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居民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由哪個部門處理
看你居住所在的。市裡歸小區物業。還有就是市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站出水不達標應該有哪個部門負責
農村生活污水抄的治理,依法由村委員負責。
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負責處理公共衛生工作。
法律鏈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3. 污水排放歸哪個部門管
不歸環保管.居委會或市政府
4. 污水井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不同城市抄的管理部襲門設置不盡相同,不過一般是由道路的管護單位負責監督,發現問題通知井蓋的產權單位前去處理。井蓋的產權單位就是,誰的井蓋就負責,如排水井蓋就是排水公司負責。
城市一般公共設施是有城建局或城建處負責投資建設,完成後,交由城市管理大隊,也就是城管進行管理,但一般市政府會把這些承包給第三方進行維護,可能是綠化公司、清潔公司等。
排水公司屬於第二產業,因為排水公司不只是管理城市排水,還包括水處理,並且提供中水給工礦企業及城市綠化,也就是生產產品(中水)。
5. 城市排水系統歸哪個部門管
城市排水系統屬於排水管理部門管理
2006年12月11日,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規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門(簡稱排水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排水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排水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5)污水達標屬於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城市排水系統的作用
1、從環境保護方面講,排水工程有保護和改善環境,消除污水危害的作用。而消除污染,保護環境,是進行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條件,是保障人民健康和造福子孫後代的大事。
2、從衛生上講,排水工程的興建對保障人民的健康具有深遠的意義。
3、從經濟上講,首先,水是非常寶貴的自然資源,它在國民經濟的各部門中都是不可缺少的。其次,污水的妥善處理,以及雨雪水的及時排除,是保證工農業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之一。同時,廢水能否妥善處理,對工業生產新工藝的發展也有重要影響。
4、污水本身也有很大的經濟價值,如工業廢水中有價值原料的回收,不僅消除了污染,而且為國家創造了財富,降低產品成本。
6. 城市道路上的污水管道是屬於哪個部門在管
城市道路上的排水管道是屬於城建局管理的范疇,城建局下屬有專門的排污公司。專
7. 請問,污水處理廠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一般情況下,屬於當地水務局,也有的地方屬於城管或其他單位,但是大部分是屬於水務局管。
8.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個部門負責
各地負責部門不一樣,以附海鎮為例: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鎮政府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監督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四條我鎮農村污水具體管理監督機構為鎮排水管理站,根據上級要求做好相應的工作,並負有相應監管和管理責任,具體為:
1、組織做好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年度運行維護管理計劃的審核;
2、組織做好運營單位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3、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每旬檢查不得少於1次,對運行維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含安全問題),及時督促運營單位進行整改;
4、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考核;
5、組織做好檢查記錄及考核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
(8)污水達標屬於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各行政村(社區)作為項目建設所在地,應積極主動參與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強環保意識,愛護公共財產,將自覺維護納管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納入村規民約,共同保障治理設施安全長效運行。
第六條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根據處理設施實際,制定具體的運行維護計劃,明確日常運行維護內容,落實專人進行維護管理,並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做好運行維護管理台賬記錄。
第七條建立健全農村生活污水管理模式,我鎮排水管理站負責監督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工作,具體工作委託第三方專業運維機構做好運行維護工作。
按規定通過相應程序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資質要求市政施工資質三級及以上或者排水設施運營維修資質,要求有排水設施專業養護設備,下井作業人員具有上崗證。
9. 城市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由什麼部門負責
1城市水環境規劃的產生
自20世紀九十年代初以來,城市擴張帶來的無序建設活動給水環境帶來越來越嚴重的危害。進入21世紀後,國家把保護水環境的工作提高到極為重要的位置,2000年以後國家已正式開展新的水資源保護規劃編制工作。另一方面,隨著城市社會經濟發展,城市對水資源的需求不再僅僅停留在對生活、生產用水水供給資源方面,而更需要水景觀資源滿足人對自然環境的需求。在這雙重意識指導下,近五年來城市污水治理工程和廣泛開展城市濱水景觀規劃研討與建設成為當今城市保護和利用水環境活動的代表,如上海、武漢、重慶、廣州等城市先後編制了有關城市水環境規劃的項目,因而作為指導城市水環境建設的規劃——「城市水環境規劃」將逐步在規劃行業中受到關注。
2城市水環境規劃的對象
2.1水環境組成因素
2.1.1資源的認識
首先明確與水環境密切關聯的水資源概念。狹義水資源的概念是自然界水量能不斷更新,可滿足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本用水,包括生活用水、工業用水和農業用水。廣義水資源內涵是一切具有利用價值,包括各種不同來源或不同形式的水,均屬於水資源范疇,因此水資源分為水供給資源、水航運資源、水養殖資源、水能源資源、水生態景觀資源等。
2.1.2境組成因素
水環境是指圍繞人群空間及可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水體,其正常功能的各種自然因素和有關的社會因素的總體。按此概念,也可以說水環境是反映水體可利用的各種水資源及防禦水災害的能力狀況,包括自然形成和人工改造形成的能力狀況,即自然水環境和社會水環境。自然水環境包括四個方面因素:
(1)徑流量——由自然界水體徑流可供補充的水量,是反映可供社會使用的水供給資源能力;
(2)水生態——水質自然狀況與水質恢復的自然能力;
(3)水空間——在自然地勢條件下連續水體所涉及的區域空間及水體聚集深度,是反映水體作為航運、養殖、娛樂條件的能力;
(4)水能源——水體因自然地勢運動所產生的能量,是反映可供社會利用能量的能力。
社會水環境因素包括二個方面:
(1)水安全——主要反映社會治理水體防止災害的能力,包括防禦洪水和排除內澇;
(2)水景觀——由水及岸線自然地貌、人文設施所形成的景觀,是反映城市濱水環境及文化內涵的能力。
2.2水環境規劃對象
依據《環境規劃學》理論,水環境規劃是對某一時期內的水環境保護目標和措施所作出的統籌安排和設計,詣在通過保護和改善、利用各類水資源,以滿足人類生產活動,從而達到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目的。水環境規劃的基本對象就是對上述自然與社會水環境六類因素進行保護和利用,即徑流量利用、水生態保護、水空間利用、水能源利用、水安全控制、水景觀利用。
