中調試運行項目中改擴建項目2個),處理能力525.39萬噸/日;在建項目31個,設計處理能力96.4萬噸/日。
一、建設情況
(一)在建項目情況。目前全省污水處理在建項目共31個,分別是:武漢市南太子湖二期、黃金口、黃陂盤龍,黃石黃金山、團城山,宜昌市夷陵區三斗坪鎮、五峰縣、秭歸二期,荊門市南城區、沙洋縣,鄂州市樊口,孝感安陸市、漢川市、雲夢縣,十堰鄖西縣,黃岡市黃州火車站、黃州新區、羅田縣、英山縣,咸寧市長江產業園、崇陽縣、通山縣、通城縣,恩施市宣恩縣、咸豐縣、來風縣、鶴峰縣、巴東縣野三關鎮,仙桃市城南新區(管網工程)、天門市和神農架林區松柏鎮污水處理廠。其中,宜昌市秭歸縣二期、雲夢縣和恩施宣恩縣污水處理廠雖已完成廠區三通一平,但項目廠區還未進入實質性施工階段,應盡快完成有關准備工作,迅即開始廠區主體工程施工。
(二)未開工項目情況。按照《湖北省「十一五」城市污水處理目標責任書》的要求,十堰市西部犟河污水處理廠主體工程尚未開工,應抓緊前期准備工作,力爭早日開工,按期建成。
二、運營情況
截止5月底,全省已正式投運並上報住建部《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的污水處理廠共80座,設計處理能力431.59萬噸/日。5月份,上述80座污水處理廠(其中丹江口六里坪未報5月份月報)共處理水量11385.88萬立方米、COD削減量1.98萬噸,平均負荷率為85.3%,平均噸水COD削減量為0.174kg/m3。其中:運行負荷率低於60%的有9座,分別是秭歸縣水田壩鄉、歸州鎮、沙鎮溪鎮、郭家壩鎮、遠安縣、興山縣峽口鎮、房縣大木鎮、竹山縣和神農架林區木魚鎮污水處理廠;平均噸水COD削減量低於0.1kg/m3的有8座,分別是武漢二郎廟、黃浦路、沙湖、夷陵區、荊州市草市、公安縣、應城和十堰泗河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低於60%並且平均噸水COD削減量低於0.1kg/m3的有5座,分別是漢南紗帽、夷陵區太平溪、丁家壩、洪湖市和十堰市污水處理廠。
十堰市丹江口六里坪鎮污水處理廠經各級主管部門多次催報後,在6月底仍未填報5月份運營月報,望該廠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運行管理,按時在住建部《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平台上填報運營月報。
三、污水處理費徵收情況
截止5月底,全省除新設隨縣外,其餘76個市縣均已按照省政府規定的0.8元/立方米額度開征了污水處理費。各地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和監管力度,特別是要加大自備水源的征繳力度,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經費。
四、信息上報情況
本月各項目單位填報住建部《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運營項目月報情況基本良好,但還有24座已建成調試運行污水處理廠,尚未由在建狀態轉為運營狀態,分別是武漢落步嘴、黃陂前川、蔡甸、新洲陽邏、新洲邾城,宜昌當陽市、長陽縣,襄樊魚梁洲二期擴建、南漳縣、谷城縣、保康縣,荊門夏家灣二期,荊州江陵縣、監利縣,十堰房縣,黃岡團風縣、紅安縣、浠水縣、蘄春縣、黃梅縣,咸寧永安、嘉魚縣,恩施利川市和建始縣污水處理廠。上述項目應申請通過環保驗收後,盡快在住建部《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上由在建項目轉為運營項目。
五、附件
2010年5月全省在(擬)建污水處理項目建設形象進度表.xls
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建設運營情況
截止2010年6月15日,全省建成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項目39個(含垃圾收集與垃圾轉運站1個),處理能力14753噸/日;在建項目32個,設計處理能力13735噸/日;未建項目34個,設計處理能力為10071.6噸/日。
一、建設情況
(一)在建項目情況。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在建項目共有32個。其中:屬國家拉動內需項目3個(荊州市城區垃圾收運及固體廢棄物處理工程,紅安縣,潛江市擴建);屬「十一五」規劃項目9個(漢陽鍋頂山焚燒,洪湖市,十堰市城區西部,應城市,荊門市城區垃圾3座中轉站建設工程、荊門市城區垃圾收集與集中點新建改造,麻城市,咸寧市焚燒,神農架垃圾處理場);同屬「十一五」規劃、國家拉動內需項目15個(漢口地區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陽新縣,宜城市,松滋市、監利縣,秭歸縣二期,武當山,安陸市,沙洋縣,黃岡市城區、英山縣、武穴市、黃梅縣,通城縣、崇陽縣);其它項目5個(武漢市東西湖焚燒,黃石市黃金山焚燒,襄樊市焚燒,荊州市集美焚燒,羅田縣)。
