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
求《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发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3—2009
研讨资料
一.概述
(一)锅炉定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 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将锅炉分为电站锅炉和非电站锅炉。并分为4级:
(1)A级锅炉:额定工作压力(表压,下同)P≥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超临界锅炉: P≥27.0MPa或额定出口温度≥590℃的锅炉;
2.超临界锅炉: 22.1MPa≤P<27.0MPa;
3.亚临界锅炉: 16.7MPa≤P<22.1MPa;
4.超高压锅炉: 13.7MPa≤P<16.7MPa;
5.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6.次高压锅炉: 5.4MPa≤P<9.8MPa;
7.中压锅炉: 3.8MPa≤P<5.4MPa。
(2)B级锅炉;包括:
1.蒸汽锅炉: 0.8MPa<P<3.8MPa或额定蒸发量>1.0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
3.有机热载体锅炉:
1)气相有机热载体的锅炉;
2)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4.2MW;
(3)C级锅炉,除D级锅炉外的下列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工作压力≤0.8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的蒸汽锅炉;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热功率≤4.2MW;
3.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额定热功率≤4.2MW。
(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且额定工作压力<0.8MPa;
2.汽水两用锅炉: 额定工作压力≤0.04MPa且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二)现行涉及锅炉安装的有关安全技术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年1月24日549号令修订。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颁布实施后,其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上述四项技术法规正在修订为《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前已经公布征求意见稿。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
《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
《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04;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08;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
(三)《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2009修订概况
(1)本规范在原《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98的基础上,依据相关产品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与相关条文进行对照,进行修改和补充。新规范共分十章157条。其中,第1.0.3、5.0.3(4)、6.3.2(2、3、7)、6.3.3(2、4)、6.3.4(2、4)、10.0.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原《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98同时废止。
(2)修订后的规范不仅适用于固定式蒸汽锅炉和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同时也适用于有机热载体炉,扩大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在进行修订时,适用范围在原规范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基础上增加了有机热载体炉;锅炉的燃料种类包含了燃煤、燃油、燃气等。
在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中没有有机热载体炉,它是作为新产品单列,因而将“工业”二字去掉,使其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同时也避免了本规范不适用于非工业用途锅炉的误解。
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JB/T1626-2002 对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对工业锅炉的压力由原标准的不大于2.5MPa改为大于0.04MPa但小于3.8MPa。同时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参数范围,这次修订对锅炉的主要参数中仅规定了压力不大于3.82MPa 的界线,以区别于中压等电站锅炉;而对蒸发量、热功率等参数,由于变化较大,以及考虑到今后发展等原因,没有明确规定的必要。
