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多介质过滤器是如何进行作业的
多介质过滤器,用于原水的除浊处理。将原水送入装有各级匹配的石英版砂的多介质过滤器,利用石权英砂的截污能力,可有效地去除水中的较大颗粒悬浮物和胶体等,使出水的浊度小于1mg/l,以保证后续处理的正常运行。原水在管道内加入絮凝剂,絮凝剂在水中发生离子水解和聚合过程,水中胶体粒子对水解及聚集的各种产物进行强烈的吸附,使粒子表面电荷和扩散厚度同时降低,因而粒子间相互排斥能降低,相互接近而凝聚,水解产生的聚合物被两个以上的胶体吸附后,在粒子间产生架桥联接,逐步形成较大的絮凝体,经过多介质过滤器时,为砂滤料载留。
❷ 【Java作业向】正则表达式过滤HTML标签
过滤HTML标签的Java正则表达式 (?s)<.*?/?.*?>
按照你的要求编写的用正则表达式过滤HTML标签的Java程序回如下
public class AA {
public String tagFilter(String s){
String regex = "(?s)<.*?/?.*?>";
String ss=s.replaceAll(regex,"");
return ss;
}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String s="<div class="guid time online">测试答 abc</div><span data-url="games/details/" class="guid done">你好13548</span><a href="games/details/" class="guid">15个字母Abc</a><i class="icon-guid"/>";
String result=new AA().tagFilter(s);
System.out.println(result);
}
}
❸ 在固井作业中三级过滤是什么意思
先说一下过滤器的问题。请问是哪种过滤器?如果是瀑布式的过滤器,那么您只需要在过滤器里面加满水即可,因为瀑布式过滤器不能够主动抽水,它的压力不够,需要手动帮助它加满水。如果是过滤桶的话,那么现在桶里面已经进入空气了,您所需要做的就是,把过滤桶打开,清洗里面的过滤滤材,包含过滤棉等,然后在过滤桶里面加满水,不要留空气,再把鱼缸内也加满水,不要让水位过低,通电即可正常工作。身体红了是细菌感染了,需要加盐或杀菌水,另外建议您勤换水,养鱼就是养水,也是养一个人的心气,一定再忙也要让鱼缸保持干净整洁,勤劳一些没有坏处的,过滤器也要经常清洗。如果还有相关问题,请网络“熙源鱼舍”。
❹ 口罩作用原理
1、扩散沉积:粒子布朗运动扩散位移到过滤纤维,受分子引力作用而被吸附。最易捕捉小尺度粒子、细纤维和低速运动的粒子。
2、截留沉积:随气流运动的较大粒子被过滤材料的机械筛滤作用截留。粒子直径与滤膜纤维的直径的比率影响拦截效率。
3、惯性沉积:粒子通过过滤材料弯曲的网状通道时,粒子由于惯性作用脱离气流撞击过滤纤维,并受分子引力作用被截留。大粒子、高密度、速度快时截留效果好。
4、静电吸引沉积:粒子被过滤纤维的静电作用产生的沉积。
颗粒越小时,1、4沉积效应越强,颗粒越大时,2、3效果越好,所以并非越小的颗粒越难被过滤。综合种过滤机制的协同作用,普通机械性滤料最易穿透粒径的范围是0.1m~0.3m。
❺ 过滤技术作业公司有哪些
思创过滤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过专业过滤技术方案及品质为服务目标的过滤公司,和中国石油有过滤技术合作。
❻ 我国刑法创制和完善的过程是如何实现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
犯罪化,一般是指将以往不是犯罪的行为,作为刑法上的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其中,以往不是犯罪的行为,既可能是由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禁止而不为刑法所禁止的一般违法行为,也可能是不被任何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由轻罪变更为重罪的,不属于犯罪化。例如,对于明知煤矿生产设施明显不符合安全标准,瓦斯爆炸的可能性很大,行为人依然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案件,现在一般认定为过失类型的责任事故犯罪。即使司法机关改变态度,将其认定为爆炸罪,也不属于犯罪化。
与之相反,非犯罪化,一般是指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其中的“不再以犯罪论处”,既可能表现为完全的合法化,也可能表现为虽不定罪量刑,但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法律制裁。特别法条的废除不意味着非犯罪化。例如,日本于1995年基于平等主义的要求,删除了有关杀害尊亲属罪、伤害尊亲属罪、遗弃尊亲属罪、监禁尊亲属罪的规定,但对于杀害、伤害、遗弃、监禁尊亲属的行为,并非不以犯罪论处,而是以普通的杀人罪、伤害罪、遗弃罪、监禁罪论处。换言之,废除以尊亲属为被害人的犯罪,只是废除了加重处罚的规定。再如,我国1979年旧刑法第101条(特别法条)规定了反革命杀人、伤人罪。虽然现行刑法删除了这一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对该条规定的行为实行了非犯罪化,而是对之以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概念,给人以“大量”的犯罪化与“大量”的非犯罪化的感觉。其实,一个国家将某一个以往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以犯罪论处时,就属于犯罪化;反之,刑法将以往作为犯罪处理的一种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就是非犯罪化。在此意义上说,刑事立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基本上等同于刑法的增删、修改。
