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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镇污水处理设施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8-20 10:44:30

1. 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有关材料

法律分析: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2、行政许可申请书。3、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4、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根据规定需要建设的隔油池、沉淀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等)。5、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6、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7、提供用水量的相关数据证明材料。使用自来水的提供近期连续三个月的水费单据;自备水用户提供近期连续三个用水量、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及取水设施资料。8、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9、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 污水处理厂的施工内容及流程是什么

内容包括场地平整、污水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土建工程,厂区给排水管网、照明、道路和通讯及污水截流管道等工程。

建筑物与构筑物描述:

1、粗格栅进水泵房

进水泵房由地下进水管、粗格栅间、地上提升泵房及溢流井组成。

①、地下进水管为D500、深3m的玻钢管。

②、粗格栅间为长10.9m、宽7.8m、深约5.5m的地下钢筋砼深池,与进水管相连。

③、提升泵房设在粗格栅间上方,粗格栅间顶板即为提升泵房的地坪,泵房为砖混结构,现浇楼板,平面尺寸为9m X 13.65m,层高5.7m。

2、细格栅、沉砂池

沉砂池由进水渠道、沉砂池主体、中间渠道、出水池组成。该系统为架空式钢筋砼结构。

①、沉砂池主体为直径2.53m的园形架空水池两个,下部为锥形并带有集砂斗。

②、出水池为深2.5m,平面尺寸3.49Mx5m的钢筋砼深井。

整个系统顶部设有人行走道及防护栏杆。

3、生化池

反应池是本工程中最大的一组钢筋砼水池。其平面尺寸为29.3m X 10.6mX4m,深度6.4m,其中地上3.2m,地下3.2m。该池共分4格,每一格有一道钢筋砼隔墙(下方留孔)。池顶周边设有人行通道及钢栏杆。格与格之间的钢筋砼隔墙顶部设有深1.Om,宽1.5m的沟道,上设钢格栅盖板及钢栏杆。池内有工艺等专业所需的预留孔洞及预埋件。

4、鼓风机房

结构形式为单层砖混结构,层高7.5m。值班室为依附的砖混结构。

5、配水井

配水井为一平面尺寸为4.85X2.25m,深2.2m,中间有隔板将其分为5部分,池内设有直爬梯。

6污泥脱水间

结构为单层砖混结构,层高7.5m,基础为刚性基础。

7、综合楼

二层砖混结构,现浇楼板,条行基础。内有办公室,值班室化念室等。

8、变配电间

为单层砖混结构,现浇钢筋砼屋面,基础为墙下砼条型基础。

工程的工作内容较多,有下述17项:

第一项为基础、水池等的土方开挖;第二项为砼及钢筋砼工程;第三项为砖砌体工程;第四项为地沟及设备基础施工;第五项为沟、渠、池的闭水试验;第六项为土方回填;第七项为门窗、楼梯、栏杆等的制作、安装和油漆;第八项为内、外墙面的粉刷和喷涂;第九项为顶棚的粉刷;第十项为屋面找坡、找平及防水施工;第十一项为室内地平施工;第十二项为室外散水、坡道、踏步及排水沟施工;第十三项为吊车轨道、连接件、车档等的制作、安装和油漆;第十四项为厂区给排水管道与建筑物室内外给排水卫生设施的施工;第十五项为厂区供电外线、建筑物室内外照明及防雷接地施工;第十六项为厂区道路、排水沟、管和绿化施工;第十七项为配合设备、水、电安装、修补因安装碰伤的墙、地面、门窗及室外散水道路等工作内容

3.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般包括哪些

城市污水一般会统一排放到城市管道,再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一般有设备间 格栅 集水井 气浮机 水解酸化池 接触氧化池 沉淀池 沙律消毒池 污泥脱水机等设备,希望对你有帮助

4. 什么是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来处理设备,是一种能有效处理城自区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的工业设备,避免污水及污染物直接流入水域,对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适宜住宅小区、医院疗养院、办公楼、商场、宾馆、饭店、机关、学校、部队、 水产加工厂、牲蓄加工厂、乳品加工厂等生活污水和与之类似的工业有机废水,如纺织、啤酒、造纸、制革、食品、化工等行业的有机污水处理,主要目的是将生活污水和与之相类似的工业有机废水处理后达到回用水质要求,使废水处理后资源化利用。