(3)第四章中受热面管部分的修改包括:
1.增加了胀接管端的最小外径控制数据;目的是对管子的质量进行控制。
2.对受热面管作出了公称外径不大于60mm 才进行通球的规定;
原规范对管子通球无管径规定,此次修改规定了受热面管子公称外径不大于60mm 的,其对接接头和弯管应作通球检查。
3.明确了胀接管端硬度小于管孔壁的硬度时可不进行退火的规定;
原规范条文中“未经退火的管子”改为“硬度大于管孔壁的管子”才需退火;电加热式红外线退火炉或用纯度不低于99.9%的铅进行铅浴,这两种退火方法现在施工中常用到;对锅炉管孔硬度和管端硬度的规定,根据施工经验,一般管端硬度小于
B. 求建筑设备安装行业施工规范、标准、注意事项、重难点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阐明了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是对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要求的统一技术规定,以保证该设备的安装质量和安全运行,同时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促进安装技术的不断发展。
第1.0.2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国家定型的制冷设备和空气分离设备的安装。由于制冷设备和空气分离设备的安装具有与其他机械设备安装不同的特性,本规范中的安装是从设备开箱起,至试运转合格工程验收为止,其试运转中,以空气(水)为介质与其他介质,常温与高、低温,单机空负荷、负荷与成套负荷等均很难绝对分开或单独进行。故对制冷设备,安装单位一般负责到系统充灌制冷剂,并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系统负荷试运转,考核系统在最小热负荷情况下降至设计温度为止,而不考核其他属于设备性能或工艺设计上的技术指标。对空分设备,安装单位负责进行系统裸冷试验合格,而成套系统试运转则配合建设单位进行,配合至系统工况稳定后,连续测量各项参数持续4h为止。至于单机的空负荷、空气或水为介质的常温下试运转,在安装中应由安装单位负责进行,建设单位参加;而在高温或低温下其他介质进行试运转时由建设单位进行,安装单位参加。无论单机还是成套设备的试运转,发现确实是安装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由安装单位负责处理;即使在办理了交工验收手续发现属于安装造成的问题,也应由安装单位负责处理。在试运转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动力、设备、油料、材料(介质)等,均由建设单位提供。上述情况是多年来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行各业体制与管理也在不断改革创新,为此关于试运转也可由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上协商决定。
第1.0.3条按设计进行施工是安装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制冷和空分设备安装管路系统复杂、工艺流程严格,故以此条强调其重要性。
第1.0.4条在制冷设备、空分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中所涉及到的施工共性技术要求,如施工准备、设备放线就位及调平,地脚螺栓、垫铁及灌浆和装配等内容,在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中已有详细规定,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
在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中涉及到其他工程和辅助设备、装置、部件等的安装时,因均有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如:《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故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
第二章制冷设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规范的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所包括的内容为:以活塞式、螺杆式、离心式制冷压缩机为主机的压缩式制冷设备,溴化钾吸收式制冷机组和组合冷库。不包括蒸汽喷射式、氨--水吸收式制冷设备,对于制冷剂,活塞式设备主要使用R717、R22、R502、R12,螺杆式设备主要使用R717、R22。R12,离心式设备主要使用R717、R12、Rll;使用其他制冷剂的制冷设备安装可参照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2.1.2条制冷机组或压缩机组在超过防锈保证期或有明显缺陷需进行拆洗时,其拆洗的程度应按检查的情况来确定;拆卸的顺序、清洗的方法在设备技术文件中都有要求,应按其要求进行。
第2.1.3条在本规范中,制冷机组系指出厂时具备完整的制冷系统,其主机、附机等设备基本上都在同一公共底座上的制冷装置,产品主要有大中型空调器、冷水机组、盐水机组等。本条是制冷机组安装工序上的一般要求,具体规定见本规范其他章节。
第2.1.4条制冷剂氨对铜和铜合金都具有腐蚀作用,只有磷青铜除外,为了防止安装中因材料混淆而造成事故隐患,所以在条文中没有具体指明。其他制冷剂对铜和铜合金无腐蚀作用,安装时可以应用。以铝作为密封材料使用时,要求用较高纯度的铝,这里是指含镁量及其他杂质较低,使用时不易断裂且不致于影响密封性能的铝。
第2.1.5条制冷设备安装时所采用的阀门和仪表必须符合相应介质的要求,即必须采用与制冷剂不发生腐蚀作用的专用阀门和仪表。因此在设备安装时,应进行检查核实以避免造成事故隐患。条文中所列的密封材料,为多年的实践证明其性能可靠,目前较普遍地被采用,其中耐油橡胶石棉板主要用在润滑油管路和制冷剂管路上,一般管道可采用其他橡胶石棉板。
