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青岛三利能不能去
去青岛三利应聘的,随时可以提问,解答一切问题!
先说最基础的,大家都知道的!
1.门槛:只要是个人,谁都可以进!
进三利先交钱,贰万。学生可以先交伍仟,还有一万五,工资里扣!
2.工资:第一个月,没工资(官方称学习期,不给工资);第二个月,工资下个月26号发。(也就是第三个月发,但其实楼主干了三个月,依然没拿到工资,因为他会一直逼着你签合同,就是交钱。内部消息,交钱了才给发工资)。你问他工资多少,他会说,没签合同,2000考核,签合同,4000考核。考核是啥意思,社会人都懂。应届毕业生可就要小心了。无论在哪个公司,考核工资就是领导说发多少就发多少。其实最强势的做法就是,找员工要工资条,你就晓得了。工资条上工资,一般1500。如果你嘴巴甜哄得领导开心,或者和某个领导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关系,那么哈哈,你的工资2500也是有大大滴可能滴!
3.福利:合同那一块,签订合约年限,基本上15-20年。他们会说,哪个公司敢和你签这么久的,也只有三利了。然后就说他们公司怎么怎么好。怎么怎么好。介个时候,大伙儿可都得hold住了。不要被他们的思维引导了。福利这一块,基本上等合同20年到期之后,才会有滴。所以就不想那么长远咯。最近的每年年终给你发三卷卫生纸,两袋洗衣粉,一箱爽歪歪就不错鸟!发现金?那是不可能滴!
3.假期:全年基本上算是无休了吧。他们会有一个病态的口号,就是干干干。然后再给你各种洗脑。在哪不是干,有那份必死的信念。在别个地。早就发大财了。扯远了。回归正题,假期。逢年过节都开会。小节开小会。大节开大会。大会去总部青岛。全国各地无论哪儿来,路费给报150算是了不起了!买不到票?关我毛线事,爬都得爬过来!不来?不来你滚啊,交的那伍仟,甭想拿回去!不想滚?也不想来?也可以,交钱啊!五佰一天!24小时之前打卡上,没打延迟罚款另外算!
4.军训:说道这个军训吖。简直了!本来挺好一事,硬是被变了味。好处么,不外乎锻炼身体了呗。坏处啊。这个可就多了!其实不能说是坏处,只是对于公司来说。损害其利益的就是坏处。那对于我们自己来说呢。损害我们利益的难道就不是坏处了么!?每年正月初六,军训。在三利公司门口,路过的人就会像看傻B一样的看你们军训。在网上找到一些什么军训作息时间表,基本上和楼主经历的没什么太大出入。每天只睡4个小时,这都是正常滴!睡7个小时,你做梦去吧,你以为公司是慈善机构啊!(这是他们常说的话)。这里就不一一解释了。其实军训无外乎人情。身体不好的请个病假什么的也就是了是不是,外面的医院你不相信,自己公司的医院难道还不信么(插一句,这个就是诚信问题了。去三利之后他会天天给你讲诚信。对公司的诚信,但是公司对你,其他员工对你,那就是毫无诚信可言了!)有很多军训期间生病感冒发烧的,你知道那里的医生怎么说么?发烧39度,吃药还是打针?打针吧,快些!啥?请假?可以啊,一天五百!只收现金!...看到这么没人情味的地方,什么军训期间流产啊,那都是极其正常的事情!总之,楼主经历军训后得到锻炼只有:更耐渴(一天给你喝两次水),肾功能更好(规定时间上厕所,一次不能超过十分钟,等厕所时间和路程来回全算在内),更耐寒(衣服穿他们规定的衣服,大冬天,一件保暖衣,一件毛衣,一件衬衣,一件外套,衬衣外套是规定穿的。然后他们会说,你冷可以把羽绒服塞在里面。现在听到这句话,真是艹蛋,你妹的,你把羽绒服塞在衬衣里面我看看!)