5. 经管资产里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中收集设施都有哪些

污水处理问题一直都是我国面临的严重问题,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城市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建设滞后,污水处理设施难以充分发挥效益,这是全国存在的共性问题。保障污水处理厂稳定高效运行,对于保护良好生态环境、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改进城市污水处理方法
首先,我们应该掌握一些污染源治理技术和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最新情况,推动我国污水处理方法的发展,大力开发低耗高效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对我国现有污水处理方法进行分析,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更高的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有力的控制水污染。创新并优化污水处理工艺,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各种技术的综合运用,使其达到现阶段城市污水处理回收再利用的标准,提高水资源的重发利用率。其次,是加大人才和资金的投入,建立专门的研究和开发机构,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研制和应用城市污水回用技术和新设备,提高污水处理和回用能力;引进和开发新技术,通过积极推广各种膜分离技术、臭氧化技术以及安全消毒技术的应用,将污水中的废物分离,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标准,完善处理系统,达到再生水的指标,提高水的重发利用率。最后就是排水合理分区和合理布局,分析当地的实际情况,考虑其规模和对污水利用的方便程度,对城市污水的排水范围进行规划,污水处理厂要适度集中,合理划分,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选址和方案进行合理规划,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合理进行,尽量做到最低投入成本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强化一级污水处理法,根据自身条件适时选择二级处理法,降低城市污水处理设备的负荷和处理成本,将水处理由原来单一模式转变成综合利用处理模式,转变我国水资源缺乏的局面。
2、完善污水处理管理机制
改革污水处理单位的考核制度,对处理后的水质、水量同时监管,将处理后的水体指标纳入考核范围,有效改善污水处理工作的质量水平,提高处理后水质的标准。政府加强对污水处理的管理,明确分工,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采用问责制度,并对出现问题的责任人进行惩治,保障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政府将传统的城市排水体制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两种,明确各个部门责任,各个部门互相监督。分流制适合于新建区、扩建区、新建开发区,并不受历史因素影响;合流制适合具有历史因素的大中型城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对城市污水处理进行多元化管理,引进投资模式,保证城市污水处理的持续发展。借鉴城市污水处理较好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改进自身的技术,政府应该建立一系列的监管体系,全方位的展开工作,并且要通过政府、企业和公民“三位一体”,强化监督机制,提高员工的监管水平和监管素质,依法对污水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提高污水治理的彻底性,促使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改善环境质量的效能。
3、提高民众认识,树立环保观念
积极利用各种媒介,提高全民的水资源危机意识以及综合利用意识,倡导建立节水型社会,其次就是树立污染者收费意识,同时应该做到“谁污染,谁治理”,同时可以用来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的资源投入,改进设备,加大技术投入。
4、污水处理的资源化和产业化
城市污水处理之后也是一种水资源,成为城市的第二种水源,回用之后,可以很大的节约水资源的供应量,同时还能减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污染,既解决了供水紧张又改善了环境,还可以就近处理利用,节省管道投资和运输消耗,实现水源的可持续发展。分类供水,从而实现对水资源的回收利用,并且鼓励中水回用,对废水回用之后的污泥进行研究,将它变废为宝,真正的提高污泥的资源程度。对于那些排放污水的企业要缴纳相应的费用,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供资金,加强污水处理的能力,采用市场化的方式来发展污水处理行业。