第2.1.6条氟弧焊封底、电弧焊盖面的焊接工艺,可有效地提高焊缝质量。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输送制冷剂管道的焊缝是应进行射线探伤检查的。此外制冷剂的渗透性比较强而制冷系统的气密性要求又很高,采用该焊接工艺,则可以提高焊缝探伤的合格率,并有效地保证焊缝的气密性,且焊后管道内部无焊渣。
氧化皮存在,比较清洁。经许多单位的应用证明其效果很好,故在条文中予以推荐。这里的氮弧焊是指钨极或其他金属极氛弧焊。第2.1.7条由于氟利昂气体对地球大气臭氧层有危害作用,国内制造厂以后也将逐渐减少氟利昂制冷产品的生产量。在施工中,为防止污染环境,应尽量不向大气排放氟利昂气体,上述虽然是一般常识,但为引起人们的注意,特作为规定列入条文。
第二节活塞式制冷压缩机和压缩机组
第2.2.1条本规范中,单台压缩机是指无公共底座,出厂时未与电动机连在一起的压缩机;压缩机组是指压缩机、电动机及其他一些附件在同一底座上,出厂时未构成完整制冷系统的机组,也包括压缩冷凝机组。本条对解体出厂的压缩机的规定,是指压缩机本体的组装应按相应规范的规定执行,其试运转的内容仍应按本节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2.2.2条安装水平是设备安装最基本的要求。为防止漏检现象,故单独制定本条规定。
第2.2.3条在连接压缩机与电动机时,需要调整联轴器或皮带轮来找正电动机,一般设备技术文件中均有规定,无规定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4条压缩机的空负荷试运转、空气负荷试运转、抽真空试验为压缩机负荷试运转前应进行的重要试运转内容。通过这些试运转能尽早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为压缩机投入负荷试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中、小型开启式压缩机,出厂前应经过上述试运转检验的,安装时应检查核实有无上述试运转的记录;对无上述试运转记录的压缩机,为保证试运转质量,则应按本条规定进行试运转。大型的或解体出厂的压缩机,上述试运转出厂前均未进行,故应按本条要求进行各项试运转。用于氟系统的半封闭压缩机,因出厂试验要求及内部残留水份要求都很高,现场安装时一般不进行上述运转检验。压缩机的抽真空试验,是指压缩机本机的抽真空试验。
第2.2.5条明确其试运转前应具备的条件和必要的检查事项,为试运转做好准备,防止发生质量和人身事故。
第2.2.6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型活塞式单级制冷压缩机技术条件》、《中型活塞式单级制冷压缩机试验方法》和国家现行标准《活塞式单机双级制冷压缩机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将必要的空负荷试运转的技术要求和检查项目作了明确规定,目的是检查设备进行空负荷试运转时,运转状况及各部位情况是否正常,同时使运动部位产生跑合作用,为带负荷试运转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2.2.7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型活塞式单级制冷压缩机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修订了压缩机的空气负荷试运转的要求。压缩机各部位的温升为同一时间相对于环境温度而言;对主轴承、外侧面、轴封外侧面温度一般可用点温计来测量。
第2.2.8条抽真空试验为试运转应进行的工序。其中,曲轴箱压力、油压等数值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中型活塞式单级制冷压缩机试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第2.2.9条本条为压缩机负荷试运转的规定,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中型活塞式单级制冷压缩机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其中氟利昂压缩机启动前应加热曲轴箱中的润滑油,其目的是使溶解在润滑油中的氟利昂分离,提高润滑和制冷效率,加热温度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开启式压缩机运转时,轴封处应有一定的渗油量,但应不大于规定值为好。
第三节螺杆式制冷压缩机组
第2.3.1条本条明确了本节的适用范围。对螺杆式制冷机中的主机试运转也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3.2条本条是对压缩机组安装水平的规定,并指明了测量位置。
第2.3,3条明确其试运转前应具备的条件和必要的检查事项,为试运转做好准备。其中由于螺杆式压缩机不允许反转,在检查电动机的转向时,强调脱开联轴器,使压缩机与电动机分开后,单独检查电动机转向。
第2.3.4条本条为压缩机组负荷试运转的要求。参照了国家现行标准《喷油螺杆式单级制冷压缩机技术条件)和《螺杆式冷水机组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其中由于制冷剂R12、R22当温度较低时,会大量地溶解在冷冻机油中,这样启动运转时会影响润滑效果及降低制冷效率,因此机组启动前,特别是在冬季,应对润滑油进行加热。参照制造厂及安装单位的试车经验,加热温度一般应以45~50℃为佳,使制冷剂R12、R22从润滑油中分离。
第四节离心式制冷机组
