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生活污水含有什麼物質~ 分為幾種污水 各自含有什麼物質
(1)無機污染物質:污染水體的無機污染物質有酸、鹼和一些無機鹽類.酸鹼污染使水體的版pH值發生權變化,妨礙水體自凈作用,還會腐蝕船舶和水下建築物,影響漁業.
(2)無機有毒物質:污染水體的無機有毒物質主要是重金屬等有潛在長期影響的物質,主要有汞、鎘、鉛、砷等元素.
(3)有機有毒物質:污染水體的有機有毒物質主要是各種有機農葯、多環芳烴、芳香烴等.它們大多是人工合成的物質,化學性質很穩定,很難被生物所分解.
(4)需氧污染物質:生活污水和某些工業廢水中所含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質、脂肪和酚、醇等有機物質可在微生物的作用下進行分解.在分解過程中需要大量氧氣,故稱之為需氧污染物質.
(5)植物營養物質:主要是生活與工業污水中的含氮、磷等植物營養物質,以及農田排水中殘余的氮和磷.
(6)油類污染物質:主要指石油對水體的污染,尤其海洋採油和油輪事故污染最甚.
『貳』 污水處理的分類及其去除的物質
污水處理是使污水達到排水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對其進行凈化的過程。污水處理被廣泛應用於建築、農業,交通、能源、石化、環保、城市景觀、醫療、餐飲等各個領域,也越來越多地走進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按污水來源分類,污水處理一般分為生產污水處理和生活污水處理。生產污水包括工業污水、農業污水以及醫療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產生的污水,是指各種形式的無機物和有機物的復雜混合物,包括:①漂浮和懸浮的大小固體顆粒;②膠狀和凝膠狀擴散物;③純溶液。
按水污的質性來分,水的污染有兩類:一類是自然污染;另一類是人為污染。當前對水體危害較大的是人為污染。水污染可根據污染雜質的不同而主要分為化學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類。污染物主要有:⑴未經處理而排放的工業廢水;⑵未經處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⑶大量使用化肥、農葯、除草劑的農田污水;⑷堆放在河邊的工業廢棄物和生活垃圾;⑸水土流失;⑹礦山污水。
『叄』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肆』 高分求新建污水處理廠物資計劃備品備件和標識標牌
易損件:法蘭、墊片、螺絲
耗材:葯劑、化驗室設備(瓶瓶罐罐和試劑)
泵的檢修工具及備用泵
標志標牌:處理工藝構築物名稱 管路標志(汽水管顏色)
『伍』 污水池應急物品污水池需要哪些應急物品
摘要 防毒面具,橡膠手套
『陸』 採取什麼措施或監管手段保障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
一、污水處理廠的設備進行管理及維護的措施有:(一)制定設備運行管理制度1、根據污水處理廠的規模和工藝流程選擇相匹配的設備,提高設備的使用率。2、在選擇設備提供商時一定要注重對生產廠商的技術、服務及價格等進行綜合評價,在滿足污水處理廠日常生產需求的基礎上,選擇技術成熟、能耗低的設備,盡可能在最短的回收期內收到最多的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的投資效率。3、應考慮到設備的實際使用壽命以及維護保養周期等因素,選擇具有良好耐用性的設備,注重設備運行過程中的安全性,防止出現人員及財產的損傷。4、要求針對設備復雜程度高、維修難度大(如進口水泵、曝氣設備、脫水機等)、備件生產周期長的設備做好備用設備和備件的采購及存儲工作,確保污水處理廠生產運營的持續性。5、制定相關人員的工作職責。(1)要明確設備管理工作人員的職責,要求其制定年度檢修計劃和備品配件等的購置計劃,並通過編制完善的設備管理及維修方案,對設備的選購、調撥以及報廢等進行統一管理,同時負責制定設備更新以及改造技術方案,積極參與設備的調試、檢查,及時對設備事故進行分析和處理;(2)應明確運行人員的工作職責。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嚴格遵循崗位責任制,按照設備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設備,並認真遵守交接班以及巡查等制度,同時還要求運行工作人員根據設備運行情況制定相應的設備調度規程等;(3)做好設備維修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對污水處理廠的關鍵設備要安排設備廠家售後服務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特別是日常維護保養的技術要求和要點及基本故障的判斷和排除;(4)做好污水廠設備日常基本保養和維護,對於設備嚴重故障應及時通知設備供應商專業售後人員及時到場解決。6、做好設備檔案管理工作。(1)應將各種設備的安裝使用說明書、合格證以及調試資料等進行歸檔整理,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存放保管。如有國外資料應先將其翻譯成中文,按照用途及類別整理成冊。(2)要求設備操作人員做好設備運行狀態的檢查和記錄工作,具體記錄內容主要包括設備的開機時間、運行狀況以及存在故障等,同時要將故障排除方法、維修方法、處理時間以及更換設備的具體情況全部記錄歸檔,保證設備檔案的完整性,提高檔案管理工作效率。