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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rol公約對生活污水

發布時間:2022-05-19 18:05:48

① 匈牙利簽訂過哪些環境方面的條約

1.主題名稱:Water
Title:Danube study shows way forward on water conflicts
背景:國際法院對「拉基瑪洛大壩案」之審理
結果:捷克斯洛伐克與匈牙利共同成立多瑙河流域之國際河川之環境監測系統 The Danub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of an International River
說明:
多瑙河(Danube)是歐洲的第二大河流,全長約2,800多公里,主流共流經八個國家.
1977年9月,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締結一項條約,決定共同在多瑙河上修建並聯合營運兩座攔河壩.所規劃的水壩有四個目的:發電,通航,防洪和區域開發.
1988年,匈牙利國會認為該河流的生態效益高與該專案的經濟利益,於是決議將該專案的繼續進行置於嚴格的環境保護規則之下,命令政府重新評價該專案.
1989年5月,匈牙利政府中止在拉基瑪洛的工程並宣布它打算在環境影響得到充分評價之前停止執行在蓋巴斯科夫附近的工程中它的那一部分.
1991年,捷克斯洛伐克決定繼續建設該專案並開始了一個"臨時解決辦法",單方面將近2/3的多瑙河河水截引至其領土上的一條分流渠.
由於這一決定不僅對匈牙利的環境,而且對其經濟將帶來重大影響,1992年2月匈牙利對捷克斯洛伐克的這一決定提出正式抗議.
1992年4月,歐共體出面調解無效.
1992年5月,匈牙利政府發表聲明,宣布終止有關該專案的1977年條約.
1992年10月,匈牙利向國際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國際法院的裁決.
1993年7月,匈牙利和斯洛伐克簽訂特別協定,將爭端提交國家法院.
本案為永續發展原則的適用提供了一個獨特的機會,因為它出自於一項已發展作為其目標卻因關於環境考慮的爭論而被停止的條約.
國際法院在本案判決書的第140段援用該概念以實現觀念和價值的相容,並將補充說明更實際的影響的任務留給雙方:「……當考慮新的活動或繼續進行已開始的活動時,各國都必須考慮新規范並對新標准給予足夠重視.永續發展的概念充分表達了將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需要.……對本案而言,雙方都應重新審視蓋巴斯科夫電廠運行對環境的影響.尤其是,它們必須為多瑙河故道和該河兩岸支流所釋放的水量找到一個滿意的解決辦法.」
該案要求在發展和保護環境的必要之間選擇一條中間路線,就是永續發展原則.
由於無法界定環境損害達到何種程度才引起國家賠償,本案裁定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必須就當前形勢進行誠意的談判.
實務上,防止環境損害具體體現有兩個方面的要求:對計畫採取的活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對環境進行持續監測.該判決提到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一致同意有必要對環境利益給予嚴肅的對待並採取必要的風險預防措施.

