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自將管道連接到污水處理廠的管道,屬於私設暗管嗎
因該是抄違法的,見環函〔2008〕308號 。詳見如下……
關於《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的問題,環境保護部經研究,近日做出解釋,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實際工作中,「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種情形,我部認為,以下幾種情形可以理解為屬於「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1.將廢水進行稀釋後排放;2.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3.在雨污管道分離後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廢水;4.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廢水等規避監管的行為。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㈡ 合肥市望塘污水處理廠在合肥什麼地方他的污水接管標準是什麼啊
望塘污水處理廠位於合肥市清溪路中段南側,南淝河上游,規劃總規模18萬噸/日,收水版范圍包括高新區、蜀權山產業園、三十崗鄉、大楊鎮及長豐縣崗集鎮、汽配工業園等區域,服務面積約66平方公里。
該廠分二期建設。一期工程設計處理規模8萬噸/日,總投資1.42億元,設計採用氧化溝工藝,於2003年10月建成運行;二期工程設計處理規模10萬噸/日,概算總投資2.18億元,採用氧化溝+V型濾池工藝,於2009年10月建成運行。
一期和二期出水水質全部達到GB18918-2002一級A標准。
其污水進入的標准應該為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 。
㈢ 居民私接排污管排污到窗外
找城管啊,明顯是違建嘛
㈣ 合肥市小區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其中污水介面收費標准及依據
沒有標准,屬於市政部門自己定的標准。
㈤ 住宅區內,居民可以私接污水管道嗎
我們小區私裝地鎖的我就告訴了物業,然後物業就直接給拆了,拆了大概20幾個內。後來還有一個容安裝地鎖的,我直接給摧毀了。虎坊路到陶然亭附近居民N多,居然沒有停車場,附近政府機關和央企的地下地上停車場也不給附近居民用
㈥ 某污水處理廠把處理好的水私自接通污水管網為增加污水水源有法律嗎
什麼叫私自接通,你倒是給個排水的途徑啊,沒地方排就只能排那裡,誰規定的污水管就一定是排放污水,干凈的水不能往裡排,處理好的水就干凈了,可以供人飲用了?
㈦ 某污水處理廠把處里好的水私自接通污水管網為增加污水水源有法律嗎
某污水處理廠把處理好的水
私自接通污水管網為增加污水水源
屬於技術要求操作范版圍。權
因為污水達不到一定的量,
達不到細菌發酵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污水處理就無法正常運行,
往污水管網中注入一定的中水,
這是一個技術處理問題,
符合污水處理相關法規政策。
㈧ 員工私自排放污水 老闆不知情 被環保部門抓到了 會怎麼樣
環保部門會對單位進行處罰。單位在接受處罰後,可依據內部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理。
㈨ 私自改裝污水管,又不讓人人接通是屬於犯法嗎
一般來說,不會有法律責任,但是因更改下水管而對他人造成損失的,對該損失負完全責任(賠償,恢復原狀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另外根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國家相關強制性標准、管理規約,或者違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稱的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損害房屋承重結構,損害或者違章使用電力、燃氣、消防設施,在建築物內放置危險、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妨礙建築物正常使用;
(二)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築物外牆面的形狀、顏色等損害建築物外觀;
(三)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
(四)違章加建、改建,侵佔、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場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居民私改下水管道屬於違章改造的情形,其他居民均可按照法律規定要求行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出妨礙、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