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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污染源制動監控站站房建設標准規范

發布時間:2022-05-06 15:01:34

污水站建設 遵循什麼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GHZB1-1999)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18918-2002).....

㈡ 2020年3月24日後,水污染源無水質自動采樣器無法驗收

是的,有相關文件有要求的,建議企業盡快安裝水質采樣器,且功能要求要符合61號文。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2019年第58號關於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准《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安裝技術規范》(HJ 353-2019)的公告,此公告自2020年3月24日起實施。《規范》規定了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組成部分,水污染源排放口、流量監測單元、監測站房、水質自動采樣單元及數據控制單元的建設要求,流量計、水質自動采樣器及水質自動分析儀的安裝要求,以及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調試、試運行技術要求。此標準是對《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試行)》(HJ/T 353-2007 )的修訂。

㈢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污染源監管,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預防污染事故,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
重點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雜訊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由自動監控設備和監控中心組成。
自動監控設備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採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監控中心是指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備連接用於對重點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體和設備等。
第四條自動監控系統經環境保護部門檢查合格並正常運行的,其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徵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要求按照統籌規劃、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則,確定需要自動監控的重點污染源,制定工作計劃。
第六條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參與制定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核實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進行監督檢查;
(四)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監控管理;
(五)核定自動監控數據,並向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上級環境監察機構等聯網報送;
(六)對不按照規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排污單位提出依法處罰的意見。
第七條環境監測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和使用;
(二)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定期比對監測,提出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的意見。
第八條環境信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軟體開發;
(二)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核實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技術規范;
(三)協助環境監察機構對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運行進行維護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動監控系統的義務,並有權對閑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控系統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行為進行舉報。

廢水排污口設置的規定

本項目污染物排放口主要包括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無廢水外排。項目須對廢氣收集處理措施及固體廢物暫存進行規范化建設,企業排污口設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廢氣排放

項目新設置的廢氣處理裝置應根據相關規定排氣筒(設置直徑不小於75mm的采樣口和采樣平台,同時設置設置明顯標志。

2、廢水排放

項目無廢水外排,廠區內設置的雨水排放口,滿足雨水排放要求。

3、固體廢物存儲場

項目須對固體廢物倉庫進行規范化建設,並根據相關規范要求設置防滲、防漏設施。

4、標志牌設置

企業污染物排污口(源),應設置提示式標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設置警告式標志牌。

標志牌設置在排污口(采樣點)附近且醒目處,高度為標志牌上緣離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圍內有建築物的,設平面式標志牌,無建築物的設立式標志牌。

對污染源監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規范化監測的要求;

(2) 污染物監測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報的要求

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標、排放口建檔

㈤ 排污單位規范化建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包括哪些方面

為落實污染減排「三大體系」能力建設工作任務,完善相關配套標准和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立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的規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污染源 監控設施 運行管理 通知
附件: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加強對污染源的有效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立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監控、監測污染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採集傳輸儀器、儀表,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是指從事自動監控設施操作、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的活動,分為委託給有資質的專業化
運行單位的社會化運行和排污單位自運行兩種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重點污染源(包括重點監控企業)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和管理活動。
其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和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六條 國家支持鼓勵設施社會化運行服務業的發展。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的規章制度、標准,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施運行要求
第八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選型、安裝、運行、審查、監測質量控制、數據採集和聯網傳輸,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標准。
第九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必須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運行,並按照相關規定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條 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社會化運行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所有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中介機構進行崗位培訓,能正確、熟練地掌握有關儀器設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調試、維修和更換等技能。
第十二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應按照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每半年向其報送設施運行狀況報告,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三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應按照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
法規和標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員培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定期比對監測、定期校準維護記錄、運行信息公開、設施故障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備有日常運行、維護所需的各種耗材、備用整機或關鍵部件。

