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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评价规范

发布时间:2022-08-30 15:29:28

❶ 生活用水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标准

1、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原GB 5749-85标准废止)

2、《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6版)(原《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废止)

3、GB/T 5750.1~13-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原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废止)

4、GB/T 17219-1998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就是国标现行版本》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

6、《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评价规范》(2001)

净水机要符合哪些标准

1、 范围
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基本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以下简称“饮用水处理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规范评价(2001)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卫生部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

3、 术语和定义

3.1饮用水处理装置
由一个或若干个饮用水处理单元组成的能改善水质的系统。

3.2过滤
通过半透性材料从水中分离颗粒物的过。

3.3微滤
以孔径为(0.02~10) ㎛的滤膜为过滤介质,以压力差为动力,能浓缩和分离悬浮物的一种过滤技术。通常简称为MF。

3.4超滤
以孔径为(0.001~0.2)㎛的滤膜为过滤介质,以压力差为动力,能浓缩和分离固体可溶性大分子或胶体物质的一种过滤技术。通常简称为NF。

3.6矿化
向水中添加一种或若干种对人体有益矿物质成分的过程。

3.7消毒
去除、杀灭或灭活所有类型的致病微生物的过程。

3.8离子交换
在溶液中存在的离子交换固体介质之间有可逆性交换的化学作用,而对固体结构无任何改变的过程。也可简称为IE。

3.9电渗析
以离子交换台膜为分离介质,以电位差为推动力,使水中阴阳离子定向迁移并通过离子交换摸,从而进行离子分离的技术。通常简称为ED。

3.10反渗透
在膜的进水一边施加比溶液渗透压高的外界,只允许溶液中水和某些组分选择必透过,其他物质不能透过而被截留在膜表面的过程。通常简称为RO。

3.11再生
恢复介质从而使其具有水处理功能 的维护过程。

3.12水的总硬度
以CaCO3表示的水中溶解的钙盐与镁盐含量。单位为mg/L。

3.13软化
总硬度低于17.1mg/L的水。

3.15饮用纯净水
经电渗析(ED)、离子交换(IE)、反渗透(BO)、蒸馏等方法除盐处理后的可直接饮用的水。

3.16消毒效果
饮用水处理品装置去除、杀灭或灭活各种致病微生物的效果。

3.17脱盐率
饮用水处理装置进水含盐量的降低值进水总含盐量的比率,以百分比表示。

3.18额定使用周期
饮用水处理单元达到制造商规定的清洗、再生或更换期限前的处理能力。以时间或处理水的体积表示。

3.19净水流量
饮用水处理装置全部水处理单元在额定使用周期内且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单位时间可生产的最小净水量。单位为L/h或m3/h。

3.20初始净水流量
饮用水处理装置初次使用时的净水流量。单位为L/h或m3/h。

3.21额定总净水量
制造商称的饮用水处理装置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可生产的最大净水量。单位为L或m3。

3.22使用寿命
饮用水处理装置经清洗、再生、更换饮用水处理内芯或维修,仍能正常使用的总时间或总净水量。单位为月、年或处理水的体积。

3.23进水压力
饮用水处理装置进水口处的水压,单位为Mpa。

3.24大型饮用水处理装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饮用水处理装置为大型饮用水处理装置:

a)高度>1700mm,重量≥500kg ;

b)长度或者宽度≥2000mm;

c)除反渗透或纳滤外的饮用水处理装置净水流量≥300L/h,重量≥50kg ;

d)除反渗透或纳滤外的饮用水处理装置净水流量≥1020L/h;

e)反渗透或纳滤饮用水处理装置净水流量≥180L/h,重量≥50kg 。

4、分类与命名

4.1分类

4.1.1饮用水处理装置按主要水处理功能分为:

a)一般净水器(Y):改善进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b)软水机(器)(R):能够提供饮用纯净水的饮用水装置;

c)纯水机(器)(C):能够提供饮用纯净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d)矿化水机(器)(K):具有矿化功能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e)电解水机(D):通过电解方式提供碱性水和酸性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f)消毒净水机(器)(X):具有消毒功能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g)其他净水机(器)(Q):除上述种类之外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4.1.2饮用水处理装置按使用型式通常分为:

a)饮用机专用净水器(Z):与饮水机配套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b)龙头式净水机(器)(L):直接安装在自来水龙头上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c)台立式净水机(器)(T):通常安放在台面上或地面上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d)壁挂式净水机(器)(B):通常挂在墙壁上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e)管道式净水机(器)(G):通常作为供水管道一部分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f)便携式净水机(器)(X):便于随身携带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g)乘载式净水机(器)(C):装载在车(船、飞机)上的可移动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h)中央净水机(器)(Y):通常作为供水中心为用户提供所需水质用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4.1.3按供水方式分为:

a)连续式:连接到水源能够自动完成连续供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b)非连续式:需要人工进行加水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4.2命名
举例:YCZ-KZ3L-801,“YCZ”表示饮用水处理装置,“K”表示矿化水机(器),“Z”表示饮水机专用净水机(器),“3L”表示净水流量为3L/h,“801”表示工厂设计顺序号。

5、基本要求
饮用水处理装置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❸ 中国饮水标准及饮水现状

秦钰慧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7号,100021,中国)

1饮水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6)城市供水条例。

(7)饮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8)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0)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该法1997年开始实施,包含的内容有:

(2)供水企业必须具有:①卫生许可证;②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3)饮水水源水和管网水的检验监测。

(3)直接从业人员体检合格。

(4)介水传染病和化学中毒事故的报告制度。

(5)涉及饮水安全产品的规定:饮水生产、供应过程中与水接触的管材、防护涂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新材料等;涉及饮水安全产品需经批准,获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生产和销售;进口产品需经审批后,方可进口。

(6)二次供水的规定:集中式供水再行加压、储存,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船舶、火车等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监督、消毒、管理和报告制度。

3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该法2001年发布,内容包括:

(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包含3类装置:①一般水质处理器;②矿化水器;③反渗透处理装置。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3.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发展历史

1955年卫生部发布实施《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在北京、天津、上海、旅顺(大连)等12个城市试行;

1956年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发布实施《饮用水水质标准》,共15项指标;

1957年由国家建委及卫生部发布实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则》;

1959年由建筑工程部和卫生部发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它是对《饮用水水质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则》进行修订,并将其合并而成的,共17项指标;

1976年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发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TJ20-76),共23项指标;

1986年由卫生部发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共35项指标;

2001由卫生部发布实施《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共96项指标。

3.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于1985年颁布实施,已长达16年之久;二是国际上饮用水水质标准(准则)有新的进展。

3.3《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编写过程

(1)第一次会议:2000年1月20~21日,确定了制定《水质规范》的原则,会后编写了《水质规范》(第一稿)。2000年2月中旬,《水质规范》(第一稿)征求意见,修改后完成《水质规范》(第二稿)。

(2)第二次会议:2000年3月21~22日,讨论《水质规范》(第二稿),会后对《水质规范》(第二稿)进行修改,并完成(第三稿)。

(3)第三次会议(定稿会):2000年5月17~18日,审议《水质规范》(第三稿),参加会议专家26名,来自政府部门、自来水公司、卫生防疫站、科研单位、有关大学,会后对《水质规范》(第三稿)进行修改,并完成(第四稿)。

(4)上报审批:于2000年6月10日将《水质规范》(第四稿,即报批稿)上报卫生部审批。

(5)发布实施:卫生部于2001年6月7日发布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3.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制定原则

确定水质指标和限值的主要原则:

(1)生活饮用水系指人类饮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个人卫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

(2)制定的水质指标限值是根据人们终生用水的安全来考虑健康防护的。

(3)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了水质指标限值和要求,是为了确保人对水质感官印象良好,防止水性传染病的暴发和急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

根据下列条件选择在饮水中需确定限值的水质指标:①对水质能造成明显不良影响;②具有足够能确定限值的科学基准资料;③已知在水中含有一定浓度,并且经常检出;④具有可行的检测方法。

在确定限值时,需依据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因素为:①经调查和研究所获得的科学基准资料,包括毒理学和流行病学资料;②化学物质在饮水中的检出频数和浓度范围;③是否具有适宜的处理技术,以及所需费用可接受的程度。

