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生活污水的處理方法有什麼
生活污水處理方案(1m3/h)
1、總工藝流程
由於生活污水有機污染物濃度較低,污水BOD5/CODcr≥0.45,可生化性較好,因此處理工藝以生化處理為主,選用A/ O+MBR工藝,用污水提升泵提升至厭氧池,利用厭氧菌的作用,使有機物發生水解、酸化,去除廢水中的有機物,並提高了污水的可生化性,厭氧池出水進入好氧池,氧化池內進行鼓風曝氣,進行硝化、吸收磷、去除BOD(或COD)等,出水進入MBR池生化的同時高效泥水分離。MBR池出水消毒池處理後達標排放。
MBR膜工藝由於膜片的高效截留作用,使MBR膜池內活性污泥濃度升高,高效泥水分離的同時又進行充分有效地生化反應,保證出水的達標,利用MBR膜工藝出水穩定性較好。
2、工藝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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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體化特點
(1)便利性:設備在工廠整體組裝調試完成,省去了現場煩雜的施工,安裝及調試過程。
(2)高度集成一體化:設備內包含了厭氧池、好氧池、MBR池各個污水處理的環節,方便安裝運輸。
(3)高效率:設備採用低雜訊鼓風機,曝氣效率高,運行穩定,雜訊低。採用高效生物填料,填料外部生長好氧菌,生個處理過程中有機物去除效率高。新型生物填料具有高的比表面積,單位容積內生物量高,提高設備容積負荷1.5倍,設備出水依然穩定達標。
(4)低成本
①土建成本低:因採用一體化設計,無需做任何鋼筋混凝土池體。
②設備成本低:採用碳鋼模塊化設計,工廠規模化生產,速度快,生產工期短。
③運行費用低:創新的工藝,優良的設計,價值採用高效的生物填料,使整套污水處理系統高效運行。
④管理費用低:自動化程度高,自動控制櫃可根據污水液位全自動控制水泵、風機運行。當污水斷流時,風機能自動間歇運行,以保護生物膜的正常生長。自動控制櫃有過流,缺相、過壓、欠壓等故障的自動保護功能,無需專人管理。
4、工藝流程說明
4.1格柵
用來去除可能堵塞水泵機組及管道閥門的較粗大懸浮物,保證後續設施能正常運行。
格柵採用不銹鋼人工格柵,型號500*500mm。
格柵需設置格柵渠,格柵渠規格為1000*500*800mm。
4.2調節池
污水的水質和水量在24h之內都有波動變化。這種變化對廢水處理設備,尤其是生物處理設備正常發揮其凈化功能是不利的,甚至可能造成破壞。同樣,對於物化處理設備,水質和水量的波動越大,過程參數越難以控制,處理效果越不穩定;反之,波動越小,效果就越穩定。因此,應在廢水處理系統之前,設置均化調節池,用以進行水量的調節和水質的均化,以保證廢水處理的正常運行。
調節池內放置污水提升泵,採用液位控制,高開低關。
調節池為用戶土建項目,建議採用鋼砼結構,建議調節池尺寸為3.0m×2.0m×2.5m。
4.3厭氧池-好氧池
生化處理的主要單元,將大顆粒有機物分解為易被生化的小顆粒物質,提高污水的可生化性,接觸氧化池利用好氧菌種的作用,極大效率的降低了污水中各種成分的含量。水解酸化池及接觸氧化池均採用生物組合填料,該填料比表面積大,處理負荷高,是一般填料的5-10倍,污水在生化池內不斷循環,充分的於填料上的生物膜相接觸,達到有機物迅速降解的作用。生化池內的曝氣設備採用微孔曝氣器,氧的利用率為30%以上,有效地節約了運行費用。
填料系統:
組合式填料φ150,採用填料支架進行固定。
組合填料是在軟性填料和半軟性填料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它兼有兩者的優點。其結構是將塑料圓片壓扣改成雙圈大塑料環,將醛化纖維或滌綸絲壓在環的環圈上,使纖維束均勻分布;內圈是雪花狀塑料枝條,既能掛膜,又能有效切割氣泡,提高氧的轉移速率和利用率。使水氣生物膜得到充分交換,使水中的有機物得到高效處理。具有比表面積大、氧利用率高、孔隙可變、不堵塞、適用范圍廣等優點。
曝氣採用曝氣風機配合微孔曝氣器進行曝氣。
4.4 MBR膜池
污水經過MBR池進行高效固液分離,同時利用膜的高效截留作用使微生物截留在生物反應器內,泥齡時間長,大大提高有機物的降解速率。
選用膜片為PVDF(聚偏氟乙烯)膜,可實現自動反沖洗。
1) 對污染物的去除率高,抗污泥膨脹能力強,出水水質穩定可靠,出水中沒有懸浮物;
2 ) 膜生物反應器實現了反應器污泥齡STR和水力停留時間HRT的分別控制,因而其設計和操作大大簡化;
3 ) 膜的機械截留作用避免了微生物的流失,生物反應器內可保持高的污泥濃度,從而能提高體積負荷,降低污泥負荷,具有極強的抗沖擊能力;
4 ) 由於SRT很長,生物反應器又起到了「污泥硝化池」的作用,從而顯著減少污泥產量,剩餘污泥產量低,污泥處理費用低;
5 ) 由於膜的截流作用使SRT延長,營造了有利於增殖緩慢的微生物。如硝化細菌生長的環境,可以提高系統的硝化能力,同時有利於提高難降解大分子有機物的處理效率和促使其徹底的分解;
6 ) MBR曝氣池的活性污泥不會隨出水流失,在運行過程中,活性污泥會因進入有機物濃度的變化而變化,並達到一種動態平衡,這使系統出水穩定並有耐沖擊負荷的特點;
7 ) 膜生物反應器易於一體化,易於實現自動控制,操作管理方便。
配套設備:
MBR膜採用PVDF膜片,運行維護簡單,使用壽命長。
MBR膜架採用全不銹鋼膜架。
4.5清水池
用於MBR出水的收集及反沖洗用水。
4.6消毒池
用於消除污水中的大腸桿菌,採用二氧化氯投加器進行消毒。
消毒池為用戶土建池體,建議消毒池尺寸為1.5×1.5×1.5m。
② 治理污水的辦法有什麼
廢水類型
生活廢水
生活污水是指人們在日常生活活動中所排出的廢水,這種廢水主要被生活廢料和人的排泄物所污染,污染物的數量、成分和濃度與人們的生活習慣、用水量有關。 生活污水一般並不含有有毒物質,但是,它具有適於微生物繁殖的條件,含有大量細菌和病原體,從衛生角度來看,具有一定的危害性。[1]
由於城市人口的不斷增多,城市生活廢水處理問題日益凸顯。又因為技術落後、資金短缺、治理難度較大,一直影響著城市環境及其建設。如果不盡快解決這些問題,那麼隨著城市化的推進,用水量的不斷增加,污染將會更加的嚴重,影響也會更加的惡劣。[2]
城市生活污水不同於工業廢水,可以進行制止或者工業企業的搬遷,解決源頭。城市生活污水主要來源於家庭、學校、商業等一系列城市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其來源的廣泛性和必然性也使得在污水處理上面臨著區域性傾向。而城市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更是五花八門,但綜合其主要含量,多是以有機物為主,其中澱粉、蛋白質、糖類、礦物油等生活垃圾居多,其中,BOD2(生物需氧量)、CODc2(化學需氧量)、TkN(凱氏氮)、TP(總磷)、TN(總氮)等也較高,排入水體後很容易造成水體的富營養化,使得藻類大量生長繁殖,我們平時看到的赤潮和水華就與此有關。而當季節溫度原因,藻類代寫死亡後,就會使得水域水體腐敗發臭水質惡化,也就使得城市生活污水的表現特徵和具體成分的含量,也使得我們在處理城市生活污水時,對各個環節有了更加清醒的認知。[3]
我們都知道水是生命之源,而我國本身也是淡水資源相對貧瘠的國家,拯救城市生活用水就像拯救我們的生命一樣,時不我待![3]
工業廢水
工業生產中會產生很多種類的污染物,不同行業產生的污染物的種類與濃度均有明顯的差異。[4]
電鍍廢水
電鍍和金屬加工業廢水中鋅的主要來源是電鍍或酸洗的拖帶液。污染物經金屬漂洗過程又轉移到漂洗水中。酸洗工序包括將金屬(鋅或銅)先浸在強酸中以去除表面的氧化物,隨後再浸入含強鉻酸的光亮劑中進行增光處理。
該廢水中含有大量的鹽酸和鋅、銅等重金屬離子及有機光亮劑等,毒性較大,有些還含致癌、致畸、致突變的劇毒物質,對人類危害極大。因此,對電鍍廢水必須認真進行回收處理,做到消除或減少其對環境的污染。
電鍍混合廢水處理設備由調節池、加葯箱、還原池、中和反應池、pH調節池、絮凝池、斜管沉澱池、廂式壓濾機、清水池、氣浮反應,活性炭過濾器等組成。
電鍍廢水處理採用鐵屑內電解處理工藝,該技術主要是利用經過活化的工業廢鐵屑凈化廢水,當廢水與填料接觸時,發生電化學反應、化學反應和物理作用,包括催化、氧化、還原、置換、共沉、絮凝、吸附等綜合作用,將廢水中的各種金屬離子去除,使廢水得到凈化。
重金屬廢水
重金屬廢水主要來自礦山、冶煉、電解、電鍍、農葯、醫葯、油漆、顏料等企業排出的廢水。如果不對重金屬廢水處理,就會嚴重污染環境。廢水處理中重金屬的種類、含量及存在形態隨不同生產企業而異。除重金屬在廢水處理中顯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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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環境,促進城鎮文明建設,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社會資金為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管執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價格、衛生、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有關的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義務。