水環境規劃按規劃范圍一般分為流域水環境規劃、地區水環境規劃和城市水環境規劃,而規劃范圍不同對六類基本對象有不同的選擇。
2.2.1水環境規劃對象
流域水環境規劃主要是江河流域范圍地區治理和綜合利用江河規劃。依據江河流域規劃編制規范,江河流域水環境規劃的對象有水資源系統規劃(徑流量利用)、水污染控制(水生態保護)、江河防洪治澇規劃(水安全控制)、航運及養殖規劃(水空間利用)、水力發電規劃(水能源利用)等。
2.2.2水環境規劃對象
地區水環境規劃主要是行政區(省域)范圍地區治理和綜合利用江河支流水系規劃,包括小河、湖泊、水庫等水系。規劃對象應包括本區域各城市與農業用水分配(徑流量利用),與外江相通的水系防洪及內河湖泊排澇(水安全控制),規劃水系的水環境保護(水污染控制),水體漁業養殖(水空間利用)等內容。
2.2.3水環境規劃對象
城市水環境規劃主要是城市規劃建設區范圍內治理和綜合利用水系規劃。因城市特徵和區域的局限性,該規劃主要是做好水景觀資源的利用,並協調好水體的各項功能。其規劃對象僅含水環境規劃部分規劃對象,具體有三大內容:(1)以排澇防災為主的水安全控制;(2)以水污染控制和水生態恢復為主的水生態保護;(3)以濱水岸線利用為主的水景觀利用。
3城市水環境規劃的思路
3.1項目編制的模式
城市水環境規劃對象在規劃的內容上聯系緊密,不可分割。如地表水體控制面積、容量既是排澇防災水安全規劃依據,也是水污染控制環境容量計算依據。又如城市濱水區水系網路規劃布局又與水系排澇工程式控制制港渠發生關系。在突出城市水環境建設的今天,城市水環境規劃若仍然採用以前傳統的編制模式,即由政府各主管部門分別組織編制「水利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濱水環境規劃」等相關規劃,必然存在規劃內容交叉,相互不協調的現象,指導城市水環境建設的規劃依據相互矛盾。因此,城市水環境規劃應將所涉及的規劃對象相對集中,統一編制,達到形式與內容的統一。如上海市水務局2001年編制完成的《上海水資源綜合規劃》就體現了「水安全、水資源、水環境(包括水質和水景觀環境)」三位一體的思想。
城市水環境規劃在編制深度方面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作為一項專項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內容中,主要確定綱領性規劃建設要求;二是獨立編制專項規劃,主要是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確定水環境具體的建設內容與實施要求。
規劃成果文件按《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對專項規劃的要求可分為規劃文本、規劃圖紙及規劃附件。規劃附件包括說明書(研究報告)、專題研究報告、現狀調研資料。
3.2項目編制的技術路線
3.3規劃的主要內容與宗旨
3.3.1 水系功能定位
按照城市水環境規劃對象的理念,城市水系功能應體現其區域環境特點,分主要功能和其它功能。主要功能是反映具有城市特徵的功能,一是排澇防災水安全功能,二是水資源中水生態景觀資源利用功能;其它功能則是非城市特徵功能,如用水、航運、養殖、水能利用等功能。規劃則要通過各種用地控制、管理措施協調水體各項功能關系,在充分發揮城市水系主要功能的基礎上不能破壞和削弱水系其它功能。
3.3.2 水安全規劃
水安全規劃為城市湖泊、水庫排澇防災規劃。規劃主要按排澇系統分區劃分與城市建設區相關流域服務區域,確定其排澇標准,按排澇流量與湖泊雨水調蓄要求確定流域水系湖泊水面控制面積、調蓄水位差、調蓄容量,以及排水泵站、涵閘、渠道等構築物設施位置與規模。該規劃確定的水系控制面積及調控水位是城市水系網路布局的基本依據。
3.3.3水系網路布局規劃
該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在水安全控制規劃的指導下,即不影響城市水體水安全功能的前提下,通過恢復和補充具有生態景觀功能的水系連通廊道而形成城市水系網路體系。規劃布局的空間結構應把握多元結構和多層次結構的形態特徵,使城市外圍自然生態資源通過水系生態廊道向城市建設區滲透、融合,使城市具有生態環境的活力。規劃水系網路布局應結合自然地勢條件和水系生態廊道控制最小間距指標要求加以確定。
3.3.4 濱水岸線利用規劃
城市水系濱水岸線資源的如何利用是城市水環境規劃的核心。該規劃的主要內容應控制濱水區的用地性質和用地空間,以有效發揮濱水資源和協調水體各項功能。濱水區的用地性質涉及到濱水功能分區,根據目前國內外城市濱水環境建設實例的總結,濱水功能區一般劃分為四大類:生活功能區、自然生態保護區(包括風景區)、企業生產區和專用作業區。生活功能區又可分為居住功能區、廣場活動功能區、健身休閑功能區、城市交通功能區及綜合功能區。濱水區的用地空間應遵循濱水親水性、連續性、可達性的開敞式建設原則對濱水不同功能區用地提出控制性的原則性要求,一是基本控制線原則要求,包括水岸線(藍線)、岸線綠化控制線(綠線)和濱水建築區控制線(灰線);二是濱水建築區建設控制要求,如建築密度、建築容積率和建築視線。
3.3.5 水生態保護規劃
水生態保護規劃的主要目的是通過水污染控制、涵養生物自然凈化水體的兩方面各種有效措施以改善城市水系水質環境。其主要內容包括水功能區劃、水體環境容量預測、水污染控制規劃和水體生態修復規劃四大內容。(1)水功能區劃要求劃分水體不同區域對水質環境不同要求的水體功能,並明確水質控制管理標准。水功能區劃是水環境保護的基本依據,也是水務管理、執法的依據。(2)水體環境容量預測則是根據各水體水質控制標准、水體容量,按照水體的自凈能力提出水體可容納的各類污染物質總量。該預測目的是希望在城市水環境保護方面建立一種定量判別標准,即希望在城市發展過程中能結合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狀態提出水體周邊地區城市人口動態控制總量以及企業性質及發展控制規模。(3)水污染控制主要是對城市污水和城市面源對水體的污染提出原則性控制方針,包括污水收集與截流標准、污水處理與尾水排放要求、城市新區特別是臨水區域濱水開發區污水排放控制要求、以及城市面源控制的基本對策與措施。(4)水體生態修復規劃則是遵循生態學的基本原理並結合系統工程的最優化理論,提出分層多級利用物質的人工生態系統布局方案,其內容包括濱水帶生態修復技術、水體修復技術、污染底泥控制技術等。
10. 污水處理的資質應該去什麼部門申請啊先謝謝大家的回答啦~~~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現公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 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五條 資質證書按照運營業務范圍和污染物處理處置規模分為《甲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資質證書)、《乙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資質證書),甲、乙級資質證書各分為正式證書和臨時證書兩種。
甲級資質證書和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甲級資質證書和臨時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各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准統一編號、印製。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六條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運營類別與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資質證書實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請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專職運營人員;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10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5名;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6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3名。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三) 具有一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運營的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的環境標准;
