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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飼養場污水防疫處理標准

發布時間:2021-03-21 05:29:30

Ⅰ 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須具備哪些條件

你是不是辦理養殖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第五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第六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二)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四)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捨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五)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六)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迴流。
第七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二)生產區有良好的採光、通風設施設備;
(三)圈舍地面和牆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五)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六)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第八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
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第九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葯、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
第十條 種畜禽場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10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場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或者措施;
(四)有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的凈化制度;
(五)根據需要,種畜場還應當設置單獨的動物精液、卵、胚胎採集等區域。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場所建設竣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
(二)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三)設施設備清單;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員情況。
新的環保法和規模養殖場污染防治條例出台之後,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必須要有環評報告,環保達標後才可以辦理。

Ⅱ 動物飼養場在申領動物防疫合格證時應當具備那些條件

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
第五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第六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二)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四)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捨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五)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六)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迴流。
第七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二)生產區有良好的採光、通風設施設備;
(三)圈舍地面和牆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五)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六)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第八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
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第九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葯、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
第十條 種畜禽場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10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場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或者措施;
(四)有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的凈化制度;
(五)根據需要,種畜場還應當設置單獨的動物精液、卵、胚胎採集等區域。

Ⅲ 動物飼養場申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需要
養殖場所建設竣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
(二)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三)設施設備清單;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員情況。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級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縣級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Ⅳ 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條件自查表怎麼填

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距離動物屠宰加工場所500米以上;
距離動物及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
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
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區500米以上;
距離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1000米以上;
距離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1000米以上;
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1000米以上;
距離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1000米以上;
距離動物隔離場所3000米以上;
距離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距離動物屠宰加工場所3000米以上;
距離動物及動物產品集貿市場3000米以上;
距離動物診療場所3000米以上。
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
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有隔離設施;
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
各養殖棟捨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消毒墊;
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或有隔離設施。
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
孵化間應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
孵化間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迴流;
根據需要,種畜場還應當設置單獨的動物精液、卵、胚胎採集等區域。
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生產區有良好的採光、通風設施設備;
圈舍地面和牆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
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
有相對獨立的患病動物隔離舍;
有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或方法。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鄉村獸醫;
從事動物飼養的工作人員不得患有相關的人畜共患傳染病。
免疫制度;
用葯制度;
檢疫申報制度;
疫情報告制度;
消毒制度;
無害化處理制度;
畜禽標識制度;
養殖檔案;
有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的凈化制度。
就是上面這些項,有就填有,如實填寫就是了,但是一般情況都必須達到要求才成。

Ⅳ 動物防疫法規定動物飼養距人群居住的距離多少米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3.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Ⅵ 各類動物隔離飼養場所應當具備什麼樣的動物防疫條件

各類動物隔離飼養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1)選址、布局、設計、建築、設施、設備和用具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2)必須遠離動物生產、屠宰、經營,動物產品加工、經營場所;
(3)隔離場的出入口有消毒設施、設備;
(4)有隔離動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5)動物飼養、診療人員無人畜共患病;
(6)動物防疫制度健全。

Ⅶ 動物飼養場應當具備什麼樣的動物防疫條件

動物飼養場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1)選址、布局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
(2)畜(禽)舍的設計、建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採光、通風和污物、污水排放設施齊全,生產區清潔道和污染道分設;
(3)有患病動物隔離圈舍和病死動物、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
(4)有專職防治人員;
(5)出入口設有隔離和消毒設施、設備;
(6)飼養、防疫、診療等人員無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Ⅷ 辦一個實驗動物飼養場需要那些條件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動物防疫合格證

二、許可依據:《河北省動物防疫條例》第33條:「動物飼養場、屠宰廠(場、點)、肉類聯合加工廠以及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的貯存、運輸、銷售和動物產品加工等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取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核發的動物防疫合格證,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未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不得開業或投產使用。」。

三、許可條件:

(一)動物飼養場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但農民家庭散養的除外:1、選址、布局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2、畜(禽)舍的設計、建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採光、通風和污物、污水排放設施齊全,生產區清潔道和污染道分設;3、有患病動物隔離圈舍和病死動物、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4、有專職防治人員;5、出入口設有隔離和消毒設施、設備; 6、飼養、防疫、診療等人員無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二)種公畜站和胚胎生產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1、選址、布局、設計、建築、設施、設備、用具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2、種用動物飼養區、采精區或者采胚區與生活區分開,有引進動物、病畜隔離場所; 3、有專職防治人員;4、種用動物應當取得健康證明; 5、有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6、直接接觸繁育動物、精液或者胚胎生產的工作人員無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三)孵化廠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1、選址、布局、設計、建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孵化車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可交叉或迴流;2、孵化廠與和外界有隔離屏障,並保持一定距離;3、孵化設施、設備和專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4、有種蛋熏蒸消毒設施;5、有病雛、死雛、蛋殼、廢棄蛋等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6、有清洗消毒設施、設備;7、防疫制度健全。

(四)屠宰場(廠、點)、肉類聯合加工廠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1、選址、布局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2、設計、建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採光、通風和污物、污水排放設施齊全;3、設有檢疫室;4、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待宰間、急宰間和患病動物隔離間; 5、有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和污水、污物、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 6、動物、動物產品運載工具和容器符合動物防疫要求並有清洗消毒設備;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設備和屠宰工具、用具;8、屠宰技術工人和肉品檢驗人員無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動物產品的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9、防疫制度健全。

(五)動物儲運、中轉、交易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1、選址、布局、設計、建築、設施、設備符合動物防疫要求;2、有患病動物隔離間和污水、污物、糞便處理設施;3、有無害化處理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4、防疫制度健全。

(六)動物產品經營加工儲藏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1、選址、布局、設計、建築、設施、設備、工具、用具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2、有清洗消毒設施、設備;3、有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4、有采購動物產品檢疫情況登記等健全的動物防疫制度;5、直接從事經營加工銷售人員無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動物產品的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

(七)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1、選址、布局、設計、建築、設施、設備、用具符合動物防疫要求;2、有固定的原料貯存場地;3、有污水、污物處理設施;4、有消毒設施、設備;5、防疫制度健全。(八)各類動物隔離飼養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1、選址、布局、設計、建築、設施、設備、用具符合動物防疫要求;2、必須遠離動物生產、屠宰、經營,動物產品加工、經營場所;3、隔離場的出入口有消毒設施、設備;4、有隔離動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5、飼養、診療人員無人畜共患病;6、防疫制度健全

(九)動物診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1、選址、布局、設計、建築、設施、設備、用具符合動物防疫要求;2、必須遠離動物生產、屠宰、經營,動物產品加工、經營場所;3、有污水、污物、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5、防疫制度健全。

(十)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1、選址、布局、設計、建築、設施、設備、用具符合動物防疫要求;2、具有實驗動物、病料、廢棄的產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氣處理設施,符合特殊要求; 3、有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專業知識的人員;4、有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5、實驗室污染區和清潔區嚴格分開;6、有無菌操作設備,並符合動物防疫要求;7、對操作人員等有嚴格的消毒制度;8、有獨立設置的實驗動物強毒接種飼養場所;9、防疫制度健全。

四、需提交的資料:1、申請表(一式兩份);2、申請人(負責人)相片3張,身份證復印件1份。3、屠宰加工企業應附工藝流程圖或平面圖。

五、收費依據及標准:不收費

六、承諾時限:20日(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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