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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协材料设备委

发布时间:2022-09-03 18:07:41

⑴ 外地的供水设备厂要在北京做业务,需要哪些手续需要在水协备案吗怎么办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北京入围的厂家很多,手续都是次要,关键是要关系。

⑵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协会(2013年9月)拥有会员单位300多家,下设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建设及材料设备专业委员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勘察设计及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港口设施专业委员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施工专业委员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内河航道分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信息建设专业委员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工程专业委员会设立在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担。秘书处设置综合部、联络部、业务部。协会主办《水运建设信息》,其编辑部设在联络部。
分支机构:
1、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建设及材料设备专业委员会
2、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勘察设计及标准化专业委员会
3、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
4、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港口设施专业委员会
5、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施工专业委员会
6、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航道分会
7、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信息建设专业委员会

⑶ 无限多分求(分科加):城镇供水原有政策

现在只能找到这些,如果你要详细的只能去学校图书馆查阅资料了

这里有一些城镇供水的条例
http://www.iwatertech.com/policies/urban-water-supply/index.htm
还有一些相关的文章,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城镇供水事业发展形势与展望
http://www.cepi.com.cn/experts/article/20070125111513194.htm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是在建设部指导下,以城镇供水企业和地方城镇供水为主体以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进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
概况:我国城镇供水事业诞生于清朝后期,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经过长期发展,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县镇都已兴建了供水企业。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成立于1985年4月21日,设有基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和荣誉会员,现共有会员2,672个。
主要活动:
1.积极、认真、扎扎实实地为会员服务。
(1)帮助企业探讨改革之路;
(2)积极推行工资改革;
(3)协助合理调整水价;
(4)积极配合建设部实施企业上等级工作;
(5)全力抓好经常性的工作。
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1)配合建设部完善供水行业的法制建设;
(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
(3)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4)举办供水、节水产品展销活动。
组织机构:中国水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权利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秘书处是常设机构。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有:科学技术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节约用水委员会、县镇供水委员会、思想政治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
经济实体及其他组织:1992年,中国水协与上海自来水公司所属上海给水设备工程公司联合组建了“华水新技术开发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城镇供水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为供水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诊断提供咨询和劳务服务;称贷净水工程、管道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经销供水节水专用设备、器材,组织展销和产品定点加工。两年来业务不断扩展,经营效益初见成效,为协会扩大服务,增加财政收入创造了一个有效的途径。为了维护供水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利益,促进供水、节水设备器材质量的不断提高,开辟优质产品的信息传递,中国水协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节约用水委员会下分别设置了供水、节水产品推荐办公室,开展优质产品推荐工作。
刊物: 《城镇供水》是中国水协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刊物的主要内容除供水技术的报道和专题探讨外,还有有关城镇供水的方针、政策、协会重大活动,供水企业的经营管理,国际城市供水技术发展,国际水界的活动以及普及性供水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供水节水报》是中国水协主办的会报,用于宣传有关城镇供水和城市节水的方针、政策、法规,报道城镇供水事业发展,中国水协重大活动,全国各地供水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果和新动向,改革开放的举措与动态,刊登人物传记以及会员的文学艺术作品、供水企业间的文体活动。
1.总则
1.1 为了加强西部地区小城镇供水管理,发展西部小城镇供水事业,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其它用水,根据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西部小城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小城镇①,是指依法设立的建制镇。
1.3 本技术政策所称小城镇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向居民和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供水系统的总称。
1.4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西部小城镇供水系统规划、工程建设,指导供水系统及处理工艺的选择,并作为供水管理的政策依据。
1.5 城镇供水应根据地区的差别实行分类指导,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供水方式。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应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城镇供水设施建设规模。城镇供水应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6 城镇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1.7城镇供水应当贯彻有利于城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展供水科学技术研究,采用经济适用、技术成熟工艺,积极稳妥推行供水新技术、提高城镇供水水平。

①小城镇规模分级:一级镇,指县驻地镇、经济发达地区3万以上人口的中心镇、经济发展一般地区2.5万以上镇区人口的中心镇;二级镇, 经济发达地区一级镇以外的中心镇和2.5万以上人口的一般镇、经济发展一般地区一级镇以外的中心镇、2万以上镇区人口的一般镇、经济欠发达地区1万以上镇区人口县城镇以外的其它镇;三级镇,二级镇以外的一般镇和在规划期将发展的建制镇。资料来源:《小城镇规划标准研究》(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

