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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渗坑指什么

发布时间:2022-06-08 00:48:40

A. 华北地区发现17万平方米工业污水渗坑是怎么回事

一则《华北地区发现17万平方米超级工业污水渗坑》引发关注。文中披露,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和天津市静海区内,“潜藏”多处工业污水渗坑,最大一处面积达17万平米,或已对当地地下水安全造成威胁。19日下午2点半,环保部向媒体表示,环保部将会同河北省政府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渗坑是开采建筑材料的废砂石坑和其它天然或人工的坑洼地。早在20世纪70年代,因为渗井、渗坑、渗沟中排放各种有害污水和工业废水,使许多城市“渗坑遍地,污水横流”。当时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工业废水不得排人渗坑、渗井(或废井)之中,以保护地下水源不受污染。

然而,由于北方河川径流量小,河网较少,污水只能靠治污工程和设施将污水引入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天然河道排放。渗坑中的废水包含化工、皮革、金属加工等多个行业的废酸、重金属、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这些有毒有害污染物会直接送入地下含水层,危害地下水、周边土壤和人体健康。

渗坑污染造成的地下水污染面积,要远比地表看到的渗坑面积大得多。而地下水水质监测又受观测井孔或民用井孔分布的限制,只有当污染物到达井孔时污染才有可能被发现,此时污染已经持续很长时间,污染范围可能已经扩大。

在中国,约有70%人口以地下水为主要饮用水源,95%以上的农村人饮用地下水。特别是在北方水资源量匮乏地区,很多城市和农村的主要饮用水水源为地下水,地下水一旦污染将直接威胁周边居民饮水安全。

B. 河北对17万㎡污水渗坑的原因回应了什么

4月19日,针对有媒体报道河北等地发现多处污水渗坑,对当地环境造成威胁一事,河北省大城县官方回应称,渗坑污染系由该县旺村镇村民李某某叔侄将废酸倾倒进坑塘所致。2013年5月28日,大城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与此同时,举一反三,由大城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配合,迅速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工业污水渗坑治理回头看、新工业污水渗坑摸排、生活垃圾坑以及生活垃圾堆摸排工作,形成台账,制定治理方案,迅速治理。并将聘请国内先进的治理公司,按照水样、土样检测结果,有针对性的大力开展水体、土壤修复工作。

C. 污水渗坑事件分析:什么是污水渗坑

正常情来况下的处理银行是先将污水抽源到污水处理系统,还要处于生态恢复的报告。在污水处理系统能够承担的情况下。全部处理完成后,如果是还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一污水进行处理,这应该有一个时间的过程。你无水完全清理完毕,以后对下面进行判定是否为危险废物对于污水渗坑

D. 污染物、污染来源及污染途径

(一)地下水中的污染物

在地下水污染研究中,有些人常常乱用污染物这个概念,往往把浓度高的组分定为污染物;或者把不利于水的使用的组分定为污染物。这些看法是片面的。正确的污染物定义应该是:凡是人类活动导致进入地下水并使水质恶化的溶解物或悬浮物,无论其浓度是否达到使水质明显恶化的程度,均称为地下水污染物。

地下水污染物的种类繁多,按其性质,大致可分为三类:

1.化学污染物。化学污染物分为两类,一是无机污染物,一是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中,

是最普遍、浓度最高、污染面积最大的污染物,其次是Cl-、硬度(Ca2++Mg2+)、

及总溶解固体(TDS)等。总溶解固体含义与矿化度相同,但前者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而后者仅在原苏联和中国的学术刊物中出现。目前,我国的水质标准已改用“总溶解固体”。无机污染物的微量组分主要是F-和As(非金属)、Cr、Hg和Pb(重金属)等。有机污染物中,许多是环境所关注的有机化合物,其含量甚微,一般是ppb级(10-9,十亿分之一),或者是ppt级(10-12)。这些污染物的含量虽微,但许多是有毒的,或者是环境中的“三致”物(致癌、致畸型及致突变污染物),因此许多国家把它们列为优先监测项目。例如,美国的优先监测项目中有120种有机物。目前,地下水中所发现的有机物已达100多种,其中经常发现的是卤代烃类挥发性有机物,诸如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二氯乙烷、氯仿等。