第2.4.1条本条是对本节适用范围的规定。解体出厂的压缩机这里是指压缩机本体的组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范执行,其试运转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2.4.3条本条为离心式制冷机组试运转前应具备的条件和必要的检查项目。对润滑系统的冲洗,各个制造厂冲洗的要求及方法都不太相同,常用的有两种:一种是润滑系统加入冷冻机油后,开动油泵进行循环冲洗,直至冲洗洁净为止,冲洗时间没有要求;另一种是润滑系统加入冷冻机油后,加热油温至35~45℃,并开动油泵进行循环冲洗,冲洗时间不少于24h,直至冲洗洁净。冲洗前均应拆除轴承供油管或采用其他方法防止脏物冲入轴承内,冲洗后均应更换新油。冲洗方法和要求大多是按制造厂的具体规定。
第2.4.4条本条为离心式制冷机组空气负荷试运转的规定。五款中电机为通氟冷却的机组,在进行空气负荷试运转时,由于机组未充氟,电机无冷却源,其运转时间应加以限制,故规范作了相应的规定;六款中,导叶开度大于40%的试运转时间应尽量缩短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机组运转以空气为介质而承受负荷过大,发生过热现象。
第2.4.5条本条为机组负荷试运转的规定,参照了国家现行标准(离心式冷水机组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五款中快速通过喘振区,是指压缩机启动后,为了防止产生喘振现象,应将导叶迅速开大到15%~30%的开度(以主电机电流不超过额定值为限),然后再逐步开大导叶开度,加大负荷使机组投入正常运转。
第五节附属设备及管道
第2.5.1条本节的适用范围只包括压缩式制冷系统中的附属设备及管道,且这些设备及管道是在现场进行安装的,而不是指不需在现场安装的、出厂时已连接装配好的制冷机组上附属设备及管道。
第2.5.2条本条指附属设备就位前应进行的检查内容。在检查中,如发现与设计不符之处,应与建设单位或设计部门联系解决,施工单位不应自己擅自处理。
第2.5.3条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修订的。附属设备出厂前一般均进行过气密性试验,出厂后经运输、保管到现场安装时再进行气密性试验,其目的是为了及早发现和解决设备由于运输、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或出厂时就存在的问题,保证设备安装时的质量,避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进行系统气密性试验时,因设备问题而造成检漏困难和返工。附属设备进行单体气密性试验时,高压系统中的设备应按高压系统的试验压力进行,低压系统中的设备应按低压系统的试验压力进行。表2.5.3中气密性试验压力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中型活塞式单级制冷压缩机技术条件》、《制冷设备通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离心式冷水机组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其中高压系统的试验压力是按制冷剂最高冷凝压力,低压系统的试验压力是按最高环境温度时制冷剂的饱和蒸汽压力制订的。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目前制冷产品有相当一部分还是按老标准设计生产的,试验压力照行业过去做法一般都选的较低,标准也不尽统一,所以本规范对气密性压力数值的规定,一般应先以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为准。无规定时,应以本规范的规定值为准,在以后的第2.5.11条、第2.6.4条中也是这样规定的。附属设备的单体吹扫,目的是为了清除设备在运输、保管过程中造成的内部污染物、水份等。
第2.5.4条本条是对制冷剂泵安装中常见问题的规定,对安装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应按相应的规范要求执行。
第2.5.5条本条是对制冷管道安装前管道内部除锈等内容的规定。除锈的方法较多,例如:喷砂法、酸洗法、机械除锈法等,应按不同的要求选用,规范中不作具体规定。
第2.5.6条本条对制冷管道安装中需注意的问题作了规定,属于常见问题。
第2.5.7条本条对液体管和气体管的安装要求,目的是为了避免因管道配置不当而在管内造成气囊或液囊。
第2.5.8条对吸、排气管道敷设时的要求目的是为了减少吸、排气管道间的热影响。
第2.5.9条设备之间管道的连接坡向对制冷系统安装后能否顺利进行试运转十分重要。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对其坡度值,工程设计中一般均应有规定,无规定时,应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第2.5.11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修订的。阀门进行单体气密性试验时,阀体外部的密封处应无泄漏,阀门内部阀盘与阀座的密封面只允许有微量泄漏。
第2.5.12条对阀门安装中常见的问题作了规定,其中附件系指阀门附件。
第六节压缩式制冷系统试运转
第2.6.1条明确了现场组装的制冷系统投入试运转前应进行的工作内容。其中第四款,氨系统一般属较大的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抽真空试验后,充灌制冷剂前,要进行系统保温工作,为了检查系统中可能存在的在气密性试验中未发现的微量泄漏,消除隐患,对现场组装的氨系统还应单独进行充少量氨检漏,合格后方可进行系统保温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在系统的保温工作完成后充灌制冷剂时,一般也要进行检漏,这两次检漏在做法上虽有相似之处,但在两个不同的工序上各有不同的目的。前者是为了查寻系统中存在的微量泄漏,为下一道工序绝热保温工作提供良好的质量保障;后者主要是为了消除保温期间可能造成的某些连接部位松动发生的泄漏。
第2.6.2条目前国内制造厂生产的一些大型制冷机组(如冷水机组等)出厂时是未充制冷剂的,而只进行充氮密封,机组运到现场至系统试运转前才充灌制冷剂。
第2.6.3条制冷设备及管道在现场组装后,对制冷系统进行的吹扫排污,目的是将组装过程中混入系统中的焊渣、氧化皮、水份等吹扫排除,保持系统洁净,使以后的试运转能顺利进行。
第2.6.4条气密性试验为制冷设备安装中的一项重要施工工序。
