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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污水防治

發布時間:2021-02-24 14:35:23

⑴ 廣東省有哪些污水處理的環保公司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持證單位序號持證單位名稱證書編號運營類別有效期限批次1廣東匯專綠環保科技發展屬有限公司國環運營證4326生活污水乙級,工業廢水乙級2015-07 2012年第2批2廣東碧洲環保有限公司國環運營證4240工業廢水乙臨2013-07 2012年第2批3廣東粵豐環保投資有限公司國環運營證3939工業廢水甲臨2013-03 2012年第1批4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國環運營證3798工業廢水甲臨2013-03 2012年第1批5廣東駿達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國環運營證3789工業廢水乙級2015-03 2012年第1批6廣東匯綠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國環運營證3028工業廢水乙臨2012-03 2010第6批7廣東省環境工程裝備總公司國環運營證2931工業廢水甲級2013-12 10第5批8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所國環運營證2928工業廢水甲臨2011-12 10第5批9廣東宏大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國環運營證2821工業廢水甲級2013-09 10第4批

⑵ 國家污水處理上崗證跟廣東省污水處理工證的區別是什麼

國家污水處理上崗證是國家級的,廣東省污水處理工證是省級的;國家級全國通用,省級只在本省范圍內通用。
污水處理 (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為使污水達到排水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對其進行凈化的過程。污水處理被廣泛應用於建築、農業,交通、能源、石化、環保、城市景觀、醫療、餐飲等各個領域,也越來越多地走進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報考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報考初級技工:
1從事本工種工作三年以上,所在企業出具工齡證明。
2職業學校[中專、職中、技校(下稱職校)]的畢業生。
2、報考中級技工:
1應具備六年以上工種工齡,或持初級工證書兩年以上,經省建設廳批準的建設類培訓機構(下稱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並獲本工種"培訓合格證"的人員:
2對口專業職校畢業生或大專以上學歷,經一年以上本工種實踐的學生。
3、報考高級技工:
1應具備十年以上本工種工齡,或持中級工證書三年以上,經省建設廳批準的建設類培訓機構(下稱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並獲本工種"培訓合格證"的人員;
2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對口專業大專以上畢業生,二年以上本工種實踐經驗或經培訓機構進行相關工種的高級工課程培訓合格者。

⑶ 廣東省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辦法的介紹

《廣東省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辦法》,共二十九條內容,為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內廠的監督管理,充容分發揮其環境效益,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該省實際情況而制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⑷ 廣東省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接納的污水要求執行什麼排放標准

《關於轉報廈門市環保局在環境管理中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水執行標準的請示》(閩環保科〔2006〕24號)收悉
一、工業企業等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應執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優先執行。
二、《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4部門令第31號)第三條中「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的「國家規定標准」是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水應按此標准執行。
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後的出水應按《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執行。

另外的部分參考資料,如下:

(一)尾水

pH、懸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總氮、總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動植物油、石油類、糞大腸菌群數、總汞、總鉛、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鋅污染物濃度日均值均符合驗收執行標准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 准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一級標準的B標准中嚴的要求,總余氯日均值符合參照標准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的要求。

主要污染物去除率:五日生化需氧量89.1%、化學需氧量(CODcr)95%、懸浮物95.0%、氨氮72.6%、總氮80%均符合設計指標要求。

(二)廢氣

各監測點的硫化氫、氨、臭氣濃度和CASS反應池甲烷濃度最大值均符合驗收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中「廠界(防護帶邊緣)廢氣排放最高允許濃度」二級標准。

(三)雜訊

首期工程污水廠廠界雜訊和北門河泵站雜訊監測結果均低於《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GB 12348-90)Ⅲ類標准.

