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家饮水机行业标准是什么
我国的还是国外的?如果是我国的,主要是《GB/T 22090-2008 冷热饮水机》(现行)英文名称:Cold and hot water dispenser;归口单位: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饮水机,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具有其他产品功能的组合型饮水机可参照相关特殊要求标准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前言:本标准由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美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沁园集团有限公司、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TCL 家庭电器(南海)有限公司、宁波博强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司迈特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浪木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0TD(00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780:1997,MOD)
GB/T1019 家用电器包装通则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ISO2859-1:1999,IDT)
GB/T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4214.1 声学 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测试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4214.1-2000,eqvIEC60704-1:1997)
GB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2005,IEC60335-1:2004(Ed4.1),IDT)
GB4706.1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GB4706.13-2004,IEC60335-2-24:2000,IDT)
GB4706.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19-2004,
IEC60335 2 15:2000,IDT)
GB/T4857.3 包装 运输包装件 基本试验 第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4857.7 包装 运输包装件 基本试验 第7部分:正弦定频振动试验方法
GB/T4857.10 包装 运输包装件 基本试验 第10部分:正弦变频振动试验方法
GB/T5009.81 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84 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T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GB/T16288-2008,ISO11469:2000,MOD)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B. gb5750.12-2016生活饮用水最新标准被取代了吗
取代了。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了新《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的征求意见稿。而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套的两项重标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9进入起草阶段。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
C. 卫生部卫监发(1998)第19号文件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监发[1998]第19号
发布日期:1998-5-11
执行日期:1998-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工作的管理,现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
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3.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4.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饮用水输配水设备(供水系统的输配水管、设备、机械部件)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性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与饮用水以及饮用水处理剂直接接触的物质和产品,这些物质和产品系指用于供水系统的输配水管、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加氯设备、水处理剂加入器等)以及防护材料(如涂料、内衬等)。
2.引用标准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7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3.内容
3.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管网末梢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2 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必须按附录A的规定分别进行浸泡试验。
3.3 浸泡水需按附件A的方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3.4 浸泡水尚需按附录B的方法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3.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3.4.2 两项致突变试验:基因突变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试验均需为阴性。
3.5 生产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所用原料应使用食品级。
4.监测检测方法:见附件A和B
附件A.1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浸泡水水质的检验
1.样品预处理
1.1 采样:为尽可能符合应用条件,在浸泡试验中应使用输配水管或有关产品的最终产品。当最终产品容积过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适当缩小。
1.2 预处理:用自来水将试样清洗干净,并连续冲洗30分钟,然后浸泡水立即浸泡。
1.3 浸泡试验:
1.3.1 浸泡水制备:
1.3.1.1 试剂:
1.3.1.1.1 纯水: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其电导率为<2μS/cm.
1.3.1.1.2 0.025mol/L氯贮备液:取7.3ml试剂级次氯酸钠(NaClO,50g/L),用纯水稀释至200ml,贮于密闭具塞的棕色瓶中,于20℃避光保存,每周新鲜配制。
注1:测定氯含量:取1.0ml氯贮备液,用水稀释至1.0L,立即分析总余氯,将此值定为“A".