军训期间,罚款的事情!军训在厂区走路,不能说话,不知道哪个地方就会冒出一个人记你的名字罚你的款。军训在路上走必须排排队,吊儿郎当的样子也会被罚款。帽子、衣服、裤子、鞋子,哪一点没搞好,扣子没扣,罚款!军训不能带手机,罚款!贵重物品在宿舍丢了,只会回一句,谁让你不保管好!军训被子没叠到要求,罚款!总之,罚款无处不在!
哦,对了!还有一件奇葩事,差点忘了。军训开会的时候,宿舍钥匙都不能带!你知道原因么,有个大领导是这样说的:你看你们那个宿舍钥匙啊,都是尖的。你看我们这么多人开会呢,楼梯口啊,走廊啊,难免会拥挤一点,万一你个不小心,那钥匙都是凶器啊!这简直了!我觉得这领导肯定是有被害妄想症,准是坏事儿干多了!怕仇人混进去拿个钥匙就去刺杀他了!
5.开会:说到三利的开会啊,那真是,简直了!你尝试过想睡不能睡的滋味么,你尝试过睡觉跟打游击一样的滋味么,没错啦,三利,给你最真实的精神盛宴!体验过三利的开会之后,你会发现,能吃能喝能睡,这才是人生啊!
好啦,感慨完了!回归正题!三利开会机制不能说全球了,只说知道三利的吧,我相信,那都是有目共睹,刻骨铭心啊!开小会,每个地方都不一样,离污染源越近的地方肯定是臭气熏天咯;离污染源越远的地方,鸟语花香啊!开大会的时候,早上8点开始,没日没夜不带休息的,最短二十四小时往上呗,长的话,哈哈,那就是开倒地老天荒也是可以滴!打瞌睡怎么办?专人检查呢!抓到怎么办?交钱呗!交多少?三位数往上翻呗!自己算算看,1500的工资,够你去几次大会,够你交几次睡觉钱!
6.罚款:前面说了,罚款无处不在!在工作中,随便一件事,都会牵扯到罚款,只要你在里面干上一个月,了解你的工作后,你就知道哪些会罚款了。太多太多了。就不一一举例了!
哦,对了!还有每年都要签的一个协议。具体协议名字楼主忘记了。内容是这样滴:就是每年必须推荐一个人来公司!(注意是必须啊),推荐成功的,奖励小红花一朵!推荐不成功的,罚款五百!
哈哈哈,这样我下面一个就写奖励吧。哈哈,想想就觉得搞笑!
7.奖励:奖励啊,在三利还是超级多的!毕竟有奖有罚嘛!是不是?!三利推崇的一个企业文化叫什么来着:把自己的事做好了不奖也不罚,自己的事没做好,要罚;大概就是这么个意思。其实我一直想问自己的事是什么事。三利就是这样,喜欢把事情说的太模糊,让你觉得既有边界又没有边界,感觉有边界咧,其实边界可以无限大。这就是他们董事长和几个大领导费尽半生心血总结出来的捆人法宝(官方称企业文化)。
回归正题,奖励。一般奖什么小红花啦,红太阳啦,奖状啦等等等等。这尼玛,是要重新上幼儿园么,现在幼儿园成绩好、才艺多也都也可奖钱了,好吧!这就让我想起一句话,跟你谈理想的Boss都是不想给你钱!不要说楼主现实!理想都是Boss的理想,你跟他谈你的理想看看。
❷ 青岛三利集团怎么样
三利集团是以研制、生产给水设备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下设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公司,甲级消防工程设计院、消防安装工程公司、三利水务有限公司、三利酒店有限公司等。 ----三利集团生产的全系列全自动水设备广泛应用于建筑给排水、加压泵站、水厂自动化系统、管理直饮水、暖通、排污、消防给水及消防监控领域。
几年来产品共获得400多项国家专利,四项国家金奖,三项“国家重点新产品”,并且被评为“全国消费者信得过优质产品”、“山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品牌”、“国家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荣誉称号。
三利集团已经确立了在同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可和信赖。
❸ 青岛三利集团怎么样 签合同签几年 签合同是否交押金(知道的朋友进)急需
