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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厂改造有什么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01 06:51:37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有哪些

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
一、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二、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Ⅱ 丰泽:出台政策 实施污水提质增效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功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持续改善辖区水环境,近日,《丰泽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出台。

《方案》提出,丰泽区将坚持“立足民生、落实责任、问题导向、系统谋划、重在机制”的基本原则,着力解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要求、污水处理厂没有充分发挥治理作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多头管理、难点堵点突出等问题,实施“五个行动”,加快建立有利于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的管理体制,系统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长效管理,全面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力争实现2022年度中心市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60%以上,污水厂进水BOD浓度市本级高于90mg/L。

绘制管网“一张图”

实施分片区管网排查行动

按照市级统一制定的排查技术标准和要求,在现有管道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管道排查(普查)工作,按照污水管道等级以CCTV、QV或人工排查等形式,分片区全面排查城区污水管网现状,对管网建设、改造、接驳过程中存在的错接(污水接入雨水管网)、混接(雨水接入污水管网)、漏接(污水不知去向)以及各类管道病害现象进行全面梳理,推进丰泽辖区现状市政管网“一张图”绘制工作。

打通管网“畅脉络”

实施污水管网修复和提升改造提速行动

根据污水管网排查结果,对排查出的“断头管”、管道空白区、错接、漏接等问题以及各类管道病害进行系统性整治。持续深入实施打通“断头管”工程,全面推进市政排水管网错接混接改造、雨污分流改造和破损管网修复等工作,重点推进排水管网错接混接改造以及采取末端截污等临时应急截污方式的区域雨污分流改造。

拓展管网“壮根系”

实施排水设施系统化建设行动

加强源头治理,持续推进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实施老旧片区改造,完善市政污水管道。实施片区开发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推进西华洋片区、南埔山片区、金屿片区和后埔片区的整体开发建设工作,完善配套的市政管线系统。对偏远社区,个别未能截污纳管的村庄,采用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备就地处理,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率。

构建管网“大系统”

实施项目分期落地行动

针对城乡污水提质增效工作建设周期长、投入资金大、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见效慢等特点,按照轻重缓急,分析项目效益,分期实施项目,确保逐年策划一批、落地一批、实施一批、见效一批。2022年度丰泽区范围内启动实施32个污水提质增效项目,总投资约10.9亿元。排查、修复和提升改造宝洲片区和北峰片区约300Km雨污水管道,新建约23Km雨污水管网。其中由丰泽区启动实施的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共17个,总投资约4.5亿元;由市级相关部门启动实施的项目共15个,总投资约6.4亿元。

管理管网“机制活”

实施体制机制创新提效行动

健全排水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市政雨污水管道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严密性试验和隐蔽工程验收,加强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排水设施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随机抽查。规范工业排水管理机制,对工业废水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加快建立“建管合一”机制,鼓励市属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与丰泽区属国企组建合资公司的形式参与污水处理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管理,加快形成污水处理“地下一张网、主体单一化”的格局;加大改革力度,理顺排水行业统一建设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系统的监管机制;明确属地化的专业排水设施统一建设管养单位,解决排水设施不按规划执行、不系统建设、多头建设管理、管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完善排水执法制度,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和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强化污染源排污接管、溯源追查和监管执法;属地街道和城管部门落实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杜绝用水户随意更改和违规设置排水管。开展学校、企业、施工工地、城市综合体、酒店等“排水大户”专项整治,对进水浓度或水量异常的排水户,制定“一户一策”措施落实整改;统筹开展洗车行业污水溯源排查专项行动,推进洗车废水依法排放。

Ⅲ 污水治理措施

首先国家各级政府在资金、政策、法规法规上以环境道德教育为主导,以经济处罚为辅助手段,从源头上加强水污染的监督管理和强化执法,第二要加大水治理工程措施,给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改善工艺和更新设备,提高效率,第三,水治理科学技术保障是重中之重,华清科技的物理水治理方法:有重力分离、过滤、蒸发结晶和物理调节等来治污;化学水治理方法:酸碱中和方法,溶于水的中和沉淀法等,通过化学反应治污;生物水处理方法: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 减少存在于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 或使其完全无害化, 使已受污染的环境能部分或完全恢复到原始状态的方法。