一、高、低压系统区分有困难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1.高、低压系统无法分开的某些制冷机组,如离心式制冷机组;
2.高、低压系统虽然能分开,但由于高、低压系统之间的分隔阀门较少或存在微量内泄,保压时高压系统的压力降超出规定值,而又查不出外泄现象。
根据上述情况,规定保压可统一在低压系统试验压力下进行。
二、气密性试验的结果是以试验前后的压力降作为评定的依据。
压力降计算公式的意义是扣除温度变化影响后的实际泄漏压力降,即将试验结束时的实际压力值,换算成试验开始时的温度下的压力,与试验开始时的压力之差即为其压力降。压力降应不大于试验压力的1%是参照有关技术资料和施工的经验提出的。
第2.6.5条系统抽真空的目的,一是为了进一步检查系统的严密性,二是为充灌制冷剂做准备,并消除系统中的水分。许多单位对系统抽真空后的剩余压力,氟里昂系统应小于40mmHg,而氨系统应小于60mmHg,有的设备技术文件也有放宽至110mmHg的。抽真空保持的时间也不尽相同,但最短一般也超过24h所以条文中不作具体规定,而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2.6.6条、第2.6.7条此两条为氨系统克氨检漏及充灌制冷剂的具体要求。是在原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施工经验修订的,以便指导正确地进行充氨检漏和充灌制冷剂,防止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2.6.8条在原规范的基础上将制冷系统负荷试运转应具备的条件和检查项目作了明确规定,为负荷试运转能顺利地进行做好准备。
第2.6.9条本条基本接负荷试运转的先后程序排列,对有关的技术要求和检查项目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款为制冷设备安装工程负荷试运转到什么程度的规定,即能够在最小外加负荷下,使温度降至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温度为止。因为其他试验如满负荷降温,制冷机的产冷量、降低速度等为制造和设计性能,不属本规范的范围。对有多台压缩机组组成的制冷系统,试运转降温过程中,每台机组均应经过试运转。
第2.6.10条试运转结束后应处理的事项,为下次制冷设备运转或投人使用做好准备。
第七节溴化镁吸收式制冷机组
第2.7.1条本节适用于热源为蒸汽或热水的溪化理吸收式制冷机组,采用其他热源的机组可参照本节内容执行。
第2.7.2条对机组安装水平的要求是结合多年实践经验修订的。
第2.7.3条本条是对机组中真空泵的安装要求。三款是检查真空泵的性能,以满足机组的需要,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2.7.4条本条是指出厂分为几大件的大型机组,安装时需连接其内部管道的要求。
第2.7.5条系统的气密性试验为必要的检漏工序。充氮气或干燥压缩空气检漏时,其试验压力0.ZMPa(表压)指试验压力的上限,实际应用中一般取0.15~0.2MPa(表压)。本条参照了国家现行标准(吸收式冷水机组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第2.7.6条系统抽真空试验也是必要的检漏工序。参照了国家现行标准《吸收式冷水机组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第2.7.7条本条是对机组内部冲洗的要求。冲洗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机组加水后,开动机组中的水泵进行循环冲洗;二是在前一种冲洗方法的基础上,利用机组加热的热源对循环水加热进行循环冲洗,施工中可按要求和条件而定。
第2.7.9条在原规范基础上又参照了国家现行标准《吸收式冷水机组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系统加液的具体要求作了修订。
第2.7.10条在原规范基础上结合多年施工经验和参照有关设备的技术要求进行了修订。其中混有溴化理以后的冷剂水比重不应超过1.04是参照有关设备技术要求修订的。
第八节组合冷库
第2.8.1条组合冷库是80年代以来新发展的一种产品,为适应这种发展的需要,增加了本节内容,比原规范扩大了适用范围。
第2.8.3条本条规定了库板检查的内容,其中库板板芯泡沫塑料物理机械性能的检查,不是要求安装单位去检验这些性能指标,而是按供货部门或建设单提供实物的实际性能指标进行核对复查,防止返工现象发生。表2.8.3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库用隔热夹芯板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2.8.4条本条对组合冷库的库体安装的基本要求作了规定。
第2.8.5条~第2.8.7条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组合冷库性能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气调冷库安装的技术要求,气调冷库是组合冷库中的一种库体。
第2.8.8条本条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组合冷库性能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的。其中第四款是对新设计的组合冷库需要在现场安装后进行空库降温考核的规定,定型成批制造的组合冷库不进行此项考核。
第三章空气分离设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本条规定本章的适用范围包括大、中、小型空气分离设备的安装,但不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空气分离设备,如军用、船用、移动式和生产液态产品的空气分离设备。
第3.1.2条本条参照施工经验制订。由于成套空分设备特别是大、中型所涉及的设备,材料、阀件以及控制仪表等规格品种很多,故必须按发送清册和装箱清单仔细清点、检查和验收。本条规定为常规的施工程序,作到事先检查发现问题,防止中断施工和影响质量。