2.目标与原则
2.1 遵照建设部《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结合西部小城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争取大部分小城镇供水普及率在2010年达到85%,2020年达到95%。
2.2 供水工程是城镇的生命线,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确保水量、水质和水压安全。
2.3 在条件合适的小城镇群之间鼓励采取区域联合供水。
2.4 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应近、远期相结合,以近期进行建设,以远期进行规划、设计。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5~15年。
2.5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推广适用的水厂自动化技术工艺,同时开展管网和生产管理的优化调度。

3.水源及取水
3.1 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尽量采用双水源供水。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性,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
3.2 根据地表水、地下水具体情况,科学确定供水水源的开发次序。供水水源应当区域统筹考虑,地表水丰富地区,将地下水作为储备水源;对地表水比较缺乏的城镇,可取用地下水。此外,缺水地区可根据情况积极开发雨水、再生水(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苦咸水等水源。
3.3 取水位置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综合考虑水质,地形、水文地质,施工等因素。应优先选用水质好、距离近、位置较高能实现自流和水量充足的水库水(泉水),提高供水经济性。
3.4 水源水量要求
3.4.1合理利用水资源,在满足基本生态用水前提下,统筹兼顾城镇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3.4.2对所在地区的水资源状况进行认真勘测,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宜不低于90%,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适当降低保证率或采取多水源调节、水量调蓄等措施保证用水量。
3.5 水源水质要求
3.5.1 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的活动。对于以河流为水源,应加强对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水域的保护,对取用水库水,应由当地“人大”立法划定水库径流区为一级水源保护区,对于地下水水源,应加强水源井核心区的保护;此外,还应加强二级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3.5.2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参照执行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条款。
3.5.3 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参照执行现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条款。
3.5.4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水厂处理后,出水水质应达到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6 取水构筑物类型选择
3.6.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当地下潜水埋藏较浅,水位变化不大时,采用大口径管井取水;当河床为透水性良好的砂砾层,含水层较厚,水量较丰富时,可采用大口井或渗渠取地下渗流水。
3.6.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型式,应在满足安全供水前提下,根据河床地形及地质、河床冲刷、淤积、水深及水位变幅、泥沙及漂浮物、冰情和航运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考虑,江河取水一般考虑采用江河固定式;当水源水位变幅大,水位涨落速度小于2.0m/h,且水流不急、要求施工周期短和建造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有困难,且取水安全性要求不高或临时取水时,可考虑采用缆车或浮船等活动式取水构筑物;当水库水深较大时,采用库坝式取水构筑物,设置分层取水,构筑物可与坝体同时设计和施工,或在库坝后由涵洞放水,防止损伤坝体,同时不受船只、风浪影响。
3.6.3 当山溪河流取水深度不足,或者取水量占河流枯水量的百分率较大(>30%),推移质不多时,可在河流上修建低坝抬高水位和拦截足够的水量。低坝可用固定式或活动式。
3.6.4 在水浅、大颗粒推移质较多的山溪河流,取水量较大时采用底栏栅式取水。

4.输水系统
4.1输水管渠定线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输水系统必须保证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4.2 输水管渠定线应充分考虑地形和地质条件,同时便于施工和管理,尽量降低造价。
4.3 输水管渠可采用压力管渠和重力管渠两种形式。当远距离输水,可采用加压和重力输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4.4 从供水安全考虑,输水管渠不宜少于两条;在地形条件复杂和经济条件不允许时,可用单管渠输水,但要充分考虑贮水设施、管道的安全措施和维护条件。
4.5 考虑供、输水压力及地质条件、埋深及防止二次污染等因素,可分段、分区选用经济实用、就地或附近能生产的国家推荐的新型管材。