2.《斯德哥爾摩公約》及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國際貿易
國家環保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
周紅
2006年12月
目錄
公約基本情況
POPs及備選POPs
基本履約義務
排除(豁免),可接受用途和特定豁免
有意生產POPs的國際貿易
斯德哥爾摩公約談判,簽署,生效和履行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主持,自1998~2000年歷時3年5次政府 間談判,達成POPs公約文本;
2001年5月22-23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包括中國在內的9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共同正式簽署了POPs公約,可認為是繼《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7)和《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後,人類社會為保護全球環境而採取共同減排行動的第三個國際公約;
2004年5月17日公約正式生效
2004年11月11日對我國正式生效
152個簽署國,134個締約國
POPs的定義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POPs)
環境持久性:結構穩定,不易降解在環境介質中半衰期長;
高脂溶性:可通過食物鏈傳遞,並在生物體內長期累積濃縮;
毒 性:對人體和生態系統具有潛在,深遠的毒性危害;
半揮發性:可遠距離傳輸,影響區域和全球環境.
POPs的種類
農葯
滴滴涕DDT
艾氏劑Aldrin
氯丹Chlordane
狄氏劑Diedrin
異狄氏劑Endrin
滅蟻靈Mirex
毒殺芬Toxaphane
工業化學品
六氯苯 HCB
多氯聯苯PCBs
副產物
多氯代二苯並二惡英PCDDs
多氯代二苯並呋喃PCDFs
六氯代苯HCB
多氯聯苯PCBs
備選POPs
開蓬(Chlordecone)
六六六)(HCH) (α-,β- ,γ- HCH)
全氟辛基磺醯基化合物(PFOS)
五氯苯(Pentachlorobenzene)
短鏈氯化石蠟(SCCPs)
六溴聯苯(HxBB)
五溴二苯醚(PentBDE)
八溴二苯醚(OctaBDE)
排除(豁免),可接受用途和特定豁免
排除(豁免)
用於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用作參照標準的POPs
產品和物品中作為無意的痕量污染物出現的POPs
作為相關義務生效之前(包括生效之日)已生產或已在用的物品中的組分的POPs(前體:締約方已通知秘書處)
有限場地封閉系統內的中間體(豁免期10年,可再申請續展10年)
可接受用途:DDT用於病媒控制(目前3個締約方生產,12個締約方使用)
特定豁免:書面通知秘書處.豁免期5年,可再申請續展5年)
基本履約義務
減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產和使用的POPs的排放
嚴格控制豁免POPs的環境污染和健康風險
減少或消除源自無意產生的POPs的排放
減少或消除源自庫存和廢棄物的POPs的排放
制定POPs控制的國家實施方案
信息交流(國家聯絡點)
公眾宣傳和教育
研究,開發和監測
基本履約義務(1)
消除或限制有意生產和使用的POPs
採取行政和立法措施,禁止/消除各種有意生產的殺蟲劑POPs和PCBs(公約附件A)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
嚴格限制DDT生產和使用,不斷評估其病媒控制用途必要性,努力實施淘汰;
調查POPs的庫存,廢氣和污染場地,制定和實施環境無害化處置計劃;
2025年前查明,標識和清除在用含PCBs設備中PCBs ,2028年前對各種含PCBs設備或物質POPs廢物實施環境無害化管理.
基本履約義務(2)
嚴格控制豁免POPs的環境污染和健康風險
因經濟和技術條件限制,某些POPs在一定條件和期限內豁免生產和使用(一期豁免5年,可申請再延長5年).
需嚴格控制豁免生產和使用POPs環境污染排放,如制定嚴格的產品質量和環境排放標准,使豁免POPs在最終產品中的殘留或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的污染排放最小化.
基本履約義務(3)
努力減排或消除無意生產POPs (UP- POPs )
制定和實施以排放源清單估算和減排或消除為目的二惡英和呋喃等UP- POPs控制行動計劃;
盡快對副產物排放源採取污染能控制的"最佳可行技術(BAT)"和"最佳環境做法(BEP)":
在公約生效後4年內對指定類別的"新UP-POP排放源"(指公約生效後一年後的新出現的排放源)分階段實施BAT;
努力對所有UP- POPs源實施BEP.
基本履約義務(4)
公約宣傳和教育
促進政府管理者對POPs問題的認識的提高,向公眾宣傳有關POPs及其健康和環境影響,替代品等方面的知識;
制定實施特別是針對婦女,兒童和低文化人的教育和公眾宣傳方案;
培訓工人,科學家,教育人員以及技術和管理人員;
建立信息中心,進行信息登記和交流.
基本履約義務(5)
開展研究,開發和監測
鼓勵和開展POPs相關替代品以及潛在POPs的研究,開發和監測活動,主要包括:
源排放清單,人體和環境中污染濃度水平,變化規律和趨勢;
POPs健康和環境危害以及其社會和經濟影響;
POPs減排或消除,替代的方面和等.

支持國家在POPs方面的科技研究和開發的能力加強,以及參加國際合作的各項活動.
基本履約義務(6)
制定POPs控制的國家實施方案
在公約生效2年內,制定並提交一項履行公約各項義務的"國家實施計劃(NIP)";
NIP制定應徵求國內的利益相關者意見,並盡力將NIP納入到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之中.
此外,公約還規定了一些其他義務包括制定信息聯絡國家歸口機構,向締約方大會匯報等.
機遇
科學發展觀和環境保護的歷史性轉變
產業結構調整,行業轉變,企業競爭力
管理水平
研究水平
挑 戰
殺蟲劑:農業落後,分散
PCB:機構重組,歷史遺留問題,滲漏
副產物:來源復雜
資金方面:GEF,國家財政資源
技術方面:監測與成效評估,替代品和替代技術,銷毀技術和設施,BATBFP
意識方面:宣傳,培訓
管理方面:配套的法律,法規,標准,指南
研究方面:健康,環境
潛在POP
參考網址
http://www.pops.int
http://www.chem.unep.ch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0dfe99010006r1.html