第3.1.3条本条规定强调抗冻基础不论哪个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都必须有检验和试验的合格资料,设备安装前应经检查并办理手续移交给安装施工单位。
第3.1.4条目前国内空气分离设备中的石头蓄冷器已被其他型式换热器和分子筛所代替,故石头填料不作规定;如遇有石头填料时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3.1.5条充氮气密封部分高、低压腔应保持的压力参照国家现行标准《铝制空气分离设备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3.1.6条脱脂方法和脱脂剂在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第五章及附录中有明确规定;零件表面油脂残留量的测定方法与评定标准在国家现行标准《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技术条件)附录C中也有明确规定,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本条规定了有关空分设备的脱脂要求,有利于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
第3.1.7条参照了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有关受压设备就位前强度试验的问题,考虑到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系铝制结构、板翅式换热器小型空气分离设备系钢结构和管式换热器,具有的受压设备为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吸附器等;这些受压设备在制造厂均进行过强度试验,经严格检验合格并随设备带来具有质量合格证的产品。受压设备在质量上有了保证、且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多次反复进行强度试验没有多大好处,故本条规定制造厂已作过强度试验并有合格证的可不作强度试验,但必须作气密性试验。有关存放时间问题,由于防锈方法、保管条件、存放场地等多种原因难以明确规定,故本条不作存放时间的规定,可视其检查结果来决定是否进行强度试验。
第3.1.9条本条根据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规定因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各厂略有不同,故强调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3.1.11条本条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本条规定的吹扫所用介质的要求,目的是防止已脱脂的设备再次受到油污染。
第3.1.12条参照国家现行有关焊接规范、规程,为了在执行中不至于发生矛盾,强调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目前焊丝和焊条标准已颁布实施,故本条不再作重复规定。
第3.1.13条空分设备中的压缩机、风机、泵的安装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相同,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有关内容。其中关于以空气或水为介质常温下的负荷试运转应由安装单位负责进行,建设单位参加,以其他介质负荷试运转的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单位参加并解决属于安装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如单机负荷试运转技术上不允许以空气或水为介质进行常温下试运转时,则单机负荷试运转与成套空分设备试运转合并进行。
第二节分馏塔组装
第3.2.1条本条适用于整体出厂的分馏塔的安装。
第3.2.2条本条适用于解体出厂的分馏塔的安装。
第3.2.4条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要求采取正确的吊装方法,防止损伤设备和管道。
C. GB50231和GB50461。。。都是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什么区别啊是看图纸的具体要求吗
GB50231为《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而GB50461为《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内验收规范》前者为容动力设备安装的通用规范,如泵、压缩机、风机的通用规定,则基础、垫铁、地脚螺栓等的安装要求;后者是对石油化工静止设备的安装施工质量验收的,如化工塔、贮槽、换热器等的安装要求。
D. 化工行业搅拌器的安装验收规范是什么
搅拌器不算安装要求特别高的设备的,对振动、噪声的要求不是很苛刻。可以适当参考HG/T20569-94《 机械搅拌设备》、HG/T2123《搅拌器形式及基本参数》。对于防止振动,可以参考压缩机方面的设计规范,对于防止噪声,完全可以参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E. 通风设备产品质量验收规范
一般规定
一、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应附带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验收,并应形成书面的验收记录。
三、设备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再安装。
主控项目
一、风机及风机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出口方向应正确。