(二)設置完善的設備維護規程污水處理廠的生產設備在經過長時間的運行使用後難免會出現局部零部件磨損及變形等問題,降低了設備的工作效率及安全性能,導致各種設備事故的發生,因此設備管理部門需要根據設備運行情況設置完善的設備維護規程,規定具體的維護內容,定期檢查和調整設備,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防止設備事故的發生。1、由於減速箱會普遍應用於污水處理廠的生產中,因此設備管理人員需要根據減速箱的特性,按照氣候條件選擇合適的油脂。再加上受到工作環境的影響,導致經常處於污水以及泥垢中的設備部件銹蝕問題嚴重,這就要求設備維修人員嚴格按照日常防腐規定採取必要的防腐措施,做好維護保養工作,例如可以對一些設備中的鋼絲繩進行定期塗油,及時清除鋼絲繩表面的污泥,盡可能地延長鋼絲繩的使用壽命。2、在設備運行過程中,一些部位的振動幅度較大,很容易出現螺栓松動、脫落等問題,甚至會發生設備基礎部位的拉翻現象,因此維修人員有必要定期檢查重要連接部位例如法蘭、橋式設備的鋼軌以及連軸器等部件的螺栓緊固情況,並利用扳手及時將其上緊。3、污水處理廠設備上有一些零配件可以對設備以及操作人員起到保護作用,例如緊急停止開關、空氣開關、超載報警裝置以及漏電保護器等都具有保護功能,而這些零部件一旦發生故障,將會造成較大的安全事故,工作人員在發現故障後應及時進行維修和更換,必要時則可以進行停機處理。(三)加強備品配件的計劃管理1、在污水處理廠設備備品配件的管理工作時,設備管理部門應該定期進行備品配件的清點和采購,防止由於配件缺乏的原因影響到污水處理廠的正常生產。2、對於采購難度較大的國外配件,若可以用國內配件進行替代則盡量用國內配件,如果無法替代可以盡快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測繪、製作,必要時應向生產廠家定製。3、還需要在滿足污水處理廠日常生產運行的基礎上,實行備件計劃管理,減少不必要的備件儲量,盡可能地減少資金佔用,提高庫存的合理性,確保污水處理廠設備備品配件管理工作能夠滿足日常生產的需求。二、污水處理廠的設備進行管理及維護的重要性1、決定著污水處理廠的生存。污水處理設備是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水處理工作的物質基礎,污水處理設備的品質性能、系統結構和運行狀況是否良好,直接決定著污水處理廠能否正常發揮污水處理的功能,能否抓住污水處理的市場,從而能否保障正常的生產效益,關繫到污水處理廠的生存問題,因此,污水處理設備的管理與維護對於污水處理廠本身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2、決定著污水處理廠的生產成本。做好污水處理廠各種污水處理設備的管理與維護工作,可以有效的延長污水處理設備的使用年限和檢修周期,節省維修費用以及減少停工損失,從而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污水處理廠的利潤水平和污水處理的質量水平,更有利於污水處理廠的生存和發展。3、決定著污水處理廠工人的健康與安全。污水處理設備的管理與維護決定著污水處理設備是否能夠實現良好運行,倘若出現設備故障或者由於人員操作不當等現象,就極容易引發安全事故,從而對污水處理廠工人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影響。因此,必須建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制度,並堅持對污水處理設備進行必要的日常維護和定期保養,及時發現問題排除安全隱患,降低各種事故發生的幾率,保障污水處理廠職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
『柒』 減免住房保障租賃費 省建設廳發布18條政策支持企業發展
鳳凰網房產杭州訊 2月12日,浙江省建設廳出台18條政策舉措,全力支持房地產開發和物業服務企業、建築業企業、市政公用企業發展,全力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加大「三服務」力度,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一、支持房地產開發和物業服務企業
1.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壓力。疫情防控期間商品房預售資金中可用於前期工程費、管理費、銷售費、財務費等其他費用由總額的20% 提高至30%。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驗收的住宅項目,可順延3個月繳納住宅物業保修金。
2.爭取物業服務企業優惠政策支持。各地要積極幫助參與疫情防控的物業服務企業向當地政府爭取相應補助,爭取按照生活服務類標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支持建築業企業
3.支持企業妥善處理工期延誤。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因疫情防控產生的工期延誤風險,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順延工期。