刑法产生的历史,就是犯罪化的历史。20世纪中叶以前,基本上只有犯罪化,而没有非犯罪化。20世纪中叶的刑事立法实践表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仅进行犯罪化,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仅进行非犯罪化。换言之,刑事立法必然不断地、交替地进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恐怖主义活动的猖獗等原因,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社会的刑事立法主要是在进行犯罪化。可以认为,在世界范围内,刑事立法的趋势已经不是非犯罪化,而是大量的犯罪化。那么,我国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将来会呈现什么局面呢?
(一)司法上的犯罪化应是趋势
在笔者看来,我国在今后的相当长时间,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相比,司法上的犯罪化应是主流趋势。换言之,司法机关应当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地推行司法上的犯罪化。
第一,当今社会非正式的社会统制减弱,因而越来越依赖刑罚。由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思考与行为样态的浸透,导致异质价值观得到广泛允许,造成非正式的社会统制力减弱、行为的规制弛缓,其结局必然不可避免地产生通过刑罚的补充完善以维持社会秩序的倾向。另一方面,凶恶犯罪、重大犯罪不断增加,国民的体感治安恶化,必然要求扩大处罚范围。况且,以往较弱的“市民的安全或保护的要求”,现在通过媒体更直接、更强烈、更及时地反映至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国家对市民的刑法保护,成为一项公共服务内容。
[32]所以,即使刑法文字没有变化,司法机关也可能为了保护市民利益,而实行犯罪化
第二,当今社会犯罪的危害普遍加重,越来越需要刑法的提前介入。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科学化、高度技术化,对于个人而言,社会就像一个巨大的黑匣子,不可能进行主体性的控制。人们的生活主要依赖脆弱的技术手段,与此同时,个人行为所具有的潜在危险也飞跃性地增大,人们不知瞬间会发生何种灾难。这主要是因为,在当今社会,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与犯罪的高科技化,使得许多犯罪行为一旦得逞,便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侵害结果;所以,不能等待造成严重侵害结果后再处罚,而必须对法益进行提前保护。
[33]所以,我国的司法机关有必要对于部分原本并未作为犯罪处理的预备行为,特别是对如重大犯罪的预备行为、恐怖组织的预备行为实行犯罪化(当然以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为前提)。
第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国际交往的增进,在本国实施某种行为却侵犯外国国家与公民利益的现象,已相当普遍。进入90年代后,刑事实体法领域已逐渐形成了国际标准,要求各国完善国内立法与司法。事实表明,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已经对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之类的量的规定提出异议。虽然我国立法机关不可能完全按照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要求立即修改刑法,但是,司法机关完全可能接受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建议,继续降低部分犯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第四,随着行政管理加强,行政犯会越来越多,而且行政犯的法益侵害性也越来越明显。例如,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日益严重。司法机关必然不断地重新考虑行政犯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对以往仅以行政违法论处的行为以行政犯论处。同样,由于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司法机关必然重新审视一般违法行为与传统犯罪之间界限,对以往的部分一般违法行为实行犯罪化。例如,以往车辆较少,城市的外来人员少,盗窃窨井盖的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显得并不严重,所以一般没有当犯罪处理。但随着车辆的增加,人口的膨胀,盗窃窨井盖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明显加重,所以现在一般以犯罪论处。
