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地表水和廢水水質采樣哪些因子不用做現場空白
地表水、較清潔水、廢水敏感或重要項目,每批樣品除色度、臭、濁度、ph、透明度、懸浮物、電導率、溶解氧、溶解性總固體外,其餘項目均需加采空白樣
② 《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一冊地表水和廢水部分》與《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是什麼關系
同時適用!
③ 在環境監測中,地表水,地下水和環境空氣怎樣來確定需要監測的項目
5.3.1
場地環境調查監測、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監測、工程驗收監測及回顧性評估監測的介質主要是土壤,同時也應包括必要的地下水、地表水和環境空氣等環境介質。
5.3.1.1
土壤包括地表至地下0.2m的表層土壤、0.2~0.6m的淺層土壤及0.6m至地下水的深層土壤。場地中存在的回填土按同層土壤進行采樣監測。
5.3.1.2
地下水主要為場地邊界內的地下水或經場地地下徑流到下游匯集區的淺層地下水。如有必要也可對深層地下水進行監測。
5.3.1.3
地表水主要為場地邊界內流經或匯集的地表水。若場地內沒有地表水,則應對匯水區下游的地表水進行監測。對於有地下排水設施的場地,無須進行地表水監測。
5.3.1.4
環境空氣是指場地中心的空氣和場地下風向主要環境敏感點的空氣。對於有機污染場地、惡臭污染場地和汞等揮發性重金屬污染場地,還應對一定面積污染較重區域的表層土壤剝離後的地表空氣進行監測。
5.3.2
場地環境調查的監測介質中還應考慮場地殘余廢棄污染物,主要包括場地內遺留的生產原料、工業廢渣,廢棄化學品及其污染物,殘留在廢棄設施、容器及管道內的固態、半固態及液態物質,其他與當地土壤特徵有明顯區別的固態物質。
5.3.3
場地治理修復監測的介質還應包括治理修復工藝排放的污染物,如廢氣、廢水及廢渣等。
5.4
監測項目
5.4.1
場地環境調查監測項目
5.4.1.1
場地環境調查初步采樣監測的項目應根據場地初步環境調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及人員訪談等)的階段性結論確定。同時,還應包括GB 15618、GB/T 14848、GB 3838、GB 3095、GB 16297、GB 14554中規定的各項物質。場地環境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危險廢物監測項目為GB 5085中規定的各項指標(還應包括石棉)。
5.4.1.2
場地環境調查階段可明確排除的污染因子,可在場地環境調查初步采樣監測階段不進行監測。
5.4.1.3
場地環境調查詳細采樣監測的項目應包括土壤理化特徵及關注污染物。土壤理化特徵的監測項目包括土壤pH、粒徑分布、土壤容重、孔隙度、有機碳含量、滲透系數等。關注污染物監測項目包括危險廢物、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環境空氣中的關注污染物。
5.4.2
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程驗收及回顧性評估監測項目
5.4.2.1
土壤的監測項目為污染場地環境風險評估所確定的需治理修復的各項指標。地下水、地表水及環境空氣的監測項目為關注污染物識別階段所監測出的接近或超過風險啟動值及相應質量標準的各項指標
④ 水和廢水監測
bod cod 氨氮 總氮 色度 ss ph DO 溫度
⑤ 環境檢測水質這一塊可以分為,地表水和污水 生活飲用水 還有別的類別么,如果有采樣的方法標準是什麼
自然界分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分為江河、湖泊、水庫等
地下水分為潛水、承壓(泉)水、基岩水等
采樣標准:水樣體積不能少於500毫升,存放時間不能大於24小時。
⑥ 怎樣制定地表水監測方案
地表水質監測方案的制定。
(一)基礎資料的收集
在制定監測方案之前,應盡可能完備地收集欲監測水體及所在區域的有關資料,主要有:
(1) 水體的水文、氣候、地質和地貌資料。
(2)水體沿岸城市分布,工業布局、污染源及其排污情況、城市給排水情況等。
(3)水體沿岸的資源狀況和水資源的用途;飲用水源分布和重點水源保護區;水體流域土地功能及近期使用計劃等。
(4)歷年水質監測資料。
(二)監測斷面和采樣點的設置
1.設置原則
(1)在對調查研究結果和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根據水體尺度范圍,考慮代表性、可控性及經濟性等因素,確定斷面類型和采樣點的數量,並不斷優化。
(2)有大量污水排入江河的主要居民區、工業區的上游和下游,支流與幹流匯合處,入海河流河口及受潮汐影響河段,國際河流出入國境線出入口,湖泊、水庫出入口 ,應設置斷面監測斷面。
(3)飲用水源地和徑流主要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以及與水質有關的地方病發區、嚴重水土流失區及地球化學異常區的水域或河段,應設置監測斷面。
