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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设备管理

发布时间:2022-07-26 05:13:15

1. 自来水公司运行、管理岗位是做什么的

1.依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争创效益。

2.满足城区居民及单位生活、生产专用水需求,确保水压及属出水厂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3.负责城镇及居民用户供水设备的安装,保证供水设备和安装工程质量。

4.负责城区的抄表收费工作,做到文明用语,抄表按时、到位、准确,收费及时。

5.负责城区供水设备的维修与维护,严格实行24小时服务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按规定做到维修及时、服务到位,让用户满意。

6.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搞好管网及供水设施的建设。

(1)主要负责城乡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生产和供应;

(2)承担用户的接水工作;

(3)承担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

2. 自来水公司对高层二次供水无负压设备如何管理与物管如何协调

这个需要入网的省会要入网才能销售,没有要求入网的。就要有卫生许可证就可以销售。物管是安装调试后的事,两码事。

3. 集中供水厂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

是不是供水厂的水泵变频控制柜的远程控制问题哦?我好像看得不是很明白,如果涉及到变频调速设备的话可以到上海变频网的技术栏目内看看,相信对楼主还是蛮有用的。呵呵

4. 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管理和维护、使用城市供水设施,保障城市用水,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城市供水专用的水源地、水库、井群、取水口、引水渠道、水厂、贮水池、泵站、管道、护洞、闸门、消火栓、公用水站、水表及一切附属设备、建筑物等,都属于城市供水设施,均依照本办法施行管理。第三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公用事业总公司负责。供水设施的维护、使用管理,由市自来司负责。
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公安、环保、卫生部门和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密切配合,按办法和各自的职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完好。第二章供水设施的卫生防护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供水设施卫生防护规定,确保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安全。第五条供水设施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防护措施:
1.水库最高水位线一千米范围内(如有分水岭小于一千米、以分水岭为界)、河流取水点上游二千米至下游一百米及其沿岸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其水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开穴埋葬、设置有害有毒物品的仓库,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和其他水质的活动。
2.在水厂生产区或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清水池、引水渠道外围十米的范围内,集水井和贮水池周围五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应保的卫生环境和充分绿化。
3.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五百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埋葬,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挖沙取土破坏深土层的活动。第六条在地面水水源取水点上游一千米以外,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医疗卫生、科研和畜牧兽医等机构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彻底消灭病原体,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准排放。第七条对供水设施卫生防护地带以外的周围地区(包括地下水含水层补给区),环保、卫生部门和自来司等单位,应经常观察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及污水灌溉农田、传染病发病和事故污染等情况。如发现可能污染水及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处理。第八条供水管道与污水或其他有毒、发臭液体的管道交叉或平行铺设时,其间距应符合《室外给水设供水管道必须通过有严重污染的地段、排放污水河道和渠道底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防止污染处理。第三章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第九条凡供水设施都要设立安全保护区,并应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第十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为:
1.水库主坝坡脚及两端以外各二百米范围内,泄洪闸周围三百米范围内;
2.水源水井半径五百米范围内;
3.城市引水渠(管)道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输配水管道及其构筑物两侧各五米范围内;
4.高位水池周围二百米范围内。第十一条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不准打井、放炮开石、挖沙取土,不得从事其他威胁供水设施安水库区内严禁炸鱼、电鱼、毒鱼,未经许可,不准捕鱼。第四章供水设施的管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水源地、水库、引水渠(管)道、输配水管道建地取水、装泵提扒口取水、放叉接管等。第十三条自来水公司应定期检查供水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维修、养护工作,加强管道的检漏、修漏确保正常供水和水质安全。第十四条单位的自备水源、储水池、加压水泵以及工业用水管道、压力容器等一律严禁与城市供水管严禁将自来水管出口直接插到大便器、污水池、药剂池和其他有碍水质的容器中。第十五条城市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五米水平距离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两侧各一米建其他任何性质的建筑物,不得挖土采石、植树等。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操作供水管线、闸门、排气阀、测压点、撤水井、水表等供建设确需移动或改变供水设施时,须经自来水公司同意,移建的全部费用由移建单位承担。

5. 给排水管理制度

提供1篇参考:

给排水系统运行、操作、维修保养制度
1 管理职责
1.1 维修工负责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
1.2 工程管理员负责给排水设备(设施)综合管理及上述工作的检查监督。
1.3 工程主管负责审核给排水系统年度保养计划;
1.4 物业管理员负责向有关部门通知供、停水情况。
2 管理程序
2.1 管理范围的界定:
2.1.1 给水系统、排水系统、供水管线及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护、管理。
2.2 水泵房的管理要求
2.2.1 水泵房门外左上方应悬挂 “机房重地,闲人莫入”等统一的警示牌,水泵房内地 面平整、墙面为白色涂料,管道应有流向标识;
2.2.2 生活用水管道油漆成绿色;消防用水管道油漆成大红色;污、废水管道油漆成黑色;金属设备机座、支架油漆为黑色,各类泵、阀、电机等机电产品按本色复漆。
2.2.3各种设备控制箱和阀门悬挂统一标识牌、开、闭状态牌,且符合实际情况;
2.2.4 水泵房内应悬挂给排水系统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给排水系统图、机房责任人、《外来人员出入记录》、《水泵房日常巡检记录表》。
2.2.5 水泵房应通风良好,照明充足,并有应急照明,门窗开启灵活。
2.2.6 水泵房内严禁存放无关杂物,机房内禁止吸烟,应配备相关消防器材,防小动物设施完好。
2.3 水泵房的作业要求
2.3.1 泵房内所有机电设备由专人操作,无特殊情况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泵房。外来人员进入泵房,必须在《外来人员出入记录》登记。
2.3.2 值班人员应每天一次清洁泵房,确保室内设施无积灰、无杂物,环境适宜。
2.3.3 管理和作业人员应遵守有关排污、噪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
2.3.4 生活水泵常用泵、备用泵轮换使用,周期为7-10天。
2.4 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计划制订及审核
2.4.1 工程部管理员,每年12月20日前根据厂区供排水系统运行的具体情况,编制下年度的《厂区共用设备、公共设施年度保养/大修计划表》,管理处工程主管负责审核。
2.4.2 厂区物管处经理须将工程部复核后的《厂区共用设备、公共设施年度保养/大修计划表》需要动用维修金的,提交后勤领导书面确认后实施,并报公司备案。
2.5 给排水设备维修保养的实施
2.5.1 日常巡检:
值班人员每天巡视 ;确认运转是否正常,供水系统有无损坏或滴漏,并对其巡查的设备按规定记录 发现故障,及时上报
维修工每日巡视一次厂区内主供水管阀门以及道路雨水井,
检查过程中发现给排水设备设施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详细地汇报给主管领导,请求协助解决。

6. 自来水公司运行、管理岗位是做什么的

1.依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争创效益。
2.满足城区居民及单位生活、生产用水需求,确保水压及出水厂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3.负责城镇及居民用户供水设备的安装,保证供水设备和安装工程质量。
4.负责城区的抄表收费工作,做到文明用语,抄表按时、到位、准确,收费及时。
5.负责城区供水设备的维修与维护,严格实行24小时服务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按规定做到维修及时、服务到位,让用户满意。
6.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搞好管网及供水设施的建设。
(1)主要负责城乡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生产和供应;
(2)承担用户的接水工作;
(3)承担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

7. 自来水公司管理的设施有哪些

福州制来水设备有限公司专业设计制造与施工安装一体化自来水设备(亦称一体化净水设备、净水装置、净水器、水净化设备、给水设备、水处理设备),包括钢混、钢、不绣钢各类型号规格的净水设备。公司有过上百个该系列设备的经历和经验。福州制来水设备有限公司一体化自来水设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工艺规范设计,技术参数符合标准要求,出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采用该设备可大幅节省投资,比同类传统常规自来水设施节省30%以上。该设备占地面积少。操作简单、管理方便、结构紧凑、造型美观。最适合镇村、企业、单位自制自供水需求。