5.净水系统
5.1 选择准则
5.1.1 净水工艺应选择投资省,运行费用低,操作管理方便简单,占地少的工艺。同时应根据处理的规模、原水水质以及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
5.1.2 净水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基建投资、年经营费、单位水量投资、单位水量电耗;占地面积、运行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安全效益等。
5.1.3 不同地区,不同水源水质应采用相应的净水技术。净水工艺选择时须充分了解原水中污染物的形成及发展趋势,以便对所选工艺可能的改善措施做出分析与判断。
5.2 处理工艺
5.2.1采用地表水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符合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的水体,宜采用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的常规工艺;采用地下水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符合现行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Ⅲ类标准的水体,经适当处理可用作饮用水。
5.2.2 处理构筑物不宜少于两组。原水含沙量高时,宜采取预沉措施。条件允许时,也可修建蓄水构筑物,以供沙峰期间取用。
5.2.3 对于原水中含有天然有机物或微量有机物及富营养化原水根据污染或富营养化程度选择合适的预处理或强化处理、深度处理工艺或组合工艺。适宜的预处理或强化处理工艺有:化学氧化法(如投加高锰酸钾、二氧化氯等),投加助凝剂、絮凝剂,投加粉末活性炭,增设生物滤池;适宜的深度处理工艺有:活性炭吸附、臭氧-活性炭、膜技术。
5.2.4 原水中铁、锰含量超过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限量时,应考虑除铁除锰。单独除铁除锰均可采用曝气→接触氧化过滤;原水中铁锰同时超标可采用曝气→一级过滤→二级过滤。
5.2.5原水中氟含量超过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时,应考虑除氟。适宜的除氟方法有混凝沉淀法、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纳滤法和反渗透法,视经济条件采用。
5.2.6消毒宜采用氯消毒、二氧化氯消毒、紫外线消毒等。
5.2.7 药剂的投加控制,宜采用计量泵自动投加。

6.配水系统
6.1 配水管网应按照城镇规划要求,一般沿城镇规划道路敷设,在城镇主干道上应沿人行道敷设。
6.2 管线布置沿水流方向,以最短的路线布置干管,干管应从用水量较大的街区通过,干管间距可根据街区情况设置。干管之间用连接管联结成环状,连接管间距,可根据街区大小情况设置。
6.3管网宜布置成环状,以保证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布置为树枝状,但应考虑将来有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
6.4 城镇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6.5 开展供水系统的优化调度,保障管网水量、水质并节省能量。
6.6 供水调节方式可采用水塔调节或利用地形设置高位水池、水泵调速方式。

7.污泥处理系统
7.1 水厂污泥的处理与利用原则是减量化、无害化,小城镇水厂污泥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适当处理。
7.2 水厂污泥处理工艺一般包括浓缩、调理和脱水。污泥调理视情况采用物理法或化学法;污泥的脱水以离心或压滤工艺为主。

8.自动控制系统
8.1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及设备供应情况,妥善确定。
8.2水厂设备操作以手控为主,新建水厂在条件成熟时可建设自动控制系统,提高水厂的科学管理与自动化水平。

9.供水安全及节水
9.1做好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方案,保护人民正常生活,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将供水安全纳入地区统一安全应急预案。
9.2 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内源性水质恶化、有毒有害化学品和生物制品事故性泄漏、水厂运行事故均要做好预警方案与对应的措施。
9.3 应急供水水量要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可采用运送饮用水、铺设临时管道供水、车载净水设备供水等方式。
9.4 小城镇应注意节约用水,城镇人均综合用水量宜≤240L/d,农村人均综合用水量宜≤120L/d。

10.运营管理
10.1 为使城镇供水系统建立标准化运营机制,提高供水管理的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应加强对城镇供水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安全方面的管理。
10.2 水源水质监测、城市及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过程中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水质检验方法原水检验应按照GB3838执行;生活饮用水检验的方法应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GB/T5750执行。
10.3 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及厂级调度参照《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执行。
10.4 应注意水厂消毒剂氯、氨及二氧化氯的使用安全,严格按照相应的安全规程操作和使用;电气安全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规程。
10.5 加强管网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提高管网管理的技术水平,防止供水管网系统的二次污染

