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小酒坊可以辦理酒類流通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嗎需要什麼手續
滿足《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要求即可申請辦理。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6)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託代理人應當提交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者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1)土法蒸餾白酒銷售要辦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流程
一、首先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填寫和准備好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書,准備好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還有食品經營的場所證明資料,並准備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還需准備好食品經營中的設備,工具清單,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圖,食品承諾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資料,然後去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請。
二、資料提交申請後,等待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受理: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受理後,就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便下發受理通知書。
三、受理通知書發下後就進行資料審核
受理通知書下發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專業人員進行資料審核,按食品安全發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中的要求進行資料審核,並在現場進行審核。
四、進行各項資料和現場審核後,再進行審批。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會依據審核的結果審批,如果是審批結果通過後就准予通過,審批結果不準予就得看哪裡審核不過,然後重新審批。
五、最後就是審批通過後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審批通過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參考資料: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Ⅱ 銷售白酒需要什麼手續
酒有慧提示你,重要的是衛生許可,食品流通,酒特許
Ⅲ 銷售酒需要什麼證件
銷售酒需要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具體介紹如下:
1、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發放條件、發放程序以及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等問題予以明確。
2、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准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
3、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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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銷售許可納入食品流通許可審批事項。並且需要下放酒類經營許可許可權。國家要求各級食品行政許可部門嚴格酒類經營許可條件,並且縮短酒類經營許可辦理時限。私營企業籌備工作就緒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在某一行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辦理正式的營業登記。
通過開展酒類經營主體資格清理,加強酒類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標簽標識檢查,督促經營者履行進貨查驗及記錄等制度。
Ⅳ 生產銷售白酒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首先你要確定你的店辦個體戶營業執照還是企業營業執照,
建議你辦個體戶營業執照,手續簡單,費用低,基本上沒有難度。
注冊流程如下:
首先去工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確定你的店名,
然後還是在工商部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因為根據《食品安全法》,銷售食品(散裝酒當然也是食品)需要辦這個證。
辦好《食品流通許可證》之後,就去工商部門辦個體戶營業執照。
辦營業執照需要的材料是: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店面的場地證明文件(房產證或者土地證復印件),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證件相片一張,《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因為你是賣酒的,所以在辦到營業執照之後到辦理《酒類經營許可證》。這個證不是必須你辦理的,但是既然你是專賣酒類的,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最好辦這個證件。
拿到營業執照30天內去地稅、國稅部門申請《稅務登記證》,15塊/證。
需要的材料是: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Ⅳ 我想做白酒銷售,需要什麼手續嗎
准備房產證辦工商營業執照,酒品流通證,如果做酒廠代理需要與廠家簽訂相關協議合同,保證金等等
Ⅵ 請問自己釀酒賣需要辦些什麼手續
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之外,還要到商務局辦理酒類流通登記表,取得營業執照以後,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兩份去辦理,填寫兩份酒類流通登記表,加蓋公章就可以。
1、拿著你的房屋租賃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去你開店地所在的轄區工商所,交錢領一份表,根據要求填好;
2、尋找辦理酒廠的場地,如果自己有地方的話更好,大大節省了門店租金;不管是租用他人的還是自己的門店,一定要注意准備好門店合同,因為在後期工商局會用到的;
3、把所有的這些資料准備好了之後交給工商局,資料全的話大概三天就能領證,花費根據當地收費情況而定。
4、辦好營業執照後再去國科辦稅務登記證,就可以領用發票了;進行你的商標注冊,最好與你的企業名稱是一個名字: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都可以注冊商標。
歇業注銷
1、收回原酒類商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2、准予注銷登記證明復印件(僅限企業法人被注銷)。
任何好的產品,如果不能很好的找准市場定位,運用好銷售手段,是很難銷售節節高升的。
1、散裝白酒的消費階層應該定義為城鎮飯店,經銷商。對於城鎮的酒店和經銷商,可能還是要自己或者自己的業務員多費點工夫了,因為開始要推銷,這是很費事的,用心的做好產品質量,用心的對待有潛力的客戶,我覺得市場應該會越來越好的。
2、大城市裡的散裝白酒消費,還有待於開拓和引導。不過,在大城市裡面打工者應該是個很好潛力的群體。
Ⅶ 經營事酒類商品銷售需要哪些證件
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國商務部於2005年11月7日頒布了《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辦法》將於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下為《辦法》全文。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於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生產的葯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備案登記
第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並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注銷或吊銷情況。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第十二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三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於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並加蓋經營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台帳,保留3年。
第十六條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第十七條 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條 酒類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誠實守信。
第十九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條 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阻礙合法酒類商品在本地區的流通。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時,應出示有效證件,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在有證據或接到舉報等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查閱賬冊或抽取樣品。抽取樣品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效憑證。
商務主管部門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酒類流通監測體系,對當地酒類流通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建立酒類經營者信用檔案,並適時向社會公布。
商務部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酒類流通管理和酒類商品安全信息系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酒類經營者應及時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可自行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銷售的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可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或認可的酒類鑒定結論應以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結果或被侵權企業的鑒別報告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 鼓勵酒類行業組織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商品,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已依法實行酒類流通行政許可管理的地區,應繼續執行許可證制度,酒類商品流通按本辦法實行溯源制度,酒類流通許可證書視同《登記表》。
第三十五條 《登記表》和《隨附單》由商務部統一制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設立三個月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酒類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和建立酒類流通溯源制度。 (自中國商務部網站)
Ⅷ 銷售酒需要的證件
需要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
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台帳,保留3年。
第十六條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8)土法蒸餾白酒銷售要辦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 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並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注銷或吊銷情況。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第十二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Ⅸ 銷售飲用白酒要辦哪些手續
如果是散酒!你要辦的手續有:營業執照,散酒銷售許可證,稅務登記,衛生許可證等,你在那裡要貨他會跟你指教的!
Ⅹ 自己釀造散白酒銷售需要那些手續
至少要三證:
工商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證
食品衛生經營許可證
有的地方還要從業人員健康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