2.生物污染物。它们包括细菌、病毒和寄生虫三类,以前两类为主。在人和动物粪便中有400多种细菌,已鉴定出的病毒细菌100多种,他们都可能进入含水层。但由于监测手段所限,目前地下水中发现的细菌和病毒仅20多种。

3.放射性污染物。主要是Ra-226、Sr-90、Pu-239、Cs-137等。

(二)地下水中的污染源

地下水的污染来源(或称污染源)繁多,众家的分类也各异,但从其形成原因而言,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人为污染源和天然污染源。按其分布形式,可分为点污染源及分散污染源。

1.人为污染源。它们包括液体废物,诸如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地表雨水径流(主要指城市)j固体废物,诸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污泥(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农业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诸如农药、化肥及农家肥中的组分。

2.天然污染源。它们天然存在的,只是人为活动的影响下才进入地下水环境的。例如,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使海水或地层中的咸水进入淡水含水层污染地下水;采矿活动的矿坑疏干,使一些矿物氧化成更易溶解的化合物而成为地下水的污染源。

(三)地下水污染特点及途径

1.地下水污染特点。它与地表水的污染明显不同。其一是隐蔽性。由于地下水污染物浓度低,有时即使污染严重,也往往是无色无味的,不能像地表水那样从色、味感观性状,或水生生物种类的减少或灭绝鉴别出来。其二是难以逆转性。地下水一旦受污染,便难于恢复及治理。主要是因为地下水水交替缓慢,难以靠本身的自然净化而恢复;其次是地下水埋藏在地下深处,很难以工程处理方式使其得到恢复。

2.地下水污染方式。分直接污染和间接污染两种。直接污染的特点是,地下水中的污染组分直接来源于污染源,在迁移过程中其化学性质无任何改变。这是污染地下水主要的方式。间接污染的特点是,地下水的污染组分在污染源中的浓度A不高,或根本不存在,它们是在污染过程中,经复杂的物理、化学及生物作用,从其它环境中进入地下水环境的。例如,污水中的硬度A不高,但在其渗过包气带进入地下水的过程中,经阳离子交换和溶解作用、使包气带岩土中的Ca和Mg从固相转到液相,进入地下水而使硬度升高。

3.地下水污染途径。污染途径是复杂的,但按其水力学上的特点,可分为四类:(1)间歇入渗型。其特点是,污染物通过大气降水或灌溉水的淋滤,使固体废物及包气带中的有害或有毒组分,周期性地进入含水层。如图5.1中的a、b所示。其污染对象主要是潜水。(2)连续入渗型。其特点是,污染物随水的不断渗入而进入含水层。污水渗坑、污水管道、受污染地表水的渗漏引起地下水的污染属此类型。如图5.1中的c、d所示。(3)越流型。其特点是,污染物通过越流从一个含水层进入另一个含水层。其越流途径或者是大面积的弱隔水层(图5.2中的a),或者是“天窗”(图5.2中的b),或者是人为途径(结构不合理的井管、破损的老井管等,图5.2中的c)。(4)径流型。其特点是,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以地下径流的形式进入含水层,诸如,废水处理井(图5.2中的d)、岩溶通道,以及滨海地区淡水大量开采引起水位下降,使得海水向陆地流动等。

E. 地下水污染基本概念

4.4.1.1 地下水污染的含义

对于地下水污染的定义,自19世纪以来不同学者(例如德国的梅恩斯、法国的弗里德、美国的米勒等)就提出了不同观点。从各种观点的阐述中可以发现它们存在两方面的主要分歧。其一是污染标准问题,有人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即以地下水中某些组分的浓度超过水质标准的现象称为地下水污染;有人只提出一个抽象的标准,即以地下水中某些组分浓度达到“不能允许的程度”或“适用性遭到破坏”等现象称为地下水污染。其二是污染原因问题,有人认为,地下水污染是人类活动引起的特有现象,天然条件下形成的某些组分的富集和贫化现象均不能称为污染;而有的人认为,不管是人为活动引起的或者是天然形成的,只要浓度超过水质标准都称为地下水污染。

事实上,在天然地质环境和人类活动影响下,地下水中的某些组分都可能出现相对富集和相对贫化,都可能产生不合格的水质。如果把这两种形成原因各异的现象统称为“地下水污染”,在科学上是不严谨的,在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实用角度上,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前者是在漫长的地质历史中形成的,其出现是不可防止的;而后者是在相对较短的人类历史中形成的,只要查清其原因及途径和采取相应措施是可以防止的。因此,把上述两种原因所产生的现象从术语及含义上加以区别,从科学严谨性及实用性来说都更加可取一些。