(二)未開工項目情況。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廠)未開工項目共34個。其中:屬「十一五」規劃項目31個(武漢市青山區、武漢市城市建築垃圾綜合處理項目,襄樊市洪山頭擴建、南漳縣、保康縣、谷城縣、老河口市,公安縣、江陵縣,宜昌市猇亭、點軍、五峰縣,十堰市白浪、丹江口市、鄖西縣、竹溪縣,漢川市、大悟縣、孝昌縣,荊門市屈家嶺、京山縣、鍾祥市,鄂州市梁子湖區、華容區、花湖區,團風縣、蘄春縣,嘉魚縣、通山縣,仙桃市,天門市);其它未開工項目3個(石首市,孝感市焚燒,龍感湖)。
二、運營情況
全省已投入運營的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共39個,處理能力14753噸/日,分別是武漢市二妃山、陳家沖、長山口衛生填埋、長山口焚燒,黃石市西塞、峰烈山,襄樊市洪山頭、棗陽市,宜昌市黃家灣、黃家灣擴建改造、夷陵區、宜都市、枝江市、當陽市、秭歸縣、遠安縣、興山縣、長陽縣,十堰市劉家溝、鄖縣、竹山縣、房縣,孝感市城區,荊門市第二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鄂州市,浠水縣,赤壁市,隨州市煙岱包、廣水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縣、巴東縣、宣恩縣、咸豐縣、來鳳縣、鶴峰縣,潛江市、潛江市轉運站。其中26個通過無害化等級評定(武漢市二妃山垃圾處理場已封場);7個基本建成試運行(武漢市長山口焚燒,黃石市峰烈山,棗陽市,鄖縣、房縣,浠水縣,廣水市);4個建成運行未通過無害化等級評估(長陽縣避難溪,竹山縣,孝感市城區,隨州市煙岱包);1個改造項目完工(黃家灣垃圾處理場擴建改造工程);1個中轉站建成(潛江市垃圾收集與垃圾轉運站)。
三、信息上報情況
本月各市、州及運營單位填報住建部《全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城市動態月報的上報率為100%,運營項目月報上報率為100%。其中武漢、黃石、襄樊、荊州、宜昌、十堰、孝感、荊門、鄂州、黃岡、咸寧、隨州、潛江、恩施等市(含所轄市、縣、區)以及神農架林區統計上報情況較好,能夠按照「評估辦法」要求及時、全面、准確填報。
四、附件
2010年5月全省在建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形象進度表.xls:
省廳開展全省部分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專項檢查
5月17日至5月20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建處、省建設質安總站組織專家對武漢市南太子湖二期(擴建)等14座在建污水處理廠的實際進度、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行為、安全文明施工和主體構築物實體質量進行了專項檢查。
檢查表明,大部分污水處理廠建設主管部門高度重視污水處理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較好地保證了污水處理設施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質量。但也有少部分污水處理廠在建設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如施工單位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施工方案指導性不強、施工過程中工藝性試件留置或功能性檢測不規范、監理人員配備不齊、安全文明施工現場不到位等。對於存在的問題,檢查組提出了整改要求。
省廳要求,各地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監管力度,督促施工單位認真執行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整治,監督監理單位進一步強化現場監理,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進一步優化施工組織設計、倒排工期,確保年內高標准建成投產。
報:張通副省長,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九處、政務督查室
送:各市、州、縣委、人大、政府、政協
發:市、州、縣建委(建設局),有關城市水務局、城管局
❻ 大家誰有各省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資料
相對已經受到廣泛關注,並形成產業的城市污水處理而言,農村的污水處理還是目前環境治理的一道難題。受制於生產、生活方式、經濟發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農村生活污水已經成為潛在的污染。
現在,由中德生態城市規劃和管理項目所進行的分散式生活污水處理示範項目為這種生活污水的凈化開辟了一條既科學、經濟又簡便可行的道路。這種著眼於生態,投資小、運行成本低的污水處理方法目前在常州地區已初顯成效。它的成功,或許可以為國內一些小城鎮、鄉村的環境治理提供啟示。