第六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制重要地段景觀、戶外廣告、照明、停車場、集貿市場、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後實施。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城鎮容貌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明確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區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劃分:
(一)城鎮道路、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街巷、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集貿市場、文化、體育、娛樂、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鐵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七)臨街商戶、各種攤點周圍由經營者負責。
責任區劃定後,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責任區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並與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責任人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要求,做好責任區內衛生保潔、清掃冰雪、清除亂貼亂畫等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保證責任區符合城鎮容貌標准和環境衛生標准。
第八條 鼓勵採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能源,推廣應用數字化城鎮管理模式,推進管理體制機制創新,提高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公眾媒體,應當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意識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權利,負有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城鎮容貌管理
第十一條 城鎮道路兩側建築物需要進行外部裝修或者改建臨街門窗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徵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築物頂部、陽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棚屋。
第十二條 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雕塑和其他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建築物、構築物、雕塑和其他設施完好、整潔,並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標准進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三條 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築物的頂部、陽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
建築物外走廊、陽(平)台需要進行封閉的,不得超出建築物外牆面,其外型、規格、色彩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准。
在建築物外部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准。
第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城鎮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選用透景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既有的封閉式實體圍牆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五條 城鎮道路的養護、保潔單位,應當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潔,每日巡查不少於一次。發現路面損壞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發現路面有雜物時,應當立即清理。
第十六條 在城鎮道路上設置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和技術規范,並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採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對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每日巡查不少於一次。發現或者得知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丟失、破損或者移位時,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並在24小時內補裝、更換或者正位;未及時補裝、更換或者正位的,應當採取避險措施;因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鼓勵有條件的城市、鎮建立城鎮道路設施綜合巡查制度,對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實施統一巡查。
禁止非法收購城鎮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
第十七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城鎮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編制城鎮道路攤點設置導則,按照合理布局、疏堵並舉、方便市民、整潔有序、規范管理的原則,在廣泛聽取居民意見的基礎上,對允許設置攤點的道路路段、攤點種類、經營時間、保潔要求等作出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施行。
失業職工、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根據城鎮道路攤點設置導則申請在城鎮道路上設置攤點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八條 在城鎮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或者外牆擺賣商品。
禁止在城鎮道路兩側的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
第十九條 城鎮道路改造時,沿路設置線桿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道路改造標准同步進行線路改造,並自線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拆除廢棄的線桿。
第二十條 在城鎮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禁止機動車帶泥上路。
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築垃圾,應當對運輸車輛採取覆蓋、密閉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遺撒。
