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1、傳染病污水是肯定要單獨收集並消版毒後才能與其他廢水混合權;
2、非傳染病的醫院醫療廢水和生活污水最好能分開收集;如果不能,那麼混合後的污水一律視為醫療廢水。
3、主要目的是減輕負擔,因為醫療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最大區別就是病菌含量,經過消毒後的醫療廢水水質與生活污水差別不大;無論醫療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濃度均不高,容易處理,因此沒必要稀釋,如果稀釋了反而會增加處理水量,污水站的規模虛高,花錢更多。
㈡ 醫療污水經處理能不能達到直排要求
醫療廢抄水首先要考慮COD是否達到排入當地城鎮管網的要求,如果沒有達到就要進行初步的處理,一般醫院都有化糞池,由化糞池流出來的廢水經加葯處理後一般都能達到COD進管網的要求。所有的醫療廢水必須要進行消毒處理的,主要是防止醫院的病菌流傳出來
㈢ 醫療廢水是怎樣處理的
衛生部對醫院醫療廢物的處理是有規定的,需要分類處理。涉及廢水,處理如下回:
(答1)檢驗科病源體的培養基、毒種保存液等高危廢物,先在科室內進行壓力蒸汽滅菌後,按其它感染垃圾處理。
(2)傳染病人(如結核病人)的痰液和檢驗科檢查後痰液標本、污染廢物,以及各科室病人的引流液、胸、腹水等由產生科室分類收集,用防滲漏的專用桶盛裝,送至化痰室,經高溫煮沸30分鍾或2000mg/L含氯消毒劑混合作用30分鍾後,污水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3)放射性液體廢物:產生後由專用管道排入分隔的污水池,經過降解後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4)化學性廢物:放射科顯影液產生後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定影液產生後用防滲漏的專用桶裝,交回收公司處理。檢驗科、病理科的化學試劑、液體廢物排入醫院污水系統處理。
(5)廢水:醫療生活廢水由排污系統進入醫院污水處理站。在處理站根據國家要求,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有認證的設備和制劑進行沉澱和去害處理後排出。一般是用二氧化氯對廢水進行處理排出。
注意,生產醫院污水處理設備和化學試劑的廠家是需要認證的,一定要買具備資質的。還有污水處理後應進行檢測,最好是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公司檢測。
㈣ 醫院污水是分為兩部分來處理的嗎分為醫療污水和生活污水進入不同的兩個污水處理站嗎
據我了解都是共用一的污水處理站!
就包括一些傳染疾病一類的細菌都是一個污水處理站
㈤ 醫療污水處理規定
國家早就頒布了醫療污水處理標准,詳細請查《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你可以參考這份標准制定相關制度——格瑞水務
㈥ 醫療污水排放標准
1.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註: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
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10 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作要求。
㈦ 工業企業生活污水單獨排放執行什麼標准
污水的排放主要根據以下標准:
1標准分級
1.1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1.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1.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1.1和1.2的規定。
1.5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2 標准值
2.1 本標准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2.1.1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2.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2.2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2.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
3 其他規定
3.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准又不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准按附錄A計算。
3.2 工業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3.3 污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
3.4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准外,還須符合GB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詳細內容可以參考網路:http://ke..com/link?url=-
㈧ 醫葯類廢水可以和生活廢水合並處理嗎
醫葯類(尤其是中間體)廢水通常濃度高、成分復雜、有些B/C值偏低,引入生活污水對改善廢水的可生化性和降低進水負荷有好處,建議混合後使用。
㈨ 生活污水排放是否含在排污許可證內
生活污水排放含在排污許可證內。
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
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雜訊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一)向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 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廢水以及含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污水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者;
(三)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
(四)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的。依法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除外。
向海洋傾倒廢物、種植業、非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以及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源排放污染物,不適用本條例。
(9)醫療污水和生活污水要單獨排放嗎擴展閱讀: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八條(新項目排污申請條件)
新建項目的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重新審核同意;
(二)有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措施;
(三)有維持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能力;設施委託運行的,運行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四)有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設施、裝備;
(五)排放污染物滿足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建項目的排污者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並提交工商營業執照以及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