(4)監測斷面的位置要避開死水區、回水區、排污口處,盡量選擇水流平穩、水面寬闊、無淺灘的順直河段。
(5)監測斷面應盡可能與水文測量斷面一致,要求有明顯岸邊標志。
2.河流監測斷面的布設
為評價完整江河水系的水質,需要設置背景斷面、對照斷面、控制斷面和消減斷面。
(1)背景斷面:設在基本上未受人類活動影響的河段,用於評價一完整水系的污染程度。
(2)對照斷面:為了解流入監測河段前的水體水質狀況而設置。
(3)控制斷面:為評價監測河段兩岸污染源對水體水質的影響而設置。
(4)消減斷面:是指河流收納廢水和污水後,經稀釋擴散和自凈作用,使污染物濃度顯著降低的斷面,通常設在城市或工業區最後一個排污口下游1500m以外的河段上。
3.湖泊、水庫監測垂線的布設
湖泊、水庫通常只設監測垂線,當水體復雜時,可參照河流的有關規定設置監測斷面。
(1)在湖的不同水域,如金水區、出水區、深水區、湖心區、岸邊區,按照水體類別和功能設置監測垂線。
(2)湖區若無明顯功能區別,可以網格法均勻設置監測垂線,其垂線數根據湖面積、湖內形成環流的水團數及入湖河流數酌情確定。
4.海洋
根據污染物在較大面積海域分布不均勻性和局部海域的相對均勻性的時空特徵,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運用統計的方法將監測海域劃分為污染區、過渡區和對照區,在三類區域分別設置適量的監測斷面和采樣曲線。
5.采樣點位的確定
對於江、河水系,當水面寬 <50m時,只設一條中泓垂線;當水面寬50-100m時,在左右近岸有明顯水流處各設一條垂線;水面寬>100時,設左、中、右三條垂線
在一條垂線上,當水深小於5m時,只在水面下0.5m處設一個采樣點;水深不足1m處,在1/2水深處設采樣點;水深5-10m時,在水面下0.5m處和河底以上0.5m處各設立一個采樣點;當水深大於10m時,設立三個采樣點,即水面下0.5處、河底以上0.5m處以及1/2水深處各設立一個采樣點。
湖泊、水庫監測垂線上的采樣點的布設與河流相同,但如果存在溫度分層現象,應先測定不同水深處的水溫、溶解氧等參數,確定分層情況後,再決定垂線上采樣點位和數目,一般除在水面下0.5m和水底上0.5m處設點外,還要在每一斜溫分層1/2處設點
海域的采樣點也根據水深的分層設置,如水深50-100m,在表層、10m層、50m層和底層設采樣點。
監測斷面和采樣點位確定後,其所在位置應有固定的天然標志物,使每次採集的樣品都取自同一位置,保證其代表性和可比性。
(三)采樣時間和采樣頻率的確定
我國水質監測規范要求如下:
(1)飲用水源地全年采樣監測12次,采樣時間根據具體情況選定。
(2)對於較大的水系幹流和中小河流,全年采樣監測的次數不得小於6次。采樣時間為豐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每期采樣2次
(3)潮汐河流全年在豐、枯、平水期采樣監測,每期采樣兩天,分別在大潮期和小潮期進行。
(4)設有專門監測站的湖泊、水庫,每月采樣監測一次,全年不少於12次。
(5)背景斷面每年采樣一次,在污染可能較重的季節進行。
(6)排污渠每年采樣監測不少於三次。
(7)海水水質常規監測,每年按豐、平、枯水期或季度采樣監測2-4次
(四)采樣及監測技術的選擇
要根據監測對象的性質、含量范圍及測定要求等因素選擇設當的采樣、監測方法和技術。
(五)結果表達、質量保證及實施計劃
水質監測所得的眾多化學、物理以及生物學的監測數據,是描述和評價水環境質量,進行環境管理的基本依據,必須進行科學地計算和處理,並按照要求的形式在監測報告中表達出來。
質量保證概括了保證水質監測數據正確可靠的全部活動和措施。質量保證貫穿監測工作的全過程。
實施計劃是實施監測方案的具體安排,要切實可行,使各個環節工作有序、協調地進行。
⑦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的介紹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Requirements for Monitoring of SurfaceWater and Waste Water(HJ/T 91-2002 2003-01-01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專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屬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訂監測規范」的要求,制定本技術規范。本規范規定了地表水和污水監測的布點與采樣、監測項目與相應監測分析方法、流域監測、監測數據的處理與上報、污水流量計量方法、水質監測的質量保證、資料整編等內容。 本規范規定了污染物總量控制監測、建設項目污水處理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應急監測的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