6. 建污水处理厂,如何科学规划

建设乡镇污水处理厂,不能一建了之。
如何将近期需要与远期发展兼顾,考验人们的智慧。

弹性规划,才能避免“过剩”
地点:秭归县归州镇

秭归县归州镇污水处理厂紧邻长江,有两条生产线,设计处理能力是每天3000吨。
记者看到,两条生产线中,只有一条在运转。“2016年前10个月,处理污水44万多吨,平均每天处理1482吨。”归州镇建设环保中心主任朱道清说,该厂2007年正式运行,至今已近10年,一直没有满负荷运行过。归根结底,是镇上人口减少。
最初设计时,该厂按1.2万人的规模设计,然而移民政策发生变化,原计划进镇安置的移民大部分外迁,镇区人口少于预期。目前,全镇区7632人。
秭归县12个乡镇,已有7个乡镇建成污水处理厂,2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厂正在试运行,还有3个乡镇待建,预计今年可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全覆盖。那些新近建设的厂,由于吸取了以往经验,处理规模和技术路径更切合实际。“乡镇污水处理厂前期规划很重要,处理能力要为未来发展变化留出余地。”秭归县住建局村镇科负责人谭子松说,当地每个污水处理厂每年需要20多万元财政经费补贴,如不精打细算,将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柳暗花明,“兼并”破解尴尬
地点:江陵县熊河镇

江陵县熊河镇污水处理厂,自2009年建成后,闲置6年,厂内设备风吹日晒,已生锈。
2015年,镇上花几十万元,将处理厂彻底改造,换新工艺、新设备,终于可以正常运转。记者看到,厂内已整修一新,机器设备也在正常运转。
然而,改造又带来新问题,该处理厂原本设计处理能力是1500吨/日,但改造新工艺后,处理能力下降为500吨/日,刚刚能满足现有需要。
由于沿江工业园拆迁,一个还建小区很快要在镇上修建,污水处理量还将上升。但处理厂左边是农田,右边是校舍,没有地方扩建了。
更尴尬的是,这几年江陵县城不断扩大,熊河镇距离县城新区的主污水管网只有2公里左右了。江陵县住建局初步设想,以后把镇上管网和县城管网接通,污水交由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达到1.9万吨/日,熊河镇的污水对它完全不是问题。”该县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真要到了那时,熊河镇的污水就有了去处。但耗巨资建设、翻修改造的处理厂,就面临着“下岗”。

因地制宜,实现全域覆盖
地点:鄂州市梁子湖区

在鄂州梁子湖区的一些村庄,可以看到一些小小的污水处理站。
如东沟镇茅圻村堑下钟湾,用的是“无动力快速沉淀厌氧一体化反应器+人工湿地”技术,每天可处理污水10吨,5万元就可建起来。
在沼山镇湖瓢村周胡谈湾,用的是“多层微生物滤池工艺”,每吨污水处理只需0.1元左右,出水指标达到一级A标准。
这些处理站由湖北联净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全域厂网一体建设、运营。梁子湖区政府授予该公司特许经营权30年,对排污管网服务采取逐年付费的方式购买。
都是污水处理站,为何采用的工艺各不相同?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每个污水处理站覆盖的村湾不一样,污水的主要成分也不相同,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
2014年开始,鄂州率先在全省提出并启动城乡一体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体系建设,目前全市已有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或试运行,农村已建成400多座污水处理设施。主城区、新区、集镇、村湾“四位一体”的全域覆盖的污水处理体系初具雏形。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乡镇乃至村湾的生活污水主要成分也发生了变化,不能一套设备打天下了。在农村地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因地制宜,既包括工艺手段,又包括维保方面的技术力量。”该负责人表示。
鄂州市住建局介绍,今年该市将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15座,农村自然湾污水处理装置1117个,确保农村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

7. 污水治理措施

污水八大防治措施:1、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削减工业污染,对钢铁、电力、化工、煤炭等重点污染行业推广废水循环闭路的零排放制度,切实加强对污染排放单位的审核和监督。2、加快建设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社会。进一步研究工业节水管理办法,规范企业节水范围,对水污染重点排放行业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3、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与资源化。从根本上避免城市水环境继续恶化,另外还要完善城市排水系统,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的技术水平。缺水城市在规划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要安排回用设施的建设,开展污水处理的深度处理。4、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综合防治面源污染。今后主要推广有机肥,制定农药、化肥的减量计划,切实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5、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6、科学合理地调配水资源,保证生态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应以保护水环境功能为前提,兼顾水资源上、下流域的需求,要按照水资源可开发总量来发放许可证。7、要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要制定全国城市和农村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规定,在水源地保护区内严格限制各种开发活动。8、要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中国农药的大量使用使得水体中持久性的有机污染物比例较高,对此要严格控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8.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是指通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城镇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不含工业企业未连接城镇污水管网的自有污水处理设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水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城镇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第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仅具备处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经过技术改造,具备相应的处理工业废水能力后,方可接纳处理工业废水。第十二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第三章污水接纳与处理第十四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第十五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污水排放许可手续,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与排水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9.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是要什么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为了引导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防治城市水环境的污染,现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

  1. 总则

  2. 1.1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技术政策.

