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只能有一個污水排放口在哪個法律中規定的
《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中有規定的,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九條,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個排污口的,必須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則,進行管網、排污口歸並整治。
(1)青島污水原則上政策擴展閱讀
排污單位排污口(點、源)的規范化整治和新建、擴建及改建項目排放口的規范化建設,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1、污染源排污口申報表(一式四份加蓋公章);
2、標注各排污口點位的「項目總平面分布圖」(一式四份復印件加蓋公章);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有效期內);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有效期內);
5、環評批復等環保審批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五條,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擴大和改變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須履行排污口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變化的;
(二)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須拆除或閑置的;
(四)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六條,排污者應建立排污口基礎資料檔案和管理檔案。
Ⅱ 政府對處理每噸污泥的補貼標準是多少
我國各地污泥處置的補貼方式不同,但都是以環保項目能夠長遠可持續的運行為目的。在補貼額度方面,無論是國家還是地方,都以污泥處置方式以及達到的效果為衡量標准。
北京:干化、水泥窯協同處置方案,補貼越260元/噸。
上海:石洞口項目,採用干化焚燒法方案,補貼約280元/噸。
廣州:污泥處理現有的補貼水平是每噸300元。污泥堆肥成本約為每噸50~100元,焚燒為每噸100~150元,此外還有運輸成本。
浙江湖州:對具有公益性質的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縣財政補助處置總費用的80%,其他企業產生的污泥,縣財政補助處置總費用的20%。
重慶:明確主城區按照「干化 填埋 資源化」、遠郊區縣城市按照「資源化 填埋」的思路推進污泥處置。垃圾處理場根據污泥含水率不同(60%至80%之間),以每噸60 至80 元的價格向污水處理廠收取污泥處理費; 污水處理廠所付污泥處理費全部由市財政補助。
河北:堆肥技術,補貼約150元/噸。
南京:利用污泥干化處理設備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這塊,政府補貼160塊。
(2)青島污水原則上政策擴展閱讀:
1、 國家和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的監管;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保障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2、 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標准和規范,保證從業人員的衛生健康;應制定相關的應急處置預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發生。
3、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運輸單位和各污泥接收單位應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並定期將記錄的聯單結果上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
4、運營單位應建立完備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並對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及其副產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5年。
5、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污泥土地利用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污泥土地利用單位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污泥衍生產品土地利用後的環境質量狀況變化進行評價。污泥處理處置場所應禁止放養家畜、家禽。
6、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填埋場的監督和管理。填埋場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泥質、填埋場場地的水、氣、土壤等本底值及作業影響進行監測。
7、 污泥焚燒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性質、污泥量、排放廢水、煙氣、爐渣、飛灰等進行監測。污泥綜合利用單位還需對污泥衍生產品的性質和數量進行監測和記錄。
Ⅲ 國家對污水處理廠有哪些政策扶持
在湖北省已建或在建的10多座鄉鎮污水處理廠,都是依靠國家和省補助才得以目前,我國對鄉鎮污水處理還沒有專門的補貼政策,只有一些特定區域和項目上才
Ⅳ 關於污水處理的法律法規
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應該有,您可以到政策網路裡面查詢下。
Ⅳ 污水處理國家有補貼嗎
一、補貼范圍
補貼范圍為2010年6月底前投入生產,且COD排放濃度低於本補貼政策確定的濃度指標值的所有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廠。
二、補貼標准
依據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設計規模、執行標准和出水COD排放濃度,中心城區和郊區城鎮污水處理廠補貼標准分別見以下兩表:
表1 中心城區城鎮污水處理廠COD超量削減補貼標准
設計規模 補貼標准(元/ m3處理水量)
二級標准 一級B標准
出水COD濃度低於80(含)mg/L 出水COD濃度低於 出水COD濃度低於
60(含)mg/L 50(含)mg/L
10萬m3/d(含)以下 0.035 0.07 0.04
10萬m3/d以上 0.03 0.06 0.035
表2 郊區城鎮污水處理廠COD超量削減補貼標准
設計規模 補貼標准(元/ m3處理水量)
二級標准 一級B標准 一級A標准
出水COD濃度低於80(含)mg/L 出水COD濃度低於60(含)mg/L 出水COD濃度低於50(含)mg/L 出水COD濃度低於40(含)mg/L
2萬m3/d(含)以下 0.045 0.09 0.05 0.055
2—5萬m3/d(含) 0.04 0.08 0.045 0.05
5萬m3/d以上 0.035 0.07 0.04 0.045
三、實施年限
補貼政策實施年限暫定2008—2010年。
四、補貼額度
以市水務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核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月平均運行水量和月平均COD出水濃度,按月計算補貼金額,一年撥付一次。
五、資金渠道
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廠COD超量削減補貼資金由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安排。
Ⅵ 對污水處理行業的政策有哪些