㈥ 空氣質量監測站的點位建設要求

1.位於各城市的建成區內,並相對均勻分布,覆蓋全部建成區。
2.採用城市加密網格點實測或模式模擬計算的方法,估計所在城市建成區污染物濃度的總體平均值。全部城市點的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應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區污染物濃度的總體平均值。
3. 城市加密網格點實測是指將城市建成區均勻劃分為若干加密網格點,單個網格不大於2 千米×2 千米(面積大於 200 平方千米的城市也可適當放寬網格密度),在每個網格中心或網格線的交點上設置監測點,了解所在城市建成區的污染物整體濃度水平和分布規律,監測項目包括 GB3095-2012 中規定的 6 項基本項目(可根據監測目的增加監測項目),有效監測天數不少於 15 天。
4. 模式模擬計算是通過污染物擴散、遷移及轉化規律,預測污染分布狀況進而尋找合理的監測點位的方法。
5. 擬新建城市點的污染物濃度的平均值與同一時期用城市加密網格點實測或模式模擬計算的城市總體平均值估計值相對誤差應在 10%以內。
6. 用城市加密網格點實測或模式模擬計算的城市總體平均值計算出 30、50、80 和 90 百分位數的估計值;擬新建城市點的污染物濃度平均值計算出的 30、50、80 和 90 百分位數與同一時期城市總體估計值計算的各百分位數的相對誤差在 15%以內。 1.區域點和背景點應遠離城市建成區和主要污染源,區域點原則上應離開城市建成區和主要污染源 20 千米以上,背景點原則上應離開城市建成區和主要污染源 50 千米以上。
2.區域點應根據我國的大氣環流特徵設置在區域大氣環流路徑上,反映區域大氣本底狀況,並反映區域間和區域內污染物輸送的相互影響。
3.背景點設置在不受人為活動影響的清潔地區,反映國家尺度空氣質量本底水平。
4. 區域點和背景點的海拔高度應合適。在山區應位於局部高點,避免受到局地空氣污染物的干擾和近地面逆溫層等局地氣象條件的影響;在平緩地區應保持在開闊地點的相對高地,避免空氣沉積的凹地。 1 . 污染監控點原則上應設在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污染物高濃度區以及主要固定污染源對環境空氣質量產生明顯影響的地區。
2.污染監控點依據排放源的強度和主要污染項目布設,應設置在源的主導風向和第二主導風向(一般採用污染最重季節的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的最大落地濃度區內,以捕捉到最大污染特徵為原則進行布設。
3. 對於固定污染源較多且比較集中的的工業園區等,污染監控點原則上應設置在主導風向和第二主導風向(一般採用污染最重季節的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的工業園區邊界,兼顧排放強度最大的污染源及污染項目的最大落地濃度。
4.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監測目的確定點位布設原則增設污染監控點,並實時發布監測信息。 1.對於路邊交通點,一般應在行車道的下風側,根據車流量的大小、車道兩側的地形、建築物的分布情況等確定路邊交通點的位置,采樣口距道路邊緣距離不得超過 20 米。
2.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目的確定點位布設原則設置路邊交通點,並實時發布監測信息。

㈦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嗎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限值。

(7)廢水污染源制動監控站站房建設標准規范擴展閱讀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關規定: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4、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5、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㈧ 污水處理站的排放口有相關設計標准碼

1.1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1.4 本《要求》適用於一切排污單位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范圍

2.1 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的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點、源),均需進行規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試點期間的整治范圍應不少於轄區內已開征排污費單位的50%,並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

2.4 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2.6 為體現試點的原則,要分別選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范、不同隸屬關系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進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確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設置采樣點。如:工廠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和出水口等。

3.1.3 應設置規范的、便於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

3.1.4 列入重點整治的污水排放口應安裝流量計。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裝三角堰、矩形堰、測流槽等測流裝置或其他計量裝置。

3.2 廢氣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組織排放的廢氣。對其排氣筒數量、高度和泄漏情況進行整治。

3.2.2 排氣筒應設置便於采樣、監測的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要求。

3.2.3 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范」要求的,其監測孔位置由當地環境監測部門確認。

3.2.4 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並設置采樣點。

3.3 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的整治

3.3.1 一般固體廢物應設置專用貯存、維放場地。易造成二次揚塵的貯存、堆放場地,應採取不定時噴灑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等危險廢物,應設置專用堆放場地,並必須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治措施。

3.3.3 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也應根據情況,進行相應整治。

3.4 固定雜訊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廠界雜訊超出功能區環境雜訊標准要求的,其雜訊源均應進行整治。