4.減輕建築業企業資金負擔。對在疫情嚴重地區新承攬業務的建築業企業暫不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鼓勵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加強互助,合理分擔停工損失,協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進度。
5.及時提供工程造價調整依據。因疫情防控導致人工、材料價格重大變化,相應調整方式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用情勢變更,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8版)》中「5%以內的人工和單項材料價格風險由承包方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方承擔」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疫情防控期間繼續施工的項目,可在工程造價中單列疫情防控專項經費,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准計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加大人工、材料價格的採集、測算、調整頻率,及時發布市場價格信息和價格預警,為合理確定和調整工程造價提供依據。
三、支持市政公用企業
6.爭取市政公用企業財稅政策支持。對保障城市運行的供水、供氣、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置、環衛等市政公用企業,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費用的,各地要積極協調財政、稅務部門落實相關財政補助和稅費減免政策,按時足額撥付相關服務費用。市政公用項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誤,以及疫情防控期間市政公用經營合同期限屆滿的,予以合理順延。對連續開展環衛作業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相應補貼和獎勵。
7.保障市政公用企業生產運營。疫情防控期間,各地要主動協調發改、經信、公安交管、衛健等部門,積極保障供水、供氣、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置、環衛等市政公用企業的生產物資和防護物資。在保證道路、橋梁、隧道、城市公共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功能性和安全性前提下,可適當降低養護績效評價標准,鼓勵養護單位以信息化手段開展巡查。鼓勵各地將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疫情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項目,納入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項目范圍,給予資金補助。
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8.開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因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防控物資生產等疫情防控需要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措施到位的情況下,可先行開工建設,並及時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設部門,疫情解除後再補辦有關手續。2020年6月30日前需開工的一般企業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開工前有關審批事項,施工圖事前審查改為事後審查。
9.優先保障重點工程項目開(復)工。對疫情防控相關工程建設項目、民生保障項目及重點工程項目,優先保障開(復)工,優先供應材料物資,優先調配人員力量。對其他類項目,幫助企業創造條件有序開(復)工。開(復)工申請材料可通過智慧工地系統網上申報、在線服務。安全記錄良好且具備復工條件的可採用承諾制方式復工。
10.激勵棚改項目開(復)工。對及時開(復)工的棚改項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予以優先支持。各地在分配中央和省級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時,要對及時開(復)工棚改項目予以傾斜。
11.引導企業開展銷售業務。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按規定復工後,其銷售機構和門店落實疫情防控方案後,可進行「一對一」預約看房和簽約。鼓勵通過線上銷售平台開展銷售、中介業務。
五、降成本、降租金、降繳存比例