水資源治理與檢測——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以水定產、以水定城,建設節水型社會。合理制定水價,編制節水規劃,實施雨洪資源利用、再生水利用、海水淡化工程,建設國家地下水監測系統,開展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加強農村環境治理——堅持城鄉環境治理並重,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統籌農村飲水安全、改水改廁、垃圾處理,推進種養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
生態環境修復——築牢生態安全屏障。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實施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路,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濕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態系統穩定性和生態服務功能。自九五規劃,我國就相繼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等發展戰略。自「十二五」規劃之後,環保行業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機遇。
「十三五」規劃是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後的第一個五年規劃。面對經濟發展的新趨勢、新挑戰,「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為我國未來發展的發展思路和發展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將綠色發展作為發展理念之一,體現了國家層面對環保問題的重視;對能源、水資源、土壤等細分領域的具體規劃也給環保行業帶來了新增長點。
《環境保護法》正式實施 《環境保護法》歷經三年多全面修訂,終於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9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5個配套辦法也於2015年1月1日起一並實施。
新環保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創新設計了「按日計罰」,並賦予環保執法人員查封、扣押的權力,環保部門可對超標或超總量的行為直接限產或停產。除強化環保處罰外,對未批先建、無證排污等四類行為,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治安拘留。
水十條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專項整治造紙、印染、化工等重點行業;加快水價改革,完善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和水資源費等收費政策;健全稅收政策;加大政府和社會投入;促進多元投資等。
「水十條」工作目標:到2020 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 2030 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在環保行業各細分領域中,水務最先得到發展。「十一五」、「十二五」期間是水務領域發展壯大的時期,十年間,我國城市污水處理處理能力顯著增加。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數量顯著增加,從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座,尤其是在「十一五」期間,保持年均30%以上的增長率。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也穩步提升,2014 年,污水處理率達到90%以上。
展望當前,水務領域已趨於成熟,供水總量超過 6000 億立方米;城鎮污水處理廠數量從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億座;城鎮供水接近飽和,城市污水處理率已達90%以上。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間水務行業的發展已取得成績的基礎上,「水十條」政策的出台,給水務行業在「十三五」期間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據測算,實施」水十條「預計可拉動GDP增長約5.7萬億元,將直接帶動環保產業新增產值約1.9萬億元,其中,直接購買環保產業產品和服務約1.4萬億元。
Ⅶ 政府出台哪些環保支持政策
1、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我國制定頒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公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3、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
到1982年,我國制定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這是我國第一部綜合性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1983年國務院又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5年還制定了《海洋傾廢管理條例》,之後相繼制定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1990年)、《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等。
4、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環境標准方面還制定有《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88)、《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92)、《漁業水質標准》(GB11607—89)、《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等。
5、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Ⅷ 應對疫情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台15條措施
2月18日,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台全力應對疫情支持企業發展15條措施。根據新政,對已成交的地塊可延期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也可延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同時保障疫情防控用地;保障重點項目用地。還有加快辦理用地審查報批,繼續實施經營性用地網上招拍掛出讓等措施。
公告原文如下>>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台全力應對疫情支持企業發展15條措施
為確保疫情防控和經濟發展「兩手抓、兩不誤」,充分發揮自然資源和規劃服務保障職能作用,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疫情防控建設項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制定了全力應對疫情支持企業發展的15條保障措施。
一、強化用地服務與保障