第五,适用刑法的过程也是解释刑法的过程。在具有罪刑法定主义观念的前提下,如果解释能力低下,不能发现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必然导致原本构成犯罪的行为也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认为成年妇女与不满14周岁的幼男发生性交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的观点与做法,便是如此。反之,在同样具有罪刑法定主义观念的前提下,随着解释能力的不断提高,司法机关必然能够充分挖掘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使起草者原本未曾预料的行为也能涵摄在刑法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之中,实现合理的犯罪化。
司法上的犯罪化趋势是否意味着刑法与法治的退步?这是必须回答的问题。笔者认为,非犯罪化的进步,并不等于刑法的进步,更不等于法治的进步。事实上,任何国家及其国民,都不会容忍严重的法益侵害行为,相反总是采取某种措施禁止、制裁这种行为;在法律内不能受到制裁的法益侵害行为,总会在法律外受到制裁。否则,就没有社会秩序与国民安定可言。由司法机关根据实体刑法与法定程序实行犯罪化,便遵循了法治的要求。而将大量的值得处罚的法益侵害行为在刑事诉讼之外由非司法机关处理,则存在两个重大问题:其一,虽然从总体来看,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但行政处罚完全可能重于较轻的刑罚。“在实际效果上远甚于刑罚的行政制裁相当严重,将这种行政制裁不是交由法院,而是交由行政机关裁量的话,就会违反保障程序公正的宪法精神。”
[34]其二,相当多的法益侵害行为,也不一定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处理,而是采取了其他一些非法律的途径,这便更加违反了法治原则。当然,在司法上的犯罪化成为主流趋势的时代,司法机关同时应避免重刑主义,应当积极地推进刑罚的轻缓化。换言之,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刑法的处罚范围可能越来越宽,但刑罚的处罚程度应当越来越轻。
(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应呈颓势
与司法上的犯罪化相比,我国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空间很小,应当呈现颓势。
[35]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具有量的限制,刑事立法上已经基本上将国际社会所称的微罪与部分轻罪排除在犯罪之外,实行了非犯罪化。在刑法规定的犯罪大抵相当于国外刑法规定的重罪的情况下,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几乎不可能。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主要表现为对无被害人犯罪、自己是被害人的犯罪等单纯违反伦理的行为的非犯罪化。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已将单纯违反伦理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通奸、乱伦、吸毒等犯罪)。在刑事立法已经充分实行了非犯罪化的立法体例下,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必然没有很大空间。换言之,在刑事立法已经严格限制了处罚范围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没有理由进一步限制处罚范围。正因为如此,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具有存在的理由;也因为如此,我国刑事司法机关不应当盲目进行刑事和解,片面追求提高不起诉率;还因为如此,在行为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前提下,滥用刑法第13条但书宣告无罪的现象,应当杜绝。
❼ 受限空间作业时,氧气浓度低于多少时,不能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一旦失火,燃烧会很剧烈,非常危险。
受限空间中的氧气浓度增大,会使可燃物物质燃烧更加剧烈,容易发生失火或爆炸事故有些物质被氧化的程度会加强,较
❽ 014年奥鹏东北师范大学的心理学期末作业考试题,拜托知道答案的帮帮忙 期末作业考核 《心理学》
1、视觉适应是视觉器官的感觉随外界亮度的刺激而变化的过程;有时也指这一过程达到的最终状态。视觉适应的机制包括视细胞或神经活动的重新调整,瞳孔的变化及明视觉与暗视觉功能的转换。由黑暗环境进入明亮环境,眼睛过渡到明视觉状态称为明适应,所需时间为几秒或几分钟。由明亮环境进入黑暗环境转换成暗视觉状态称为暗适应,这个过程约需要十几分钟到半小时。频繁的视觉适应会导致视觉迅速疲劳。