2 叶轮旋转应平稳,每次停转后不应停留在同一位置上。
3 固定设备的地脚螺栓应紧固,并应采取防松动措施。
4 落地安装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减振装置,并应采取防止设备水平位移的措施。
5 悬挂安装时,吊架及减振装置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Ⅰ方案。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盘动,观察检查。
二、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必须装设防护罩、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观察检查。
三、单元式与组合式空气处理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和接口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的有关规定进行漏风量的检测。通用机组在700Pa静压下,漏风率不应大于2%;净化空调系统机组在1000Pa静压下,漏风率不应大于1%。
3 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减振支座或支、吊架,承重量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通用机组按Ⅱ方案,净化空调系统机组N7级~N9级按Ⅰ方案,N1级~N6级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查阅测试记录。
四、空气热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热回收装置接管应正确,连接应可靠、严密。
3 安装位置应预留设备检修空间。
检查数量:按Ⅰ方案。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观察检查。
五、空调末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风机盘管机组、变风量与定风量空调末端装置及地板送风单元等的安装,位置应正确,固定应牢固、平整,便于检修。
F. 游泳池水处理设备安装 验收应符合什么规范
概述:复
游泳池水处理设备机房,制一般由均衡水池(或平衡水池)、循环水泵、过滤设备、加药设施、换热器、消毒设备、化学药品和助凝剂(硅藻土)库房、特殊设施、系统运行操作控制设备等内容组成,但它会因其
游泳池水处理设备机房
G.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规范
这里有你想要的标准,你看看吧!以下是详细资料还有下载地址,你看看吧!
标准编号:GB 50261-2005
标准名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sprinkler systems
替代情况:GB 50261-1996
实施日期:2005-7-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内容简介: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122977.html
下载:http://www.csres.com/upload/qy/in/GB50261-2005.PDF
H. 建筑防水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
建筑防水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
1、电气设备安装程序和工艺应按制造厂家要求进行;现场制作、安装的附属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电气连接应可靠,所有的连接件如接插件、连接线、接线端子等应能满足当地环境条件和运行条件;
3、站内、站外电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4、低压盘柜、控制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的有关规定;
5、高压组合电气设备、高压盘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的有关规定;
6、母线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9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等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8的有关规定;
拓展资料
一、简介
为防止水对建筑物某些部位的渗透而从建筑材料上和构造上所采取的措施。防水多使用在屋面、地下建筑、建筑物的地下部分和需防水的内室和储水构筑物等。按其采取的措施和手段的不同,分为材料防水和构造防水两大类。
二、防水材料
1、沥青类防水材料。以天然沥青、石油沥青和煤沥青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沥青油毡、纸胎沥青油毡、溶剂型和水乳型沥青类或沥青橡胶类涂料、油膏,具有良好的粘结性、塑性、抗水性、防腐性和耐久性。
2、聚乙烯丙纶类防水材料: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树脂加入抗老化剂、稳定剂、助粘剂与高强度新型纺粘法丙纶长丝无纺布,采用热融直压复合工艺制成的复合型防水卷材。具有抗渗能力强、抗拉强度高、低温柔性好、线胀系数小、稳定性好、无毒、变形适应能力强、适应温度范围宽、使用寿命长等良好的综合技术性能。
I. 循环水处理系统安装验收用什么标准
循环水系统是由循环泵组、冷却塔、换热器等组成的,验收只能针对各设备分别进行验收!安装验收结束后,循环水系统运转后水质指标根据GB50050-2002水处理设计规范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