1.保障疫情防控用地。對於疫情防控所需要醫療衛生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對選址有特殊要求,確需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視作重大項目允許佔用,使用和佔用情況應到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使用期滿不需轉為永久性建設用地的,使用結束後恢復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補辦用地手續。需要轉為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待疫情結束後及時完善用地手續。同時,要做好被佔地單位和群眾的補償安置。
2.保障重點項目用地。為保障經濟社會運行,對急需落地的重點項目,實行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預借制度,在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經產業主管部門確認,由所在區市政府提出申請,在國家下達計劃指標前先行進行用地審查報批,可預借2019年區市使用的用地計劃總量50%先期使用。項目實行備案制。
3.加快辦理用地審查報批。結合市政府有關審批許可權委託下放和我局流程再造工作,對疫情防控期間的用地審查報批加快辦理。各派出分局和區市自然資源局完成組卷後,局內相關處室加快辦理相關審核手續,經局領導審查簽批後,第一時間發放相關批文和許可。
4.繼續實施經營性用地網上招拍掛出讓。為保障疫情防控期間經濟運行,滿足各類用地需求,經所在地政府同意,繼續實施經營性用地網上招拍掛出讓。
二、降低企業成本和違約風險
5.可延期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對土地已成交,按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或土地出讓合同的,可依競得人申請延期簽訂。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的,延期簽訂時間為疫情消除日後3個工作日內;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延期簽訂時間為疫情消除日後10個工作日內。
6.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疫情防控期間,新出讓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包含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原則上可按起始價的50%確定競買保證金,按照成交價的20%繳納定金;其他用地原則上可按起始價的20%確定競買保證金,出讓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繳納至土地出讓價款的50%,用地單位出具承諾書後,餘款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繳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並支付相應利息。本通知發布前已成交尚未簽訂出讓合同的非房地產開發用地,用地單位出具承諾書,可在簽訂出讓合同時直接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一個月內繳納50%,餘款分期繳納,繳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並支付相應利息。
7.可延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對疫情防控期間新出讓的用地、已出讓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用地、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尚未繳清土地出讓金的用地,疫情防控期間均可不計入土地出讓金收繳期限。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用地,可依據土地競得人的申請與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各類用地在土地出讓金繳清前不得辦理交地手續,但可以通過模擬審批先行容缺辦理規劃審批等有關手續。
8.調整履約監管方式。按照部辦公廳通知要求,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可適當調整履約監管方式,暫不開展實地履約巡查。疫情消除後,及時恢復正常的履約監管。對於受疫情影響,未能按期交地、動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間不計入違約期。
三、強化行政審批服務
9.延長審批許可時效。疫情防控期間,對經批準的規劃許可事項在有效期之內的,在原審批期限的基礎上自動順延3個月,無需辦理延期手續。對規劃和土地手續辦理過程中所涉及的地價評估報告、政府批文等要件,疫情防控期可不計入該要件規定的有效時限。
10.優化規劃許可流程。一是擴大告知承諾許可范圍。對疫情防控期間需開工的一般企業投資項目及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均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由建設單位出具符合有關法律和強制性標准要求的書面承諾後,事前審查改為事中事後審查。其中,工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項目要做到即報即辦。二是新建疫情防控醫療衛生設施的,項目方案經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審查同意意見後,可以先行建設;新建疫情防控醫葯用品、醫療器械生產及疫情防控項目相關配套市政設施的,相關配套市政設施的,在符合標准規范、保障安全前提下,可以先行建設。疫情消除後,經評估符合要求的,補辦相關手續。三是企業將存量土地轉為疫情防控所需用地,或將現有建築改建、改造為疫情防控設施的,可暫不辦理規劃、土地手續,疫情結束後如需長期使用,經評估符合要求的,補辦相關手續。
11.推行「不見面」審批服務。疫情防控期間,我局公布的「一次辦好」清單中政務服務事項全部實行「網上申報、網上辦理、郵寄送達」,服務對象可通過「山東政務服務網-青島站」及各區(市)分站點、「愛山東」APP、「青島政務通」APP、「青島市行政審批微大廳」及專業分大廳、各區(市)政務服務大廳等微信公眾號申報材料。確需提報的紙質原件可採取郵寄的方式,我局審批通過後將許可證照、審批材料免費郵寄給服務對象,達到「不見面、無接觸」審批。
12.開通電話預約和提供管家服務。針對確需現場辦理的事項,可以採取電話預約方式辦理,疫情防控期間電話預約不受工作日、工作時間限制(採取延時服務、周末調休等方式)滿足疫情期間建設項目需求。針對疫情影響制定項目清單,分類施策、制定精準幫扶措施,採取提前介入、主動溝通等方式,為服務對象提供項目管家「點對點」服務,積極協調解決疫情防控期間項目推進中遇到的難題。
四、創新不動產登記便捷服務
13.全程網上辦理。依託山東省統一政務服務平台、「青島網上房地產」、「青島不動產登記」微信公眾號及不動產登記遠程服務平台,向企業提供網上預約、網上預審、網上繳費、電子證照下載、網上信息查詢、免費郵寄送證等全程「網上辦理」服務。
14.落實減免政策。貫徹落實國家涉企不動產登記收費減免政策,實行小微企業承諾制。對承諾屬於小微企業的,按照減免政策予以免收登記費,不需企業提交其他證明材料,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15.開辟綠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間,為企業開辟綠色通道,確需到不動產登記服務大廳現場辦理的,企業可直接到「疫情防控服務專窗」,實行即到即辦。同時,服務大廳設置幫辦代辦專員,隨時為企業提供不動產登記咨詢指導服務。
上述所稱疫情防控期為山東省政府公布的重大公共突發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日期起至公布的結束之日。
內容來源於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官網
Ⅸ 國家對污水治理的政策是什麼污水治理的發展很好嗎
國家對污水治理的態度一直很重視。山西智仁雙源公司,就得到了國家政策的認可。未來發展的前景非常好。
Ⅹ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