注2:测定所需的余氯:为了获得2.0mg/L余氯,需要向浸泡水中加入氯贮备液的量,按下式计算:
V——需加入氯贮备液的体积,ml
B——标准浸泡水的体积,L
A——氯贮备液的浓度,mg/L
1.3.1.1.3 0.04mol/L钙硬度贮备液:称取4.44g无水氯化钙(CaCl2)溶于纯水中,稀释至1.0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1.4 0.04mol/L碳酸氢钠缓冲液:3.36g碳酸氢钠(NaHCO3)溶于纯水中,并用纯水稀释至1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2 浸泡水的配制:配制pH为8、硬度为100mg/L、有效氯为2mg/L的浸泡水方法如下:取25mL碳酸氢钠的缓冲液(1.3.1.1.4)、25mL硬度贮备液(1.3.1.1.3)以及所需的氯贮备液(见1.3.1.1.2),用纯水稀释至1L.按此比例配制实际所需要的浸泡水。
1.3.2 浸泡:
1.3.2.1 浸泡条件:受试产品接触浸泡水的表面积与浸泡水的容积之比不小于在实际使用条件下最大的比例。对于输配水管应使用该类产品中直径最小的。
1.3.2.2 浸泡试验:
1.3.2.2.1 用试验用浸泡水充满受试水管或水箱,不留空隙,两端用包有聚四氟乙烯薄膜的干净软木塞或橡皮塞塞紧,在25±5℃避光的条件下浸泡24±1小时。
1.3.2.2.2 对于机械部件,如不能在部件内进行浸泡试验时,可将部件放在玻璃容器中浸泡,条件同上。
1.3.2.2.3 另取相同容积玻璃容器,加满试验用浸泡水,在相同条件下放置24±1小时,作空白对照。
1.3.3 浸泡水的收集和保存:浸泡一段时间后,立即将浸泡水放入预先洗净的样品瓶内。一般收集和分析间隔的时间尽可能缩短。水样收集和保存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
2.检验方法: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附件A.2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水水质的检验。
1.样品预处理:
1.1 试样的制备:
1.1.1 按生产厂提供的使用条件(如涂层厚度、涂后干燥时间等)制备试样可将涂层涂在玻璃片上,如玻璃片不合适,可根据生产厂的建议选用。
1.1.2 取70×300mm玻璃片,洗净烘干。在玻璃片两面70×120mm面积上,按实际使用厚度涂以涂料。在干燥处自然干燥,制成涂料片。
1.2 预处理:用自来水将试样涂料片清洗干净,立即进行浸泡试验。
1.3 浸泡试验:
1.3.1 浸泡水制备:同《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1.3.1条。
1.3.2 浸泡条件:试样的表面积与浸泡水容积比为50cm2/L.如为多层涂料,则将各层涂料分别涂在玻璃片(或根据生产厂的建议选用)上,同时固定在浸泡水中。每种涂料试样与浸泡水容积比均按50cm2/L计算。
1.3.3 浸泡:
1.3.3.1 将试验片未涂防护涂料的部分分别插入放于玻璃容器中的玻璃固定架上,使样片保持垂直,互不接触;或者将试验片悬挂于玻璃容器中。在密闭、避光25±5℃温度条件下进行浸泡。于浸泡后1、3、5、10、20天和30天收集全部浸泡水,供检测分析用,观察溶出污染物浓度的衰减情况,第30天的浸泡水中污染物用于评价是否符合本卫生标准的规定。在收集浸泡水的同时,全部换入新的浸泡水。
1.3.3.2 制备空白对照时,除玻璃片上不涂防护材料外,其他一切试验条件同1.3.3.1.
1.3.4 浸泡水收集和保存: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2.检验方法:
2.1 甲醛按GB5009.69-85《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涂料卫生标准分析方法》游离甲醛测定。
2.2 乙醛、丙烯醛按GB1193489《水源水中乙醛、丙烯醛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气相色谱法》。
3.其他的方法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附件B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卫生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1.适用范围
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包括一切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毒理学评价。当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质未规定最大容许浓度时,需按本方法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
2.总要求
2.1 生产者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2.1.1 产品应用条件、应用范围、理化性质;
2.1.2 配方、生产方法;
2.1.3 配方各成分的化学结构式、杂质成分和含量;
2.1.4 在饮用水浸泡过程中可能溶出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2.2 生产者必须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制备试样和提供试验样品。
3.毒理学评价程序
根据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质的浓度,分四个水平进行毒理学试验,以确定其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1 水平I: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浓度<10μg/L时选用。
3.1.1 试验项目: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
3.1.1.1 基因突变试验:Ames试验
3.1.1.2 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或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任选一项。
3.1.2 结果评价
3.1.2.1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以投入使用。
3.1.2.2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该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3.1.2.3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中有一项为阳性,则需选用另外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作为补充,包括一种基因突变试验和一种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如果均为阴性,则产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项为阳性,则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3.2 水平Ⅱ: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等于或大于10μg/L~小于50μg/L时选用。
3.2.1 试验项目
3.2.1.1 水平Ⅰ试验。
3.2.1.2 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
3.2.2 结果评价
3.2.2.1 对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的评价同水平Ⅰ。
3.2.2.2 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安全系数一般选用1000)。
3.2.2.3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3.3 水平Ⅲ: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等于或大于50μg/L~小于1000μg/L时选用。
3.3.1 试验项目
3.3.1.1 水平Ⅱ试验。
3.3.1.2 大鼠致畸试验。
3.3.2 结果评价
3.3.2.1 对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评价水平同水平Ⅰ。
3.3.2.2 当致畸试验结果为阳性时该产品不能使用。