青岛三利集团座落在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是集科研开发、工程设计、生产安装、调试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下设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十多个子公司。“走前面没有人走过的路,做前面没有人做过的事,追求极少数”,三利自主研制的无负压给水设备,改变了国家供水条例,开创了二次供水的一场革命。2008年经国家批准,全国无负压给水设备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设立在三利集团,无负压设备给水行业标准由三利独家编写并由建设部发布实施。
三利的发展定位是“百年铁饭锅、三利大家庭”企业。三利的工作标准是“高精细严”,“高的标准一般人达不到,严的标准一般人接受不了”。三利认为“高质量的产品是高素质的人干出来的,不合格的产品是不合格的人干出来的”,要求员工先做人后做事, “转变常人常规常做法那些先天性本能意识,树立超凡脱俗才能干大事的观念”。
三利2000年搬迁到青岛,八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了50倍,08年突破了5个亿,因发展需要三利又征地1000亩建立“三利工业园”......(网址: http://www.sanli.cn)
一、基本录用条件:
1、不是社会上大多数普普通通意识的一般人、二般人,而是三般人以上的人;
2、思想意识端正、品德高尚,认可公司独特的管理理念,同意公司入职条件,愿意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
3、为人做事诚实,讲究信誉,会用大脑工作的,对公司有一定承诺的人;
4、有事业心,眼光长远,能在一个地方长久稳定的发展;
5、认可公司特许的入职要求,能转化思想意识的人;
6、先人后己、任劳任怨、忠心耿耿、默默奉献、按劳取酬、问心无愧的人;
7、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对工作要研究深入做事到位;
8、不是那种穿奇装异服、留怪异发型、追求所谓个性的人。
二、优先录用条件:
1、认可公司的管理理念,接受公司的一切要求,迫切加入者;
2、家在农村想发展自己,体现自我实现价值的人;
3、孝敬老人,想让老人过上安定的日子,安度晚年的;
4、家庭责任感强,想让爱人和孩子有一个生活和就学环境好的人;
5、忠于朋友,讲信誉,有时间观念的人;
6、想长期稳定发展,第一次签订合同不低于15年的。
三、以下条件人员免谈:
1、眼前利益、短期行为、占不了便宜就觉着吃了亏的人;
2、只顾自己、不管别人、不讲信誉、吃里扒外、不想付出、只要回报的人;
3、不能正确定位自己、自以为是、眼高手低、好高骛远的高学历者和名牌大学生;
4、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难以转变思想的人;
5、五年内累计跳槽3家以上企业的。
四、福利待遇:
1、忠实完整履行劳动合同者,在合同期间衣、食、住、洗衣、理发、洗浴等日常费用由公司承担;
2、得到公司认可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业务骨干以及其它岗位的骨干人员,给予分配高档单元楼房,办理落户,解决子女入学,携带家属并安排工作;
3、在企业长久稳定发展并有突出贡献的骨干员工可享受企业期权股份。
进公司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至少签订15年劳动合同;
二、缴纳2万元作为伙食抵押金,待合同完整履行以后,全额加利息退还。
❹ 青岛三利集团靠谱吗,应届毕业生打算去工作,感觉福利待遇还不错,但是感觉工资太高不靠谱!