  3. 1.2本技术政策所称“城市污水”,系指纳入和尚未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之混合污水.

  4.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指导污水处理工艺及相关技术的选择和发展,并作为水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5. 1.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6. 1.5城市污水处理,应根据地区差别实行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

  7. 1.6城市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8. 1.7鼓励城市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9. 2.目标与原则

  10. 2.1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污水平均处理率不低于50%,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11. 2.2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并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

  12. 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并在厂内进行预处理,使其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13. 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旅游风景点、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经济开发小区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独立工矿区的工业废水,应进行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14. 2.3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实施.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治富营养化,城市污水应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增强除磷脱氮的效果.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

  15. 2.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积极稳妥地选用污水处理新技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须进行深度处理.

  16. 2.5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以现状水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

  17.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统

  18. 3.1在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中应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

  19. 3.2对于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

  20. 3.3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21. 3.4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督检测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水质和水量,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22. 4.污水处理

  23. 4.1工艺选择准则

  24. 4.1.1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先确定.

  25. 4.1.2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处理单位水量、削减单位污染物、处理单位水量电耗和成本、削减单位污染物电耗和成本、占地面积、运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环境效益等.

  26. 4.1.3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优化工艺设计参数.必须对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进行详细调查或测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预测.在水质构成复杂或特殊时,应进行污水处理工艺的动态试验,必要时应开展中试研究.

  27. 4.1.4积极审慎地采用高效经济的新工艺.对在国内首次应用的新工艺,必须经过中试和生产性试验,提供可靠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应用.

  28. 4.2处理工艺

  29. 4.2.1一级强化处理工艺

  30. 一级强化处理,应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要求和建设规模,选用物化强化处理法、AB法前段工艺、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艺、高负荷活性污泥法等技术.

  31. 4.2.2二级处理工艺

  32. 日处理能力在20万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也可采用其它成熟技术.

  33. 日处理能力在10-20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艺.

  34.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滤池法等技术,也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

  35. 4.2.3二级强化处理

  36. 二级强化处理工艺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备较强的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在对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区,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选用A/O法、A/A/O法等技术.也可审慎选用其他的同效技术.

  37.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除采用A/O法、A/A/O法外,也可选用具有除磷脱氮效果的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滤池法等.

  38. 必要时也可选用物化方法强化除磷效果.

  39. 4.3自然净化处理工艺

  40. 4.3.1在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水体自净能力要求的条件下,可审慎采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处置方法.

  41. 4.3.2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荒地、闲地等可利用的条件,采用各种类型的土地处理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

  42. 4.3.3城市污水二级处理出水不能满足水环境要求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用土地处理系统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进一步处理.

  43. 4.3.4采用土地处理技术,应严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44. 5.污泥处理

  45. 5.1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46. 5.2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级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47.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进行堆肥处理和综合利用.

  48. 采用延时曝气的氧化沟法、SBR法等技术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需达到稳定化.采用物化一级强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进行妥善的处理和处置.

  49. 5.3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达到稳定化和无害化要求的,可农田利用;不能农田利用的污泥,应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填埋处置..

  50. 6.污水再生利用

  51.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选用混凝、过滤、消毒或自然净化等深度处理技术.

  52. 6.2提倡各类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经济合理和卫生安全的原则,实行污水再生利用.发展再生水在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城市杂用、生态恢复和工业冷却等方面的利用.

  53.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应根据用户需求和用途,合理确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质..

  54. 7.二次污染防治

  55. 7.1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必须充分重视防治二次污染,妥善采用各种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期建设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进行充分论证.

  56. 7.2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治传染性疾病传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消毒设施.

  57. 7.3在环境卫生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应防治恶臭污染.

  58. 7.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机械设备应采用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并符合有关噪声控制要求.

  59. 7.5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稳定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卫生填埋处置时严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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