(四) 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准規定的其他 條件。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條件,但無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或者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少於一年的,可以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條 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資質證書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三)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實驗或者檢驗場所證明;
(五)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
(六)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
(七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運營合同、用戶意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但申請臨時資質證書的除外;
(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處理、處置本單位產生的污染物或者運行本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不需要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具備下列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技術條件:
(一)專職運營人員(環境保護工藝、環境保護機械、管理、化驗等)配置合理,輔助工種齊全,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二)有固定的化驗室,配備能滿足日常監測需要的監測化驗設備;
(三)建立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和預防、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審 批
第十二條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對符 合條件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在預審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申請單位及其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預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頒發資質證書: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將審批決定通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對申請單位和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資質證書:
(一)需要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
(二)臨時資質證書需要轉為正式資質證書;
(三)乙級資質證書需要升級為甲級資質證書;
(四)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
申請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的,持證單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污染物達標情況良好的證明材料。
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得重新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並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變更的。
第十六條 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單位變更申請;
(二)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單位變更後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資質證書原件;
(五)持證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 持證單位撤消或不再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持證單位可以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類別和級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運營業務。
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要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 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存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持證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持證單位在其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承接項目的,其運營活動應當接受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重復申領資質證書或者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資質。
第二十一條 持證單位應當在與委託單位簽署委託運營合同後30日內,向項目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二十二條 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負責運營的項目不在本單位所在省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和日常檢查情況對持證單位提出考核意見,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持證單位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和考核情況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運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獲得資質證書 的單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並可吊銷已獲得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在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超標排放的,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提交《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時弄虛作假的,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處以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運營資質證書,取得運營資質證書 後,方可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規定:
(一)環境污染治理沒施運營資質證書申請表;
(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
(四)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9年3月26日頒布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