其实待遇也没有多高。虽然对于你一个刚毕业的人来说可能高了一点。
❺ 青岛三利集团怎么样啊
青岛三利集团座落在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是集科研开发、工程设计、生产安装、调试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下设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十多个子公司。“走前面没有人走过的路,做前面没有人做过的事,追求极少数”,三利自主研制的无负压给水设备,改变了国家供水条例,开创了二次供水的一场革命。2008年经国家批准,全国无负压给水设备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设立在三利集团,无负压设备给水行业标准由三利独家编写并由建设部发布实施。
三利的发展定位是“百年铁饭锅、三利大家庭”企业。三利的工作标准是“高精细严”,“高的标准一般人达不到,严的标准一般人接受不了”。三利认为“高质量的产品是高素质的人干出来的,不合格的产品是不合格的人干出来的”,要求员工先做人后做事, “转变常人常规常做法那些先天性本能意识,树立超凡脱俗才能干大事的观念”。
三利2000年搬迁到青岛,八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了50倍,08年突破了5个亿,因发展需要三利又征地1000亩建立“三利工业园”,现向社会招聘有志之士加盟:
一、基本录用条件:
1、不是社会上大多数普普通通意识的一般人、二般人,而是三般人以上的人;
2、思想意识端正、品德高尚,认可公司独特的管理理念,同意公司入职条件,愿意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
3、为人做事诚实,讲究信誉,会用大脑工作的,对公司有一定承诺的人;
4、有事业心,眼光长远,能在一个地方长久稳定的发展;
5、认可公司特许的入职要求,能转化思想意识的人;
6、先人后己、任劳任怨、忠心耿耿、默默奉献、按劳取酬、问心无愧的人;
7、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对工作要研究深入做事到位;
8、不是那种穿奇装异服、留怪异发型、追求所谓个性的人。
二、优先录用条件:
1、认可公司的管理理念,接受公司的一切要求,迫切加入者;
2、家在农村想发展自己,体现自我实现价值的人;
3、孝敬老人,想让老人过上安定的日子,安度晚年的;
4、家庭责任感强,想让爱人和孩子有一个生活和就学环境好的人;
5、忠于朋友,讲信誉,有时间观念的人;
6、想长期稳定发展,第一次签订合同不低于15年的。
三、以下条件人员免谈:
1、眼前利益、短期行为、占不了便宜就觉着吃了亏的人;
2、只顾自己、不管别人、不讲信誉、吃里扒外、不想付出、只要回报的人;
3、不能正确定位自己、自以为是、眼高手低、好高骛远的高学历者和名牌大学生;
4、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难以转变思想的人;
5、五年内累计跳槽3家以上企业的。
四、福利待遇:
1、忠实完整履行劳动合同者,在合同期间衣、食、住、洗衣、理发、洗浴等日常费用由公司承担;
2、得到公司认可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业务骨干以及其它岗位的骨干人员,给予分配高档单元楼房,办理落户,解决子女入学,携带家属并安排工作;
3、在企业长久稳定发展并有突出贡献的骨干员工可享受企业期权股份。
进公司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至少签订15年劳动合同;
二、缴纳2万元作为伙食抵押金,待合同完整履行以后,全额加利息退还。
❻ 请问青岛三利集团怎么样
自己搜青岛三利 民事判决书
很多事实。血粼粼的
徐鹏飞、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7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鹏飞,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东二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鹏飞、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丽斯酒店)、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刘艳红,被上诉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继红,上诉人三利集团、被上诉人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鹏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徐鹏飞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三利集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的焦点问题是预奖励金,一审法院对预奖励的真实性、性质、应否支付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最终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未达到预奖励凭证中载明的支付条件的论断是错误的,与事实严重不符。徐鹏飞认为,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仅仅以员工签有预奖励凭证为由认定预奖励金不属于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一审中徐鹏飞主张三利集团未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工资19389元,应属所谓的预奖励金,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应足额全部发放给徐鹏飞。而一审法院仅酌定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奖金6786.1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一审法院对徐鹏飞工资总额的错误认定,也导致一审中要求三利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错误,徐鹏飞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23597元[3371元×7个月],一审法院只认定了19833.31元[2833.33元×7个月]。二、一审法院对徐鹏飞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第四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2009年至2016年的七年里,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性质上属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年休假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而应支付的一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徐鹏飞的请求应予支持。而一审法院以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项福利待遇,应受仲裁时效的约束,是适用法律错误。徐鹏飞在一审中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3371元÷21.75×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而一审法院仅判令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521.07元[2833.33元÷21.75×2×200%]。三、一审法院认定三利集团收取徐鹏飞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是错误的。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在对外招聘时承诺吃、穿、住全部免费,莫丽斯酒店与三利集团系关联企业,徐鹏飞由三利集团安排至莫丽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鹏飞的自主选择,而是三利集团承诺的工作条件之一。因此,徐鹏飞与莫丽斯酒店之间并非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双方之间的纠纷定性是错误的。因此,莫丽斯酒店与徐鹏飞之间关于员工中途离职餐费由个人承担的约定,对徐鹏飞没有约束力,徐鹏飞不应承担支付餐费的义务。徐鹏飞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就餐预付款,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以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是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法院认定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范围,错误。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利用其优势地位,以交纳慈善基金的名义,不管徐鹏飞同意与否,直接扣除徐鹏飞的工资,并非徐鹏飞自愿交纳。而且,慈善基金交纳后三利集团对基金的管理和用途,都没有对徐鹏飞进行过公示,徐鹏飞根本不知道被克扣的所谓"慈善基金"去了哪里。所以,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团克扣徐鹏飞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支持徐鹏飞要求三利集团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的请求。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三利集团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2、一审法院在审理认定中没有全面审查"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根据预奖励凭证的背面《声明》载明的内容,预奖励金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处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错误。