8. 北京市城市公用供水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一、凡本市市自来水公司所属城市自来水厂的水源井、专用输水管渠、取水口、泵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和输配水管网、消火栓、阀门、计量仪表等公用供水设施,均按本规定管理。二、市公用局是本市公用供水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三、新建、扩建、改建公用供水设施工程,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经市公用局同意,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
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自来水户外管线及附属设施,须经市公用局验收合格后,纳入公用供水管网,由市自来水公司统一维护和管理。四、用水单位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水户)接装、改装供水管道,须经市公用局同意,由市自来水公司组织设计和施工,或由接装、改装单位自行组织设计和施工。自行施工的,须经市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才能接通水源。
禁止将自备水源的管道、加压设备等与公用供水设施直接接通;禁止擅自启用、拆卸、移动公用供水设施。五、市自来水公司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市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但在用水户地域内的,由用水户负责保护。因保护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赔偿。
水表井由用水户按照规定的标准砌制,并负责维护和管理。禁止在水表井内接装和穿插其他管道。六、公用消火栓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维修,公安消防机关负责经常检查与管理。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和市自来水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用水户安装的无表消火栓,除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外,平时使用,须事先征得市自来水公司同意。七、在埋设公用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其两侧安全间距内,禁止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堆物堆料或倾倒废渣废液;禁止挖坑取土、植树埋杆或进行其他危及公用供水设施安全的作业。
与公用供水设施并行或交叉的其他市政设施工程,须由建设单位征得市自来水公司同意,按国家规定的规范设计和施工;因施工迁移供水设施所需费用和材料,由建设单位负担。八、保护公用供水设施,人人有责。对破坏、损毁公用供水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报告市公用局处理。对保护公用供水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九、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公用局按下列规定以责论处,属单位的责任处罚单位,属个人的责任处罚个人。
1、擅自接装、改装公用供水设施的,或接装、改装供水设施后未经验收擅自接通水源的,责令拆除或停止供水,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责任人1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将其他管道、设备与公用供水设施接通的,或在自来水管道上直接抽水加压的,责令拆除,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责任人5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启动、拆卸、移动公用供水设施或擅自动用消火栓的,责令恢复原状,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责任人50元以下罚款。
4、在公用供水设施的安全间距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限期拆除,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责任人1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下罚款。
5、堆物、推料占压供水管线或进行挖坑取土、植树埋杆等其他危及供水设施安全作业的,责令清除,恢复原状,并可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责任人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造成公用供水设施损毁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赔偿,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按照本规定执行罚款,一律使用市公用局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
对单位的罚款一律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支出,对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十一、公用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和维护工作。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公用供水设施损毁或发生事故的,由市公用局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区、县自来水公司(厂)、自备水源单位的公用供水设施,可参照本规定管理。十三、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9. 自来水管理办法

1、为加强自来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各村由村委会选派一名有威信、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同志为该村自来水管理员。村级自来水管理员必须在镇自来水供水中心和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
作,履行好职责、搞好监督和服务。
2、各村新增用水户,先由用水户写出申请报水管员,由村委会批准后报镇供水中心,交足开户费600元后,由水管员领取材料进行安装。对未经供水中心批准私自安装自来水者,一经发现水管员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处以开户费4倍以上的罚款,如果水管员发现不制止、不汇报对水管员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并予以辞退。
3、供水中心和水管员要不定时查巡,对滴水户要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对偷水户要给予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于拒不交纳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4、水费标准:参照**市农村供水统一标准,暂定每立方米(吨)1.5元计收,其中1.00元用于电费、主管道、电器设备维修,0.5元归水管员。另外每立杆龙头每月加征1.00元基础水费归水管员,用于水管员工资、村内管道维修。
5、为防止跑、冒、滴、漏损失,规定每户每月1方水底(即每户每月最低水费2.5元)。如果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1方,超出部分按1.5元/方正常标准收取。

6、水费收交时间:每月8日—10日由供水中心查表,15日前将水费交供水中心,逾期不交者每超一天加罚3%,10日不交全村停水,停水之前所欠水费由镇财科从村内款项中扣交。
7、供水中心要切实加强管道及各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要经常进行巡护和检修,要保证各种设施的正常运转,正常供水。
8、保护、爱惜自来水公共设施,全镇上下人人有责,特别是距主管道两侧各1.5米以内禁止建房、栽树或取土。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挖沟、植树、耕地等施工作业中,无意造成损坏主管道事故时,该村水管员和村委会有关领导必须迅速到现场组织抢修,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该事故当事人必须在当日内交纳2000元以上的赔偿金。如发现故意破坏、盗窃管道及其他设施者要严力打击,在进行5000元以上处罚的同时,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9、在主管道两侧各1.5米内,对已栽树木要限期处理,否则每棵树罚款200元;对已建房屋本村要交押金20000元(用于管道维修、改道等),在管道两侧1.5米内取土的每方罚款500元。对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0、水管员如发现用户水表破损或计量不准确,应强制进行校表或更换,所有费用由用户承担。对不更换或拒绝交纳水费和水损的,一律把本户自来水管掐掉。如需重新使用要交600元的开户费后,方可使用。

11、每季度末最后一天上午为水表管理员例会时间,分别汇报该村运行情况部署下步工作。

12、供水中心要24小时有人值班,当村外主管道出现故障及时抢修。当用水户发现水管因正常使用发生损坏后,请及时与本村水管员联系,由水管员予以停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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