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船舶污水处理 海洋排污标准
去看看MARPOL 公约吧,里面有各类排放物的排放标准,摘录一段生活污水的给你:
1,船舶在回距最近陆4 海里以外,使答用主管机关按照第3(1)(a)条所批准的设
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
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
顷刻排光,而应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节 的船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
放;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或
2, 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
合本附则,3(1)(a)(i)条所述的操作要求,同时
(!) 该装置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 !)另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或
3, 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的水域内,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Ⅱ 污水排放的标准是什么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处)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5)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Ⅲ 船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五日需氧量说明书规定是不大于25.现化验结果是50.5说明
摘要 二、排放规定
Ⅳ 国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2年以前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都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由于该标准多数指标是针对工业废水的,当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为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2001 年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02年12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批准发布,2003年7 月1日正式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Ⅳ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原理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物化处理消毒原理处理船舶生活污水。
swch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本装置的结构形式和性能均满足国家标准GB10833-89《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的要求,装置体积小、重轻、结构紧凑,处理后的排放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国际海协环保会IMO MEPC/2(VI)的排放标准要求。
本装置由五个腔室组成,粉碎室、两级生物接触氧化室、沉淀室和消毒室,SWCB型生化法污水处理装置用于处理船上厕所下水道粪便污水,使之达到国际排放标准排放至舷外。本系列装置也可用作船上灰水的消毒处理。
SWCB型生化法污水处理装置利用称为活性污泥和生物膜的处理原理消解有机污染物质, SWCB型装置产生的污泥量极少,绝大部分在装置内部消化,三个月左右排污泥一次,不失肥效,无二次污染。
固体残渣经过粉碎送至焚烧炉、贮存柜或者在非管制海区排放。
(5)生活污水距陆地多少海里可以排放扩展阅读
处理方法
物理处理法:
通过物理作用分离、回收废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态的污染物(包括油膜和油珠)的废水处理法,可分为重力分离法、离心分离法和筛滤截留法等。以热交换原理为基础的处理法也属于物理处理法。
化学处理法:
通过化学反应和传质作用来分离、去除废水中呈溶解、胶体状态的污染物或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的废水处理法。在化学处理法中,以投加药剂产生化学反应为基础的处理单元是:混凝、中和、氧化还原等;而以传质作用为基础的处理单元则有:萃取、汽提、吹脱、吸附、离子交换以及电渗析和反渗透等。
后两种处理单元又合称为膜分离技术。其中运用传质作用的处理单元既具有化学作用,又有与之相关的物理作用,所以也可从化学处理法中分出来 ,成为另一类处理方法,称为物理化学法。生活污水处理
生物处理法:
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废水中呈溶液、胶体以及微细悬浮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转化为稳定、无害的物质的废水处理法。根据作用微生物的不同,生物处理法又可分为需氧生物处理和厌氧生物处理两种类型。
废水生物处理广泛使用的是需氧生物处理法,按传统,需氧生物处理法又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类。活性污泥法本身就是一种处理单元,它有多种运行方式。属于生物膜法的处理设备有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池以及生物流化床等。
生物氧化塘法又称自然生物处理法。厌氧生物处理法,又名生物还原处理法,主要用于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和污泥。使用的处理设备主要为消化池。
生物接触氧化法:
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处理废水,即用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在生物反应池内充填填料,已经充氧的污水浸没全部填料,并以一定的流速流经填料。在填料上布满生物膜,污水与生物膜广泛接触,在生物膜上微生物的新陈代谢的作用下,污水中有机污染物得到去除,污水得到净化。
最后,处理过的废水排入生物接触氧化处理系统与生活污水混合后进行处理,氯消毒后达标排放。生物接触氧化法是一种介于活性污泥法与生物滤池之间的生物膜法工艺,其特点是在池内设置填料,池底曝气对污水进行充氧,并使池体内污水处于流动状态,以保证污水同浸没在污水中的填料充分接触,避免生物接触氧化池中存在污水与填料接触不均的缺陷,这种曝气装置称谓鼓风曝气。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活污水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Ⅵ 船舶洗澡间没有排水的怎么办
由污水船接走。
洗澡水也是属于生活污水,是污水。按照相关规定,船舶污水必须由专业的污水船接走。所以,船舶上的洗澡水不能直接排放。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船舶应配备下列之一的生活污水系统。
在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内排放生活污水时,应装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装置出水口应安装生活污水取样点,并保持可用。
2、如仅需在距最近陆地3nmile以外排放生活污水,船舶应装有将生活污水进行打碎和消毒的经认可的装置。
3、如仅需在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外排放生活污水,可只设集污舱柜,该舱柜应考虑该船在营运期间船上人数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素具有足够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集污舱柜应设有观察生活污水液位的装置。这种装置可以是液位计、观测孔、手工或自动液位测量装置等。
4、船上应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装有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Ⅶ 船舶安全返港时黑灰水可以直接排海吗
首先要搞清楚灰水黑水是不一样的,灰水允许直接排。黑水要经过粉碎和消毒处理才能排,否则要在航行中离岸距离大于3海里才能排。
Ⅷ SSTP一10生活污水装置能在3海里内排放吗排放
不可以的
需要处理合格才可以排放
污染环境是大事
保护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Ⅸ 最近陆地4到12海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不大于多少mg
Marppol公约附则四来 第11.1.1条:船舶在距最源近陆地3 n mile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第9.1.2条所认可的系统,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由此可见,只要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处理过的生活污水都是可以排放的,没有量的要求,除非港口国另外有规定
Ⅹ 船舶经油水分离器处理的污水多少海里可以排
参见MARPOL公约附则I 第15条 排油的控制
第15.2、15.3、15.4条如下:
A特殊区域以外的排放
2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满足下列条件者
除外:
.1船舶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B特殊区域以内的排放
3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满足下列条件者
除外:
.1船舶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7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4就南极区域而言,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以上条款均没有指明排放离岸的距离。因此,油污水的排放要求与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要求不同,不对排岸距离作出要求,除非港口或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