二、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当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三、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1、徐鹏飞职时就签订了"青岛三利集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规定因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免费就餐,所以公司对员工不提供免费就餐,但公司可以为劳动合同期限完全履行完毕的员工,承担其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作为对员工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奖励。若劳动合同期限无论何种原因未履行完毕的,不为其承担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其与莫丽斯酒店餐费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2、徐鹏飞入职时就签订了"就餐合同书",且其个人写了"先行就餐申请",先行交纳2万元给莫丽斯酒店,所有发生的费用由徐鹏飞和莫丽斯酒店结算,与三利集团无关。且就餐合同书中第二条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四、三利集团从未强制要求徐鹏飞交纳慈善基金,也从未从工资中扣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五、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故三利集团不应当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犯厂规厂纪,依据制度对其进行处理,以合法解除与徐鹏飞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张贴公告,且已电话通知本人,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三利集团的诉讼请求。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三利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徐鹏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徐鹏飞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超出徐鹏飞的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之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的比例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也干扰了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合法经营体制,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二、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不应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1、一审法院认定徐鹏飞离职原因是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与事实不符。徐鹏飞入职后,单位曾多次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各级领导多次找徐鹏飞谈话劝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有其主管领导和多名证人可以证实。但是徐鹏飞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理,为的是不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拿到现款。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反厂规厂纪,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2、徐鹏飞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是伪造的(报告书上的公章与三利集团的公章不相符),存在违法情形,不应采信。三利集团未为徐鹏飞出具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三、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支持三利集团的上诉请求。
徐鹏飞答辩称,一、三利集团对预奖励金的载明对抗国家劳动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约束徐鹏飞。预奖励金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徐鹏飞离开三利集团系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致,徐鹏飞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过错。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一份,三利集团称庭后落实,但未提交任何落实意见。一审认定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予以采纳正确。三利集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三、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其无证据证明已经安排徐鹏飞休过带薪年假。2009年至2016年,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陈述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徐鹏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鹏飞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支付押金2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97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一审法院采信证据的情况:
1、徐鹏飞提交收据及说明各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丽斯酒店交纳就餐预付款20000元,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因三利集团是莫丽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团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莫丽斯酒店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收据属于徐鹏飞与我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不应在本案处理。如果徐鹏飞认为未就餐,应依法向我公司主张。说明的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使该证据真实,该证据并未体现三利集团与我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其证明事项。三利集团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关款项,三利集团与莫丽斯酒店相互经济独立。说明的质证意见同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
2、徐鹏飞提交华夏银行交易明细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月平均工资为3371元。三利集团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月平均工资应为2520元。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称该证据与其无关。徐鹏飞反驳称,徐鹏飞计算的工资数额是银行交易明细中记载的已发工资加上每月扣除的预奖励工资,合计离职前12个月平均每月工资为3371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徐鹏飞提交奖励凭证三十三张,据此证明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处工作时,三利集团扣发徐鹏飞19389元工资。三利集团质证称,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便该证据为真,也不能证明该部分款项是从徐鹏飞应发工资中扣留的。从该证据内容中可以看出该预奖励只有在徐鹏飞履行完毕合同期限连续工作满二十年后才有效,中途离职是无效的。目前徐鹏飞在我公司处工作不满二十年,且已离职,我公司不应支付该笔费用。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落实意见。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称该证据与其无关。关于该预奖励的性质,徐鹏飞称该预奖励按照应发工资的一定比例扣除,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称预奖励是根据应发工资一定比例计算,本质是附条件的奖金。经一审法院询问,徐鹏飞称不向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就预奖励的返还主张权利。