第二十一條 城鎮供排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排水管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供排水管網設施正常運行。開挖城鎮道路、維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溝)所產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樹木、花卉、草坪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施工或者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理。
第二十二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應當保持回收場所整潔,對存儲場所採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亂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從事現場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
(二)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
(三)施工時採取防塵措施;
(四)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築垃圾;
(五)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
(六)按規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後,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經批准佔用城鎮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期限內進行。
第二十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牌、牌匾標識、標語牌、指示牌、畫廊、櫥窗、霓虹燈、燈箱、條幅、旗幟、顯示屏幕、充氣裝置和實物造型等,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形美觀、安全牢固,不得遮擋、影響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交通通行。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城鎮容貌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或者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廣告設置的位置、規格、色彩及效果圖等資料,經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的,設置者應當臨時設置公益性廣告。
第二十六條 在城鎮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的,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設置,期限屆滿後及時撤除。
第二十七條 禁止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塗寫或者刻畫。
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發現張貼、塗寫或者刻畫的,應當立即進行清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街巷、居住區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供有關組織和居民免費發布便民信息,並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二十九條 城鎮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當保證路燈亮燈率、設備完好率達到國家規定標准。
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建築物、構築物及公共場所等,應當按照城鎮照明專業規劃的要求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季節和時段,規定景觀照明設施的開啟和關閉時間。
第三章 城鎮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設施建設標准,組織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休息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納入城鎮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定點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建設項目施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城鎮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點和大中型商場、文化體育設施、旅遊景點、飯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公共廁所,應當建成水沖式或者生態式公共廁所;現有旱廁應當逐步改造成水沖式或者生態式公共廁所。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衛生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及時進行維護維修,保證環境衛生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對外開放,設有明顯標志,並由專人負責保潔。
使用公共廁所,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共廁所的設備。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並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城鎮道路、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責任人,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准要求,定時清掃、保潔。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綠地和河溝內。
第三十五條 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依法從事教學、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動的除外。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用束犬鏈(繩)牽領,並隨身攜帶清除犬糞用具,及時清除犬糞。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
(三)不按照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
(四)不按照規定從事燒烤經營;
(五)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其他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傢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場所。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回收利用的區域、時間,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第三十八條 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收集、運輸。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單位負責收集、運輸,或者委託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
