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处理设计方案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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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BFMS工艺设备销售员,下面是我们的建议书(图片粘帖不上)
BFMS水处理工艺技术
20000吨/日市政污水处理技术建议书
1、工程概况
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为20000吨/日,设计出水水质达到一级B标准(暂)
2、工程规模
正常处理量:20000吨/日
峰值处理量:24000吨/日
3、设计进出水水质
1)进水水质(需业主提供实际数据)
PH=6~9;CODcr≤500mg/L;BOD5≤280mg/L;
悬浮物≤300mg/L;总磷≤5.0mg/L;氨氮≤40.0mg/L
2)出水水质(需业主提供出水标准,暂定为一级B)
PH=6~9;CODcr≤60mg/L;BOD5≤20mg/L;
悬浮物≤20mg/L;总磷≤1.0mg/L;氨氮≤15.0mg/L;
总氮≤20.0mg/L;粪大肠杆菌≤10000/L。
4、加载絮凝磁分离(简称BFMS)工艺原理和优势
BFMS技术是在传统的絮凝工艺中,加入磁粉,以增强絮凝的效果,形成高密度的絮体和加大絮体的比重,达到高效除污和快速沉降的目的。磁粉的离子极性和金属特性,作为絮体的核体,大大地强化了对水中悬浮污染物的絮凝结合能力,减少絮凝剂用量,在去除悬浮物,特别是在去除磷、细菌、病毒、油、重金属等方面的效果比传统工艺要好。由于磁粉的比重高达5.0×10³kg/m³,大约是砂子的两倍,混有磁粉的絮体比重增大,絮体快速沉降,速度可达20米/时以上,整个水处理从进水到出水可在10分钟左右完成。污泥中的磁粉,利用磁粉本身的特性使用磁鼓进行分离后回收并在系统中循环使用。高梯度磁过滤器捕集流过水中的残余微小颗粒,磁过滤器依照设定的要求被自动清洗,以达到高度净化出水的目的。根据在美国采用BFMS作深度水处理的报告,磁过滤器可达到去除26纳米病菌的结果。下面图示说明了BFMS工艺的处理过程。
BFMS Process 加载絮凝磁分离工艺
絮凝/ + 加载絮凝+ 沉淀分离+磁过滤
Coagulation+Baiiasted Flocculation+Solids Separation+Magnetic Separation
该工艺以前在工程中应用很少,原因是磁种的回收技术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而现在这一技术难点已成功地被突破,磁种的回收率达到99%以上,该工艺技术在美国也进行了项目示范和商业项目运行。我们公司已在国内申请多项专利,形成了公司的自主知识产权。在过去三年中,我们公司用250吨/日的中试车已在城市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自来水处理、江水、湖水、河道水处理、高磷废水处理、造纸废水处理、采矿废水处理、炼油和油田废水处理方面成功的做了多项不同运行参数的试验,取得很好的结果;10000吨/日的中试车已于2007年5月在青岛李村河入海口的城市污水投入运行一个月,运行良好。在北京金源经开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进行除高磷深度处理运行月余,处理效果佳。作为奥运会应急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在北京清河污水厂安装了4×10000吨/日和2×5000吨/日共6组BFMS系统,综合处理效果好。该技术在胜利油田应用于处理采油废水的东营胜利油田一期工程(5000吨/日)已经投入使用,油田500吨/日地下水BFMS项目和30000吨/日采油水BFMS项目也在实施中。
与其他工艺相比,磁分离技术具有以下优点:
1) BFMS工艺能应用于城市污水的一级、二级、三级、中水和各种工业污水以及饮用水。
2) 处理效果好,其出水质与超滤膜出水相媲美,BFMS工艺能有效地从水中除去微粒污染物、微生物污染物和部分已溶解于水中的污染物,如:COD、BOD、悬浮物、总磷、色度、浊度等,特别是对磷有强大的去除效果。也能结合生物工艺非常有效和经济地脱氮。
3) 耐冲击负荷能力强,对水质的冲击有独特的耐冲击能力。当前段工序出现故障时,或其他有害金属离子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可直接进入磁分离系统,系统仍然能够保持较高的去除效果,大幅度去除水中污染物。
4) 占地极小,20000吨/日BFMS系统的占地约为400㎡左右,另加走道、加药及操作设施总占地约700㎡左右。
5) 投资低,比膜处理有明显的优势。
6) 运行成本低,设备使用寿命长,除了正常的维护外,不用更换部件而造成高昂的二次投资。
7) 运行管理方便,启动快捷,运行管理简单。
5、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建议
根据工程运行经验,去除污水中的漂浮物和泥砂,保证污水厂的连续运行,进入BFMS系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是必备的。依据BFMS系统的工作原理,常规预处理即可,即粗、细格栅和沉淀池。预处理也可考虑采用污水粉碎泵。
BFMS技术具有强大除磷和悬浮物能力,同时对其他指标(氮除外)也有较强的去除能力。对处理城市污水,因BFMS技术脱氮能力较差,建议后续的生化工艺(如BAF、SBR、A/O等)仅按氨氮负荷进行设计,通过调整BFMS系统的加药量即可保证剩余的CODcr和BOD5达到排放要求。因生化脱氮需要必须的碳源,若BFMS系统去除率太高会导致生化系统的碳源不足,微生物生长缓慢,脱氮能力达不到,因此建议对污泥贮池铺设备用管道系统,回流污泥作为备用碳源。
6、工艺流程
考虑市政污水的水质特点,结合BFMS技术的工艺优点,综合考虑投资和运行效果,建议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流程如下:
市政污水
定期外运
达标排放
BFMS技术是污水厂处理工艺的重要部分,对BFMS系统排除的剩余污泥必须进行处理。
下图仅为BFMS工艺流程图:
污水厂来水 出水
污泥脱水系统
BFMS系统平面图布置如下:
7、BFMS系统设计
1)BFMS系统共2套,单套处理量10000吨/日。
2)其他
(1)BFMS系统建议放在室内,设备空间要求L30×W20×H10米,采用轻钢结构形式。
(2)污泥处理建议不采用浓缩池,直接采用污泥贮池和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处理BFMS系统排出的剩余污泥。在正常运行时BFMS系统排除的污泥的含水率在98-99%。
(3)配套电压为380V,每套BFMS系统装机容量为61KW(不含进水泵),运行负荷为40KW。总装机容量为122KW,总运行负荷为80KW。
(4)每套BFMS系统配套操作人员每班1人,4班3运转,均应经过上岗培训。
(5)污泥产量:0.4kgGS/m³废水。
8、BFMS系统水处理成本
1)直接运行成本:0.2446元/吨污水
A药剂:
絮凝剂干粉(29%纯度):2500元/吨;投加浓度以20ppm(AL2O3)计,成本为0.17元/吨污水;
PAM晶体:25000元/吨;投加浓度以1ppm计,成本为0.025元/吨污水.
B电耗
0.041度/吨污水,电费以0.57元/度计,则成本为0.0234元/吨污水.
C人工:0.014元/吨污水
D维修、维护0.012元/吨污水
2)总成本:0.3244元/吨污水
A直接运行成本:0.252元/吨污水
B固定资产折旧(平均年限法)15年:0.052元/吨污水
C经营管理及其他费用:0.031元/吨污水
9、20000吨/日BFMS系统投资
本工程共需2套10000吨/日BFMS系统,20000吨/日BFMS系统投资为********元(包括设计、安装、调试及系统设备)。
10、说明:
*由于对实际污水状况不了解,未进行水的测试,故BFMS系统的运行费用只是估算,具体数据需待做试验后再确定。
*本文内容仅供内部使用。
Ⅱ 污水处理最好的方法有哪些
1. 传统活性污来泥法
传统活自性污泥处理法是一种最古老的工业污水处理工艺,其工业污水处理的关键组成部分为沼气池与沉淀池,主要处理部分关系框图如图所示。