國際爭端解決重要法律文獻-(中英文對照本)
http://0.book..com/weilan/m1/w7/h60/4a00bb205a8d.1.html

經合組織肯定匈牙利環境績效http://www.xindb.com/html/xindb/xiongyalijingjixinwen/20081008/1138.html

VITUKI簡介

匈牙利環境保護與水管理研究院(VITUKI),英文名為:VITUKI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Water Management Research Institute,匈牙利語簡稱為VITUKI。該院成立於1952年,前身為水文研究所,至今已有56年歷史,主要從事國家水資源的發展、保持與健康管理的基礎與應用性研究。綜合了1886年成立的匈牙利水文服務機構,擁有水力學、水文化學、水文生物學和土力學實驗室以及相關的儀器設備、計算機設施等,VITUKI已成為歐洲最綜合性的水專業研究機構之一。http://www.nhri.cn/ztxx/hlpx/jskc/shuihuanjing.htm

② 國家生活污水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2年以前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管理都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96)。由於該標准多數指標是針對工業廢水的,當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處理技術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對城市污水的針對性不強。相當一部分標准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在技術經濟上達標又有一定難度。如: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而言,重金屬、微污染有機物、石油類、動植物油、LAS等指標標准值偏寬;而總磷偏嚴,常規二級處理和強化二級處理工藝難以達到0.5 mg/L和1 mg/L的現行綜合標准,為此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准司2001 年提出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並於2002年12月27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技術監督檢驗總局批准發布,2003年7 月1日正式實施。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表1《標准》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項目 基本控制項目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A標准 B標准
1 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 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註:括弧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後數值分別表示現標准值、原執行標准。

③ MARPOL73/78公約的主要內容及其意義

背景:1954年倫敦召開的各海洋國家國際會議上,制定了第一個有效的國際公約——《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約》,該公約於1958年7月26日生效。而後又於1962年和1969年兩次召開國際會議對其有關條款進行修正。「54公約」主要強調在公約所規定的沿岸水域范圍內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時認為油分濃度小於100ppm的油水混合物對海洋環境不會造成污染。雖然「54公約」比較簡單,但曾一度對防止海洋污染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隨著現代工業飛速發展,在海上航行的船舶數量也越來越多,特別是10萬噸級以上的大型油船及散裝化學品船大量建造投入營運,不僅僅油類,其他一些有毒有害物質、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對海洋的污染也日趨嚴重。而且各沿海國為保持經濟持續發展,對海洋環境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對船舶排放各種污染物質的規定更加嚴格,這樣「54公約」就顯得不完善了。因此1973年IMO在倫敦召開國際海洋防污染會議,制定了第一個不限於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義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簡稱MARPOL73公約)。 內容:共有20條,另附有兩個議定書和六個附則;議定書Ⅰ是關於涉及有害物質事故報告的規定,議定書Ⅱ是關於爭端的仲裁。 意義:為處理船舶對海洋污染的問題提供一個依據

④ 船舶經油水分離器處理的污水多少海里可以排

參見MARPOL公約附則I 第15條 排油的控制
第15.2、15.3、15.4條如下:

A特殊區域以外的排放
2應禁止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將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滿足下列條件者
除外:
.1船舶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經本附則第14條要求的濾油設備予以處理;
.3未經稀釋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過15 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來自於油船的貨泵艙的艙底;和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貨油殘余物。
B特殊區域以內的排放
3應禁止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將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滿足下列條件者
除外:
.1船舶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經本附則第14.7條要求的濾油設備予以處理;
.3未經稀釋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過15 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來自於油船的貨泵艙的艙底;和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貨油殘余物。
4就南極區域而言,禁止任何船舶將任何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以上條款均沒有指明排放離岸的距離。因此,油污水的排放要求與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要求不同,不對排岸距離作出要求,除非港口或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外。

⑤ MARPOL是什麼它的含義是什麼

MARPOL是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它的含義是為保護海洋環境,由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有關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規定的國際公約。