12.降低企業用水用氣成本。各地要會同發改、財政等部門落實好「工業用水用氣價格下調10%、期限為3個月」政策。疫情防控期間嚴格執行企業生產經營用水用氣「欠費不停供」。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由企業用戶補繳各項費用,免除違約金。針對國家規定的疫情防控重點醫療物資生產企業、醫院等免於徵收超計劃(定額)水費,並按公用福利用戶氣價收費,期限為6個月,自2020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13.減免住房保障租賃費用。對參與疫情防控一線的醫護、環衛、公交、物業等行業公租房保障對象,承租公租房實物房源的,減免1至3個月租金;領取租賃補貼的,按當地市場平均租金標准發放1至3個月租賃補貼,或增發1至3個月租賃補貼;疫情嚴重地區可適當延長租金減免或補貼發放時間。各地要指導用工單位做好符合減、補條件人員的匯總、審核,並做好租金減免、補貼發放等工作。要繼續做好睏難群眾住房保障工作,對經濟收入困難家庭予以適當的租金減免。
14.調整住房保障階段政策。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後兩個月,對逾期繳納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處理,不計入個人信用記錄。對因疫情防控延誤住房保障的家庭,應補發延誤期間對應標準的租賃補貼。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擴大公租房保障范圍,將近期復工企業承租社會房源的職工階段性納入保障,發放疫情防控期間的租賃補貼。對公租房小區物業服務及運營管理單位因疫情防控額外產生的物資采購、人員成本等費用支出予以適當補助,具體政策由地方制定。
15.降低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的企業,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至5%以下或緩繳,待經營正常後恢復正常繳存。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在疫情解除後可在一定期限內辦理補繳,其所屬職工視同連續正常繳存。
六、加大「三服務」力度
16.企業資質人員資格有效期統一順延。省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質量檢測等企業資質和有關人員資格,有效期於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間屆滿的,統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17.信用激勵疫情防控貢獻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出貢獻的企業,經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認定,作為良好信用信息納入信用評價,可在2020年底前申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的有關企業資質時以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18.加強企業復工復產指導。各地要把疫情防控、企業復工復產和深化「三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及時了解企業復工復產情況,指導協調企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加強法律、金融、保險、就業、培訓等方面的指導服務,支持企業發展。
『捌』 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物資需要儲備哪些東西,麻煩有清單的告訴我一個清單。
石灰水調節pH值 活性炭去除異味
消毒:二氧化氯 聚合氯化鋁
『玖』 城市污水的組成及各部分主要含有什麼物質
生活復污水主要是城市制生活中使用的各種洗滌劑和污水、垃圾、糞便等,多為無毒的無機鹽類,生活污水 中含氮、磷、硫多,致病細菌多。
人類生活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是水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主要是糞便和洗滌污水。城市每人每日排出的生活污水量為150—400L,其量與生活水平有密切關系。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有機物,如纖維素、澱粉、糖類和脂肪蛋白質等;也常含有病原菌、病毒和寄生蟲卵;無機鹽類的氯化物、硫酸鹽、磷酸鹽、碳酸氫鹽和鈉、鉀、鈣、鎂等。總的特點是含氮、含硫和含磷高,在厭氧細菌作用下,易生惡臭物質。
生活污水同時也是低溫熱源和甲烷發生源,更是遠景化石油氣田。
『拾』 醫院室外污水處理方案及施工資料需做哪些資料
1)遵守國家對環境保護、醫院污水治理的制定的法規、標准及規范,服從醫院的總體規劃,執行各種相關的標准和規定。
2)因地制宜地選用污水處理工藝,做到技術先進、實用、安全可靠、處理效果穩定,經處理後水質達標,並減少佔地面積。
3)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在供水日趨緊張,用水費用不斷上漲的情況下,考慮中水回用。
4)盡可能地減少污水處理廠對周圍環境的不良影響,防止二次污染。
5)適當地考慮自動化操作,以簡化操作管理和減輕工人的勞動強度,並易於維護保養。
6)節約能源,最大限度降低運行費用,工程投資少,佔地面積小,見效快。
7)盡量採用新材料、新產品以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