Ⅲ 污水处理的六个步骤是什么
污水处理的6个基本步骤之一:污染源、水量、水质
确定污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是哪个环节那个因素导致;最好后期无论在管理上还是在技术上做的清洁生产。水质情况也是要确定,建议不间断规律性的取样做检测从而得出科学的水质情况。水量也是是污水处理的规模,一般设计就打不就小,并且应该长远规划考虑后期的规模。
污水处理的6个基本步骤之二:污水排放标准
这个排放标准,如果能零排放最好。前期在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时候,一定要沟通好,这个标准很大程度上影响这个整个项目的造价。
污水处理的6个基本步骤之三:污水处理方案、工艺、占地、经济性
寻找有经验,做过类似案例的环保单位,邀请其勘查现场,给其提供水质检查报告或者提供多次提取的水样,审核通过的环评资料以及指定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场地,要求环保单位按照现有情况出污水处理方案(含污水处理工艺、占地面积、运行维护费用)及造价等。
污水处理的6个基本步骤之四:把控施工质量
施工前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设计规范经行有序施工。
污水处理的6个基本步骤之五:试车、调试、人员培训
项目施工完成之后要做好单一设备试车、一联动设备试车,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试车完成之后要进水调试、待检测合格之后方可完成。后期一定要系统的经行相关资料提交、人员培训等等
污水处理的6个基本步骤之六:日常维护
设备日常维护一定要按照环保单位提供的相关维护资料操作,严谨私自维修变更设备型号等等。
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工艺。污水一级处理应用物理方法,如筛滤、沉淀等去除污水中不溶解的悬浮固体和漂浮物质。污水二级处理主要是应用生物处理方法,即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进行物质转化的过程,将污水中的各种复杂的有机物氧化降解为简单的物质。
污水处理注意事项
按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许可,在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水体自净能力要求的条件下,可审慎采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处置方法。
城市污水二级处理出水不能满足水环境要求时,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荒地、闲地等可利用的条件,采用土地处理系统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进一步处理。
Ⅳ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利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第四条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水务部门是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绿化市容、财政、交通、农业农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本市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七条市、区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减排、排水与污水处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雨水和污水的源头减排、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雨水和污水源头减排、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第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雨水源头减排的空间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分解落实全市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将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生态空间、道路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第十条市、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同级规划资源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详细规划,经市水务部门审核,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产业发展趋势、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和设施连通需求、水环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确定规划目标。
Ⅳ 环境保护 污水处理有哪些措施
保护环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因此,污水处理应符合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方针政策。在环保的规划设计中,必须把生产观点和生态观念、环境保护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把治理污水和改进生产工艺、实行清洁生产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通过系统的分析和考证,寻求比较合理的治理方案。污水处理环保管理的主要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对于一些传统的、低产值的、污水治理难度极大的垃圾产品应该下决心用高产值的、技术含量高的产品置换掉。如果某产品的年利润还抵不上每年用于污水的治理成本,这样的产品应下决心停止生产,换上污染少且易于治理达标的产品。(2)加强管理,减少污染 企业管理也是防治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如设备的跑、冒、滴、漏;不按操作规程办事造成的生产事故或产品报废等导致的大量高浓度污水的产生;用大量的水冲洗设备与地面,造成污水量的增加;冷却水与生产污水未做到“清浊分流”,都会增加污水的水量和污水的治理难度。(3)建立区域性的小型污水处理厂 对工厂比较集中的地方,不必套用“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而应该加强各企业间的联系,统筹考虑污染的治理对策,若有必要和可能,可将各个工厂的污水集中处理,建立统一的污水处理厂,实行“谁污染,谁出钱”的治理方法。因为各个工厂由于产品的不同,污水的水质也不是一样的,如有的工厂的污水是酸性的,而有的工厂的污水却是碱性的,放在一起处理可以减少中和药剂的处理费用;有的工厂排出的高盐分低COD的污水,而有的工厂的污水却是高浓度易生物降解的,如果单独处理的话,都是治理难度很大的污水,但如果放在一起进行生化处理,由于水质条件的改善,不仅可以减少污水的处理难度,而且可以提高处理效率。(4)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 为了减少污水水量,首先应该在污水产生的源头上多做文章。如可以考虑水的循环利用、或多次重复利用,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尽量减少外排水量。在国外,某些先进企业水的循环利用率已经达到96%以上,而上海生产企业水的循环利用率还停留在20-30%的较低水平,尚有很大的潜力可以挖掘。提高生产用水的循环利用率不仅可以减轻环境污染,而且还能减少新鲜水的补充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日益紧张的水资源问题。在污水处理时,也应该尽量考虑处理出水的循环使用。(5)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 污水中的污染物,都是在生产过程中进入水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反应介质(如溶剂),特别是精细化工生产中一些化学反应往往不能十分安全,产品的分离过程也不可能十分彻底,因此在污水中尤其是在反应母液中常含有一定数量的有用物质。排放这些污染物质,就会污染环境,造成危害。但若加以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便可以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或以废治废,取长补短,综合治理,就可以节省水处理的费用。