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关于证据真实性的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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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飞、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7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鹏飞,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东二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鹏飞、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丽斯酒店)、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刘艳红,被上诉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继红,上诉人三利集团、被上诉人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鹏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徐鹏飞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三利集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的焦点问题是预奖励金,一审法院对预奖励的真实性、性质、应否支付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最终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未达到预奖励凭证中载明的支付条件的论断是错误的,与事实严重不符。徐鹏飞认为,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仅仅以员工签有预奖励凭证为由认定预奖励金不属于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一审中徐鹏飞主张三利集团未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工资19389元,应属所谓的预奖励金,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应足额全部发放给徐鹏飞。而一审法院仅酌定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奖金6786.1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一审法院对徐鹏飞工资总额的错误认定,也导致一审中要求三利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错误,徐鹏飞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23597元[3371元×7个月],一审法院只认定了19833.31元[2833.33元×7个月]。二、一审法院对徐鹏飞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第四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2009年至2016年的七年里,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性质上属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年休假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而应支付的一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徐鹏飞的请求应予支持。而一审法院以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项福利待遇,应受仲裁时效的约束,是适用法律错误。徐鹏飞在一审中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3371元÷21.75×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而一审法院仅判令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521.07元[2833.33元÷21.75×2×200%]。三、一审法院认定三利集团收取徐鹏飞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是错误的。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在对外招聘时承诺吃、穿、住全部免费,莫丽斯酒店与三利集团系关联企业,徐鹏飞由三利集团安排至莫丽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鹏飞的自主选择,而是三利集团承诺的工作条件之一。因此,徐鹏飞与莫丽斯酒店之间并非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双方之间的纠纷定性是错误的。因此,莫丽斯酒店与徐鹏飞之间关于员工中途离职餐费由个人承担的约定,对徐鹏飞没有约束力,徐鹏飞不应承担支付餐费的义务。徐鹏飞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就餐预付款,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以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是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法院认定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范围,错误。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利用其优势地位,以交纳慈善基金的名义,不管徐鹏飞同意与否,直接扣除徐鹏飞的工资,并非徐鹏飞自愿交纳。而且,慈善基金交纳后三利集团对基金的管理和用途,都没有对徐鹏飞进行过公示,徐鹏飞根本不知道被克扣的所谓"慈善基金"去了哪里。所以,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团克扣徐鹏飞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支持徐鹏飞要求三利集团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的请求。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三利集团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2、一审法院在审理认定中没有全面审查"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根据预奖励凭证的背面《声明》载明的内容,预奖励金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处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错误。二、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当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三、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1、徐鹏飞职时就签订了"青岛三利集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规定因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免费就餐,所以公司对员工不提供免费就餐,但公司可以为劳动合同期限完全履行完毕的员工,承担其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作为对员工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奖励。若劳动合同期限无论何种原因未履行完毕的,不为其承担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其与莫丽斯酒店餐费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2、徐鹏飞入职时就签订了"就餐合同书",且其个人写了"先行就餐申请",先行交纳2万元给莫丽斯酒店,所有发生的费用由徐鹏飞和莫丽斯酒店结算,与三利集团无关。且就餐合同书中第二条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四、三利集团从未强制要求徐鹏飞交纳慈善基金,也从未从工资中扣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五、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故三利集团不应当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犯厂规厂纪,依据制度对其进行处理,以合法解除与徐鹏飞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张贴公告,且已电话通知本人,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三利集团的诉讼请求。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三利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徐鹏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徐鹏飞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超出徐鹏飞的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之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三利集团不欠付徐鹏飞工资,且一审法院亦认定预奖励金并非是工资,而是工资之外的附条件的一种额外奖励金,故一审法院超出徐鹏飞诉讼请求,应予以撤销。2、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审查"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预奖励金凭证的背面《声明》中已明确载明:预奖励是对职工附条件给予的额外奖励,声明中第2)条载明:本奖励是公司鼓励员工履行合同、协议、承诺等重合同、讲信誉的一种额外奖励,与员的工资、月薪、年薪、加班费、各类补助、各类奖励等一切报酬和收入无关。本奖励仅对讲信誉的员工有效。