3.設計標准和規范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2)、《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CECS07:88);
3)、《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J14-87);
4)、《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J15-88);
5)、《城市區域環境噪音標准》(GB3096-93)
6)、《給排水工程結構設計規范》(GBJ69--84)
7)、《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GJ25.1-89)
8)、《建築中水設計規范》(CESS30:91)
4、基礎資料
4.1設計水量:處理水量為680m3/d。
4.2進水水質
在對同類醫院的污水水質進行調研的基礎上得到該醫院的污水水質,綜合污水水質為:
編號 污染物質 污水原水水質 單位
1 PH 6-9
2 SS 150-300 mg/l
3 CODCr 300-450 mg/l
4 BOD5 120-230 mg/l
5 NH3-N ≤50 mg/l
6 TP ≤4 mg/l
7 細菌總數 >16000 個/l
由上表可知該類污水屬於可生化性污水。
4.3排放標准
參照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96)中的一級標准:
編號 污染物質 污水出水水質 單位
1 PH 6-9
2 SS ≤70 mg/l
3 CODCr ≤100 mg/l
4 BOD5 ≤30 mg/l
5 NH3-N ≤15 mg/l
6 磷酸鹽 ≤0.5 mg/l
7 動植物油 ≤20 mg/l
8 糞大腸菌群 ≤100 個/l
9 總余氯 ≤0.5 mg/l
4.4污水回用標准
參照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GJ25.1-89)中的水質標准:
編號 污染物質 廁所沖洗、綠化 洗車、掃除 單位
1 PH 6.5-9 6.5-9
2 SS ≤10 ≤5 mg/l
3 CODCr ≤50 ≤50 mg/l
4 BOD5 ≤10 ≤10 mg/l
5 NH3-N ≤20 ≤10 mg/l
6 總硬度 ≤450 ≤450 mg/l
7 臭 無不快感覺 無不快感覺
8 總大腸菌群 ≤3 ≤2 個/l
9 游離余氯 管網末端水不小於0.2 mg/l
4.5設計內容
根據設計水量和進水與出水水質,確定本污水處理站的設計方案,其內容包括污水處理工藝、建築物外形尺寸和設備選型設計等。
5、廢水處理工藝方案
5.1工藝流程圖
5.2污水處理工藝方案
5.2.1水質分析及工藝選擇
醫院污水從廣義上講是屬於生活污水,但是醫院污水的特點是含有病原菌,因此其技術重點是把好消毒關。而且,對於醫院廢水而言,一般都含有對生物細菌有抑製作用和難以生物降解的葯物成份,因此可以考慮採用前面放置厭氧處理的工藝,先將難降解的有機物水解。而且在供水日趨緊張,供水價格不斷上漲的今天,有必要對出水進行污水回用。綜合以上考慮本方案擬用低能耗的厭氧水解+生物接觸氧化法為主體,一半的出水用來污水回用,回用水的處理採用混凝沉澱+吸附過濾+消毒工藝處理後可作為醫院沖廁、綠化、洗車的污水處理工藝。通過厭、好氧菌分解有機物達到降解去除醫院綜合污水中有機污染物質與有害、有毒物質,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96)一級排放標准,出水一半再經過深度處理徹底消毒處理,達到消滅病菌、細菌、保障人體健康,消除有機污染物所引起的污染隱患的目的;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GBJ69-89)用於醫院綠化和沖廁、車庫地板等沖洗。
5.2.2污水處理工藝的選擇
醫院污水從廣義上講是屬於生活污水溶解性CODcr與BOD5均較高,BOD:COD的比值>0.4,宜採用生化處理工藝。生化處理工藝具有以下優點:
處理效率高;
運行費用低;
產泥量少,不產生二次污染。
生化處理工藝主要有厭氧處理工藝、水解酸化工藝和好氧處理工藝。
厭氧生化法
是指在無分子氧條件下通過厭氧微生物的作用,將廢水中的各種復雜有機物分解轉化為甲烷和二氧化碳等物質的過程,該工藝可用於中高濃度的有機廢水處理。厭氧生化處理的典型工藝為UASB(上流式厭氧污泥床)工藝,該工藝在國內外有較多的成功實例。厭氧生化法與好氧生化法相比具有以下優點:
應用范圍廣;
能耗低;
負荷高;
剩餘污泥量少;
厭氧活性污泥可以長期存放,在停止運行一段時間後可迅速啟動。
但是厭氧生化法也存在以下缺點:
厭氧微生物增殖緩慢,因而調試啟動時間長,一般需要0.5-1年時間;
出水往往達不到排放標准,需進一步處理,故一般在厭氧後串聯好氧處理;
厭氧處理系統操作控制因素較復雜;
產生甲烷氣體為易爆氣體,若不加以利用,安全設置要求較高;易產生硫化物,引起較大異味,造成空氣污染。
厭氧水解
1.污水厭氧水解工藝 污水厭氧消化反應由以下三個階段組成:
1)水解階段:在水解和發酵細菌的作用下,大分子物質如碳水化合物、蛋白質與脂肪水解和發酵轉化為小分子物質如單糖、氨基酸、脂肪酸、甘油及二氧化碳等,固體物質水解為可溶性物質。
2)酸化階段:在產氫產乙酸菌的作用下,把第一階段的產物轉化為氫、二氧化碳和乙酸。
3)產甲烷階段:通過兩組生理不同的產甲烷菌的作用,將乙酸和氫與二氧化碳轉化為甲烷。