3.5编写《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的基本考虑

一是以原标准为基础。二是应尽量与世界接轨。以WHO水质准则(1993年版和1998年补充版)为接轨的主要依据,并参考美国、日本、欧共体等国和地区的饮水标准。将尽量把WHO水质准则中具有可行检测方法的指标列入我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三是需符合国情和有可操作性。为便于实施,将饮用水水质指标分为常规检测项目和非常规检测项目。

3.6《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修改内容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修改内容见表1。

表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修改内容一览表

续表

4中国城市饮水水质现状

基于24个省会市和直辖市的调查。合格率:市政供水93.7%,出厂水91.1%~95.5%,末梢水89.9%~99.3%。

❹ GB5749-2006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恶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m,万/L) 700
亚硝酸盐(mg/L) 1
多环芳烃(总量,mg /L) 0.002
多氯联苯(总量,mg /L) 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环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 0.05
总有机碳(TOC,mg/L) 5
萘酚-(mg/L) 0.4
黄原酸丁酯(mg /L) 0.001
氯化乙基汞(mg /L) 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镭226和镭228(pCi/L) 5
氡(pCi/L) 300

❺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什么

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叫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我国政府一直十分关心和重视饮用水卫生工作,多次发布和修改饮用水卫生标准。1956年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及1959、1976年修订的标准分别包括15项、17项、23项微生物、一般化学和感官指标,着重技术要求。1985年卫生部组织饮水卫生专家结合国情,吸取了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标准》和发达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先进部分,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水质指标由23项增至35项,由卫生部以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发布(GB5749~85)增加了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该标准于1986年10月10日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具体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和法定的行为规范两项。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即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

而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引起了政府和广大居民的普遍关注,为了和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卫生部于2001年6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共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相比,《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标,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的监测,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指标限值更加严格。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及时地与国际接轨,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很多地区水源短缺,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于2007年7月1日联合发布并正式实施了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新标准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新标准还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另外,新标准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不仅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还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❻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用英文怎么说

英文来版自的是这样的

Standard for health and safety assessment of drinking water and water distribution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materials for drinking water

❼ 国家对净水器的标准是什么

中国净水复器国家行业标于制2013年颁布,其中《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紫外线辐射水处理器具的特殊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冷热饮水机的特殊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净水器用紫外线杀菌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纯水机、纳滤净水器用压力罐》四项净水器国净水器家/净水器行业标准起草工作会议于2013年5月17-19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

这四项标准中,前两项是净水器国家标准,是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后二项是行业标准,是推荐性的产品标准。

(7)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评价规范扩展阅读:

工作原理:

第一级:PP棉:去除自来水中各种可见物/灰尘及杂质。

第二、三级:前置活性炭:部分低配净水器第三级也为PP棉,炭去除氯和有机杂质。还能吸收水中有机化合物产生的异味、颜色和气味。

第四级:超滤或反渗透膜:膜能够去除水中的细菌、病毒及孢子等物质。

第五级:后置活性炭装置:进一步改善口感,去除异味。

❽ 国家饮水机行业标准是什么

我国的还是国外的?如果是我国的,主要是《GB/T 22090-2008 冷热饮水机》(现行)英文名称:Cold and hot water dispenser;归口单位: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饮水机,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具有其他产品功能的组合型饮水机可参照相关特殊要求标准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前言:本标准由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美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沁园集团有限公司、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TCL 家庭电器(南海)有限公司、宁波博强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司迈特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浪木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0TD(00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780:1997,MOD)
GB/T1019 家用电器包装通则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ISO2859-1:1999,IDT)
GB/T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4214.1 声学 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测试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4214.1-2000,eqvIEC60704-1:1997)
GB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2005,IEC60335-1:2004(Ed4.1),IDT)
GB4706.1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GB4706.13-2004,IEC60335-2-24:2000,IDT)
GB4706.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19-2004,
IEC60335 2 15:2000,IDT)
GB/T4857.3 包装 运输包装件 基本试验 第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4857.7 包装 运输包装件 基本试验 第7部分:正弦定频振动试验方法
GB/T4857.10 包装 运输包装件 基本试验 第10部分:正弦变频振动试验方法
GB/T5009.81 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84 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T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GB/T16288-2008,ISO11469:2000,MOD)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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