集中處理遭遇農村難題
隨著人口增加、城市化進程加快和工業點源污染總量控制措施執行,居民生活污染將逐漸取代工業污染成為水體第一污染因子。以常州為例,近年來通過不斷加大市政污水排水設施建設投入,到2005年底,常州已建成污水處理廠6座,污水處理能力達32.5萬m3/d。
其中,城市污水處理廠對城市污水的集中處理率達46%左右,中心城區接近80%。對國家重點水源保護水域太湖和長江的生態安全意義重大。
在市區人口密集區域,提高管網收集覆蓋率,提升污水集中處理能力無疑是正確的選擇,但集中污水處理並不能解決市區外圍無管網覆蓋地區水環境污染問題。目前,該市農村人口近150萬,至今多採取廢水在宅前宅後土壤中自然下滲,糞便儲存在各式糞池中就地處理的簡易方式,嚴重污染環境。
而在城市遠郊,集中管網無法通達,即使能夠隨主要道路延伸,接管費用和長途污水泵站輸送、運行費用都非常高,單位污水處理成本也大大提高。
中德生態城市規劃和管理項目專家潘濤分析說,投資千萬元的鄉鎮級集中污水處理廠(以1萬噸/d處理能力為例),光直接運行費每天就達3200多元,年投入180萬左右;如果貸款建廠,每年銀行還款也在100萬元左右(假設貸款1000萬,期限20年為例)。
為保證污水截流率,保守估計管網建設和維護每年投入至少300萬以上(假設10年內完善管網系統總投資3000萬元,不計貼現率),綜合估算每年排水建設和污水處理支出至少在580萬以上。根據目前污水處理收費每噸1.15元,總收入為每年420萬,收支無法平衡,勢必增加財政負擔。
「在目前基層鄉鎮普遍財力有限,債務繁重,盲目採用集中式處理污水的模式是值得商榷的,」潘濤說。在遠離城區的鄉鎮和農村地區,尋求一種行之有效的水污染控制方法正在成為非常突出的問題。
分散處理融入生態理念
2006年1月,常州市規劃局和規劃院、市排水管理處等部門在德國專家的幫助下,吸收了15年以來在歐洲的郊區和農村廣泛開展的分散式污水處理的經驗,採用人工濕地技術。在大量研究調查的基礎上,在距離常州市中心40公里的孟河鎮通江花園居民小區,動工興建了正式名稱叫作「基於垂直潛流生態濾床技術的分散式污水及污泥處理系統」的裝置。2006年10月,該系統正式投入運行。
雖然項目的名稱讓人感覺非常復雜,但如果從表面看,這個污水處理工程就像一個地堡式的水泥建築物和4塊略低於地面的鋪著粗砂的池子而已。
其中兩塊平鋪著一些管子,池子的兩端有兩個更粗一些的白色塑料管斜插進地下,池子里有規律地間隔生長著一些蘆葦。
根據項目專家潘濤介紹,水泥殼的「地堡」就是污水的初級處理處,深埋地下5米多,可容80立方米的污水。這個沉澱池內分為三格,主要功能是使生活污水在這里初步沉降。內設兩個污水泵,由水位浮標自動控制污水泵的開關,把污水泵到兩個被稱為大約1000立方米的過濾床上,也就是那4塊鋪著粗砂的池子。
污水首先被抽進這些迂迴曲折的管子里,又從管壁的小孔內流出,流進鋪滿沙礫的濾床上,自然滲入沙礫中。這兩個池子的底部都鋪有雙面土工布,以防污水滲入自然土壤中。
據介紹,濾床的設計很費了一番心思。濾床總深度雖然不過1米—1.25米,卻分為表層、過濾層、過渡層、排水層、防滲層等好幾個層次。每個層次的礫石和粗砂的大小都不盡相同,越往下顆粒越大。污水經層層過濾到達排水層時,自然流進鋪設在這一層的排水管中,這幾根管子管壁上都有切口,收集過濾後的污水,並排進旁邊的新孟河,直達長江。
作為工程第三個組成部分的是兩塊污泥濾床。沉澱池裡淤積的污泥定期被污泥泵抽進這兩塊池子做干化處理,說得通俗些,就是把它曬干。但這里也有很多學問。污泥含水率很高,如同前面提到的兩塊人工濕地一樣,這兩塊污泥濾床也分好幾層,也在底部鋪有防滲的土工布,也有通氣管。滲下來的污泥中的水分經排水管重新流回初級沉降地,而後再進入濾床過濾後排出。
據潘濤介紹,這個人工的濕地處理過程包括生物化學反應和物理化學反應。物理化學反應就是沉澱吸附,生化反應即分解和合成代謝,等等。他說,秘密就在於濾床的那些粗砂和礫石上,它們為微生物細菌提供了非常適宜的生活環境,而這些微生物在污水下沉過程中通過反應去除了碳化合物、氮化合物和磷化合物以及病毒體和非病毒微生物。
那麼那些蘆葦又有何用?潘濤解釋說,這些經過挑選的蘆葦品種根系發達,一方面有助於防止過濾層板結,另一方面有助於微生物的附著和繁殖。他又說,濾床內的集水管也有另一個功能,就是向濾床內部輸送氧氣,幫助微生物繁殖。這也是為什麼它們要在地面上露出一截的緣故。
死水坑經常長滿苔蘚,蚊蠅滋生,這兩個常年濕漉漉的人工濕地會不會也遇到這個問題呢?潘濤說,這早就想到了,所以才建了兩個功能完全一樣的濾床和污泥濾床。就是說,一個濾床工作,另一個休息令其乾燥。兩個濾床每星期「輪休」一次,避免上述的弊端。
裝置運行幾個月來,根據監測結果,出水效果理想。氨氮去除率達93%,總磷去除率達86%,出水水質已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一級排放B標准。根據國際經驗,隨著生化反應器狀態日趨穩定,各項指標將越來越好,最終設計達到一級排放A標准。而濾出的污泥干化之後可以肥田,這里每年可干化污泥10噸左右,待積累到一米厚時(約5-7年)進行一次開挖。