第6)条载明:被奖励人不管什么情况和什么原因(以没签劳动合同、不交养老保险等为理由离职的)只要中途离职的,本奖励一律无效。第5)条载明:如被奖励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理的或违反厂规厂纪被公司开除、停职、辞退、除名等处理的,本奖励无效。且在正面的"预奖励有效条件"中明确载明:"被奖励人达到以下条件预奖励才能有效,否则无效:1)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且预奖励满20年的,预奖励有效。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预奖励虽不满20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甲乙双方约定退休年龄的,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预奖励依然有效。2)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低于20年的,对公司无实质性有效信誉承诺或无信誉保证承诺的,预奖励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在公司连续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离职无效。3)劳动合同已到期预奖励不满20年的,预奖励无效。4)预奖励已满20年,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预奖励无效。"可见预奖励金性质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结合自身高科技专利产品的保密性为吸引人才、拴住人才所独创的经营激励机制,符合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制定经营体制的法制框架要求,不被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理应得到社会提倡和国家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的比例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也干扰了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合法经营体制,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二、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不应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1、一审法院认定徐鹏飞离职原因是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与事实不符。徐鹏飞入职后,单位曾多次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各级领导多次找徐鹏飞谈话劝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有其主管领导和多名证人可以证实。但是徐鹏飞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理,为的是不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拿到现款。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反厂规厂纪,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2、徐鹏飞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是伪造的(报告书上的公章与三利集团的公章不相符),存在违法情形,不应采信。三利集团未为徐鹏飞出具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三、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支持三利集团的上诉请求。
徐鹏飞答辩称,一、三利集团对预奖励金的载明对抗国家劳动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约束徐鹏飞。预奖励金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徐鹏飞离开三利集团系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致,徐鹏飞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过错。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一份,三利集团称庭后落实,但未提交任何落实意见。一审认定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予以采纳正确。三利集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三、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其无证据证明已经安排徐鹏飞休过带薪年假。2009年至2016年,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陈述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徐鹏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鹏飞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支付押金2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97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一审法院采信证据的情况:
1、徐鹏飞提交收据及说明各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丽斯酒店交纳就餐预付款20000元,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因三利集团是莫丽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团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莫丽斯酒店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收据属于徐鹏飞与我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不应在本案处理。如果徐鹏飞认为未就餐,应依法向我公司主张。说明的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使该证据真实,该证据并未体现三利集团与我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其证明事项。三利集团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关款项,三利集团与莫丽斯酒店相互经济独立。说明的质证意见同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中的收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说明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等需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收据记载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3日,载明交款人为徐鹏飞,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事由为"就餐预付款",其中加盖有"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说明的内容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生产经营供水设备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团对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上加盖有三利集团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2、徐鹏飞提交华夏银行交易明细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月平均工资为3371元。三利集团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月平均工资应为2520元。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称该证据与其无关。徐鹏飞反驳称,徐鹏飞计算的工资数额是银行交易明细中记载的已发工资加上每月扣除的预奖励工资,合计离职前12个月平均每月工资为3371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徐鹏飞提交奖励凭证三十三张,据此证明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处工作时,三利集团扣发徐鹏飞19389元工资。三利集团质证称,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便该证据为真,也不能证明该部分款项是从徐鹏飞应发工资中扣留的。从该证据内容中可以看出该预奖励只有在徐鹏飞履行完毕合同期限连续工作满二十年后才有效,中途离职是无效的。目前徐鹏飞在我公司处工作不满二十年,且已离职,我公司不应支付该笔费用。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落实意见。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称该证据与其无关。关于该预奖励的性质,徐鹏飞称该预奖励按照应发工资的一定比例扣除,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称预奖励是根据应发工资一定比例计算,本质是附条件的奖金。经一审法院询问,徐鹏飞称不向莫丽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就预奖励的返还主张权利。三利集团庭后未提交关于证据真实性的落实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