此外,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地下水各种组分浓度的变化绝大部分处于由小到大的量变过程,在其浓度尚未超过某一标准之前,实际污染已经产生。因此,把组分浓度超标以后才视为污染,已失去了预防的意义。当然,在判定地下水是否污染时,应该参考水质标准,但其目的并不是把它作为地下水污染的标准,而是根据它判别地下水水质是否朝着恶化的方向发展。如果朝着恶化方向发展,则视为“地下水污染”,反之则不然。

尽管人们对水污染的含义的看法有差异,但在污染造成水体质量恶化这一方面是有共识的。目前比较合理的定义可以表述为,凡是在人类活动影响下地下水水质朝着恶化方向发展的现象,统称为“地下水污染”。不管此种现象是否使水质恶化达到影响使用的程度,只要这种现象一旦发生,就应视为污染。天然地下水环境中出现不宜使用的水质现象,不应视为污染,而应称为天然水质异常。所以判定水体是否污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为水质朝着恶化的方向发展;第二为这种变化是人类活动引起的(沈照理等,1993)。

4.4.1.2 地下水中的污染物

与地下水污染的定义相对应,凡是人类活动导致进入地下水,并使水质恶化的物质,无论其浓度是否达到使水质明显恶化的程度,均称为地下水污染物。由于地下水赋存于地下岩土介质中,污染物进入地下的难易程度,受到污染源状况、地下水埋藏条件、包气带含岩性和结构、污染物物理化学性质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尽管地表水体多与地下水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力联系,但在污染物的种类上,地表水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并不完全相同。

地下水污染物的种类复杂繁多,分类方式也有多种,一般可以将其大致分为3大类:化学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和生物污染物。

(1)化学污染物

化学污染物是这3类污染物中污染物种类最多、污染最为普遍的一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

无机污染物包括各种无机盐类的污染及微量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目前,最常见的是NO3-N污染,其次是Cl,硬度,SO2-4,TDS等。它们的特点是大面积的污染多,局部的污染少,常见于城市地区地下水中。微量金属污染物和非金属污染物相对比较少,多见于金属、非金属矿床的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所在地区。

有机化合物的种类非常繁多。据Beilstein有机化学数据库,自1771~2008年已经确认的有机化合物达1030万种之多,而且每年都有新的有机化合物被不断地合成出来。由于生产、运输、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的不当,有可能导致种类繁多的有机化合物进入地下水系统。其中很多有机化合物具有难降解、毒性大的特点,尽管它们在地下水中含量可能很低,通常以μg/L甚至ng/L计,但是它们对供水安全所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

由于有机污染物的种类众多,人类对地下水有机污染物的认识目前还远跟不上有机污染物产生的速度,例如美国国家环保局2004版饮用水标准中,共列出了171种有机污染物,而其中明确有饮用水标准上限的只有61种(,2004)。关于地下水中有机污染的种类划分目前还很不完善,主要是依据有机污染物的种类划分,例如卤代烃类、氯代苯类、单环芳烃类、农药类、多环芳烃类、酚类、酯类等。随着分析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有机污染物被发现和重视。

(2)放射性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在地下水中比较少见,且种类比较少,如226Ra,238U,60Co,90Sr等,这类污染物只在局部地方发现,多与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使用有关,例如核电站的核废料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医疗单位放射科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等。

(3)生物污染物

地下水中的生物污染物主要包括细菌、病毒等,它们主要由于人类和牲畜的粪便等排泄物以及死亡尸体等引起,多出现在农村卫生条件比较差的地区。

4.4.1.3 污染来源

地下水污染的来源按成因可分为人为污染源和天然污染源。人为污染源是指人类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包括液体废弃物,例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地表径流等;固体废弃物,例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化肥农药的使用等。天然污染源是指那些天然存在的,但只是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才进入地下水环境的,例如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海水入侵或含水层中的咸水进入到淡水含水层而污染地下水;采矿活动的矿坑疏干使某些矿物氧化形成更易溶解的化合物而成为地下水的污染源。