由於本裝置後面要接有生物接觸氧化工藝,因此對於此處厭氧消化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使大分子的有機物水解為容易生物降解的小分子物質並且去除一部分有機物。本裝置採用較短停留時間,使厭氧反應發生在水解、酸化階段,抑制產甲烷菌的活性,只產生少量氣體,為本裝置安全運行提供了可靠的保證。由於本裝置處於地下,可以考慮將厭氧處理所產生的少量問題由導氣管排出,這樣就不存在臭氣問題和燃燒爆炸的危險。
2、生物接觸氧化處理
污水經厭氧處理後,進入生物接觸氧化池。生物接觸氧化法是一種介於活性污泥法和生物濾池之間的生物膜法工藝,接觸氧化池內設有填料,部分微生物以生物膜的形式固著生長於填料表面,部分則是以絮狀懸浮生長於水中,因此它兼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濾池的特點。
本裝置中,污水經過厭氧生化反應,污水中部分有機污染物被厭氧菌分解或去除,然後污水進入生物接觸氧化池。池中設有半軟性填料(即以硬性塑料為支架,上面縛以軟性纖維),它可以防止生物膜生長後纖維結成球狀後減小填料的比表面積。對水解酸化池中未分解完全的大分子有機物進一步處理,並濾掉大部分懸浮物,最後污水進入。生物接觸氧化池後設一斜管沉澱池,截留隨水流出的生物膜及懸浮污泥。
本生物接觸氧化系統的曝氣裝置設在填料底部,採用鼓風曝氣系統,這樣可以增加有效容積,填料層間紊流激烈,生物膜更新快,活性高,不易堵塞。
本生物接觸氧化法工藝特徵:
1)由於填料的比表面積大,池內充氧條件好,生物接觸氧化池內單位容積的生物量都高於活性污泥法曝氣池和生物濾池,因此生物接觸氧化池具有較高的容積負荷;
2)由於相當一部分微生物附著生長在填料表面,生物接觸氧化法不需要設有污泥迴流系統,也不存在污泥膨脹問題,運行管理簡便;
3)由於生物接觸氧化池內生物固體量多,水流屬於完全混合型,因此生物接觸氧化池對水質水量的驟變有較強的適應能力。
4)採用的半軟性填料,由變性聚乙烯塑料製成,既具有一定的剛性,也具有一定的柔性,能保持一定的形狀,同時又有一定的變形能力。具有良好的傳質效果,對有機物去除效果高,耐腐蝕,不堵塞,易於安裝,易於掛膜。
5)操作簡單、運行方便,易於維護管理,不產生污泥膨脹現象,也不產生濾池蠅。
6)生物接觸氧化處理技術具有多種凈化功能,除有效地去除有機污染物外,對脫氮和除磷也有一定的效果。
由於採用了前置厭氧水解池,形成厭氧——好氧除磷脫氮工藝,具有一定的脫氮除磷作用。
生物脫氮過程由硝化和反硝化兩步完成。硝化是將氨氮氧化成硝酸鹽,在好氧條件下完成。反硝化是將硝酸鹽還原成氮氣從水中脫出,在缺氧條件(無分子氧但有硝酸鹽態氧)下和具有有機物供給反硝化菌碳能源時才能完成。因此傳統的生物脫氮為硝化—反硝化工藝,在反硝化前要投加有機化學葯劑,流程復雜,構築物多。
前置反硝化脫氮技術,先將污水引入缺氧段,在其中以污水中的有機物作為碳能源,對硝酸鹽進行反硝化脫氮,有機物得到初步降解;然後進入段,在其中有機物進一步降解和氨氮的硝化,並將好氧段硝化後的出水混合液迴流至缺氧段,為缺氧段提供足夠的硝酸鹽進行反硝化;在段後仍設二沉池,沉澱污泥迴流至好氧段以保證充分的微生物理。
生物除磷流程由厭氧段(無分子氧和硝酸鹽態氧)、好氧段和二沉池組成。活性污泥中的一些細菌具有在厭氧條件下釋放磷和在好氧條件下過量吸收磷的特點,通過排放富磷剩餘污泥將磷從水中去除。
3、消毒處理
醫院污水經生化處理後,除部分細菌隨污泥沉澱下來外,大部分大腸桿菌、糞便鏈球菌等致病菌仍然存在污水中,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目前,醫院污水的消毒方式很多,如液氯法、臭氧法、次氯酸鈉法二氧化氯法等。雖然次氯酸鈉法具有投配方便、價格低廉、可靠性高等優點,但是會與水中某些有機物結合生成有致癌作用的有機鹵化物。而二氧化氯是公認的最佳消毒劑,其殺菌效果好,是次氯酸鈉的理想替代產品。本系統採用二氧化氯法進行消毒。消毒池採用平流式隔板接觸反應裝置,以提高接觸時間,取得較好的消毒效果。
4、污泥處置
醫院污水經沉澱後,污泥中含有大量的細菌,若直接外排,必將造成二次污染。設計採用二氧化氯消毒處理,停留10天以上外運填埋。
5、脫氯處置
在醫院污水消毒工藝中,為保證消毒殺菌能力,達到消除病毒、細菌的效果,要求接觸時間不小於1小時,總余氯量為4-6mg/l,但是按照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96的一級標准規定:出水余氯應小於0.5mg/l,因此必須再進行脫氯處理。本方案在消毒池的後面接一脫氯池,採用還原劑Na2S2O3脫氯,以保證脫氯後總余氯指標達到排放標准,Na2S2O3的投加量為10g/m3污水。
6、污水回用處理
本著污水資源化的原則,方案考慮300m3/d污水回用於綠化、沖廁,以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國內外資料表明,採用「混凝+沉澱+消毒」工藝深度處理二級處理出水可使水質滿足回用標准。
5.2.3本工藝突出特點
1)此工藝能耗小,除在水解池前設置的污水提升泵和曝氣鼓風機外,基本上沒有能量消耗。此工藝技術先進,運行成本低,具有節能,減少運行時間,減少人員班次和勞動強度等優點,適合於醫院污水處理。
2)通過設置水解酸化池,提高污染物的去除率;生物接觸氧化池水流屬於完全混合型,能有效抵抗水質、水量變化的沖擊負荷,提高處理裝置運行的穩定性。由於採用了前置厭氧水解池,形成厭氧——好氧除磷脫氮工藝,具有一定的脫氮除磷作用。
3)本裝置考慮了污水出水回用,在供水日趨緊張,用水費用不斷上漲的今天,具有現實意義和示範作用。
4)本裝置建於綠化帶、道路、停車場或其他零星的地面以下,不佔建設用地,地面可利用,投資低,一次投入永久受益。
5)本處理系統處於地下,在厭氧水解時產生極少量氣體經導氣管與大氣聯通,裝置內無壓力,不存在燃燒爆炸的可能性。