3.4.2 根據不同雜訊源情況,可採取減振降噪,吸聲處理降噪、隔聲處理降噪等措施,使其達到功能區標准要求。

3.4.3 在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敏感、且對外界影響最大處設置該雜訊源的監測點。

第四章 排污口立標、建檔要求

4.1 排污口立標要求

4.1.1 一切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必須實行規范化整治,按照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規定,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2 開展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規范化整治的單位,必須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定點製作和監制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3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位置應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或采樣點較近且醒目處,並能長久保留,其中:雜訊排放源標志牌應設置在距選定監測點較近且醒目處。設置高度一般為: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2米。

4.1.4 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以設置立式標志牌為主;一般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可根據情況分別選擇設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標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6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的輔助標志上,需要填寫的欄目,應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組織填寫,要求字跡工整,字的顏色與標志牌顏色要總體協調。

4.2 排污口建檔要求

4.2.1 各級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均需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規范化排污口標志登記證》,並按要求認真填寫有關內容。

4.2.2 登記證與標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簽發給有關排污單位。登記證的一覽表中的標志牌編號及登記卡上標志牌的編號應與標志牌輔助標志上的編號相一致。編號形式統一規定如下:

污水WS-×××× 雜訊ZS-×××××

廢氣FQ-×××× 固體廢物GF-×××××

編號的前兩個字母為類別代號,後五位為排污口順序編號。排污口的順序編號數字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自行規定。

4.2.3 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登記證的內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檔案,如:排污單位名稱,排污口性質及編號,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立標情況,設施運行情況及整改意見等。

4.3 排污口環境保護設施管理要求

4.3.1 規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關設施(如:計量裝置、標志牌等)屬環境保護設施,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應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排污單位應將環境保護設施納入本單位設備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4.3.2 排污單位應選派責任心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兼、專職人員對排污口進行管理,做到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㈨ 城市污水設計規范

3.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應符合城鎮總體規劃、給水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等相關專項規劃。近期設計年限宜採用5年~10年,遠期設計年限宜採用10年~20年。

3.0.2 應結合城鎮水資源綜合保護與開發,處理好城鎮供水水源建設與開發利用污水資源的關系、污水處理排放與再生利用的關系,使城鎮污水經過處理達到一定水質標准後得到充分利用。

3.0.3 確定再生水利用途徑時,宜優先選擇用水量大、水質要求相對不高、技術可行、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的用戶。

3.0.4 應根據再生水水源、用戶分布、水質水量要求及利用便利性,合理確定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建設規模、水質標准、處理工藝和輸配水方式。

3.0.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設計應以水質達標、水量穩定、標識明確、供水安全為目標。

3.0.6 再生水用戶可根據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專項規劃並通過調查確定。

3.0.7 工程設計方案應通過綜合技術經濟比較,選擇技術先進可靠、經濟合理、因地制宜的方案。污水再生處理工藝設計宜通過試驗或借鑒已建工程的運行經驗進行。

3.0.8 應根據污水再生利用水源及用戶位置,合理選擇再生水廠廠址。

3.0.9 再生水廠選址在現有污水處理廠內時,應充分利用現有生產及附屬設施。再生水廠與污水處理廠合並建設時,附屬設施及附屬設備應統一規劃建設及配備。獨立建設的再生水廠應根據再生水的水質目標以及處理工藝,合理設置附屬設施及附屬設備。

3.0.10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中構築物的設計使用年限應大於50年,管道及專用設備的設計使用年限宜按材質和產品更新周期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構築物設計應滿足抗震、抗浮、防滲、防腐、防凍等要求。

3.0.11 再生水廠產生的污泥及濃縮廢液應進行處理處置。

3.0.12 再生水廠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設置安全、防爆、消防、防噪、抗震、衛生等設施。

3.0.13 應結合工程近期、遠期規劃,綜合確定輸配水管網的設計水量、水壓和水質保障措施。個別要求更高的用戶,可自行增建相應設施。

3.0.14 可能產生水錘危害的供水泵站及輸配水管線,應採取水錘防護措施。

3.0.15 配水幹管宜布置成環狀管網。枝狀管道末端應設置排水閥(井),並應考慮排水出路。

3.0.16 再生水供水配套設施及運營管理措施應根據再生水用水途徑要求確定。

3.0.17 再生水廠供電系統設計應滿足用戶對供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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