地下水污染的来源按分布形式分为点污染源、线污染源和面污染源。点污染源是指面积相对较小的污染源,例如相对独立的垃圾填埋场、污水渗坑等;线污染源是指呈线状的污染源,例如长期排污河流、地下水污水管道的渗漏、铁路沿线废弃物的排放等;面污染源是指面积相对较大的污染源,例如农田大面积施用化肥和农药等。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分布形式对污染源的划分,在多数情况下是相对的概念,它和研究的尺度及范围有关。例如对垃圾填埋场研究其对周边地下水影响时,将其看成点源是不合适的,其规模大小和形态展布对地下水污染羽的分布具有明显影响。而在研究垃圾填埋场分布对区域地下水污染影响时,对于每个垃圾场来说,它们都可以看成是一些点状的污染源。

能够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污染源种类繁多,图4.13较好地展示了常见的一些污染源。据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统计资料,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影响最大的污染源主要包括5大类,它们分别是地下储存罐、化粪池、农业活动、城市垃圾填埋、污水坑塘。

图4.13 地下水污染及常见污染源示意图(据Zaporozec等,2000)

(1)地下储存罐

地下储存罐常年埋于地下,由于罐体的腐蚀泄漏造成地下水污染成为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污染源之一。尤其是城市地区广泛分布的油库、加油站等。据统计,在1989~1990年间,美国约有200万个储存燃料油的地下储油罐,其中被证实发生渗漏的有9万个。据美国环保局估计,其国内现有地下储油罐的35%存在渗漏(USA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2009)。我国目前对该类型的污染尚没有开展全面的监测,但已有研究证据表明,一些地区特别是城市的加油站储油罐确实存在渗漏问题。这类污染源向地下水中释放的污染物多数是有机溶剂,以石油产品燃料油居多,它们往往会造成地下水单环芳烃类(苯、甲苯、乙苯、二甲苯)以及C6-C16的石油烃污染,危害巨大。

(2)化粪池

广布于城市地下的各种类型化粪池以及污水管道系统的泄漏,是造成城市地区地下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城市污水中主要污染组分来自于粪便排泄,它的主要污染物是BOD、COD、总悬浮物(TSS)、总氮(TN)、总磷(TP)以及病原微生物等。它们渗漏进入地下水后往往会造成地下水的硝酸盐氮污染、TDS、总硬度污染以及细菌污染等,城市地区地下水普遍的氮污染和盐污染多与此有关。

(3)农业活动

农业活动过程中过量施用化肥和农药,是造成农业区地下水大面积硝酸盐氮污染和农药污染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化肥年使用量达4124×104t,按播种面积计算,化肥使用量达400kg/h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水体造成污染而设置的225kg/hm2的安全上限。化肥的平均利用率仅40%左右。全国每年农药使用量超过30×104t,除30%~40%被作物吸收外,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全国933.3×104hm2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部分地区生产的蔬菜、水果中的硝酸盐、农药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量超标,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

(4)城市垃圾填埋

垃圾填埋场是城市地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尤其是大量未经合理选址、设计和施工的简易填埋场。据2004年对北京市平原区垃圾填埋场调查资料,北京市平原区非正规垃圾处理场及转运站共有368处,占正在运营的垃圾处理场地总数的95%,由于简易填埋场环保措施欠缺,致使不少地区的垃圾泛滥、蚊蝇孳生、臭气飘荡,不仅影响周围环境,更加严重的是造成了对地下水的污染。垃圾填埋场由于成分复杂,其淋滤液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也十分复杂,往往具有污染物浓度高、种类多、难治理的特点,严重威胁了城市地下水的安全。

(5)污水坑塘

污水坑塘往往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用来储存、排放或处理污水用的临时性或永久性坑塘,它们有的进行过防渗处理,有的却没有,对这类污染源的管理不善或是防护措施不够,是造成其渗漏污染地下水的主要原因。由于工业企业类型不同,所造成的污染种类也不尽相同。许多历史上的工业企业以及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没有排污管网,污水随意排放,或排入污水坑,或排入随意挖掘的排污沟,致使土壤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有些污染甚至在企业搬迁土地功能发生改变后,残留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仍可能造成极大的危害。

