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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城市污水管理

發布時間:2021-12-25 04:46:01

㈠ 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實行沿線區域分級保護制度。根據南水北調工程調水水質的要求,將沿線區域劃分為三級保護區: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輸水干線大堤或者設計洪水位淹沒線以內的區域。
重點保護區是指核心保護區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匯水區域。
一般保護區是指除核心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匯水區域。
第十五條 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沿線區域內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時限,應當符合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削減已有污染源的排污總量;在未完成削減排污總量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 沿線區域內的水污染物排放,應當按照《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執行。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前款規定標准、超過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標或者對調水水質產生明顯影響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限制產量和污染物排放量,並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產治理。
第十七條 沿線區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合理規劃建設再生水截蓄導用、人工濕地水質凈化等工程,並配套制定和實施防污調控方案,保證調水水質。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預案,並報當地環境保護、公安、水利、漁業、安全監督等部門備案。
發生較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減輕或者消除危害。
第二節 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證調水水質的要求,組織建設城鎮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和垃圾集中處理設施,並確保於調水前建成和投入使用。
城市舊城區改造和新區開發中的污水管網,應當按照雨污分流和污水資源化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已建區域應當逐步對現有污水管網進行改造或者建設截污管網,實行雨污分流。
第二十條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產生的污水,應當全部排入城鎮污水管網;排污單位應當對產生的污水進行預處理,達標後方可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未納入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必須對產生的污水進行處理,並做到達標排放。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廠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設施改造或者技術檢修等原因確需停止運行的,必須啟動應急預案,並向當地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應急預案應當提前報設區的市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省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廠不得超標排放污水。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的污水應當達到《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污水處理廠應當進行脫氮除磷處理,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
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進、出水水質自動監測裝置,並與全省環境監測監控系統聯網。
第二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處理,應當通過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進行。可以進行資源化處理的,應當予以分類揀選和回收利用;屬於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節 工業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 設置排污口、擴大排污口或者改變排污口位置的,應當符合水體水質標准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削減幅度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
核心保護區內不得設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應當於調水前拆除。
重點保護區內應當嚴格限制設置排污口。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禁止與限制開發建設的產業名錄,並優先安排無污染或者污染輕的項目。
沿線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污染嚴重的項目。建設其他項目的,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以及削減幅度的要求;不符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二十六條 核心保護區內除建設必要的水利、供水、航運和保護水源的項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其他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原有的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應當於調水前拆除或者遷移。
第二十七條 重點保護區內不能做到穩定達標排放的污染嚴重的企業或者生產線,應當依法予以關閉、搬遷或者停止運行。
第二十八條 能夠做到達標排放但仍對調水水質產生明顯影響的造紙、酒精、化工、澱粉、印染等生產企業,應當對其排放的廢水實施資源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 煤炭、礦山、冶煉等用水量大且易於回收使用的企業,應當建設相應的截蓄回用設施,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
第四節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水體排放、傾倒生活污水、垃圾、油類、酸液、鹼液和劇毒廢渣廢液等有毒有害物質。
在核心保護區或者主要河流兩岸露天堆放、儲存固體廢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體的物質的,應當採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體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在沿線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的農葯,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一般保護區內應當逐步減少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量;
(二)在重點保護區內限制使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三)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使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的政策和措施,推廣使用有機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易降解的農葯,推行精確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學施肥技術,鼓勵使用生物農葯和採用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
第三十二條 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在其他區域內從事規模化養殖的,應當建設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並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對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農用地膜等農業生產殘留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條 實行南四湖、東平湖湖區功能區劃制度和人工養殖總量控制制度。
根據湖區的功能分區和環境承載能力,將湖面劃分為禁止養殖區、天然捕撈區、人工養殖區以及水生植物栽培區。
人工養殖區內應當合理確定養殖規模、品種和密度,鼓勵推廣使用污染物產生量少和自然水體養殖技術,限量發展並逐步取消人工投餌性魚類網箱、網圍等養殖方式,並不得使用違禁葯物。
人工養殖區應當建立必要的隔離設施,防止養殖污染其他水域。在人工養殖區以外的其他人工養殖設施,應當依法清除。
第三十四條 核心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直接向輸水干線排污的飯店、旅館或者其他旅遊、娛樂設施;已建成的,應當限期治理;經治理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遷或者關閉。
第三十五條 進入輸水干線的機動船舶,應當配備相應的防止污染的設備和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儲設施,並制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在港口、碼頭、船閘等船舶集中停泊區域,應當設置與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適應的船舶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的建設,由港口、碼頭、船閘的經營單位負責。
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實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
河道底泥對調水水質產生較大影響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清淤疏浚。