生活垃圾應當運送到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場進行處置。
第四十條 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經營。
第四十一條 單位食堂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託有關專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或者與其他垃圾混倒。
對工業垃圾、醫療垃圾、電子垃圾等各類危險、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實行定點收集,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隨意丟棄。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和運輸單位運輸建築垃圾,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運輸建築垃圾。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證件,按照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築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所,不得擅自丟棄。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築垃圾處置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四十三條 居民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並承擔清運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將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運送到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置。
第四章 執法監督
第四十四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對執法人員加強教育、培訓、監督,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第四十五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涉及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方面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除當場可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依照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
(二)對應當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調查處理;
(三)打罵、威脅或者侮辱當事人;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佔當事人物品;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難當事人。
第四十七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設置、公布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並對投訴和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對投訴、舉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未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未按照規定要求做好責任區內衛生保潔、清掃冰雪、清除亂貼亂畫等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勸導、告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出建築物外牆面對建築物外走廊、陽(平)台進行封閉,或者其外型、規格、色彩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的;
(二)違反城鎮容貌標准在建築物外部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的;
(三)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超出門窗或者外牆擺賣商品的;
(四)在城鎮道路兩側的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的;
(五)擅自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鴿,影響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
(六)養犬人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糞的;
(七)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的;
(八)不按照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的;
(九)不按照規定從事燒烤經營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建築物頂部、陽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築物的頂部、陽台外、窗外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及時清理路面雜物或者補裝、更換井蓋、溝蓋、雨箅等相關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准擅自在城鎮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所堆放物料,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對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車輛,未採取覆蓋、密閉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遺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積及污染程度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
(六)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亂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七)施工單位違反施工現場作業管理規定,未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未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施工時未採取防塵措施、未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築垃圾、未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未按規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後未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九)未經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城鎮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塗寫、刻畫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處理的,可書面通知通信企業暫停其在張貼、塗寫、刻畫中標明的通信號碼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符合城鎮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當事人應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非法收購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阻礙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在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城市、縣、鎮,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實施。