除了具備生態上的優勢,人工濕地分散式處理工藝節省了大量的管網建設和運行費用。這個工程包括科研費用、征地、在小區內重鋪管網等在內總計180萬元人民幣,設計方面由德國技術合作公司提供設計。如果純建設費用平攤到每個小區居民頭上,人均建設成本476元,而維護費用僅為每年12.5元/人。
技術應用要考慮本地適用性
潘濤說,政府職能部門和水務運營部門急待轉變觀念,因地制宜的考慮污水出路問題。分散式污水處理具有一次性投入小,運行維護成本低的特點,可以充分利用現有財力,分片分階段實施,是比較現實的選擇,完全可以在市區外圍片區取代傳統的集中處理方法,經濟實用且可持續的解決污水處理問題。
常州的這項工程作為我國首次運用垂直潛流人工濕地技術整合生活污水和污泥穩定化處置工程,受到高度評價。常州市科技局組織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認為,此課題研究整體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自工程落成以來,通江小區先後接待了國家環保總局、建設部和江蘇省有關單位的參觀考察,都認為這項技術很值得大力推廣。
不過,潘濤也提醒說,人工濕地是一項人工建造的生態處理設施。其污染物去除機理是復雜的,目前,人們對它雖然有一定的認識,但仍然不夠完全。目前水質監測數據僅能說明運行初期處理效果,但長期效果還有待檢驗。
從兩個多月的運行情況看,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雜草生長問題。由於水生蘆葦剛剛栽植,還未取得生長優勢,容易被雜草侵佔領地,而淺根雜草的瘋狂生長會降低人工濕地的凈化效率,所以運行初期,人工及時清除雜草很重要。
該實驗項目最終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生態濕地得到長期的維護。潘濤說由於維護較簡單,建議當地小區物業兼管該設施。同時建設單位和環保部門做好長期水質監測工作,為經驗推廣提供有力證明。
「吸收德國先進技術的同時,注意本地適用性也是至關重要的問題,」潘濤說,建築材料的本地化供應和工程造價的經濟性是大力推廣的前提,課題組准備下一步做好分散式污水處理關鍵技術指南的編制工作。
另外,生態濕地處理要求比傳統污水處理工藝更大的佔地面積。政府有關部門理順土地關系,利用閑置土地用於污水處理的公益事業,免予土地補償等等,對保證技術的推廣和應用也具有重要意義。
❼ 城市污水處理的管理
1、建立企業門戶,解決企業信息傳遞脫節,「信息孤島」問題。
2、實現污水處理企業的專業化、規范化、標准化的信息化管理模式,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
3、建立企業動態決策支持系統,實現專業化、科學化管理決策。
4、建立企業工作流平台,規范化、標准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實現有效監管。
5、健全企業預案庫、知識庫,提高人員知識水平和素質,保障安全高效生產 。
6、建立智能化污水處理工藝模擬模型,實現生產優化調度,節約能耗,降低成本。
❽ 排污登記表中廢水排放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廢水排放信息」,如果企業有環評文件及批復的,結合環評文件填報水排放信息。無環評的,根據企業實際排污情況填報。若無廢水排放的,無需填報此表。(1)廢水處理設施:指主要污水處理設施名稱,如,「綜合污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等,如果選擇其他,需在表中填上其他類廢水處理設施具體名稱。(2)廢水處理工藝:如,物理處理法、化學處理法、物理化學處理法等,如果選擇其他,需在表中填上其他類廢水處理工藝具體名稱。(3)廢水排放口名稱:一般可命名為工業廢水排放口、生活廢水排放口等。(4)廢水排放標准:大多數企業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5)排放去向:指廢水出廠界後的排放去向,不外排包括全部在工序內部循環使用不向外環境排放(畜禽養殖行業廢水用於農田灌溉也屬於不外排);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其他單位、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的,需填寫具體污水處理廠及其他單位名稱;進入海域、江河、湖、庫等水環境的,需填寫具體海域、水體名稱;進入城市下水道的,需填寫具體下水管網名稱。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一.(二)精簡高效,銜接順暢。排污許可制銜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融合總量控制制度,為排污收費、環境統計、排污權交易等工作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減少重復申報,減輕企事業單位負擔,提高管理效能。公平公正,一企一證。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環境安全的要求承擔相應的污染治理責任,多排放多擔責、少排放可獲益。