⑷ 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重要生产资料要加强管理,经营单位要限制,资格要审查,质量要保证的重要指示,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物资保障,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第四条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水利部批准核发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证书,方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要坚持以下三条原则。
1.质量第一的原则
通过资格审查,防止缺乏资质能力的单位承担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水利系统。
2.主渠道优先的原则
水利部物资局、各项目主管厅(局、委)物资部门及各项目业主单位物资部门是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的主渠道。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水利、水电设备、材料的供应保障体系。资格审查要有利于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优势,鼓励主渠道中各级物资部门联合供应,确保工期。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主渠道优先。
3.批量优先的原则
资格审查要有利于形成行业的整体优势,形成批量,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根据批准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计划、设计及工程进度,组织提供所需的成套设备、主要材料及技术服务,保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按期建成。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和委托,介入项目前期,了解工程技术经济要求和设备、材料需求情况,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同设计单位搞好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分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衔接,新产品试制等工作;
2.按照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设计所附设备和主要材料清单,组织协调供应所需设备、材料;
3.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负责组织或实施已订货设备的质量监造,设备、材料的催交催运,调度调剂,保证设备、材料按质、按量、按时交付到现场;
4.负责现场服务,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设备、材料问题。第二章核发证书的基本条件第七条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第八条有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的专业人员,有独立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的能力。第九条有与所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任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第三章评审内容第十条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单位的资格评审的内容有:
资历信誉
1、独立承担过大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的供应,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或差错。
2.在本行业、本地区以及所承担的项目中享有较高的信誉。
专业力量
1.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或长期从事物资专业工作的固定技术骨干,应占有一定比例。
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机电产品和主要材料的技术经济信息、技术开发及设备、材料质量等工作,熟悉国内外情况,并拥有较丰富的资料。
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地按受项目法人委托,在项目可研或设计、审查阶段,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技术咨询,提出建议,使水利、水电工程取得良好的效益。
2.能够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参与设备选型。进行设备选厂,实施项目设备成套。能独立协调解决水利、水电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
3.能够独立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水利、水电成套设备、主要材料组织招标、评标,组织或自行编写标书,制定标底等各项技术经济工作。
资金实力
资金实力雄厚,有完成所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所需的融资能力,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管理水平
1.有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完整的经营管理章程,项目管理、设备材料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专职的招标管理机构和人员,已形成稳定的招标、评标工作程序与规章制
度;
4.有能够保证设备、材料质量的可靠措施和服务办法。

⑸ 江南水务的大事记

2003年
</strong>2月26日,苏南区域供水一期工程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环保验收。
3月18日,苏南区域供水一期工程顺利通过由省计委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
7月9日,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在扬子大酒店举行。
10月15日,供水服务调度大楼奠基。
12月20日,苏南区域供水二期工程开工典礼在区域水厂举行。
2004年
7月11日,小湾水厂滤池扩建工程(7.5万立方米/日)开工建设。
7月24日,苏南区域供水二期(一阶段)工程竣工通水仪式在区域水厂举行。
11月8日,苏南区域供水二期(一阶段)工程土建竣工验收。
2005年
6月8日,区域供水二期(一阶段)工程项目通过省档案局组织的档案专项验收。
9月6日,供水服务调度大楼落成庆典仪式隆重举行。
2006年
7月18日上午,公司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午,公司召开二届一次董事会。
12月29日,苏南(江阴)区域供水扩建工程开工典礼在肖山水厂举行。
2007年
</strong>3月30日,江阴市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召开成立大会暨一届一次会员大会,省建设厅、省水协,上海水协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沙建新当选协会会长。
12月18日,澄西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由省建设厅组着的审查。
2008年
5月29日,“中国水协设备材料委非金属管材选型与应用技术交流研讨会”在澄召开,中国水协会长李振东、江苏省水协秘书长林国峰、江阴市副市长薛良,来自全国各地给排水企业、给排水管材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的100多位代表参加会议。
5月30日,肖山水厂三期工程水里并网试运行,中国水协会长李振东到场祝贺并讲话。
8月,江阴市建设、卫生局、物价局、房管局联合发文,规范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10月,市政府召开全市同网同价并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听证会。

⑹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3名,现任会长是李振东。中国水协下设七个委员会,分别是供水专业委员会、排水专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节约用水工作委员会、设备材料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和政治思想工作委员会。中国水协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5人,现任秘书长是邵益生。秘书处下设综合部、发展部、咨询部、财务部等职能机构,主要负责文秘、外事、培训,规划、组织、信息,咨询、服务、认证,会费、财务、统计等相关工作,同时,指导和协调协会其他组织机构开展工作。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现任常务副秘书长是刘志琪。