4.4.1.4 污染途径

按照地下水水力学特征,地下水污染途径主要包括间歇入渗型、连续入渗型、越流型和径流型4种(林年丰等,1990)。

(1)间歇入渗型

这种类型多是污染源在降水的间歇淋滤下,非连续地入渗到地下水中,例如农田、垃圾填埋场、矿山等(图4.14a,b)。

图4.14 地下水污染途径(据林年丰等,1990)

(2)连续入渗型

这种类型多为遭受污染的地表水体的长期连续入渗,造成地下水污染,例如排污渠、污水渗坑等(图4.14c,d,e)。

(3)越流型

越流型是指已污染的浅层地下水通过弱透水层、岩性“天窗”及井管等向邻近的含水层越流,造成邻近含水层污染(图4.15a,b,c,d)。

图4.15 地下水污染途径(据林年丰等,1990)

(4)径流型

径流型是指在地下水水力梯度的影响下,污染的地下水从某一地点径流到未遭受污染的地下水中,例如海水入侵、污水通过岩溶管道的渗流、废液自灌注井流向抽水井(图4.15e)等。

4.4.1.5 污染特征

地表水体和地下水由于储存、分布条件和环境上的差异,表现出不同的污染特征。地下水赋存于地下含水层中,并在其中缓慢运移,上部有一定厚度的包气带土层作为天然屏障,地面污染物在进入地下水之前,必须首先经过包气带土层。上述条件使地下水污染有如下特征。

(1)隐蔽性

由于污染是发生在地表以下的含水介质之中,因此,必须通过钻探等手段揭露地下水,进行采样分析,才可以判别地下水是否遭受污染。由于包气带对污染物的净化和屏障作用,地下水即使已遭到相当程度的污染,但往往从表观上很难识别。一般仍然表现为无色、无味,不能像地表水那样,从颜色及气味或鱼类等生物的死亡、灭绝鉴别出来。此外,即使人类饮用了受有害或有毒组分污染的地下水,其对人体的影响一般也是慢性的,不易觉察。因此,地下水污染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2)长期性

地下水一旦遭到污染,往往很难依靠天然地下径流将污染物排除带走,或者依靠含水层的自净得到恢复。这主要是因为地下水的径流速度非常缓慢,即使是在水交替强烈地区,地下水径流速度相对于地表水体来说,也是非常缓慢的。而地下水的污染物则由于含水介质的吸附作用使迁移速度更加缓慢。此外,吸附或沉淀在含水介质中的污染物,很难通过抽水的方式将其从地下带出,它们往往长期存在于含水介质中,并不断缓慢地向地下水中释放转移。因此,地下水一旦遭受污染,即使在切断污染来源后,靠含水层本身的循环和自然净化,少则需要十几年、几十年,多则甚至需要上百年的时间。地下水污染具有明显的长期性特点。

(3)难恢复性

由于地下水埋藏在地下,相对于地表水的治理,防治地下水污染的难度要大很多,成本也要高很多。前已述及,多数情况下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很难通过将污染地下水抽出的方式全部抽出,必须结合一些包含地下工程的就地恢复治理措施,对污染的地下水和含水层进行同时治理,这就大大增加了地下水污染的处理难度和成本。尽管目前国际上已有一些针对污染场地地下水污染的治理技术,但由于处理难度大,成本过高,即便是发达国家也是有选择地对一些污染比较严重、危害比较大的污染场地地下水进行治理。针对区域的面状污染,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理技术。因此,人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地下水污染的难恢复性特点。

F. 震惊!华北地区出现超级工业污水渗坑!

据报道,河北、天津等地存在超大规模的工业污水渗坑,这批渗坑面积大,存续时间长,或已对当地的地下水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这批渗坑共有三处,分别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南赵扶镇与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佟家庄村,面积分别约为170000平方米、30000平方米、150000平方米。

近日,《华北地区发现17万平方米超级工业污水渗坑》一文传的沸沸扬扬。19日下午2点半,环保部当即向媒体表示,针对媒体报道河北等地发现多处污水渗坑,对当地环境造成威胁一事,环保部将会同河北省政府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有关调查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工业废水会对环境产生巨大污染,几乎所有的物质,排入水体后都有产生污染的可能性。各种物质的污染程度虽有差别,但超过某一浓度后会产生危害:

1、含无毒物质的有机废水和无机废水的污染。有些污染物质本身虽无毒性,但由于量大或浓度高而对水体有害。例如排入水体的有机物,超过允许量时,水体会出现厌氧腐败现象;大量的无机物流入时,会使水体内盐类浓度增高,造成渗透压改变,对生物(动植物和微生物)造成不良的影响。

2、含有毒物质的有机废水和无机废水的污染。例如含氰、酚等急性有毒物质、重金属等慢性有毒物质及致癌物质等造成的污染。致毒方式有接触中毒(主要是神经中毒)、食物中毒、糜烂性毒害等。

3、含有大量不溶性悬浮物废水的污染。例如,纸浆、纤维工业等的纤维素,选煤、选矿等排放的微细粉尘,陶瓷、采石工业排出的灰砂等。这些物质沉积水底有的形成“毒泥”,发生毒害事件的例子很多。如果是有机物,则会发生腐败,使水体呈厌氧状态。这些物质在水中还会阻塞鱼类的鳃,导致呼吸困难,并破坏产卵场所。

4、含油废水产生的污染。油漂浮在水面既损美观,又会散出令人厌恶的气味。燃点低的油类还有引起火灾的危险。动植物油脂具有腐败性,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

5、含高浊度和高色度废水产生的污染。引起光通量不足,影响生物的生长繁殖。

6、酸性和碱性废水产生的污染。除对生物有危害作用外,还会损坏设备和器材。

7、含有多种污染物质废水产生的污染。各种物质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或在自然光和氧的作用下产生化学反应并生成有害物质。例如,硫化钠和硫酸产生硫化氢,亚铁氰盐经光分解产生氰等。

8、含有氮、磷等工业废水产生的污染。对湖泊等封闭性水域,由于含氮、磷物质的废水流入,会使藻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异常繁殖,使水体产生富营养化。

污染给人带来的危害是无比具大的,莫不要为了一些小利而危害的所有人,大家都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污染环境害的最终还是人类自己,提高环境安全意识,一起共建美好家园,严惩环境污染者,加强环境治理。

G. 环保入刑的十几种情形

危害环境的一切污染 只有当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排放的废物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才适用“两高”司法解释中行为罚的规定。当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排放的废物是除此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如果达到入刑标准,适用《刑法》;如果未达到入刑标准,则适用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处行政拘留。而这里的入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为“严重污染环境”,“两高”司法解释在第一条中做了详细阐述。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在回答本人提问时解释说:“根据《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有一个入案的标准,也就是门槛。”

对于这一问题,别涛解释说,“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是,物质是特定的,可能是放射性物质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的物质。另外,还有明确的标准,有量化的指标,危险废物超过3吨,危险重金属超标3倍,如果达到那个标准的就是刑事责任。

“所以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就是适用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就适用刑罚。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在立法当中还是比较清晰的。”别涛说。

在“两高”司法解释中,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的规定,而在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则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这引起了许多人的误解,认为在“两高”司法解释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是行为罚,即只要有这种行为就应入刑;而在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又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这是一种法律的倒退。

实则不然,两条法律条文之间的规定并无冲突,它们规定的是两种不同行为情况下的处罚措施。为辨明两条文之间的区别,衔接好新修订的《环保法》与“两高”司法解释,本人采访了相关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对此作出了详细解读。

如何鉴别暗管、渗井、渗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是全国标准件集散地,电镀加工企业比较多,当地环保部门处理过很多非法排污、异地倾倒、渗坑排放等环境违法的案子,有着丰富的一线执法经验。本人就暗管、渗井、渗坑排污的行为采访了永年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李社喜。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通常都是涉水企业。涉水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含酸、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病原体或其他高浓度污染物等,由于这种废水比较难处理或处理成本高,企业可能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进行非法排污。”李社喜介绍说。

【(7)污水渗坑指什么扩展阅读】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非法排污管道。

渗井,是指利用自流或高压注入方式将未经处理的超标废水直接排入地下水体的废弃方式或利用专门的水井或裂隙、溶洞废弃污水。“这种方式最恶劣,一旦造成地下水污染,将很难恢复。”李社喜说。

渗坑,是指能够排放、输送、贮存超标废水的天然或人工的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

李社喜根据平时的执法经验总结出以下方式,来判断是否为暗管、渗井、渗坑。

“一是废水未经处理或经处理不达标就直接排放,二是排放的方式很隐蔽,意在规避环保部门的监管,三是将废水直接排入地下水体,四是没有防渗措施,间接进入地下水体。”

“符合第1、2项的设置管道视为暗管,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和地上临时的排污软管等,符合1、3项可视为渗井,符合1、4项可视为渗坑。”

新法实施前,如何处罚?