㈡ 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環境,促進城鎮文明建設,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社會資金為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管執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價格、衛生、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有關的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義務。
第六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制重要地段景觀、戶外廣告、照明、停車場、集貿市場、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後實施。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城鎮容貌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明確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區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劃分:
(一)城鎮道路、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街巷、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集貿市場、文化、體育、娛樂、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鐵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七)臨街商戶、各種攤點周圍由經營者負責。
責任區劃定後,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責任區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並與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責任人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要求,做好責任區內衛生保潔、清掃冰雪、清除亂貼亂畫等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保證責任區符合城鎮容貌標准和環境衛生標准。
第八條 鼓勵採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能源,推廣應用數字化城鎮管理模式,推進管理體制機制創新,提高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公眾媒體,應當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意識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權利,負有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城鎮容貌管理
第十一條 城鎮道路兩側建築物需要進行外部裝修或者改建臨街門窗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徵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築物頂部、陽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棚屋。
第十二條 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雕塑和其他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建築物、構築物、雕塑和其他設施完好、整潔,並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標准進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三條 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築物的頂部、陽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
建築物外走廊、陽(平)台需要進行封閉的,不得超出建築物外牆面,其外型、規格、色彩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准。
在建築物外部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准。
第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城鎮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選用透景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既有的封閉式實體圍牆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五條 城鎮道路的養護、保潔單位,應當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潔,每日巡查不少於一次。發現路面損壞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發現路面有雜物時,應當立即清理。
第十六條 在城鎮道路上設置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和技術規范,並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採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對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每日巡查不少於一次。發現或者得知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丟失、破損或者移位時,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並在24小時內補裝、更換或者正位;未及時補裝、更換或者正位的,應當採取避險措施;因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鼓勵有條件的城市、鎮建立城鎮道路設施綜合巡查制度,對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實施統一巡查。
禁止非法收購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
第十七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城鎮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編制城鎮道路攤點設置導則,按照合理布局、疏堵並舉、方便市民、整潔有序、規范管理的原則,在廣泛聽取居民意見的基礎上,對允許設置攤點的道路路段、攤點種類、經營時間、保潔要求等作出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施行。
失業職工、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根據城鎮道路攤點設置導則申請在城鎮道路上設置攤點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八條 在城鎮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或者外牆擺賣商品。
禁止在城鎮道路兩側的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
第十九條 城鎮道路改造時,沿路設置線桿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道路改造標准同步進行線路改造,並自線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拆除廢棄的線桿。
第二十條 在城鎮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禁止機動車帶泥上路。
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築垃圾,應當對運輸車輛採取覆蓋、密閉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遺撒。
第二十一條 城鎮供排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排水管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供排水管網設施正常運行。開挖城鎮道路、維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溝)所產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樹木、花卉、草坪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施工或者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理。
第二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應當保持回收場所整潔,對存儲場所採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亂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從事現場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
(二)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
(三)施工時採取防塵措施;
(四)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築垃圾;
(五)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
(六)按規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後,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經批准佔用城鎮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期限內進行。
第二十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牌、牌匾標識、標語牌、指示牌、畫廊、櫥窗、霓虹燈、燈箱、條幅、旗幟、顯示屏幕、充氣裝置和實物造型等,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形美觀、安全牢固,不得遮擋、影響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交通通行。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城鎮容貌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或者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廣告設置的位置、規格、色彩及效果圖等資料,經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的,設置者應當臨時設置公益性廣告。
第二十六條 在城鎮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的,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設置,期限屆滿後及時撤除。
第二十七條 禁止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塗寫或者刻畫。
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發現張貼、塗寫或者刻畫的,應當立即進行清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街巷、居住區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供有關組織和居民免費發布便民信息,並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二十九條 城鎮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當保證路燈亮燈率、設備完好率達到國家規定標准。
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建築物、構築物及公共場所等,應當按照城鎮照明專業規劃的要求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季節和時段,規定景觀照明設施的開啟和關閉時間。