3.3.2.3 综合全部试验结果,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3.2.4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3.4 水平Ⅳ:当溶出物质水中浓度>1000μg/L时选用。
3.4.1 试验项目
3.4.1.1 水平Ⅲ试验。
3.4.1.2 大鼠慢性毒性试验。
3.4.2 结果评价
3.4.2.1 当致畸试验结果为阳性时,不能投入使用。
3.4.2.2 当致癌试验和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综合评价,溶出物质有致癌性时,不能投入使用。
3.4.2.3 根据慢性试验结果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4.2.4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4.试验方法:见GB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附件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性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混凝、絮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D. 生活用水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标准
1、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原GB 5749-85标准废止)
2、《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6版)(原《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废止)
3、GB/T 5750.1~13-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原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废止)
4、GB/T 17219-1998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就是国标现行版本》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
6、《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评价规范》(2001)
E.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用英文怎么说
Standard for health and safety assessment of drinking water and water distribution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materials for drinking water
F. 宝鸡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140-2010《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DBJ 61/T 186-2021《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维护管理。第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二次供水应遵循保证水质、水量、水压、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问题。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统筹城市供水管网建设。
负责管理维护供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理、维护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八条当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审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性质的用户宜分别独立设置供水系统,并应分别单独计量。同一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分别单独计量。新建住宅一表一户,水表应设置于套外,并尽可能集中设置;
(二)安装在管道井或者专用水表井(室、箱)内的水表及管道,应有冬季防冻措施;
(三)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
(四)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应有独立的围护结构;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备;
(六)二次供水设施中的设备、材料及附件等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有关规定;
(七)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应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八)二次供水设施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措施;
(九)二次供水控制设备应采用PLC控制,并提供标准的通讯协议接口,应支持任一种通讯协议。同时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缺水等故障报警及自动保护和自动恢复功能;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等,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十二条鼓励供水企业逐步将设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行维护。对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对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对既有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管理委托给供水企业。
G. 二次供水设备一般在几楼
二次供水设备一般情况下都是安装在小区的地下室的负一层或者负二层的设备房内。如果小区没有地下室的,二次供水设备一般是装在小区1楼的设备房内。
二次供水设备的进水是根据过滤装置和倒流防止器后进到叠压供水设备,做到供水的目的。设备原理是当设备出水压力传感器检测到设备出口端压力不可以满足客户用水需求时,控制系统自动控制变频调速泵组启动运作。同时,随着供水设备输出频率的上升,变频调速泵组的电机额定功率也随着上升。
基础规定
1、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2、二次供水应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3、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4、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6、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二次供水设备
H. 国家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I. 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
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
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生活中每天都离不开水,水是生命之源,人体中所占的比例高达65%以上,可见水对人体的重要性,我为大家整理好了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的相关资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
1、饮用水类:
饮用水I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未受污染。
饮用水II类—较清洁,过滤后可成为饮用水。
饮用水III类—过滤清洁后可用作普通工业用水。
2、污水类:
IV类—普通农业用水,灌溉用。
V类—普通景观用水。
劣V类—无用脏水。