⑺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的第六届理事成员

领导
理事长:朱冬青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划排序)王为华、邓超、古润泽、刘明、李卫国、李赉周、李德生、吴进明、邹先华、宋新华、陈伟忠、武功、郑风礼、郑宪明、洪晓苗、高原、羡永彪、詹福民、樊细杨、瞿建民
秘书长: 苗燕 副秘书长: 苏明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承刚常务副主任委员:孙庆祥副主任委员:徐昭东专家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万明亮 王 天 王 兵 王 新 王友亭 王传辉 牛光全 方展和 邓超 叶林标 田凤兰 曲慧 朱冬青 朱永骅 朱志远 朱祖熹 刘达文 孙成珩 李自明 李谷云 李国干 杨杨 杨嗣信 吴明 汪毓林 张勇 张文华 张玉玲 张道真 陈安宁 陈晓民 易举 周文琴 单兆铁 赵军 胡骏 哈成德 钟鸿英 姚国芳 徐勤舫 郭德友 曹乃明 曹征富 盛黎明 韩丽莉 羡永彪 蒙炳权 蔡昭昀 薛绍祖 檀春丽 瞿培华
常务理事 姓名单位于年旭武汉美利信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马战生杰斯曼(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孔宪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重质油研究所方一苍北京城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方虎曼宁家屋面系统(中国)毛为民厦门中化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毛瑞定宁波宏伟防水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王为华胜利油田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王志毅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王忠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王继业哈尔滨市金堤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新社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邓超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卢建华杭州天信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卢桂才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古润泽北京园林研究所史立彤北京市大禹王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志荣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刘明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刘诗艮湖北永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刘爱兵璞耐特(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刘喜文河北强凌防水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孙红宾北京市中通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孙树民秦皇岛天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孙美峰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孙哲北京世纪洪雨科技有限公司孙晋平北京瑞斯建材有限公司朱文悦杭州金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朱以标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朱冬青中国建筑防水协会朱永结湖北武大光子科技有限公司朱炳光北京金汤蓝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朱维光青岛市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米然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闫志刚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何树雄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何家旭上海台安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余建平北京森聚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冷炎巴斯夫化学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吴卫平湖州南浔星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吴进明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建明常熟市三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吴经德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童祖元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宋新华颐中(青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张桂凤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张鹏飞北京耐博沥青卷材设备有限公司李卫国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伶德国威达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李步春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倪贵泉上海开来湿克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勇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猛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李赉周广州秀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德生唐山德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杜昕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杨荣内蒙古北祥橡胶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杨焕文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志高杨州市志高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钢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邹先华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伟忠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周松青湖州市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周荣上海汇丽涂料有限公司周泰山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武功渗耐防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苗燕中国建筑防水协会郑凤礼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郑贤方四川省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郑金才云南省建筑防水行业协会郑宪明盘锦大禹防水建材有限公司郑家玉寿光市防水行业协会金仑华浙江金庄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施无我上海科贵高抗渗材料有限公司洪晓苗浙江省防水材料行业协会茹国定绍兴市橡胶有限公司骆晓彬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倪贵泉新乡市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徐建月《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柴景超北京东方红防水材料厂桂春芳湖北省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谈法江苏州市力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贾伟一索普瑞玛驻北京代表处钱林弟吴江市月星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陶国栋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守明山东力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高原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水卷材审查部高继东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程文涛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羡永彪中国建筑材料研究总院苏州防水研究院谢连华南阳三俐工贸有限公司谢恒斌沈阳蓝光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谢魁旭辛集市三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詹福民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樊细杨大连细杨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瞿建民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公司苏明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孟庆荣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国兴天津市禹神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瞿培华深圳市建筑防水专业委员会张玉兰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乔启信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寇晓军四川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远黎成都赛特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⑻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英文译名:China Urban Water Association 缩写:CUWA。
第二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由各城市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城镇供水排水界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中国城镇供水排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接受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城镇供水、排水包括污水处理和污水再生利用及城镇节水等。具体业务活动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镇供水排水和节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全行业的基础资料,掌握行业动态,传播行业信息,研究和探讨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有关标准提供材料和数据。
(三)总结、交流、推广城镇供水排水业的经营、管理及城镇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经验,组织开展城镇供水排水和节水领域的国内外学术和科技交流活动,促进行业改革和科技进步。总结、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推荐科技成果和论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行业质量技术认证、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验收工作及资质审查等。组织开展科研和技术攻关、评优表彰、人才培训等工作。组织或参与行业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的调研、起草、修改及其他工作。
(五)负责对供水排水和节水设备产品及创新成果的评审、推荐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生产企业与会员和相关用户之间的交流。
(六)研究、探讨、总结、交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经验,提高企业素质。
(七)编辑出版会刊、会报和有关信息资料。
(八)兴办非营利性实体,促进自我发展,更好地为行业服务。
(九)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并开展交流活动。邀请国外专家来华讲学。组织相关人员出国考察、进修和讲学。
(十)做好政府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单位和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节水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意愿;
(三)在城镇供水排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和报刊;
(三)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加对外交往活动;
(五)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支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工作,完成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协会工作提供方便;
(六)提供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出国考察报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理事应由具有一定影响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现职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出任。在任期内如因故变更,理事单位可提出新的理事推荐意见,经理事会通过。
(二)通过协商,可推荐在供水排水领域声望高的人士为理事候选人。
(三)理事所在团体会员单位退会或除名,其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解释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四)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人选的更替、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常务理事应由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理事单位现职负责人出任。
(二)通过协商,可推荐在供水排水领域声望高的人士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三)常务理事所在团体会员单位理事资格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第二十一条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两次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和理事会顾问应为国内供水排水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人士或长期在供水排水领域工作的领导、专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任期为1届。
第二十四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任职期限的,最高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⑼ 陈良刚的科研成果