第三章 城鎮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設施建設標准,組織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休息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納入城鎮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定點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建設項目施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城鎮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點和大中型商場、文化體育設施、旅遊景點、飯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公共廁所,應當建成水沖式或者生態式公共廁所;現有旱廁應當逐步改造成水沖式或者生態式公共廁所。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衛生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及時進行維護維修,保證環境衛生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對外開放,設有明顯標志,並由專人負責保潔。
使用公共廁所,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共廁所的設備。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並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城鎮道路、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責任人,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准要求,定時清掃、保潔。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綠地和河溝內。
第三十五條 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依法從事教學、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動的除外。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用束犬鏈(繩)牽領,並隨身攜帶清除犬糞用具,及時清除犬糞。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
(三)不按照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
(四)不按照規定從事燒烤經營;
(五)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其他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傢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場所。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回收利用的區域、時間,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第三十八條 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收集、運輸。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單位負責收集、運輸,或者委託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
生活垃圾應當運送到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場進行處置。
第四十條 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經營。
第四十一條 單位食堂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託有關專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或者與其他垃圾混倒。
對工業垃圾、醫療垃圾、電子垃圾等各類危險、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實行定點收集,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隨意丟棄。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和運輸單位運輸建築垃圾,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運輸建築垃圾。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件,按照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築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所,不得擅自丟棄。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四十三條 居民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並承擔清運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將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運送到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置。
第四章 執法監督
第四十四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對執法人員加強教育、培訓、監督,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第四十五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涉及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方面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除當場可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依照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
(二)對應當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調查處理;
(三)打罵、威脅或者侮辱當事人;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佔當事人物品;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難當事人。
第四十七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設置、公布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並對投訴和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對投訴、舉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未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未按照規定要求做好責任區內衛生保潔、清掃冰雪、清除亂貼亂畫等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勸導、告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出建築物外牆面對建築物外走廊、陽(平)台進行封閉,或者其外型、規格、色彩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的;
(二)違反城鎮容貌標准在建築物外部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的;
(三)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超出門窗或者外牆擺賣商品的;
(四)在城鎮道路兩側的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的;
(五)擅自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鴿,影響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
(六)養犬人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糞的;
(七)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的;
(八)不按照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的;
(九)不按照規定從事燒烤經營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建築物頂部、陽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築物的頂部、陽台外、窗外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及時清理路面雜物或者補裝、更換井蓋、溝蓋、雨箅等相關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准擅自在城鎮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所堆放物料,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對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車輛,未採取覆蓋、密閉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遺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積及污染程度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
(六)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亂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七)施工單位違反施工現場作業管理規定,未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未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施工時未採取防塵措施、未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築垃圾、未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未按規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後未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九)未經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城鎮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塗寫、刻畫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處理的,可書面通知通信企業暫停其在張貼、塗寫、刻畫中標明的通信號碼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符合城鎮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當事人應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非法收購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阻礙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在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城市、縣、鎮,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實施。
第五十五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的;
(二)對應當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調查處理的;
(三)打罵、威脅或者侮辱當事人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佔當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難當事人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魯政發[1995]49號)同時廢止。

