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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污水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12-04 17:48:41

①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排水設施

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污分流;原有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要求,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
城市排水設施應當保證排水暢通和設施安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淤疏浚。 在城市排水設施及其安全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壞、盜竊排水設施;
(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壓排水設施;
(三)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傾倒垃圾、廢渣、餐飲油污及其他雜物;
(五)修建妨礙排水設施正常使用和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七)其他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 申請接改溝許可,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施工設計圖以及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從事製造、建築、餐飲、娛樂、醫療等活動產生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城市排水許可。未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許可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居民生活用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不需要取得城市排水許可。
污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准。 在城市照明設施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拆除、改動城市照明設施;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設置廣告、架設通信線(纜)、閉路線(纜)、電力線(纜)及安裝其他設施;
(三)圍圈、佔用城市照明設施;
(四)在城市照明設施附近搭設爐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
(五)在城市照明設施桿塔基礎或地下管線安全地帶堆放雜物、挖掘取土、傾倒腐蝕性廢液(渣);
(六)損壞、盜竊城市照明設施;
(七)其他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建設、園林等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城市景觀性照明設施的設置規劃和規范。
設置城市景觀性照明設施應當符合設置規劃和規范,採取相應的防火、防漏電等安全措施。
城市景觀性照明設施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②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是哪一年通過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經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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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的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促進供水事業的發展,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的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其他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節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區域內通過行政、技術、經濟等手段加強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城市供水節水實行開源與節流並重,保障供水與保證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重慶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城市供水和優質飲用水實行統一管理,對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進行管理,具體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負責。 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城市供水節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供水節水規劃,經市建設、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條推行城市供水節水事業科技進步政策,鼓勵供水節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善水質,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二章供水工程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設施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方針,避免重復建設。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供水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必須服從供水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其建設方案應當經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按基建程序批准後實施。 城市供水任務主要由公共供水企業承擔。 第九條在供水水源地應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立水源保護標志,並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行為。 第十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建設時,應將城市供水設施建設納入主體工程設計方案,同時設計、同步建設。 第十一條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必須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 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准規范。 第十二條超過城市供水企業服務壓力的高層建築或高地建築的產權(管理)單位應當設置二次加壓供水設施。設置二次加壓供水設施的單位,應向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二次供水許可證。 為保證水質,城市二次加壓供水設施應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 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工程由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城市公用、規劃等部門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企業必須經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家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或者《城市供水企業試運行證書》,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後,方可從事供水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自建設施供水企業和其他供水企業定點向社會供水或者變更供水范圍,須經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實行職工持證上崗,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及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水質分別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檢修、清洗和消毒,確保其正常、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市公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和進入本市的水處理劑、消毒劑依法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供水企業的生產用電應當設置雙電源或者兩個以上迴路,供電部門應確保供電,確需臨時停電的,必須事先通知供水企業。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供水輸配管網上設立供水水壓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的測壓工作,確保供水水壓符合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一條城市供水企業和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更新、改擴建供水設施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應於二十四小時前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企業和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及時通知用戶並向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同時積極組織搶修,根據工程量限時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二條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企業應推行一戶一表制。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准和水價標准按時繳納水費。 市政、環衛、園林綠化用水均應裝表計量,按量收費。 第二十四條消防供水設施實行專用,因特殊情況確需通過消防專用供水設施用水的,應當徵得城市供水企業的同意,並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優質飲用水生產、供應環節和服務質量的管理,為社會提供高質量的生活飲用水。 第四章計劃用水與節約用水 第二十六條城市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的原則。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城市采水和管網輸水、用戶用水中的節約用水工作的管理,並接受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定期對用水單位核定年度用水計劃,並下達季度用水計劃指標,按月考核,實施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管理。 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和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所需計劃用水單位的月用水資料和城市供水統計報表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提供。 第二十八條用水單位應建立健全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和統計台帳,並根據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定期進行水量平衡測試。 第二十九條居民住宅應安裝分戶計量水表。用水單位不得對職工用水實行包費制。 第三十條用水單位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包括技術改造項目),應同時建設相應的節約用水設施。新建房屋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衛生潔具和配件。 第三十一條實行計劃用水的單位超計劃用水,必須按以下規定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一)月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十以內(含百分之十)的,超用水量按現行水價一倍繳納; (二)月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含百分之三十)的,超用水量按現行水價二倍繳納; (三)月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超用水量按現行水價三倍繳納。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由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專項用於城市節水管理、節水設施建設、節水科研和節水獎勵。 第五章供水設施保護 第三十二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和經常性的維護管理工作。一旦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發生事故,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水,並分析原因,追究責任,同時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供水企業在維護或者搶修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三條在供水輸配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周圍應當劃定安全保護范圍。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永久性建(構)築物; (二)擅自修建臨時性建(構)築物和管線設施; (三)挖坑取土或者傾倒棄土; (四)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其它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它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移動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設施,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因建設工程確需改裝、移動、拆除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供水企業應給予配合,並無償提供相關資料。建設工程施工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並會同施工單位組織實施,確保安全正常供水。 第三十六條自建設施供水管網需要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應當徵得公共供水企業同意,並在管道連接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將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新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二)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 (四)未經資質審查,無《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或《城市供水企業試運行證書》擅自供水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向社會供水或者隨意變更供水范圍的; (六)將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或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 (二)使用危害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 (三)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四)未按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消毒的;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臨時停止供水通知義務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或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盜用供水的,除向供水企業補繳供水水費外,處補繳供水水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轉供公共供水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轉供水水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用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或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限制其用水量,可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或扣減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計劃指標: (一)逾期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 (二)對生活用水實行「包費制」的; (三)不按規定進行企業水平衡測試或經測試發現用水浪費不整治改進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建設相應節約用水設施的; (五)擅自拆除、停用節水設施的; (六)直接排放設備冷卻水的。 第四十一條有嚴重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可能或已造成較大面積停水的,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或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責令其停止侵害行為的同時,可以採取強制措施,排除險情,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仍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供水節水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相對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有關用語含義: (一)城市供水企業:包括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企業和其他供水企業。 (二)供水設施:包括自來水處理廠和供水專用取水井、水池、深井、引水管道、輸配管網、閘閥、窨井、消防栓、公用給水站、房屋水箱及其他供水設施等。 (三)節水設施:包括工業循環水設施、冷卻塔、節水型衛生潔具、節水型器具等。 (四)優質飲用水:是指以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的水為原料,經使用反滲透、電滲析、超濾蒸餾離子交換等辦法提純處理,達到一定水質標准,使用管道或罐裝直接供給用戶,可直接飲用的水。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④ 城市污水排放標准