Ⅵ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管理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系指:
(一)合流污水的截流总管(包括检查井、高位井、透气井、压力井、预留闸门井);
(二)合流污水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预处理厂、紧急排放管、长江排放管、上升管喷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防护堤。
(三)合流污水的截流泵站、截流井及截流排水系统,截流支线水口、闸门井、专用检测井;
(四)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控制系统的信道。第三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或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规划、环保、水利、土地、环卫、卫生、航道、港(航)监等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市政局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携带证件,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第七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实行持证有偿使用。第八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和破坏。第二章设施使用管理第九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应在污废水排放口设置具有监测仪器、间隙不大于十公分的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未经预处理直接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其污废水排放口设置的专用检测井的格栅间隙不大于一点五公分。
专用检测井、专用管道由排放单位自行保养、维修,并确保其完好无损。专用检测井不准擅自拆除、废弃。第十条为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在特殊情况下,市排水处对排放单位可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排放量的措施。排放单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放。
市排水处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排放量的措施,必须事先通知排放单位。第十一条为保护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船舶在长江出口防护堤警告牌至合流一号灯桩之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水域范围内停航或抛锚。
(二)在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防护堤沿岸,以及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用地范围内新建码头或从事有损于延伸管的其他活动。
(三)在合流污水截流总管外缘十米内或污水连接管外缘六米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堆置物件或从事有损于截流总管和污水连接管的活动。
(四)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检查井、进水口、透气井、闸门井倾倒垃圾、粪便、易堵塞物,或排放易沉固体物、易燃易爆物及有害气体。第十二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部门应在穿越江、河的截流总管两端,设置警告牌或明显标志。第十三条市排水处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凡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事先向市排水处提供有关方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一)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应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程序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合流污水管道两侧实施基坑工程,且基坑边缘与管道中心线之距离小于四倍开挖深度的,应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三)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二十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堆载物品,使地面载荷大于或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应事先提供作业方案。第十五条各类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放污废水进入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合流污水管道堵塞或不畅的,排放单位应按养护要求,负责疏通。第十六条排放单位因管理不当,造成污废水冒溢引起突发性事故,对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害或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有损害的,排放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排水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三章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七条市排水处行使下列职责:
(一)受理新建、扩建、迁建单位的污废水排放接管的申请,进行审批。
(二)核发《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
(三)对排放单位的污废水排放量和水质,进行检查、监测和控制。
(四)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Ⅶ 如何做好污水处理