向企事業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作為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並明確其排污行為依法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和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權責清晰,強化監管。排污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企事業單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環境保護部門基於企事業單位守法承諾,依法發放排污許可證,依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違法排污行為實施嚴厲打擊。公開透明,社會共治。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流程全過程公開,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及時公開,為推動企業守法、部門聯動、社會監督創造條件。(三)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有效運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精簡合理、有機銜接,企事業單位環保主體責任得到落實,基本建立法規體系完備、技術體系科學、管理體系高效的排污許可制,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
❾ 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總則 折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折疊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折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折疊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折疊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折疊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折疊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❿ 中國最新的水資源現狀 污水處理現狀
根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中國污水處理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數據顯示,截至年底,我國污水處理及其再生行業企業個數達到了213個,資產總計844.13億元,較2011年增長了11.43%,銷售收入為236.64億元,較2011年增長了16.16%,擴張速度較快。
但是我國當前污水處理費還處於較低的水平,在我國36個大中城市中還有14個城市的污水處理費低於0.8元/噸,未能達到國家規定的上漲幅度,雖然當前我國污水處理及其再生行業的毛利率較高,2012年華東地區和西北地區的毛利率超過了100%,但是由於污水處理費的工業事業特徵,其市場調節能力較差,2012年我國污水處理及其再生行業七個地區有四個毛利率在下降,而且華東、華中地區連續兩年處於下降趨勢,在一定程度上會打擊企業投資這個行業的積極性。
前瞻產業研究院污水處理及其再生行業小組認為,從我國污水日處理能力和污水排放總量對比來看,我國污水處理能力尚不能滿足需處理的污水量,加上污水處理行業存在產能利用率低的問題,每年都有大量的沒有得到處理的污水流入水體中污染水環境,行業需求大於供應。
受到經濟回暖,國家政策推動以及環保行業熱度增長等有利因素作用,污水處理行業整體生產經營狀況較好,基於多項政策的利好作用具有持續性,加之隨著工業的持續增長,污水處理的行業需求將穩定增加,預計2013年污水處理行業的財務運行仍將保持較好水平。
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指出,「十二五」期間中國環保投資將達3.1萬億,較「十一五」期間1.54萬億的投資額上升121%。「十二五」期間,隨著環境稅費改革,市場化和特許經營制度完善,稅費優惠政策落實和處理費用徵用水平提高,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運行服務市場將迅速發展,環境咨詢、環境設計、環境貿易等服務領域也將進一步擴大,行業發展前景廣闊。
總體來說,我國污水處理行業前景比較良好,行業增長空間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