⑸ 污水閉水試驗收廣東省有沒有廣東省的規范要求

具體標准參考GB141-90給水排水構築物施工及驗收規范。下面只是關於閉水試驗的一個附錄。
附錄一水池滿水試驗
(一)充水
1.向水池內充水宜分三次進行:第一次充水為設計水深的1/3;第二次充水為設計水深的2/3;第三次充水至設計水深。對大、中型水池,可先充水至池壁底部的施工縫以上,檢查底板的抗滲質量,當無明顯滲漏時,再繼續充水至第一次充水深度。
2.充水時的水位上升速度不宜超過2m/d。相鄰兩次充水的間隔時間,不應小於24h。
3.每次充水宜測讀24h的水位下降值,計算滲水量,在充水過程中和充水以後,應對水池作外觀檢查。當發現滲水量過大時,應停止充水。待作出處理後方可繼續充水。
4.當設計單位有特殊要求時,應按設計要求執行。
(二)水位觀測
1.充水時的水位可用水位標尺測定。
2.充水至設計水深進行滲水量測定時,應採用水位測針測定水位。水位測針的讀數精度應達1/10mm。
3.充水至設計水深後至開始進行滲水量測定的間隔時間,應不少於24h。
4.測讀水位的初讀數與未讀數之間的間隔時間,應為24h。
5.連續測定的時間可依實際情況而定,如第一天測定的滲水量符合標准,應再測定一天;如第一天測定的滲水量超過允許標准,而以後的滲水量逐漸減少,可繼續延長觀測。
(三)蒸發量測定
.現場測定蒸發量的設備,可採用直徑約為50cm,高約30cm的敞口鋼板水箱,並設有測定水位的測針。水箱應檢驗,不得滲漏。
2.水箱應固定在水池中,水箱中充水深度可在20cm左右。
3.測定水池中水位的同時,測定水箱中的水位。
(四)水池的滲水量按下式計算:
q=A1*((E1-E2)-(e1-e2))/A2(附1.1)
式中:q——滲水量(L/m2·d);
A1——水池的水面面積(m2);
A2——水池的浸濕總面積(m2);
E1——水池中水位測針的初讀數,即初讀數(mm);
E2——測讀E1後24h水池中水位測針末的讀數,即末讀數(mm);
e1——測讀E1時水箱中水位測針的讀數(mm);
e2——測讀E2時水箱中水位測針的讀數(mm)。
註:當連續觀測時,前次的E2、e2,即為下次的E1及e1。
雨天時,不做滿水試驗滲水量的測定。
按上式計算

⑹ 廣東省所有污水處理廠名單

留個郵箱,給你發一份

⑺ 廣東省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其環境效益,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轄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運營和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編制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專項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依法對污水處理廠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對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的環境保護工作、投產後的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必須嚴格執行污水處理廠設計規范,並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徵、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選擇適用的污水處理工藝。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體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區域的污水處理廠,應採用脫氮除磷工藝。對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氮、磷等指標超標的,必須限期治理。
第五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及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制度。
日處理10萬立方米以上(含10萬立方米)污水處理廠的初步設計必須報省建設廳審查,1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級以上市建設部門審查。
第六條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應優先於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保證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
第七條推行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制度。政府要通過其授權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
對於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特許經營的,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由政府授權部門與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
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規范設置排污口。在排污口應設置水量自動計量裝置,安裝pH、COD(或TOC)等主要水質指標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並與當地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聯網。
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必須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運行單位應正常使用、維護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
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必須按規定落實雜訊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設施。新建(包括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批復意見要求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
第十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完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請,經同意後污水處理廠方可進行試生產。
污水處理廠投入試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必須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污水處理廠方可正式投產。
對試生產三個月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三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准後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
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嚴格污水處理廠運營經費管理。污水處理費的支付應由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的監測機構出具的污水處理量和出水水質報告,經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核定撥款。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必須在污水處理廠正式運營前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和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等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部門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排水戶實施排水許可證制度。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利用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水的建設項目,其污水排放必須符合污水處理廠進水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與污水處理廠簽訂污水處理合同,並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污水處理廠或其污水收集管網排放污水。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廠應當依法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向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排放污染物符合規定的標准。
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按有關規定徵收排污費,並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污泥經鑒別屬於危險廢物的,必須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對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並定期(按月、季、年)向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各級環保部門須將轄區內的污水處理廠作為重點污染源進行管理,加強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
各地級以上市的環境監測機構,對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每季度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常規監測。
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對廣東省的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測、核查。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問題,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的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報告:
(一)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污水處理廠設計參數,可能嚴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
(二)在線監測監控系統、重要設備或配套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
接到報告後,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污水處理廠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15天向環保部門申請,並向建設部門備案,在獲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對於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關鍵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污水處理廠不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損毀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環保部門同意停止運行污水處理設施的,按《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社會影響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於謊報實際運行數據以及製造虛假數據的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依據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應終止特許經營權或委託經營權,取消其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格。
第二十五條對各級建設部門、環保部門或者依法委託的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門)是指各級市、縣的建設、規劃、市政、公用、水務、城管等城鎮污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有關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和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條款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有關污水處理廠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條款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

⑻ 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第一時段、第二時段指的是什麼

2002年1月1日前建設的項抄目,執行第一襲時段標准
2002年1月1日後建設的項目,執行第二時段標准
標准第5頁:
4.2.2.1
a) 2002年1月1日前建設的項目,水污染物的排放和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執行第一時段標准值,即同時執行表1、表2、表3規定的限值。
b) 2002年1月1日起建設的項目,水污染物的排放和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執行第二時段標准值,即同時執行表1、表4、表5規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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