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會被怎樣處罰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回防治法》:
第七十四條答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1)安徽省污水總量控制指標擴展閱讀: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網路
2. 如何計算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
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由此可見,總量控制是一種環境管理的手段,是為了控制和改善區域環境所採取的環境管理措施。其次,排放總量的多少目前依然是在建設項目的環評階段所決定的。這里要分兩種情況,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
根據環保法,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也就是說這部分總量是由政府發給企業的,在各地的環保局均設有總量科,主要負責該地區的總量指標的協調。因此重點污染物的排放總量要與當地環保主管部門協調。
重點污染物要根據國家的環境規劃來判斷,目前全國的重點污染物有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但是各地也有不同,例如上海就還有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的總量指標。
除了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之外的,各地區可能根據需要還有該地區的特徵污染物排放總量,一般會是地區排放達到或者超過飽和的污染物,或者是危害極大的污染物。這部分污染物一般會在環評階段,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計算過程確定,由企業主動申報給當地的環境管理部門,經審批後方可生效。
具體的計算方法因污染物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other/pjjsdz/)以上是環境保護部提供的導則下載文件,需根據不同的行業,不同的污染物類型來選擇計算的導則。同時還要參照當地的環境容量以及環境自凈能力來進行最終的判定。
重點污染物的排放指標與環境管理部門協商,非重點污染物排放請參考導則。因為問題中沒有提出具體的行業和具體的污染物,因此沒辦法將導則一一列出,僅給出參考。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3. 十二五期間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哪些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放許可和環境影響評價是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現了預防為主的原則,為實現環境保護從末端治理向源頭削減和全過程式控制制轉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通常是指根...
4. 污水處理站對廢水處理後,COD應達到多少以下可滿足總量控制指標
現在一般都是要求達到一級指標
CODcr要求低於90
有些地區還要求生活污水處理廠的COD去除率要達到85%以上
5. 排入污水處理廠的還需要設置總量控制指標么
對,如果不控制總量的話,污水可以不進行處理,用大量的自來水沖稀到排放標准就可以了
6. 污水總量控制怎麼算
污染物總量應該按照污水廠進水COD濃度計算,其中,進水COD濃度、出水COD濃度以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數據為准。
COD總量=(進水COD濃度-出水COD濃度)x廢水排放水量
7. 污水應達標排放標准嗎違反會怎樣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會處罰。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8. 環評報告中的總量控制指標是如何確定的
如果是環評報告,按照你算的大氣、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作為總量控制指標就行了,不過現在很多地區都沒有餘量,而且還要求削減總量,所以你可能還需要跟審批部門溝通下,看看總量分配方案怎麼弄。
9. 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的項目污染物總量控制建議指標必須要滿足的要求有
在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的項目污染物總量控制建議指標必須滿足( )。
A.技術上可行
B.經濟上可行
C.符合達標排放的要求
D.符合相關環保要求,比總量控制更嚴的環境保護要求
正確答案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