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一、依法明晰各方责任。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是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二是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建立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四是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五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赋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纳管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其他污染物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须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共享数据。三是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委托处理合同等,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相关费用。四是发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时,应当立即采取启用事故调蓄池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运营单位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一是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二是运营单位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来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三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Ⅳ 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法律法规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法律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加强污泥和恶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设污泥和恶臭污染治理设施必须按《标准》要求将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妥善处置;若作为农用,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要求。含恶臭污染物的气体也必须达标排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规定配套建设恶臭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Ⅳ 政府给污水处理的补贴是多少

法律分析:我国各地污泥处置的补贴方式不同,但都是以环保项目能够长远可持续的运行为目的。在补贴额度方面,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都以污泥处置方式以及达到的效果为衡量标准。

法律依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Ⅵ 污水处理国家有补贴吗

有是肯定有,但是是有条件的:
1.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2010年6月底前投产,且COD废气浓度内高于本补贴政策容确认的浓度指标值的所有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
2.补贴标准依据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继续执行标准和入水COD废气浓度,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补贴标准分别见以下两表:表1 中心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缩减补贴标准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
3.实行年限补贴政策实行年限暂定2008—2010年。

Ⅶ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条件:污水处理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项目需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项目或多种业务的单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单独计算所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需在各项目或各业务间按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比例合理进行分摊。

(7)污水厂改造有什么政策扩展阅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Ⅷ 污水处理厂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吗

一、污水处理厂所使用的土地如果属于下面免税规定的,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污水处理费收入纳入财政行政事业预算由财政按污水处理量按期拨入企 业,属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污水处理厂应享受此项优惠。

二、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Ⅸ 政策丨“十四五”期间,水务行业发展机遇

从2015 年起,我国水环境治理行业政策发布频繁,其中“水十条”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水环境治理从政策层面全面进入了面源治理、综合治理的新时期。我国先后出台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等多项政策法规。

我国出台的一系列水环境保护政策

1、排放标准提升,污水处理进入提标改造期

近年来,污水处理一直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由于单一污水处理项目新建产能需求减弱,新增市政项目基本以提标改造为主,目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规模超过2亿吨/天,已有80%左右完成提标改造出水达一级A,在三年行动规划下,未来两年仍有千亿改造空间。

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推进会上提出了“有河要有水,有水要有鱼,有鱼要有草,下河能游泳”的要求,将在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水生态保护修复。污水提标改造仍是“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需求将带来广阔市场空间。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污水厂的排放标准由原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一级 B 标准提升为一级 A 甚至更高标准,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迫在眉睫。截止 2019 年底,主要上市公司一级 A 标准执行率约60%,提标改造空间较大。预估“十四五”时期,污水处理提标改造整体市场空间约 800 亿元。

2、村镇污水为补短板重点方向,技术型公司优势明显

由于农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不足,以及经济条件有限,许多村庄缺乏完善的污水收集系统,直排现象普遍。同时行政村污水垃圾治理相对缓慢,与城市、县城相比,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严重滞后。2018年全国建制镇和乡村污水处理率分别仅53%和19% ,距十三五目标相差甚远,其中村镇污水设备空间预计千亿以上。

膜技术公司受益于污水资源化和农村污水分散式治理:MBR相较于传统工艺( A2O )的核心优势在于占地面积小、污泥量少、出水水质好。在污水资源化及村镇污水分布治水技术中优势突出。

3、政策红利释放,黑臭水体市场未来可期

2020年11月3日,新华社播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简称《建议》),其中要求,治理城乡生活环境,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当前城市黑臭水体存量市场规模仍有 300 多亿元,且黑臭反弹现象明显,农村黑臭治理尚未开启,全国治理市场空间仍是千亿级别。

Ⅹ 污水处理国家有补贴吗

一、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为年6月底前投入生产,且COD排放浓度低于本补贴政策确定的浓度指标值的所有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补贴标准
依据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执行标准和出水COD排放浓度,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补贴标准分别见以下两表:
表1 中心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 出水COD浓度低于
60(含)mg/L 50(含)mg/L
10万m3/d(含)以下 0.035 0.07 0.04
10万m3/d以上 0.03 0.06 0.035

表2 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一级A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6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5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40(含)mg/L
2万m3/d(含)以下 0.045 0.09 0.05 0.055
2—5万m3/d(含) 0.04 0.08 0.045 0.05
5万m3/d以上 0.035 0.07 0.04 0.045

三、实施年限
补贴政策实施年限暂定2008—2010年。
四、补贴额度
以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月平均运行水量和月平均COD出水浓度,按月计算补贴金额,一年拨付一次。
五、资金渠道
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资金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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