6)由於污水在好氧處理前面設置了一個厭氧水解(酸化)池,剩餘污泥量很少。
7)本裝置採用先進、成熟的組合工藝,處理後排放指標達到國家排放標准。
8)本裝置結構緊湊,佔地面積小,一體化程度高,投資省。
5.2.4工藝流程簡述
醫院污水流出後,經過粗細兩道格柵,濾出棉團、廢渣、紙屑等大顆粒物質後,進入調節池,調節池的主要作用是對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調節均化,使後續的工藝免受其沖擊負荷,出水經污水泵打入厭氧水解池。通過控制水解池的停留時間,使發生在水解和酸化階段,將大分子的難降解的有機物水解為小分子的有機物,提高污水處理效率。生物接觸氧化池裡面填有半軟性填料,大部分的污染物質在生物接觸氧化池內得到去除,其後接斜管沉澱池,斜管沉澱池和生物接觸氧化池產生的污泥由污泥迴流泵打入污泥池,污泥池內污泥定期外排,上清液迴流到調節池進行處理。沉澱池的一半出水由二氧化氯進行消毒,消毒後採用還原劑Na2S2O3脫氯,達到排放標准排放。另一半出水進行回用,採用的混凝沉澱處理,其後接吸附過濾池,其沉澱的污泥同樣進入污泥池,出水後由二氧化氯進行消毒,消毒後採用還原劑Na2S2O3脫氯,達到回用水標准回用。
5.2.5處理效果表
處理單元名稱 CODcr(mg/L) BOD5(mg/L) SS(mg/L) 動植物油(mg/L) 磷酸鹽(mg/L) 氨氮(mg/L)
進水 450 200 200 50 4 50
調節池 去除率 20% 20% 40% 29% 25% 25%
出水 360 160 120 35.5 2.8 37.5
水解池 去除率 30% 30% 25% 30 % 25 % 25 %
出水 252 112 90 25 2.1 28.1
生物接觸氧化池 去除率 70% 80% 10 % 20% 70% 45%
出水 75.6 22.4 81 20 0.63 15.5
沉澱池 去除率 5% 5% 80 % 10 % 30% 20 %
出水 71.8 21.3 16.2 18 0.44 12.4
消毒池 去除率 5% 5 %
出水 68 20.2
脫氯池 去除率
出水
排出水質 68 20.2 16.2 18 0.44 12.4
最高充許排放濃度 100 30 70 20 0.5 15
6.主要構築物與設備參數
6.1格柵
格柵主要用於攔截大顆粒物質。分為兩道,前為粗格柵,後為固定細格柵,格柵的安裝角度為600,兩格柵的寬度都為500mm,粗格柵柵條間距為20mm,細格柵柵條間距為12mm。人工撈渣。
格柵井尺寸2.0m×1.0m×1.5m
6.2調節池
調節池的水力停留時間HRT為7.7h
內徑尺寸:10.7m×4.5m×4.5m
超高:0.5m
鋼筋混凝土結構。
調節池所選用的潛水排污泵具有高效、防纏繞、無堵塞、自動藕合、高可靠性和自動控制等優點,該泵可通過固定導桿很方便的提升至地面,維修保養非常方便。並可簡化結構和土建工程量,節省工程造價,改善工作環境。
6.3厭氧水解池
水力停留時間HRT為3.9h
內徑尺寸:5.4m×4.5m×(4m+0.5m)
其中:0.5m超高)
鋼筋混凝土結構。
厭氧水解池所產生的氣體由導氣管排出,沒有燃燒和爆炸的危險。
6.4 生物接觸氧化池(採用兩段曝氣)
該構築物是整個工藝的關鍵,結合了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的優點,不用污泥迴流,抗沖擊負荷能力強,容積負荷高。內填半軟性填料,該填料掛膜容易,運行效果穩定。
內填Φ150的半軟性填料,
曝氣設備採用羅茨鼓風機或潛水曝氣機。
水力停留時間HRT為8.0h
尺寸:10.9m×5.0m×(4.0m+0.5m)
其中:0.5米超高
BOD5的容積負荷為:0.72kgBOD5/m3·d,
鋼筋混凝土結構。
6.5斜管沉澱池
斜管沉澱池主要用於沉澱污泥,
斜管採用蜂窩填料,規格Φ50
水力停留時間HRT為2.0h
尺寸:5.0m×3.2m×(4m+0.5m)
其它:0.5m為超高
表面負荷:2.0m2/m3.h
鋼筋混凝土結構。
6.6 消毒脫氯池Ⅰ
消毒池主要用於消毒,對細菌進行氧化破壞機體。
採用二氧化氯作為消毒劑
消毒池採用豎流式隔板裝置,在最後兩根隔板處投加還原劑Na2S2O3脫氯。
水力停留時間HRT為1.5h
尺寸:3.0m×2.4m×(4m+0.5m)
其中:0.5米為超高)
鋼筋混凝土結構
6.7 污泥池
污泥池的污泥由污泥迴流泵將各沉澱污泥打入。
污泥池上清液迴流至調節池。
污泥用二氧化氯進行消毒,並定期外排。
污泥在污泥池中的停留時間為10d。
尺寸:4.5m×3.2m×(4.2m+0.3m)
其中:0.3為超高
鋼筋混凝土結構
6.8 反應池
採用三個串聯的反應池進行混凝沉澱,採用空氣攪拌。
尺寸:2.4m×0.8m×(3.9m+0.5m+0.1m)
其中:0.5為超高,0.1為落差
水力停留時間HRT為0.35h
鋼筋混凝土結構。
6.9 吸附過濾池
尺寸:3.2m×2.4m×(3.8m+0.7m)
其中:0.7為超高
表面負荷為:2m2/m3.h
鋼筋混凝土結構
6.10 消毒脫氯池Ⅱ
與消毒消毒脫氯池Ⅰ一樣。
6.11中水池
貯存回用水,以備用於綠化、沖廁等
尺寸:4.3m×2.4m×4.5m
水力停留時間HRT為3.2h
鋼筋混凝土結構。
6.12機房
機房地下層裡面放置羅茨鼓風機、污水泵和污泥泵等。醫院門衛室兼放二氧化氯發生器。
尺寸5.0m×4.5m×3.3m
鋼筋混凝土結構
羅茨鼓風機
在生物接觸氧化處理中,好氧微生物在氧化分解有機物時要消耗的溶解氧,因而需要向污水中及時補充溶解氧。採用微孔曝氣器,氧的轉移率為25%-32%。
風機選用3台羅茨鼓風機,二用一備,型號:川源L2428Z型鼓風機,性能參數:轉速780r/min,流量7.12m3/min。配套電機為Y132M2-6,功率5.5KW。
