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还为了控制水污染,保护地面水及地下水水
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标准。标准如下:一、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
执行一级标准。
二、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三、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四、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
功能要求,分别执行相对应的规定。
五、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
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
途的水质标准。
六、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
量。
七、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
定》。
⑵ 污水PH值为多少符合国家标准
污水PH值在-9之间符合国家标准。按PH值可将污水分为酸性废水和碱性废水:
1、酸性废水:酸性废水是指含有某酸类、pH值低于6的废水。根据含酸种类和浓度的不同,酸性废水可分为无机酸废水和有机酸废水;强酸性废水和弱酸性废水;单元酸废水和多元酸废水;低浓度酸性废水和高浓度酸性废水。
通常的酸性废水,除含有某种酸外,往往还含有重金属离子及其盐类等有害物质。酸性废水的来源很广、主要有矿山排水、湿法冶金、轧钢、钢材与有色金属的表面酸处理、化工、制酸、制药、染料、电解、电镀、人造纤维等工业部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酸性废水。最常见的酸性废水是硫酸废水,其次是盐酸和硝酸废水。
2、碱性废水:碱性废水是指含有某种碱类、pH值高于9的废水。碱性废水也分为强碱性废水和弱碱性废水;低浓度碱性废水和高浓度碱性废水。碱性废水中,除含有某种不同浓度的碱外,通常总是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无机盐等有害物质。
碱性废水的来源也很广泛,主要有制碱工业的废水,碱法造纸的黑液,印染工业煮纱,丝光的洗水,制革工业的火碱脱毛废水,以及石油、化工部分生产过程的碱性废水等。
(2)污水符合自己标准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污水处理原则:
1、高浓度酸碱废水,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的废水处理法,根据水质、水量和不同工艺要求,进行厂区或地区性调度,尽量重复使用:如重复使用有困难,或浓度偏低,水量较大,可采用浓缩的废水处理法回收酸碱。
2、低浓度的酸碱废水,如酸洗槽的清洗水,碱洗槽的漂洗水,应进行中和废水处理。对于中和处理,应首先考虑以废治废的废水处理原则。如酸、碱废水相互中和或利用废碱(渣)中和酸性废水,利用废酸中和碱性废水。在没有这些条件时,可采用中和剂废水处理。
⑶ 污水排放的标准是什么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处)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5)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⑷ 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如下: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
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⑸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什么
一、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什么
1、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规定如下: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省级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污水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污水的排放方式:
1、当城市有污水处理厂时,生活废水与粪便污水宜采用合流制排出;
2、当建筑物采用中水系统时,根据中水的用水对象及所选用的原排水水质分质排出;
3、当冷却废水量较大而需循环或重复使用时,宜将其设置成单独的管道系统。
⑹ 污水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具体如下: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1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6)污水符合自己标准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⑺ 废水处理应符合什么标准
一般来说按照国标GB18918-2002《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执行哪个标准需要看你周边环境和排放的水体环境。
如果是企业的话,可以参照行业标准,这个就比较多了。具体需要知道你们是哪类企业,如果没有企业标准,按照国标也行。
⑻ 污水处理标准是什么
污水处理标准往往是指: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最高允许排放标准,那么最高允许排放标准是如何确认的,这就要查地域、行业、直排还是纳管排放所执行的DB、GB等。到当地环保局查一下即可。
⑼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城市污水处理排污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中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二级标准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时执行;三级标准为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业时执行。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⑽ 污水达标排放量什么意思
指各项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污水量,包括未经处理外排达专标和经过处理属后外排达标两部分。
污水,通常指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排出水。污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污水的主要污染物有病原体污染物、耗氧污染物、植物营养物和有毒污染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