第五十五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的;
(二)對應當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調查處理的;
(三)打罵、威脅或者侮辱當事人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佔當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難當事人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魯政發[1995]49號)同時廢止。
④ 生活污水要處理到什麼標准就可以排放
樓主所說的城市「生活污水」應該指「生活污水」,一般在水行業城市廢水包括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工業廢水是經過一定處理要求後排入污水管道進入污水處理廠的。
另外,樓主所說的「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標准」應該是經過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放到水體中的排放標准。
可參照下面的答案:
城市中工業單位排污與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分別執行下列標准:
工業單位排污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造紙、船舶、海洋石油、紡織、肉類、合成氨、鋼鐵、航天、兵器、磷肥、燒鹼行業除外。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准中A標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二級標准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時執行;
三級標准為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業時執行。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註:GB3838是《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內容比較煩瑣,如果樓主還有不明白的問題,可以添加問題補充,以便詳細為你解答。
回答補充:城市污水當然必須由城市管網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中規定的限值要求排放,排放區域也就是上面所說到的那幾類區域了。
收費沒有嚴格的標准,要根據各地各廠實際的電費、葯劑費、大修費、維護費、工資福利費、管理費、處理效率以及其他費用來衡定,一般1~10萬m3/d規模的二級處理廠收費標准為0.3~0.8元每立方米污水。不過一般在引用和計算中可以估算為0.5元每立方米。
濾池的主要作用是過濾懸浮物,但是在濾池也有脫氮除磷作用時,也能夠起到脫氮和除磷的作用
⑤ 環保請問生活污水應如何處理
生活污水處理中主要水質指標為:水溫一般在10~20℃,COD為200~500mg/L,BOD5為100~300mg/L,pH=6.5~7.5,SS=100~250mg/L,可生化性較好,各種營養物質齊全。生活污水處理工藝目前已相當成熟,按處理程度劃分,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污水處理工藝。污水一級處理應用物理方法,如篩濾、沉澱等去除污水中不溶解的懸浮固體和漂浮物質。污水二級處理主要是應用生物處理方法,即通過微生物的代謝作用進行物質轉化的過程,將污水中的各種復雜的有機物氧化降解為簡單的物質。污水三級處理是在一、二級處理的基礎上,應用混凝、過濾、離子交換、反滲透等物理、化學方法去除污水中難溶解的有機物、磷、氮等營養性物質。污水一級處理為預處理,二級處理為主體,處理後的污水一般能達到排放標准。三級處理為深度處理,出水水質較好,甚至能達到飲用水質標准,但處理費用高,除在一些極度缺水的國家和地區外,應用較少。
一體化地埋式污水處理設備
該設備主要應用於住宅小區、村鎮、車站、賓館飯店、醫院、工廠、礦山、部隊、旅遊景點以及生活污水類似的各種工業污水等小型廢水的處理的廠家和單位。經該設備處理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設備特點
1、PY-HMX型污水得理成套裝置,埋沒於地表以下,設備上面的地表可綠化,不需要建房、採暖、保暖處理水量在5t/h以下的設備可採用玻璃鋼或A3鋼板防腐製作。
2、二級生物接觸氧化處理工藝均採用鼓風曝氣,活性污泥地體積小,對水質的適應性好,出水水質穩定,不會產生污泥膨脹。
3、反應池採用了生物觸氧化法,僅需三個月(90天)以上排一次泥(用糞車抽吸或脫水成泥餅外運)。
4、整個處理設備一般不需要專人管理,只需適時對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
5、對小量水質的變化有很強的適應性。
6、不需要壓縮容器。空氣壓縮機和循環泵等設備,從而大大減少了投資費用。
7、所需動力低,維修和工人操作少,此工藝是一個好氧過程,污泥產生的臭氣問題得到了解決。
⑥ 生活污水如何處理到綜合排放一級標准
樓主所說的城市「生活污水」應該指「生活污水」,一般在水行業城市廢水包括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工業廢水是經過一定處理要求後排入污水管道進入污水處理廠的。
另外,樓主所說的「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標准」應該是經過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放到水體中的排放標准。
可參照下面的答案:
城市中工業單位排污與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分別執行下列標准:
工業單位排污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造紙、船舶、海洋石油、紡織、肉類、合成氨、鋼鐵、航天、兵器、磷肥、燒鹼行業除外。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准中A標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二級標准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時執行;
三級標准為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業時執行。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註:GB3838是《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內容比較煩瑣,如果樓主還有不明白的問題,可以添加問題補充,以便詳細為你解答。
回答補充:城市污水當然必須由城市管網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中規定的限值要求排放,排放區域也就是上面所說到的那幾類區域了。
收費沒有嚴格的標准,要根據各地各廠實際的電費、葯劑費、大修費、維護費、工資福利費、管理費、處理效率以及其他費用來衡定,一般1~10萬m3/d規模的二級處理廠收費標准為0.3~0.8元每立方米污水。不過一般在引用和計算中可以估算為0.5元每立方米。
濾池的主要作用是過濾懸浮物,但是在濾池也有脫氮除磷作用時,也能夠起到脫氮和除磷的作用
⑦ 山東省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廢止了嗎
應該沒有,政府公文沒有下發廢止的通知,2015年8月份省廳領導講話中還
提到了這一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