㈢ 山東省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廢止了嗎

應該沒有,政府公文沒有下發廢止的通知,2015年8月份省廳領導講話中還

提到了這一辦法

㈣ 山東的污水處理廠

污水處理廠一般都歸排水集團管轄的

㈤ 山東水資源需求現狀,水資源浪費現狀和水污染現狀是什麼

水是生命之源,更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無可替代的基礎性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經濟資源。是否擁有量足質優的水資源、營造永續平衡的水環境,是影響一個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作為人口大省和經濟大省的山東,多年來水資源的短缺和水環境的惡化已成為制約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一大「瓶頸」。2003年12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了 《山東生態省建設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明確提出要把解決水資源短缺、保護水生態環境作為生態省建設的首要任務,水資源優化配置被納入建設生態省的四個關鍵環節和十大重點工程。本文利用省統計局環境綜合統計數據和水利、環保、建設部門的相關歷史資料,著重對2000年以來山東水資源和水環境現狀及走勢作簡要分析,以期為推進生態省建設提供有益的信息支撐。

一、山東水資源總量的發展變化情況及主要特點

水資源總量是指一定區域內降水形成的地表和地下產水量,包括地表徑流量和降水入滲補給量。從山東水資源發展變化情況分析,山東水資源具有總量不足,人均佔有量少,地區分布不均,年際年內變化劇烈,地表水和地下水聯系密切等特點。

首先,從水資源總量看,山東水資源嚴重短缺,人均佔有量偏低。2003年是山東難得一遇的豐水年,全省水資源總量489.69億立方米,但僅佔全國水資源總量的1%左右,全省人均水資源佔有量537.9立方米/人,不到全國人均佔有量的1/6,低於世界人均佔有量的1/20。根據瑞典著名水文學家法肯馬克提出的一個國家和地區的貧水定量標准,山東始終處於人均水資源量1000立方米的貧水區臨界值以內,從近4年情況看,基本屬於人均水資源小於500立方米的絕對貧水地區。

表1:2000至2003年山東水資源總量表
年 份 水資源總量(億立方米) 地表水資源量(億立方米) 地下水資源量(億立方米) 平均地下水資源模數(萬立方米/平方公里) 年平均降水量(毫米) 人均佔有水資源量(立方米/人) 枯、豐年份
2000 252.09 163.89 142.25 10.62 607.3 282.0 偏枯水年
2001 238.81 170.42 128.50 9.60 600.7 264.8 偏枯水年
2002 98.14 52.02 75.13 5.61 420.2 108.3 枯 水 年
2003 489.69 349.29 140.40 18.30 936.3 537.9 豐 水 年
多年平均(1956-1999年) 305.82 222.90 153.52 11.40 676.5 _____ ________

其次,從時間分布看,全省年際間降水量、水資源量存在明顯豐、枯交替,易出現連續枯水時段,年內水資源分配具有明顯的季節性。比如1981-1983年、1986-1989年都是連年乾旱,1998年至2003年春,全省持續乾旱少雨。從《2000至2003年山東水資源總量表(表1)》可以看出:受降水量變化等因素影響,前兩年都是偏枯水年,年均降水量剛過600毫米,比多年平均偏少10%以上,水資源總量在230至250多億立方米;2002年為枯水年,年均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偏少近40%,是50多年來降水量最少的年份之一,水資源總量不足100億立方米;而2003年降水量多達936.3毫米,是1961年以來的第二個多雨年,屬多年少有的豐水年,水資源總量是上年的5倍,比多年平均(1956-1999年)305.82億立方米還多60.12%。另外,全年降水量約有2/3至3/4集中在汛期(6至9月),特別是7、8月份,甚至主要集中在一、兩次特大暴雨之中。

第三,從區域分布看,山東多年平均降水量從魯東南沿海的850毫米遞減到魯西北內陸的550毫米,年徑流的地區變化更為突出。多年平均徑流深東南沿海高值區為260-300毫米,魯西北平原和湖西平原低值區只有30-60毫米。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間存在密切的相互轉化和相互補給的關系。地表水資源量通常用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體的動態水量即天然河川徑流量來表示。山東近4年的年均地表水資源量只有183.9億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偏少17.5%,除2003年外均遠遠低於多年平均值。地下水資源量主要指與大氣降水和地表水體有直接補排關系的礦化度小於2克/升的淺層淡水資源量。近4年全省平均地下水資源量為148.3億立方米,近4年平均地下水資源模數為11.03萬立方米/平方公里,分別比多年平均值偏少2.8%和3.2%。

第四,不論是當地水資源量還是客水資源量,近4年明顯少於多年平均值。山東分屬黃河流域、淮河流域和海河流域3個一級區,下轄黃河流域的黃汶區、淮河流域的沂沭泗河區和山東半島沿海諸河區、海河流域的徒駭馬頰河區4個二級區及12個三級區。從當地水資源量看,近4年平均降水量641.1毫米,平均水資源總量為269.68億立方米,分別比多年平均值偏少5.2%和11.8%。從客水資源看,目前,黃河水仍是我省主要可以利用的客水資源,多年進入我省水量(黃河高村站1951-2001年資料)376.1億立方米,按國務院辦公廳批復的黃河分水方案,一般來水年份我省可引用黃河水70億立方米。但2001至2003年,全省實際引黃供水量分別只有52億、61億和51億立方米。

