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豬場廢水國家政策是該怎樣處理才能達標排放
摘要 豬業污染已成為突出的環境問題,地下水和地面水體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由此引發了不少污染糾紛。國土環境資源廳發出《關於加強養豬場污染防治有關問題的通知》,就養豬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要求各市、縣督促各養豬業主按要求對豬場進行規范的整改和治理。
㈡ 農村排放養殖污水怎麼處罰
對於處罰條例是國家有規定的,規定查到不容易,而且具體落實到地方以後的標準是回多少也是答不確定的,因為是根據你的污染程度來決定的,所以,想知道具體的處罰標准,那就是當地的環保局去執行的。建議你和環保局溝通一下。
㈢ 畜禽養殖業排放標准與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哪個跟嚴格
畜禽養殖業排放標准與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比,前者嚴格。
專業性專的排放標准正在逐步替代屬綜合性的。很多時候,專業性的要求更嚴格。
畜禽養殖業排放標准制定在後。它制定的時候已經考慮到本行業的特殊情況,用綜合排放標准來要求的話,這個行業沒辦法做下去了。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適用於集約化、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不適用於畜禽散養戶。根據養殖規模,分階段逐步控制,鼓勵種養結合和生態養殖,逐步實現全國養殖業的合理布局。根據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的特點,本標准規定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生化指標、衛生學指標和感觀指標等。為推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本標准規定了廢水、惡臭排放標准和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本標准按集約化畜禽養殖業的不同規模分別規定了水污染物、惡臭氣體的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水量,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
㈣ 建養豬場的環保污染問題國家有什麼規定
國家環保局對養豬場有以下規定:
1、不能建在居民區。
2、落實「三廢」處理,廢水廢渣和廢氣都要有完善的處理設施。
3、水源地不能在上風口,對環保要求較嚴格。
4、要有化糞池,沉澱處理。
具體條例參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推動畜禽養殖業從加強科學規劃布局、適度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加強環保設施建設、推進種養結合、提高廢棄物利用率入手,提高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提升產業發展水平,提升產業綜合效益。
(4)國家對養殖場廢水排放政策擴展閱讀:
畜禽養殖業環境問題是妨礙產業本身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
糞便、屍體、廢水等廢棄物處置不當,將惡化生產環境,大量病原體、高濃度惡臭氣體、粉塵等,都將嚴重危害畜禽健康,甚至導致疫病,直接威脅生產安全,導致經濟損失。畜禽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也常常引發社會問題。
畜禽養殖業環境保護滯後,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的浪費,也直接妨礙產業綜合效益的提高。農業要提升效益,就必須走綜合利用的路子,走生態化、循環化的路子。畜禽養殖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實現產業優化和升級,就必須搞好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走種養結合、種養平衡的路子。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頒布之前,我國還沒有國家層面上專門的農業環境保護類法律法規。
長期以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監管無法可依,僅有的原環保總局2001年頒布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效力有限,無法作為進一步強化環境監管的依據,導致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配套率低,環境管理不到位。
部門規章也無法協調更多力量、出台更多的政策措施推動畜禽養殖廢棄物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由於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勞動力結構的變化以及國家對化肥使用的補貼等政策,導致畜禽糞肥的應用受到限制,也直接導致了大量畜禽糞便等廢棄物資源的浪費,形成污染。
㈤ 養豬場廢水該怎樣處理才能達標排放
豬場排出去的污水屬有機污水, 經厭氧發酵效果最佳,但經處理過的污水還未達到最佳標准, 不能直接排放, 適量用於農田、魚塘是極佳的營養液。因此豬場的污水處理必須從生物學及生態學相結合來考慮, 才是最經濟、最有效的種養業相互促進發展的最佳方式。目前國內外規模化豬場糞污的處理方法主要包括綜合利用和處理達標排放兩大類。綜合利用是生物質能經過多層次利用、打造生態農業和保證農業與環境和諧共處的可持續發展之路,處理後達標排則是多級處理環節之後在日允許排放濃度范圍內可排放至魚塘、農田或果園等諸多能被利用的地方,以最大可能減少環境污染的程度。
豬場養殖廢水的預處理方法
豬場養殖廢水無論採取何種工藝及措施來進行處理,都應該採取一定的預處理方法。採用預處理方法可使廢水污染物在之後處理步驟中的負荷降低,同時防止大的固體或雜物進入後續處理環節,造成處理設備的擁堵或損害。針對糞污中的大顆粒成分,豬場可採用沉澱、過濾及離心等固液分離技術來實現預處理,常見的格柵、沉澱池及篩網都屬於此范疇。沉澱是廢水處理中應用最廣的方法之一,可在重力作用下懸浮物自然沉降並且與水分離的處理工藝。目前,在規模豬場有廢水處理設施的豬場基本都將串聯2-3個沉澱池,通過過濾、沉澱及氧化分解將糞污進行處理。此外,還有一些機械過濾設備包括自動轉鼓過濾機、離心盤式分離機都可用於豬場糞污的預處理步驟中.豬場廢水是比較難處理的有機廢水,因為其排量大、溫度低、廢水中固液混雜,有機物含量高,氮、磷含量豐富且不易去除,單純使用物理、化學或生物學方法都很難達到排放要求。厭氧法BOD(生化需氧量)負荷大,好氧法BOD負荷小,在污水厭氧處理過程中,處理後水體仍具有一定的臭味,各項指標並不一定能達到國家排放的標准,一般來說需要採取多種處理方法相結合的工藝,常採用進一步的好氧處理(氧化塘等)來作為厭氧處理的二級凈化,這也是目前處理高濃度有機物污水的一種好方法,也是許多規模豬場採用的廢水處理方法。經過處理後的污水基本都能達到國家排放標准,但最後一般設置排入魚塘,一方面通過魚塘起到更進一步氧化塘的作用,同時藻類復氧提高溶解氧含量,同時促進浮游植物、浮游動物和魚的生長,形成氮、磷——藻類——魚生物鏈,減少氮磷的環境污染。
養殖廢水處理作為一個系統工程,需要遵循生態學原理,結合多種處理方法來形成科學的綜合利用,利用益富源em微生物除臭消毒益生菌,實現處理達標後循環使用豬場用水,有效改善養殖環境,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威脅。
㈥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㈦ 水產養殖廢水排放的國家標准哪裡有
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我國先後發布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設計規范》(NY/T1222 - 2006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9 號)等文件。
國家頒布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文件中 針對養殖廢水排放標准要求如下:
1 、畜禽養殖廢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2 、標准適用規模範圍內的畜禽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別執行下表 1 、表 2 和表 3 的規定。
㈧ 養殖污水排放標准有哪些
目前養殖污水排放相關國家標准有《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農田灌溉水質標准》。浙江省、山東省和廣東省已制定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准。
我國於1996年發布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其中與養殖污水有關的污染物指標及其限值如下表所示。
污染物 稻田 旱地 蔬菜BOD5(毫克/升) 60 100 40,15COD(毫克/升) 150 200 100,60SS(毫克/升) 80 100 60,15大腸菌(個/100毫升) 4 000 4 000 2 000,1 000蛔蟲卵(個/升) 2 2 2,1氯化物 350鉛 0.2砷,鉻 0.1鎘 0.01汞 0.001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9)國家對養殖場廢水排放政策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