超滤膜用于反渗透的前置处理》膜科学与技术 2003年第04期
《PVC合金毛细管式超滤膜在市政供水中的应用》 全国给水深度处理2007年年会论文汇编
《PVC合金超滤膜在台湾某30万吨/天净水厂中的应用》 2008年中国水协设备材料委水行业节能减排经验交流技术研讨会论文集。
《PVC合金超滤膜在台湾某给水厂中的应用》 给水排水 2009年第02期 1998年3月,主持国家火炬计划项目。项目名称:“立升超滤机”研发
2000年,承担2000年度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项目名称: “立升超低压免换滤芯超滤机” 研发
2002年,承担“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引导项目。项目名称: “PVC合金毛细管式超滤膜的开发及应用”研究
2008年,参与国家科技863项目。项目名称:高性能液体分离膜技术开发”项目中“高性能聚稀烃中空纤维/微滤膜制备关键技术”的课题研究。
2009年 承担国家科技863项目。项目名称: 复合膜材料及膜组器的制备和应用关键技术与工程示范

⑽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机构设置

一、职能部门
1、办公室(院办)
2、党委办公室(党办)
3、人力资源管理处(人事处)
4、财务管理处(财务处)
5、总工程师办公室(总师办)
6、科技管理处(科技处)
7、行政管理处(行政处)
8、基本建设管理处(基建处)
9、顺义实验基地行政管理处(基地行政处)二、事业部
1、锅炉事业部(锅炉部)
2、压力容器事业部(容器部)
3、压力管道事业部(管道部)
4、气体装备事业部(气瓶部)
5、游乐设施事业部(游乐设施部)
6、机电设备事业部(机电部)
7、危化品装备事业部(储罐部)8、节能测试部
三、研究部门
研究开发中心(研发中心)
1、材料研究室(材料室)
2、结构研究室(结构室)
3、实验管理室(实验室)四、鉴定评审部门
鉴定评审中心(评审中心)
1、锅炉鉴定评审部(锅炉评审部)
2、境外鉴定评审部(国际部)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气瓶鉴定评审部(容管瓶评审部)五、标准法规部门
标准法规中心(标法中心)
1、技术法规部(技术法规部)
2、标准一部(标准一部)
3、标准二部(标准二部)
4、培训部(培训部)六、其它部门
1、节能技术中心(节能中心)
2、石油化工检维修技术中心(检维修中心)
3、无损检测技术中心(无损检测中心)
4、化学分析中心(分析中心)
5、认证评审部(认证部)
6、ASME检验事业部(ASME事业部)
7、《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杂志社(杂志社)
8、信息中心(信息中心)
9、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七、挂靠单位
1、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秘书处(特协秘书处)
2、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秘书处(水协秘书处)八、代管单位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许可办)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事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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