2、诱因 incentive 驱使有机体产生一定行为的外部因素。
3、因为地面加热作用,造成气层不稳定以及高原上盛行的低涡、切变线等天气系统造成系统性的运动称为辐合上升运动气流辐合上升中的“辐合”指的是气流从四周向中心流动,
4、所谓思维定势,就是按照积累的思维活动经验教训和已有的思维规律,在反复使用中所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定型化了的思维
思维定势路线、方式、程序、模式(在感性认识阶段也称作“刻板印象”)。
二1、1.问题情境:2.问题表征:3. 知识经验:4.认知策略:5.心理定势:6.功能固着:7.酝酿效应:8.原型启发:9.情绪和动机状态:
2、整个过程划分为语言准备期和语言发展期两大阶段。
3、动机基本特征是动机特点的征象与标志
4、认知心理学是20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用模拟计算机的程序来建立人的认知模型,并以此作为揭示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途径。当前,认知心理学开始与认知神经科学相结合,把行为水平的研究与相应的大脑神经过程的研究结合起来,深入探讨认知过程的机制。
人本主义心理学代表人物,罗杰斯、马斯洛。他们认为,一切不安的根源在于对人的内在价值的认识,心理学家应该关心人的价值与尊严,研究对人类进步富有意义的问题,反对贬低人性的生物还原论和机械决定论。
情绪心理学(生理心理学)是探讨心理活动的生理基础和脑的机制,它的研究包括脑与行为的演化,脑的解剖与发展及其和行为的关系,认知、运动控制、动机行为、情绪和精神障碍等心理现象和行为的神经过程和神经机制。
三1、心理学有哪些主要的研究方法?学过之后,你对“心理学是一门实验科学”有什么新的认识?
答:从探究事物的关系上看,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实验研究和描述研究。从操作和控制变量的程度上看,心理学研究方法分为真实验法、准实验法和非实验法。
心理学研究方法有很多种。但其基本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观察法、实验法、调查法和测验法。
一、
观察法。
观察法是在自然情境中或预先设置的情境中,有系统地观察记录并分析人的行为,以期获得其心理活动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方法。运用观察法时,观察者和被观察者之间的关系有两种方式:
1、参与观察者观察者是被观察者活动中的一个成员。
2、非参与观察者观察者不参与被观察者的活动。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原则上是不使被观察者发现自己的活动被他人观察,否则就会影响他们的行为表现。观察法是对被观察者行为的直接了解因而能收集到第一手资料。这些收集到的资料必须具有准确性和代表性,因此如何避免观察者的主观臆测与偏颇是观察法使用的关键。观察应该是有目的、有计划地观察和记录人在活动中表现的心理特点,以利科学地解释行为产生的原因。观察法的优点是保持被观察对象的自然流露和客观性,获得的资料比较真实。观察法的缺点是观察者处于被动地位,能消极等待被观察者的某些行为表现,是一种较缓慢的进程。
二、实验法。实验法在科学研究中的应用最广泛,也是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实验法是指人为地、有目的地控制和改变某些条件,使被试产生所要研究的某种心理现象,然后进行分析研究以得出心理现象发生的原因或起作用的规律性的结果。在进行实验研究时,必须考虑三项变量。1、自变量实验者安排的刺激情境或实验情境。
2、因变量实验者预定要观察、记录的变量,是实验者要研究的真正对象。
3、控制变量实验变量之外的其他可能影响实验结果的变量。实验法的主要目的是,在控制的情境下探究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内在关系。实验法有两种:即自然实验法和实验室实验法。
三、调查法。就某一问题要求被调查者回答其想法或做法,以此来分析、推测群体心理倾向的研究方法。实施时虽然是以个人为对象,但其目的是借助许多个人的反映来分析和推测社会群体的整体心理趋向。调查法又分为问卷法和访谈法。
四、测验法。用标准化量表对个体心理特征进行量化研究的方法。通常用来确定被试的某些心理品质的存在水平。测验法是个体心理特征和行为表现的量化研究的主要工具应用范围很广。
上述四种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各有其独自的优点,但同时也都存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人的心理千变万化,心理活动非常复杂。因此,研究人的心理现象不能仅凭某一种方法,应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选用多种方法,使之互相补充。作为一门实验科学研究的方法在心理学的发展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现代心理学的各主要流派所形成的研究方法在历史上都有其特定的影响、作用和局限性。用客观的、发展的观点对心理学研究方法的演化过程进行回顾和比较,对于分析、评价和改进目前在心理学研究中所应用的各种方法和提高研究的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心理学家们