水质的划分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毫克/升。
序号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水温(℃)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
pH值(无量纲)6~9
溶解氧≥饱和率90%(或7.5)6532
高锰酸盐指数≤2461015
化学需氧量(COD)≤151520304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34610
氨氮(NH3-N)≤0.0150.51.01.52.0
总磷(以P计)≤0.02(湖、库0.01)0.1(湖、库0.025)0.2(湖、库0.05)0.3(湖、库0.1)0.4(湖、库0.2)
总氮(湖、库,以N计)≤0.20.51.01.52.0
铜≤0.011.01.01.01.0
锌≤0.051.01.02.02.0
氟化物(以F-计)≤1.01.01.01.51.5
硒≤0.010.010.010.020.02
砷≤0.050.050.050.10.1
汞≤0.000050.000050.00010.0010.001
镉≤0.0010.0050.0050.0050.01
铬(六价)≤0.010.050.050.050.1
铅≤0.010.010.050.050.1
氰化物≤0.0050.050.20.20.2
挥发酚≤0.0020.0020.0050.010.1
石油类≤0.050.050.050.51.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20.20.20.30.3
硫化物≤0.050.10.20.51.0
粪大肠菌群(个/升)≤200200010000200004000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特点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要素,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其生活饮用水的来源是由自来水公司集中供给的。
一般而言,水质的好坏决定于集中供水的水质质量,个人是无法选择的。因此,为了能确保向居民供给安全和卫生的饮用水,我国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它是关于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卫生的技术法规,在保障我国集中式供水水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生活饮用水是指人类饮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个人卫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根据人们终生用水的安全来考虑的,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来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即确保饮用水感官性状良好;防止介水传染病的暴发;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
控制饮用水卫生与安全的指标包括四大类: 微生物学指标 水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饮用水中的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动物和蠕虫,其污染来源主要是人畜粪便。在不发达国家,饮用水造成传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见的。这可能是由于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存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饮用水不应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应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为了保障饮用水能达到要求,定期抽样检查水中粪便污染的指示菌是很重要的。为此,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指示菌是总大肠菌群,另外,还规定了游离余氯的指标。我国自来水厂普遍采用加氯消毒的方法,当饮用水中游离余氯达到一定浓度后,接触一段时间就可以杀灭水中细菌和病毒。因此,饮用水中余氯的测定是一项评价饮用水微生物学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标。 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饮用水的感官性状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状不良的水,会使人产生厌恶感和不安全感。我国的饮用水标准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也就是说,一般饮用者不应察觉水有颜色,而且也应无异常的气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状,不浑浊,也无用肉眼可以看到的异物。如果发现饮用水出现浑浊,有颜色或异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应立即通知自来水公司和卫生防疫站进行调查和处理。
其他和饮用水感官性状有关的化学指标包括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和溶解性总固体。这些指标都能影响水的外观、色、臭和味,因此规定了最高允许限值。例如饮用水中硫酸盐过高,易使锅炉和热水器内结垢并引起不良的水味和具有轻泻作用,故规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不应超过每升250毫克。 毒理学指标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化学物质对饮用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根据国外的调查,在饮用水中已鉴定出数百种化学物质,其中绝大多数为有机化合物。 饮用水中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带给人们的健康危害与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传染病的暴发,而化学物质引起健康问题往往是由于长期接触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别是蓄积性毒物和致癌物质的危害。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大量化学物质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为保障饮用水的安全,确定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大允许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许浓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是自来水公司向公众提供安全饮用水的重要依据。但是,在饮用水中存在众多的化学物质,究竟应该选择哪些化学物质作为需要确定限值的指标呢?这主要是依据化学物质的毒性、在饮用水中含有的浓度和检出频率以及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来确定限值等条件确定的。在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共选择15项化学物质指标,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银、硝酸盐、氯仿、四氯化碳、苯并(а)芘、滴滴涕、六六六。这些物质的限值都是依据毒理学研究和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而制定的。
放射性指标 人类某些实践活动可能使环境中的天然辐射强度有所增高,特别是随着核能的发展和同位素新技术的应用,很可能产生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标进行常规监测和评价。在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的参考值,当这些指标超过参考值时,需进行全面的核素分析以确定饮用水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