最初於1973年2月17日簽訂,但並未生效,現行的公約包括了1973年公約及1978年議定書的內容,於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該公約已有136個締約國,締約國海運噸位總量佔世界海運噸位總量的98%。

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適用於有權懸掛一締約國國旗的船舶和無權懸掛一締約國的國旗但在另一締約國的管轄下進行營運的船舶。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均不得解釋為減損或擴大締約國根據國際法為勘探和開發自然資源對於鄰接其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的主權。

(5)marprol公約對生活污水擴展閱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70屆會議於2016年10月28日以第MEPC.277(70)號決議通過了《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的2016年修正案並將於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修正案對現行附則V第4條、第6條、第10條和附錄進行了修訂,主要涉及船舶垃圾的分類、排放和記錄。

修正案適用於國際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動式平台。為防止船舶垃圾污染,保護海洋環境,修正案要求除穀物以外的固體散裝貨物應按照修正案附錄I的標准進行分類,以確定其是否為對海洋環境有害物質。

若固體散裝貨物為對海洋環境有害物質,則其貨物殘余為K類垃圾,若為對海洋環境無害物質,則貨物殘余為J類垃圾,船方應當要求托運人對其托運的貨物是否對海洋環境有害進行申明(申明格式見附件2),並將申明隨船保存至少兩年。

⑥ 最近陸地4到12海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標准不大於多少mg

Marppol公約附則四來 第11.1.1條:船舶在距最源近陸地3 n mile以外,使用主管機關按照本附則第9.1.2條所認可的系統,排放業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陸地12 n mile以外排放未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由此可見,只要經主管機關認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統處理過的生活污水都是可以排放的,沒有量的要求,除非港口國另外有規定

⑦ marpol73/78公約主要內容及其六個附則

國際海事組織IMO頒布的73/78 防污公約 MARPOL 73/78 綜合文本 2002
(可下載,但是得注冊)http://bbs.hcbbs.com/thread-294446-1-1.html

關於印發我國執行《MARPOL73/78防污公約》強制報告報表的通知

沿海各海(水)監(事)局、港務監督,長江、黑龍江港航監督局:

⑧ 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6個附則

MARPOL73/78公約的六個附則:

附則 I 防止油類污染規則

附則 II 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

附則 III 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

附則 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

附則 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

附則 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規則

(8)marprol公約對生活污水擴展閱讀:

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適用范圍:

1. 本公約適用於有權懸掛一締約國國旗的船舶和無權懸掛一締約國的國旗但在另一締約國的管轄下進行營運的船舶。

2. 本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減損或擴大締約國根據國際法為勘探和開發自然資源對於鄰接其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的主權。

3. 本公約不適用於任何軍艦、海軍輔助船舶或其他國有或國營並目前只用於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船舶。但每一締約國應採取不損害其所擁有或經營的這種船舶的操作或操作性能的適當措施,以保證這種船舶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圍內按本公約的規定行事。

參考資料:網路-MARPOL

⑨ MARPOL73/78公約的六個附則和內容

MARPOL73/78公約的六個附則:

附則 I 防止油類污染規則

附則 II 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

附則 III 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

附則 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

附則 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

附則 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規則

內容:內容網頁鏈接

(9)marprol公約對生活污水擴展閱讀:

MARPOL 73/78公約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國際海事環境公約之一。該公約旨在將向海洋傾倒污染物、排放油類以及向大氣中排放有害氣體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設定目標是:通過徹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而造成的污染來保持海洋的環境,並將意外排放此類物質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所有懸掛締約國國旗的船舶,無論其在何海域航行都需執行MARPOL公約的相關要求,各締約國對在本國登記入級的船舶負有責任。

MARPOL 73/78公約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最初於1973年2月17日簽訂,但並未生效,現行的公約包括了1973年公約及1978年議定書的內容,於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該公約已有136個締約國,締約國海運噸位總量佔世界海運噸位總量的98%。

⑩ marpol公約要求機艙污水排舷外管塗什麼顏色

首先,MARPOl公約並沒有對機艙污水排舷外管的噴塗顏色有要求,但有一個老國標《GB 3033-82 船舶管路和識別符號的油漆顏色》要求對廢污液體用灰色來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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