二、「十五」以來山東水資源供給、使用和消耗的新變化

水資源的生成、供給、使用、消耗和回用等各個環節構成了水體自然循環和社會循環的並行過程。我們從水資源的消費環節出發,通過供水、用水、耗水等三組數據來看「十五」以來山東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新變化。

首先,總供水量呈下降趨勢。供水總量主要指各種水源工程為用戶提供的包括輸水損失在內的毛供水量。從《「十五」以來山東水資源供給表(表2)》看,全省總供水量呈下降趨勢,其中:當地地表水供水量、地下水供水量和其他水源供水(主要是污水處理回用量)的絕對值都是逐年降低的,跨流域的引黃供水量也基本呈下降趨勢。黃河水一直是全省沿黃各市的主要供水水源。

表2:「十五」以來山東水資源供給表
年份 總供水量(億立方米) 當地地表水供水量(億立方米) 當地地表水供水量占% 引黃供水量(億立方米) 引黃供水量占% 地下水供水量(億立方米) 地下水供水量占% 其他水源(污水處理回用等)供水量(億立方米) 其他水源(污水處理回用等)供水量占%
2001 252.72 63.42 25.10 52.17 20.64 133.71 52.91 2.30 0.91
2002 252.39 56.19 22.27 61.47 24.35 132.96 52.68 1.77 0.70
2003 219.35 52.98 24.15 51.14 23.31 113.95 51.95 1.28 0.59

表3:「十五」以來山東水資源使用表
年份 總用水量(億立方米) 農業用水量(億立方米) 農業用水量占% 工業用水量(億立方米) 工業用水量占% 生活用水量(億立方米) 生活用水量占% 生態用水量(億立方米) 生態用水量占%
2001 252.72 182.91 72.38 41.91 16.58 27.90 11.04 ____ ____
2002 252.39 188.27 74.59 36.59 14.50 27.53 10.91 ____ ____
2003 219.35 162.54 74.10 31.62 14.42 23.81 10.86 1.38 0.62

其次,用水總量下降,用水結構趨向合理,用水效率有所提高。用水總量,是指分配給用戶的包括輸水損失在內的毛用水量(與供水總量是同一個指標的不同概念表述),按用戶特性分為生產、生活和生態用水三大類。從《「十五」以來山東水資源使用表(表3)》看:三年農業用水量均超過70%,其中農田灌溉用水比例有所下降,而林牧漁用水絕對量和所佔比例均逐年提高,2003年因降水量大,農業用水總量出現負增長;工業用水量逐年減少,所佔比例也逐年降低;從2003年新建的生態用水量統計數據看,全省生態用水1.38億立方米,僅佔0.62%。

三年來全省萬元GDP用水量和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逐年減少,前者2003年已達到《綱要》提出的2005年低於210立方米的目標,後者2002年已達到《綱要》提出的2005年下降到80立方米的目標。年人均用水量和年人均生活用水量也在逐年減少。
表4:「十五」以來山東水資源消耗表
年份 總耗水量(億立方米) 綜合耗水率(%) 農田灌溉耗水量(億立方米) 農田灌溉耗水率(%) 林牧漁耗水量(億立方米) 林牧漁耗水率(%) 工業耗水量(億立方米) 工業耗水率(%) 農村生活耗水量(億立方米) 農村生活耗水率(%) 城鎮生活耗水量(億立方米) 城鎮生活耗水率(%) 生態環境耗水量(億立方米) 生態環境耗水率(%)
2001 157.17 62.19 113.81 68.00 7.05 45.00 17.91 42.73 14.36 86.00 4.04 36.00 ____ ____
2002 172.23 68.24 127.13 74.00 11.45 66.00 16.57 45.29 13.03 77.00 4.05 38.00 ____ ____
2003 149.74 68.27 104.18 72.92 13.93 70.82 14.92 47.19 9.80 82.63 3.92 46.89 0.94 68.12