具有噪音底,整機震動小,使用壽命長,節能且結構簡單,保養維修方便的優點,其性能參數
6.13二氧化氯發生器
根據規范醫院廢水二級出水的標准,選用BH5—SYL(Ⅲ)-500,功率1.5KW,北京中西集團生產。
6.14脫氯投加機
採用泵投加,自動控制投加量,操作簡便,泵選用CQ16-8,上海永久泵業,P=120W
6.15污水泵
選用兩台型號為50QW25-10-1.5的污水泵,一用一備。
廠家:博泵
6.16污泥泵
選用2台50QW42-9-2.2的污泥泵,其中一台用來將生物接觸氧化池和沉澱池產生的污泥抽到污泥池,另一台備用。
廠家:博泵
6.17污水提升泵
選用兩台50QW25-10-1.5的潛污泵,其性能參數為:
流量25m3/h,揚程10m,功率1.5KW。
廠家:博泵
6.18回用水泵
選用兩台型號為80IS25-20-4的水泵,
性能參數為:揚程20m,功率4KW。
廠家:博泵
6.19 事故池
尺寸:6.8m×4.5m×4.5m
水力停留時間:4.9h
6.20控制系統
在線DO監測儀 1套
余氯監測儀 2套
污泥液位計 1套
變頻器 3套
液位控制器 6套
控制箱 1套
7、二次污染防治
1)由於本工程在地面以下,污水處理設施中採用的水泵基本上無噪音。對於羅茨鼓風機,本身帶有消聲器,減震器,且放在地下工作,因此污水處理站的雜訊將符合市區雜訊標准GB309693中的二類標准,白天≤60dB(A),夜間≤50dB(A),同時氣、水管中流速取低速,與設備介面加裝軟接頭。
2)污水處理構築物全封閉式、埋地、上覆土壤並植花等,池上部廢氣引入建築物廢氣排放系統,用專用管道引入綜合樓廢氣井道,高空稀釋排放。
3)垃圾焚燒處置,做到無二次污染物產生。
4)本污水處理工程採用了目前國內最先進的二氧化氯發生裝置,取代傳統次氯酸鈉醫院廢水消毒裝置,避免了排放過程中的二次污染。
8、施工組織設計
8.1主要施工技術措施
土建施工:步驟包括開挖、予埋管道、墊層、扎鋼筋、澆混凝土、回填土方、綠化,嚴格要求按照施工規范進行操作。
安裝施工:對於各種專用和通用設備,按照產品或設備的隨機技術文件來安裝,同時結合其他管道、電氣、自控專業的安裝技術要求搞好施工技術配合。
一般設備安裝施工重要包括以下的主要程序:
(1)設備開箱、點件、驗收。
(2)設備基礎測位、劃線,檢查
(3)設備吊裝、就位,初平灌漿驗收。
(4)設備精平、清洗檢查,加註潤滑油。
(5)設備試運轉。
主要設備安裝配合:
(1)水泵的安裝,應該在泵房內的工藝管道安裝前就作好泵的精平工作。而泵的試運轉必須在管道和電氣裝置安裝完畢,水壓試驗、電氣測試結束通水後進行。
(2)軸流式通風機安裝,安裝於牆體上部的通風機,在土建牆體施工時怍好固定件或螺栓的埋設,牆體施工後再安裝風機。
(3)設有獨立的混凝土基礎,預留地腳螺栓孔採用二次灌漿安裝的設備。在土建基礎施工前,安裝應配合核對基礎與設備底座尺寸。核對無誤舌方可澆灌混凝土。
(4)所有設備的安裝標高都應該來源於土建設計的絕對標高,因此在交接和確認設計高程時,要有交接手續並且與土建、安裝簽字。
對埋地管道本著先深後淺,先重力流管道後壓力流管道的原則。
由於污水處理站環境對鋼製件的腐蝕很嚴重,為避免和減少腐蝕影響從而延長使用年限,所有鋼制支架和管道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防腐處理:
管道外壁採用加強級環氧煤瀝青四油兩布防腐;
管道內壁採用高分子材料噴塗。
8.2工程質量保證措施
質量方針:科學管理、質量第一、產品和服務顧客滿意
質量承諾:①保證履行合同,工程產品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為業主做好服務工作,滿足業主需求。②遵守國家主管部門發布的質量、方針、政策、法規。
我單位質量體系的各有關職能部門將在人員組成、思想教育、技術保證、質安監督、材料、機具供應及其他專業管理上為本工程提供保證。
將建立起以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部建立以工序質量控制為主要工作內容的工程質量控制體系,並與單位的質量保證系統和技術監督系統組成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
具體有如下幾點措施:
(1)作好原材料、半成品、設備的檢查把關
由質量工程師負責重點把好鋼材、水泥進場前的檢驗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一律不準進場,由物資、質檢、試驗、技術幹部組成原材料驗收小組經辦此項工作。進場原材料的質量、型號、規格、品種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且出廠合格證或試驗資料齊全。
倉庫管理員,必須對進場原材料進行外觀質量檢查,核對品名、規格型號、尺寸,材質不合規格不得簽收。未經倉庫保管員簽收的原材料不準使用在工程中,加強砂、粗骨料檢驗。
(2)認真執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的三檢制度和專檢制度。三檢制度由質檢部負責,在班組工序之間進行。認真填寫三檢表,並履行簽字手續。專檢制度由質檢部專職質檢員進行,項目部配質檢工程師1人、專職質檢員2人,現場檢查施工技術、質量、試驗資料,對工藝及工序進行質量評定。選配先進的質量檢測和計量設備,使檢測結果准確無誤。
(3)認真控制混凝土質量
混凝土施工是整個工程的重點,採用以下程序圖進行質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