李社喜告诉本人,在现行法律下,除“两高”司法解释外,处罚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一般依据的法律有以下几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八项行为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发现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排污的违法行为后,应先立案,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由法制部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李社喜介绍说。

新法实施后,有何不同?

“这次新增加的规定,有特定的几种行为引入了治安拘留,这是立法机关针对环保管理违法比较突出的情况提出的新的制裁手段,范围是特定的,在法律上有严格的区别。”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

为何要引入行政拘留?这种手段与刑事处罚相比有哪些异同?它的作用又是什么?在这点上,如何衔接好“两高”司法解释与新修订的《环保法》?

就这些问题,本人采访了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副教授马春娟和四川省通江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刘永涛。

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

马春娟介绍,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性质不同。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刑罚。

二是处罚适用的前提不同。行政拘留是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只适用于一般违法的人;而刑事处罚是针对犯罪的人作出的刑罚。

三是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拘留适用的依据是行政法;而刑事处罚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刑法》的若干补充规定。

四是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行政拘留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而刑事处罚属于国家的司法权范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处罚。

五是处罚的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5日,刑事处罚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

六是违法者主观状态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在刑事处罚中,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影响很大,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因素。但在行政拘留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就显得不那么重要,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对其实施行政拘留,不必过细地研究这一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七是处罚的作用不同。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虽然对违法者都有惩戒和教育的双重作用,但侧重点不同。行政拘留注重的是对违法者的教育;而刑事处罚更注重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制裁犯罪分子是刑罚的主要功能。

如何认定“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刑事处罚?

刘永涛认为,在“两高”司法解释和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违法排污的定性不同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界定环境刑事处罚(环境污染犯罪)和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违法)的构成要件问题。

“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是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涉及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作出的具体规定。

“两高”司法解释中认定这一标准的规定之一为“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对于放射性废物的范围问题,《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2号令)第二条作出了解释: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容易鉴定、认定,无需专门解释;“其他有害物质”范围则十分宽泛,难以具体界定。

鉴于此,“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第十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综上,“两高”司法解释是对环境污染犯罪(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出的具体规定。

如何认定新修订的《环保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作为最重的处罚手段,只能针对那些危害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而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而言,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有大多数没有构成犯罪的,应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因此,对违法与犯罪的问题,需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刘永涛谈到,行政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又进一步作了区分,符合法定情形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由于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行政拘留权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行使,对本条规定的4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无权直接拘留,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说明的是,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对4种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并不排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之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同时,本条规定也与《刑法》的规定做了较好的衔接。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条是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行政拘留的规定。如何做好衔接工作?

马春娟提到,要注意环保行政处罚与环保刑事处罚的证据标准的衔接问题。

对环保违法排放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都离不开证据证明,而且举证责任在于环保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对违法行为者的影响具有质的差别,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即证明标准也相应的有很大差别。

在刑事责任追究中证据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而行政处罚的证据则应当达到“实质性的证据”或“清楚、令人明白、信服的标准”,这个标准低于“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但高于民事案件中的“占优势盖然性证据”标准。如何辨明标准,还需要一线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更多地积累经验。

李社喜介绍,河北省早在去年上半年就已经就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恶意排污等行为开展了“利剑斩污”行动,河北省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动执法,河北省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市级设环安支队,县级设环安大队,对触犯《刑法》足以入刑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罚。新修订的《环保法》颁布后,一线执法人员学习了新法中的亮点,将对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衔接问题再做完善,以期更好地适用新法。

法条速递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H. 污水渗坑是不是代表地下水污染了

能。电镀厂主要污染物为重金属六价铬和少量石油类直排会污染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甚至植物会吸收富集转到人或动物体内。

I. 渗坑问题是谁污染还是土壤污染的最新相关信息

近日有消息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及天津静海区存在多处“超级”工业污水渗坑,面积最大一处达一漆万平方米。人民中国发表评论称:华北污水渗坑,治理不能再拖了! 据大城县政府向调查组反映,近期曝光的两处土坑均为多年挖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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