第三,總耗水量減少,但綜合耗水率升高。耗水量是指毛用水量在輸水、用水過程中,通過蒸騰蒸發、土壤吸收、產品帶走、居民和牲畜飲用等多種途徑消耗掉而不能回歸到地表水體或地下含水層的水量。從《「十五」以來山東水資源消耗表(表4)》看,耗水絕對量在減少,但綜合耗水率(即耗水量佔用水量的比例)卻有所提高,特別是林牧漁業、工業及城鎮生活領域的耗水率提高更明顯。耗水率高將直接影響到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如何最大限度地減少水資源消耗是今後需重點研究解決的問題。

三、山東水生態環境質量雖有好轉但仍令人堪憂

多年來,山東水資源開發利用率較高,但由於對水資源過度和不合理地開發利用,使水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水環境狀況趨於惡化,對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產生了負面影響。近年來,各級各部門加大了保護水環境工作力度,狠抓水污染治理,全省水體質量有所好轉,但水生態環境總體狀況仍令人堪憂。

表現之一:河水斷流現象頻發,河流、湖泊、水庫水質污染嚴重,富營養化明顯。據1980至2002年監測資料,因水資源高強度開發利用和降水量減少,全省河流除沂沭河外均發生了嚴重斷流現象,個別年份全年斷流。全省大部分河流水質為劣V類,主要污染源來自城市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排放,主要超標污染參數為高錳酸鹽指數、氨氮、化學需氧量和溶解氧量等。從《「十五」以來山東河流水質表(表5)》可見,盡管I類、II類水質河長比例有所增加,V類水質河長比例明顯減少,但2/3以上河長為劣V類水質,且劣V類水質河長比例逐年增加。2003年,水質超過III類的超標河長比例達90.5%。從《「十五」以來山東湖泊水質表(表6)》看,全年期監測評價大明湖一直是劣V類,南四湖水質也未見明顯好轉,南四湖和大明湖水質均呈富營養狀態。從《「十五」以來山東水庫水質表(表7)》看,全省大中型水庫全年期水質狀況不容樂觀,III類和IV類水質水庫比重增加,在2003年評價的30座水庫中,只有7座為中營養,其他23座都為富營養。

表5:「十五」以來山東河流水質表
年份 監測河段(個) 總代表河長(公里) I類水質代表河長占% II類水質代表河長占% III類水質代表河長占% IV類水質代表河長占% V類水質代表河長占% 劣V類水質代表河長占% III類以上超標水質代表河長占%
2001 70 4855.4 0.00 3.40 1.30 18.80 10.40 66.10 95.30
2002 66 4389.4 0.00 3.08 9.05 12.67 8.17 67.03 87.87
2003 70 4855.4 0.49 4.92 4.10 12.84 5.80 71.85 90.50

表6:「十五」以來山東湖泊水質表
年份 南四湖 大明湖
微山湖 南陽湖 昭陽湖
二級湖閘上 昭陽湖
二級湖閘下
2001 V類 劣V類 劣V類 IV類 劣V類
2002 劣V類 劣V類 劣V類 III類 劣V類
2003 劣V類 劣V類 IV類 V類 劣V類

表7:「十五」以來山東水庫水質表
年份 評價大中型水庫(座) I類水質水庫(座) II類水質水庫(座) II類水質水庫占% III類水質水庫(座) III類水質水庫占% IV類水質水庫(座) IV類水質水庫占% V類水質水庫(座) V類水質水庫占% 劣V類水質水庫(座) 劣V類水質水庫占%
2001 30 0 3 10.0 13 43.3 11 36.7 3 10 0 0.0
2002 30 0 2 6.7 12 40.0 10 33.3 3 10 3 10.0
2003 30 0 1 3.3 15 50.0 13 43.3 0 0 1 3.3