1、对污水处理现场勤巡查岩脊兆,勤观察,认真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定期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简单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达野没到污水处理的基本需求;
3、能够基本解决一些突发事件,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4、按时测量排口水质以及粗租重点工段水质,及时掌握污水处理站的基本运行情况。
Ⅷ 上海市是如何处理污水的,我指的是生活污水。难道直接排到黄浦江
污水通过管网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经过物理、生物、化学处理后,满足排放标准后再排入自然水体,可能是黄浦江,可能是大海。
Ⅸ 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提高使用效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系指: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
(二)雨水泵站、污水泵站;
(三)雨水管道及其进水口、检查井、通气井;
(四)污水管道及其检查井、通气井;
(五)城市排水河道、潮闸门、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六)污水输送干线及其附属设施。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主管机关。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排水设施的管理。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部队内部的排水设施,由其所属单位负责修建和养护。城市排水设施,由市政、房产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修建和养护。第五条市市政局应建立和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疏浚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六条为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排水管道、污水输送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十米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重物;
(二)向排水管道、检查井、进水口倾倒垃圾和排放易堵塞物;
(三)在污水处理厂和雨水、污水泵站出入口堆放物料或停放车辆;
(四)从事有损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活动。第七条除小型城市排水管道外,非桩基础建筑的施工基坑外缘与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侧的安全净距为六至十米;桩基础建筑的施工基坑外缘与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侧的安全净距应不小于十米。第八条前条规定的安全净距范围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征求市市政局所属工务所或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周围的土体有移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的损坏或堵塞;必要时须按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原状。第九条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的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进行简易沉淀;因排放沉淀物造成城市排水管道堵塞或不畅的,排放单位应按养护要求,负责疏通。第十条凡敷设地下管线的单位,须执行《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因施工或工程建设需要改动原有城市排水设施的,须事先征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商定的协议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填没城市排水河道或临时堵塞局部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河道的,建设单位应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并妥善安排好排水出路。临时堵塞局部排水设施和城市排水河道到期后,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原状。第十二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排放污水、废水,应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执行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排放含有硫酸盐的污水、废水,执行每升不超过一千毫克的标准。
污水、废水在接入城市排水管道前,排放单位须向上海市排水监测站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上海市污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接管证》后,方可接入。第十三条雨水和污水需接入城市排水管道的单位,在进行室内外排水设计前,可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查阅有关技术资料。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水、污水管道不得互相混接;在没有敷设污水管道的地区,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才能排放。第十四条污水、废水的排放应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管理。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污水、废水,应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水量、水质、工艺、厂(院)平面图等资料。需要时,有关工厂、医院等单位还应按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排放口安装闸门等设施。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需要保密的排水资料,应确定密级,严格管理。第十五条在污水、废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管道排放能力的区域,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对排放单位采取限制排放时间和排放量的措施。污水、废水排放单位应服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调度,不得强行排放;因强行排放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或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Ⅹ 上海 松江 污水处理
每年还是每天?。量比较少,可联系当地的污水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