正重新思考如何建构一个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预测力的心理学研究方法体系,在这方面应进一步引入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概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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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注意的四种瓶颈模型
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心理学家对注意选择功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理论模型。
⑴过滤器理论
1958年,英国心理学家布罗德本特根据双耳分听实验结果,提出了解释注意选择作用的一种理论:过滤器理论。
理论认为,神经系统在加工信息的容量方面是有限度的,不可能对所有的感觉刺激进行加工。当信息通过各种感觉通道进入神经系统时,要先经过一个过滤机制。只有一部分信息可以通过这个机制,并接受进一步的加工,而其他的信息就被阻断在它的外面,而完全丧失了。
⑵衰减理论
有特瑞斯曼提出,认为当信息通过过滤装置时,不被注意或非追随的信息只是在强度上减弱了,而不是完全消失。特瑞斯曼指出,不同刺激的激活阈限是不一样的,有些刺激对人有重要意义,如自己的名字等,它们的激活阈限低,容易激活。当它们出现在非追随的通道时,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⑶后期选择理论
多伊奇等人提出,后又诺曼加以完善。理论认为所有输入的信息在进入过滤或衰减装置之前已受到充分的分析,然后才进入过滤或衰减装置,因而对信息的选择发生在加工后期的反应阶段。
⑷多阶段选择理论,约翰斯顿等人提出的一个较灵活的模型,认为选择过程在不同的加工阶段上都有可能发生。它的主要假设是:①在进
行选择之前的加工阶段越多,所需要的认知加工资源就越多;②选择发生的阶段依赖于当前的任务要求。
几种注意选择理论中,过滤器理论、衰减理论和后期选择理论都认为,注意的选择过程发生在信息加工的某个特定阶段上。但过滤器理论和衰减理论都主张人的信息加工系统的容量有限,且都认为选择发生在对信息的充分加工之前,只有经过选择的信息,才能受到进一步加工处理。而后期选择理论认为对信息的选择发生在加工后期的反应阶段。而多劫夺选择理论则认为选择过程在不同的加工阶段上都有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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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对于现在小学生普遍存在的作业负担重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主要有:课业负担、活动负担、心理负担、身心负担、多重负担等。形成这些负担的根本症结在于体制障碍,即由巨大的就业压力造成的一种不良的社会、学校、家庭联动竞争与博弈机制的存在,这种竞争与博弈机制就是人才选拔与考试制度,它成为一只“看不见的手”,控制着学校教育的走向,引发恶性竞争。教育系统内的学业负担只是这种不良机制的产物,其发生的机理是竞争与博弈过度;其根本动因是人们想通过竞争与博弈获得稀缺的优质教育资源,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实现向社会上层的流动,而人才选拔与考试制度是实现社会分层的“过滤器”,只要社会分层存在,这种“过滤器”就有存在的可能。这正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高考制度不断改革而依然无法改变现状的根本症结所在。
减负是一个复杂的教育、社会问题,不是单一的教育系统可以解决的问题,它需要对社会、学校和家庭进行综合治理。人力资本竞争与博弈、用人制度缺陷、社会评价误导是产生学业负担过重的社会历史根源;传统人才观、功利主义教育价值取向是产生学业负担过重的思想基础;教育质量低是产生学生学业负担过重的教育内部原因。
真正实现减负,要认真研究并处理好减负与就业、减负与升学、减负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减负与择校、减负与学生自主发展等问题之间的关系。具体对策主要有:正确认识学生负担过重问题;制定完善的减负政策,减小政策代价;继续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提高高中入学率;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切实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课程改革应积极稳妥地进行;建立现代教育评价体系;建立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等。
❿ 给你们讲一个悲伤的故事,取少量学生于试管中,加入大量作业,过滤,分离,得到学
说真的,不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