表現之二:地下水超采嚴重,平原區地下水位下降,沿海地區海鹹水入侵,水環境災害頻發。經分析計算,1975年以來全省累計超采地下水100億立方米,其中平原區超采69億立方米、山丘區超采31億立方米。因大量超采地下水:一是造成地下水超采漏斗區面積擴大,平原區地下水位下降。1979年全省地下水超采漏斗面積僅2831平方公里,2002年末達27586.8平方公里,佔全省平原淡水區面積的40%,因2003年為豐水年,超采地下水現象得以緩解,漏斗區面積才減少為13408.3平方公里。除2003年外,平原區地下水位基本呈下降趨勢,這樣原有機井大批報廢,損失巨大,新打機井變深,單井出水量變小,效益降低。二是導致了嚴重的海鹹水入侵。據有關部門普查,膠東沿海有19個縣(市、區)海鹹水入侵面積達1006平方公里。這不僅使淡水資源減少,也造成工農業生產供水和人畜飲水 困難。三是產生地面沉降、房屋裂縫、道路毀壞、河堤開裂以及水質污染等嚴重水環境災害發生。
表現之三:水體污染嚴重,防治污染、凈化水質方面的投入負擔加重。諸如農葯、化肥的大量施用,工業和生活污廢水、廢料、垃圾等未經處理就直接排入河道或就地處置,以及水產養殖等生產活動都是造成水體污染的直接原因。《2000至2003年山東廢水排放表(表8)》顯示,近4年廢水排放總量雖然都在25億噸以內,但除2002年略有下降,基本呈增加趨勢。4年來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多,2003年工業廢水排放量為4年最高值,廢水中主要污染物為化學需氧量(COD)和氨氮等,這些廢水大多直接排入河道,造成水體污染日趨嚴重。同時我們也看到,各級加大了污染防治力度,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逐年提高,工業廢水治理項目完成投資額增加。特別是造紙及紙製品業的廢水排放量減少,其占工業廢水排放總量的比例也逐年下降。但要完成《山東省環境保護「十五」計劃》確定的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如在2003年基礎上,化學需氧量排放需削減5.51萬噸,削減率6.6%,任務十分艱巨。

表8:2000至2003年山東廢水排放表
年份 廢水排放總量(億噸) 生活污水排放量(億噸) 生活污水排放量占% 工業廢水排放量(億噸) 工業廢水排放量占% 造紙及紙製品工業廢水排放量(億噸) 造紙及紙製品工業廢水排放量占工業廢水排放總量的% 工業廢水排放達標量(億噸) 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 工業廢水治理項目本年完成投資額(億元)
2000 22.9 11.87 51.8 11.03 48.2 4.16 38.2 10.3 93.13 11.96
2001 23.5 12.00 51.0 11.50 49.0 3.90 33.4 10.8 93.96 10.79
2002 23.1 12.40 53.8 10.70 46.2 3.30 30.8 10.3 96.37 15.70
2003 24.6 13.00 52.8 11.60 47.2 3.30 30.1 11.3 97.12 16.10

四、抓住建設生態省的政策契機,搭建永續平衡的水資源保障體系

當前,山東建設生態省工程已全面啟動,這就要求摒棄以犧牲資源環境為代價的不可持續的發展模式,摒棄竭澤而漁的經濟增長方式,改變先污染後治理、先破壞後恢復的被動局面,主動探索適合省情的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之路。面對我省水資源緊缺、水環境惡化的嚴峻形勢,立足於實現生態省建設目標任務,我們必須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調整思路,創新機制,堅持開源節流並重、開發保護並舉的方針,有效增加投入,攜手共建一個永續平衡的水資源保障體系。

首先,要大力推行節約用水,建立節水型社會。落實《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制定實施行業用水定額和節水標准,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實行超定額用水加價。政府加強領導,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管,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盡快形成統一協調、健全完備的節水監督管理體系。特別要加快節水型社會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水資源規劃、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用水統計、節水產品認證、取水許可和水價、水權流轉等項制度。在水資源短缺地區,發展節水型工業,採用節水型工藝,減少單耗。加大農業節水力度,逐步實現農業用水零增長或負增長。圍繞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從當地條件出發,搞好農業節水的分類指導, 改變傳統的大水漫灌方式,大力發展微、滴灌等現代灌溉技術,通過蓄水和保水設施建設,提高農田對自然降水的利用率。加快實施渠道防滲及管道輸水灌溉,大力發展耐旱、高效作物。沿黃地區要加快灌渠節水改造,全面啟動測水量水工程,5年內基本實現按方收費到鄉鎮,並努力創造條件,使計量收費工作向村戶延伸。在生活方面採用節水型用水器具,加強管理,減少跑冒滴漏。