我不太理解樓主所說的城市污水排放界定原則是什麼,從哪裡排放?

但可分為城市中工業單位排污與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它們分別執行下列標准

工業單位排污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造紙、船舶、海洋石油、紡織、肉類、合成氨、鋼鐵、航天、兵器、磷肥、燒鹼行業除外。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准中A標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二級標准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時執行;

三級標准為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業時執行。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註:GB3838是《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內容比較煩瑣,如果樓主還有不明白的問題,可以添加問題補充,以便詳細為你解答。

回答補充:城市污水當然必須由城市管網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中規定的限值要求排放,排放區域也就是上面所說到的那幾類區域了。
收費沒有嚴格的標准,要根據各地各廠實際的電費、葯劑費、大修費、維護費、工資福利費、管理費、處理效率以及其他費用來衡定,一般1~10萬m3/d規模的二級處理廠收費標准為0.3~0.8元每立方米污水。不過一般在引用和計算中可以估算為0.5元每立方米。

⑤ 重慶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二十一條處罰多少

違反第21條處罰是第67條,違反哪一項對照處罰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進行下列佔用、挖掘行為:
(一)設置佔道停車點;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三)堆放物品、設置標牌或廣告;
(四)開設車行坡道或進出道口;
(五)建設各種建(構)築物;
(六)其他佔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由於工作人員的失職導致停放車輛被盜、受損的,經營管理主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的違法行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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