其次,要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走節水減污的新型工業化道路。多年來山東工業產業結構層次比較低,高消耗、高污染的造紙、化工、釀造、建材、火力發電等行業比重大,污水產生量大。要徹底改變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模式,遵循循環經濟的理念,走「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小、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路子」。把萬元增加值耗水量列入工業經濟考核的重要指標,建立健全獎懲評估體系。引進關鍵鏈接技術,通過水的梯級利用和廢水的循環利用,形成工業生態鏈網,建立循環經濟型企業。對現有工業污染源實施引導性標准和再提高工程,加大結構性污染治理力度,改善能源結構,推動企業升級換代。對新建項目,要嚴格執行環保法規、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做到增產不增污、增產又減污。按照省政府要求,抓好關閉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5萬噸以下草制漿造紙企業和5000噸及以下酒精生產企業,重點實施對造紙、印染、製革、化工、醫葯、電鍍等行業的污染控制。

第三,實現水資源優質優用、科學合理調配,保持水資源的動態平衡。要遵循加強集儲空中水、充分引用客水、積極利用地表水、嚴格開采地下水、強制使用中水、擴大生態用水的原則,保持全省水資源總體動態平衡和總量需求供應。重點城市要建立常規供水、應急供水和戰略儲備供水三套系統。形成污水處理、中水回用及相關節水產業配套的產業鏈,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實現廢水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確保《綱要》提出的「十五」末實現城市污水處理率提高到45%,污水處理回用率達到20%以上的目標。在水資源短缺、城鄉爭水矛盾突出的地區,可嘗試將城市污水處理達標後回用於農業灌溉,將原用於灌溉的水供給城市。將清潔的冷卻水循環使用於工業用水,將城市污水回用於公用設施和住宅沖洗廁所、澆灌綠地、景觀用水、澆灑道路等,既減少天然水體取水量,又消除城市對水環境的污染,最終實現城市污水的零排放。在膠東半島等近海缺水地區,建設低成本海水淡化和電廠海水冷卻項目。在缺水地區建設雨水收集系統,如在城市住宅小區或適當地方貯積雨水,用於澆灑綠地、道路、水景以及下滲補充地下水,改善生態環境,緩解水資源危機。今後應新開工建設一批山丘區供水水庫和平原水庫,新建續建地下水庫。當然,在必要時還可開展遠距離調水,實現水資源在區域間的動態平衡。

第四,要加強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確保水體清潔。突出抓好省轄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和《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山東段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落實。實施污染治理、污水資源化、流域生態恢復與保護並重的策略,全面推進流域內經濟結構調整、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清潔生產等各項工作。同時通過綠化涵養水源,提高自然凈化能力。

第五,加快水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創新水資源管理模式。近年來,各地逐步探索建立了集城鄉水源、供水、用水、排水、污水處理與回用、防洪等管理職能為一體的水務局。到2003年全省89個縣(市、區)成立了水務局或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占縣(市、區)總數的64%。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作用的同時,強化政府在水資源建設方面的綜合協調能力,做到責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切實解決地方保護、部門職能交叉造成的政出多門、責任不落實、執法不統一等問題,實現由「多龍管水」、以人治為主,向「一龍管水」、法制化管理轉變,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發展水生態文化,全面提升公眾的水環境意識。發揮新聞傳媒的影響力和科教機構的承載發展力,建立傳播循環經濟、生態環保、可持續發展戰略思想的渠道與機制。在構建水生態文化進程中,確立互利型思維方式,尋求一種適於人類與自然共同持續發展的價值觀念體系。

第七,建立經濟與資源環境一體化核算體系,研究探索如何科學准確地將水資源納入綠色GDP核算。為反映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源與環境成本,研究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使國民經濟的發展能不斷地對生態環境與資源進行必要補償,引導人們從單純追求經濟增長逐步轉到注重經濟、社會、環境和資源協調發展上來。當前要充分發揮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互補優勢,建立水資源和水環境統計的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平台。

(山東省統計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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